陈 继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 100048)
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中国金融业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阶段。作为金融的两大支柱,保险业和信托业的合作也由浅入深。例如,有的保险公司已经开始利用信托的方式,把保险资金投资到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而且已经获得了不错的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可以说,保险业和信托业这之间进行合作并进行金融产品的创新,将为我国的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
目前,信托机构能够利用的保险资金包括保险公司的已收保险费和理赔支付的保险金。人寿保险信托作为一种新的业务,可以把数额可观的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财产,这种方法把保险和信托两种方式进行有机的结合,为两个行业间的合作开辟出一条新的路径。
人寿保险信托(Life Insurance Trust)又被称作保险金信托,它是以保险金或人寿保险的保单作为信托财产,由委托人(通常为保险的投保人)和信托机构签订信托合同,当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赔款或支付满期保险金时,这部分资金将依招合同约定交付于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运用,并于信托期间终止时,将信托资产及运作所得收益交付于信托受益人。
根据信托①的定义,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处分标的财产的行为。由于在信托的过程中,财产所有权依法从委托人的财产中分离并转移至受托人,如果委托人另有债务在身的话,那么这笔信托财产将不能被用于偿债。这就是说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即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金一旦成为信托财产后,任何人将无权对这一部分财产进行强制执行。通过人寿保险信托这种产品,受益人就能够依照投保人(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的最初意愿,得到信托公司对于保险金的专业理财服务,并最终得到保险金及其投资所得的收益。
人寿保险信托是一种定制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它可以针对不同客户提供专业的理财服务,并且能够在房地产及遗产事务中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美国早期的信托机构就起源于保险公司,一些保险公司兼办赔款之后的保险金管理业务,实际就是信托业务。因此,可以说人寿保险信托是在保险业务的基础上而衍生出的一种信托业务,是信托业务与保险业务的有机结合。
十五世纪,近代意义上的信托业在英国出现。十八世纪,保险业也开始在英国逐渐发展。随着金融业大环境的繁荣,金融人才所获得的优待使得金融机构网罗了最聪明的人,他们针对不同理财需求的客户设计出个性化的金融产品。
在这种背景下,十九世纪中后期的英国和德国出现了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二十世纪初美国也开始有了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由于良好的金融环境和完善的资本市场,人寿保险信托很快就在美国迅速发展。当时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到期即付(pay-as-you-go)以及基金(funds),之后又不断衍生出了许多更富个性的种类。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寿保险信托在美国的规模逐渐超过了其在欧洲的规模。人寿保险信托能够在美国繁荣发展的主要原因,首先离不开美国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其次,发达的保险业使得其人寿保险的保险金给付额十分庞大,人寿保险信托的潜在客户因此非常客观。还有一点,美国很多保险的投保人担心受益人缺乏获得赔付保险金后的理财能力。这几方面原因,促成了人寿保险信托在美国的迅猛发展。
十九世纪西方国家的对外扩张,使得亚洲的日本与中国也出现了人寿保险信托业务。1925 年,日本的三井信托公司推出了首例人寿保险信托产品。1929 年的美国经济危机传染到了全世界,日本也受到了很大影响。此时,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却逆势增长,而且对日本信托业的复兴起到了很大作用。二战前,人寿保险信托作为日本信托业的特色业务之一被大力推广。1996 年新《保险业法》的实施,使得保险产品中有了一部分储蓄产品的性质,这使得保险公司的产品同银行等其他机构的金融产品有功能上的重叠,导致保险机构进入了银行的经营范围。面对这种情况,日本的金融监管机构不仅允许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混业经营,也允许其他金融机构涉足保险业务。这种混业经营方式的出现,使得人寿保险信托这种复合型产品在日本得到了发展空间,并且不断繁荣壮大。
我国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是出现在十九世纪末。1897 年,中国通商银行武汉分行设立,信托是其中的一项附属业务,而这其中就包括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新中国成立后,包括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在内的保险事业曾经取得较为快速的发展。但是1958 年人民公社的出现,使得几乎所有的保险产品都被迫取消,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也未能幸免,就此在中国大陆消失。
目前,人寿保险信托按照设立的主要目的分为两类:一种是以避税为主要目的,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即是如此;另一种是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生活质量为目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
1.美国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发展现状。美国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可以说是发展最为成熟。数据②显示,美国人寿保险公司2006 年支付了大约532.32 亿美元的死亡保险金,其中交付于人寿保险信托的保险金大约占到3%~4%,可以推算其人寿保险信托业务的资产规模可达16~21 亿美元。
美国的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最初主要是为了弥补保险制度的不足,即为了让失去双亲的子女在受托人和监护人的帮助下,依照投保人生前的意愿正确合理地运用保险金。现在,人寿保险信托的作用有所扩展,成为了一种有效的避税手段。例如,通过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其模式全面考虑到美国遗产税法的规定,保险金的收益权成为受益人确定的、不可撤销的利益,且保单从被保险人的应缴税遗产中完全分离,这样就满足了美国税收法的保险金免遗产税规定,成功实现了避税。
2.我国台湾地区人寿保险信托的发展现状。我国台湾地区于二十一世纪初开始了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因为台湾地区的地震等意外事故频发,事故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且起本人无法妥善处理保险公司所支付的保险金。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下,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开始在台湾地区逐渐普及。该业务的具体流程为,保险投保人通过银行办理“受托经管保险金信托业务”之后,当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交付于受托银行。依照信托合同,银行对保险金进行管理与运用,并将信托财产收益交付于受益人,使未成年的子女能够得到经济上的妥善照顾。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保险客户需要保险产品更加综合与个性化。为了满足客户需求,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提供这种定制的综合性产品,将成为保险业务未来创新发展的决定因素。人寿保险信托不仅具有保险保障、维护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功能,还具有信托财产隔离以及财产管理的功能,能够满足保险客户的综合个性化需求。
另外,人寿保险信托还可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的资产管理服务,可实现信托保险金的保值增值、防止保单失效,确保保险金及时恰当地得到处置,最大限度地保障受益人利益。
保险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为投保人提供人寿保险信托服务,可以吸引更多的保险客户,促进保险公司以及信托公司业务收入增长。
另外,保险公司可通过开展信托中介业务,获得中介费收入。例如,保险公司可根据信托财产额的多少,向信托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中介费用。如此一来,保险公司通过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成为金融中介机构来赚取中介费收入,且不需要额外的人力以及资本投入。更理想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有的资产管理公司或者下属的信托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增加其资产管理业务量以及资金运用收益。
未来的中国信托业将面临更激烈的竞争,如何能够得到大量的、稳定的信托资金是每个信托公司的目标。如果信托公司能将人寿保险的保险金进行有效利用,就能为自身的发展注入大量优质的长期资金。此外,发展人寿保险信托还可拓展信托业客户资源。信托公司既可以直接获得一些中高端客户资源,将可观的保险金转化为信托资产,还可以得到大量的中小客户资源,为自身提供更多潜在客户。所以,通过人寿保险信托这种新型业务,信托公司不仅可以获得大量的、稳定的资金来源,还可以培养信托潜在客户,有利于信托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作为一种结合保险与信托的金融产品,人寿保险信托具有保障未成年受益人合法权益、资产管理以及避税的功能,是我国保险业务与信托业务未来深度合作发展的新途径。在我国推行人寿保险信托业务,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及信托公司的业务发展,还可以扩大保险客户对于保险产品的选择范围,能够实现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客户的三方共赢。
注释
①参阅:王淑敏,齐佩金.金融信托与租赁[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9月,第1页。
②根据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http://www.naic.org)公开发布的数据所得。由于美国的信托公司对于信托财产内容不公开发表,所以不能准确计算人寿保险信托在信托业务中所占份额。
[1]王淑敏,齐佩金.金融信托与租赁[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年9 月.
[2]刘永刚.人寿保险信托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研究[J].商业经济,2010(1).
[3]刘涛,林晨.我国人寿保险信托制度创新初探[J].上海金融,2008(12).
[4]张晓玲,周晓媛.人寿保险与信托相结合的适用性分析[J].上海保险,2003(1).
[5]周翊.我国发展保险信托的可行性分析[J].内江科技,2007(6).
[6]陈北.保险金信托:我国保险业同信托业之间的“鹊桥”[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4(10).
[7]陈北.走出投资连结保险误区的金融产品——保险信托[J].财贸经济,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