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学与大学章程

2014-04-09 14:44彭道林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14年2期

彭道林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湖南 长沙 410205)

2012年年初,教育部颁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要求全国高校启动大学章程的制定或修订工作。眼下,中国大学正纷纷考虑或正在制定自己的章程,也有不少大学已经有了自己的章程。这当然是一个可喜的现象。

像大学这么庞大和复杂的一个特殊社会机构,是应该有自己的立命之本和行动指南的。尽管大学章程的制定已是迟到的了,但值得庆幸的是,它毕竟来了,晚到总比不到要好。

一、大学章程的意义

近代意义的大学产生于12世纪末、13世纪初的欧洲,中国最早的大学诞生于19世纪末。大学章程亦是舶来品,源于西方大学。关于章程,从内容上看,它是特定组织所制定和拥有的;从形式上看,它必然是一个书面的,由文本来体现。经过一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文本就具有了约束力。规程或规章中的这个“规”字就体现了约束力,然而,一个合理的章程也具有开放性,它能使组织内的人员享有受到保护的自由。

因而,一般来说,章程是在自由与约束之间求得某种平衡,以保证组织机体的健康和相关人员正常活动的开展。

在一所大学里,章程的意义是十分明显的。概括地说,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最直接的作用是使大学有章可循,有章必循,违章必究。章与法不同,但对于大学,章有类似法的意义。其次,从正面说,大学章程可保障大学的健康运行,保障大学各类人员在一定规则之下的行动权利。第三,从反面来看,大学章程也能防止对师生员工权利的侵害,防止对学校正常活动的干扰。

长沙某大学,曾聘任了一位来自英国的教师。这位教师到达之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要求学校提供章程和有关条例。这就是来自一个法治国家的教师自然的观念和据此表现出来的行为。

在我们的大学里常可以听到“指示”、“请示”一类的用语。指示是由上对下的;请示则是由下至上。然而,现实中的指示与请示常常取代了章程和制度管理。例如,对已有章程明确规定的、有权行使的事项也去发出指示,而下属也希望即便是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也去“请示”。下属只对上司负责,以言代法,谁的权力大就听谁的。而实际上,从法治的角度看,只有章程规定以外的事项才需要指示或是请示。

这正是大学治理中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制定的章程也不过只是一个文本摆设,对学校的行为不产生实际的作用。章程本应具有的那些意义也就体现不出来。

二、大学章程与董事会

西方大学,一般都有董事会,董事会是正式章程的制定者。除制定章程外,董事会的另外两项权力就是任命校长和筹款、拨款或投资。董事会在任命校长之后,几乎完全不再介入学校的内部事务,所以,不存在董事会与校长之间的矛盾问题。校长也常常是董事会成员,校长与董事会的沟通也是顺畅的。董事会如果不满意校长的工作,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董事会成员的表决程序),便可以撤换,再遴选新的校长,而不会长期纠缠不清,因为权责都是十分明确的。

在中国的大学里(公办大学),既有书记,又有校长。两者有的关系十分融洽,有不少则是长期陷入矛盾。原因何在?主要是因为两者的地位和关系不明确,书记并不具有西方许多大学董事会拥有的上述那三项权力(拨款也可算责任或义务)。

在董事会的体制下,校长在学校内部就可按校内的有关规程充分行使权力,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尤其不会再有因体制而产生的矛盾。

在我们国家当前的体制下,校党委因为没有董事会拥有的那三项权力,所以它不具有类似董事会的身份。谁具有这种身份呢?学校的主办者,就公办大学而言,即政府。任命校长和拨款给学校的是政府。因此,大学制定的章程,亦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提交相关的领导机构审批和备案。

关于党委与大学的关系,这几十年来经过多次变更。如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等。如果能够实行主办者即政府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再辅之校党委代表政府实行监督,可能形成比较好的机制。其实,这都有赖于制度设计。

在美国,政府与私立大学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私立大学只与其董事会之间存在这种关系。这也只是他们的设计。这种设计的理论前提就在于,大学有足够的能力和智慧来自己管理自己。

在国外的绝大多数私立大学里,教授是很有影响的,他们甚至可以影响到校长的去留。正是在这个意义下,那里就存在“教授治校”的说法。我们这里则出现了一个“教授治学”的提法,显然,这两种说法的性质是十分不同的。当然,这也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设计的结果。

我国的一些大学也在尝试建立董事会。然而,董事会不仅仅只是组织形式的问题。至少我们所提到的三个方面是起更大作用的。毕竟,观念、理念是更重要的东西。

三、理念问题

理念可以被理解为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方面:理想和信念。理想是指追求的是什么,信念是指依据什么、确信什么。没有信念的理想难免是盲目的;没有追求、没有理想的信念则是空洞的、悬乎的。

与理念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如大学是什么?大学应做些什么?大学应追求什么?大学可以追求什么?由此派生出来的问题就更多了:大学需要什么?大学的灵魂是什么?大学应当拒绝什么?什么是大学的良知?什么是衡量大学的尺度?……

对于大学的不同理解一般也会反映在大学的章程上。中国政法大学的章程有秉承推动国家政治进步的内容,许多中国的大学章程中并没有这样的内容,美国大学也不会有关于政治的条文。

在美国没有国立大学,公立的大学只在州一级才有。州立大学的章程就可能有服务本州的条款,而私立大学不会有这类条款,大学保持着与政府相对独立的关系,政府只在法律的范围内介入大学。

当论及大学是什么、大学的理念这类问题时,我们都容易想到两本著作,一本是纽曼的,另一本是雅斯贝尔斯的。这两本著作的英文名是基本相同的,前者为The Idea of A University;后者为The Idea of The University。仅有冠词使用的不同,而关键词都是 Idea 和 University。

然而,这两本著作的内容有很大的区别,概言之,雅斯贝尔斯主要回答“大学是什么”的问题,而纽曼主要是在回答“大学做什么”的问题。充其量可以说,纽曼通过讨论大学做什么的问题折射了他的观念,而雅斯贝尔斯则是直接探讨大学是什么的问题。

雅斯贝尔斯曾提到,大学是民族的,又是超民族的,“一方面,每所大学都是某个民族的组成部分,但另一方面,大学又将目光专注于民族之上的目标。”[1]在说到大学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时,他提出了大学是“国中之国”的观念,“大学的生存归功于社会”,同时,“社会需要大学”[1]。

“大学是人类基本求知意志的一种法团组织。”[1]“大学(university),顾名思义,应该是一个‘大而全的宇宙’”[1]。

由以上几段引语,我们就可以明白,雅斯贝尔斯是一直在讨论大学是什么的问题,并从多个角度作出了回答。

大学章程一般都会从不同的视角反映大学理念。例如,吉林大学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芝加哥大学有“为所有人提供接受教育、接受知识的机会”[2]的平等理念。

曾任芝加哥大学校长长达22年的赫钦斯对大学的某些论述是可以特别关注的。

赫钦斯认为“现代大学好似一本百科全书”[3]。这跟雅斯贝尔斯的大学乃“一个大而全的宇宙”的理念是一致的。几乎所有的教育哲学都持“为真理而追求真理”[3]的观念,这当然也是赫钦斯的理念。赫钦斯是永恒主义教育观的首倡者,与此相应的是,他倡导了名著运动,这些名著在他看来就代表着永恒。“我坚信大学所要解决的是思辨的问题”[3],他持有这样的观念就是必然的了。美国的社区学院属于职业教育,它当然是与大学相区别的。赫钦斯之所以能长期地主政芝加哥大学,重要原因之一,是董事会依照章程保障了他行使权力。

四、大学职能与功能

职能和功能是有区别的。职能是指做些什么,功能则是指做了的事情能发挥怎样的影响和作用。这和物理学中力和功的关系有点类似。大学章程只能对大学及校长等有关人员的职能作出规定,即对他们该做些什么作出规定。至于这样做了之后能产生的作用,只能有一个预测、一个期待,亦可在其后作出评估。对于功能的间接预想,与对于职能履行的直接行为,两者是有区别的。章程根据对间接的预想来对直接的行为作出规定。

按照这种理解,纽曼的《大学的理想》就主要在论述大学的职能,而雅斯贝尔斯的《大学之理念》则主要在论述大学的功能,所论述的理念大半也就是对未来的期盼,期盼今日之所为对未来能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在《大学的理想》的前言中,纽曼就直截了当地说:“一方面,大学的目的是理智的而非道德的;另一方面,它以传播和推广知识而非增扩知识为目的。”[4]也就是说,他明确地表示,作为“增扩知识”的科学研究不是大学的事情,那是专门的科研院所的职责。

纽曼的这一观点是19世纪中叶提出的,相比洪堡19世纪初提出的大学职能,纽曼是一个退步。在洪堡提出了大学除教学之外还应有科学研究的职能之后,逐步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半个世纪之后出现的纽曼的观点却与之相悖。

纽曼的另外两个观点是十分重要和正确的。首先,他坚持为知识而知识、为真理而真理的目的,这对于大学、对于真理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其次,他强调传授“普遍知识”[4],而“普遍知识”即指自由知识,尤其是形而上知识、哲学知识。这是许多教育家所秉承的一个观念,当然也包括我们之前所提到的雅斯贝尔斯、洪堡和赫钦斯,其中赫钦斯的永恒主义正是这种观念的进一步发展。

这样看来,对于大学章程,纽曼的影响是直接的,雅斯贝尔斯的影响则是间接的。

换言之,章程对于做什么可以直接作出规定,但对想什么就只能是间接一些;对原则可有明确规定,但对原理,则只能间接提及。章程的总则中,可能有一些理论的叙述,但章程本身不是来讲理论的。也可以说,章程是一些硬性的规定,软性的东西不是规定出来的。

对于大学的职能,有人提出除增加社会服务的职能外,还应该增加一个文化传承的职能,即把发展文化也作为大学的职能。其实,所谓社会服务,也主要是通过提供知识、增扩知识来实现的,因而,它虽被大多数人认可为大学的职能之一,但它是非基本的。文化传承很大程度上是未来显现的,它不但不是大学的基本职能,并且更多具有功能的性质。不如此分析,很可能模糊我们对于大学基本职能的看法,也可能会因此而模糊大学章程的实际意义与作用。

五、法与理

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大学章程是在国家法律之下制定的,它本身并非法律,但在大学里具有某些类似于法的性质。讨论法和理的关系,对于学校则主要是讨论章程与理的关系。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把一切合理的、有理的事项都规定下来,法只能对基本的行为作出规范。例如,随地吐痰是不合理的,但多数国家并未将此等行为纳入法律的规定之内予以禁止。又例如,对人要有礼貌,这也是合理的,但这种合理也难以进入法律的范围。

法具有强制性,理则属于非强制性的。相比而言,理的外延更宽。甚至可以说,守法也属于理的范畴,只是这是理的底线。守法,是人人该遵循的最起码的道理;但还有更多的道德行为。例如,对于捐赠行为法律是难以直接介入的。不过,法律可以起间接的作用,它可以通过捐赠减免税收来加以鼓励。税属于法律的范畴,它间接作用于捐赠。

大学章程也有类似的特点,它只对大学的管理和运行作出基本的规定,也具有强制性。然而,并非大学里所有合理的事项都能纳入其中。例如,大学只能规定合格就可以取得学分,却不能规定门门课程必须取得优秀。对于前者,是章程可以起作用的;而对后者,则只能是通过正面的激励来予以肯定,这就超出了章程的范畴而由理来解决。

大学实际上是更加重视理的地方。让学生懂得法律,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是重要的;甚至,对于新生,最初学习的内容之一便是熟悉学生守则,熟悉学校的章程。然而,学校更多要做的事情是,让学生懂理、知理,并学会用理性来指挥自己。

一个健全的社会需要靠法律和道德两根支柱来支撑,缺失了任何一根,另一根都不足以支撑起一个健全的社会。没有法律,社会将一片混乱;没有道德和理,社会将会是僵硬的。

对于大学,亦须章程与理两根支柱,与社会不同的是,理对于大学明显具有更大的意义。遵守法律、遵守章程,是大学里最基本的要求,但大学存在的更重要的意义是把学生培养成为更高大、更高尚的人,而这需要通过理来实现。

一台机器,只要有相应的正确的程序设计,它就能正常运行,也就是只要“章”即可。然而,大学不是机器,人更不是机器。人不仅需要理,还需要情。因而,在大学里,相对于“章”而言,不但需要更看重理,而且还必须十分重情,把学校对于民族的情感与对学生的情感融合起来。这就不是章程所能解决的问题,这是一所大学的灵魂之所在。它意味着,即便是一部完善的大学章程,对于一所大学而言,也不是包医百病的灵丹妙药,大学章程的作用是相对的,也是有限的。

六、结束语

对于大学章程,其重要性在于它能对大学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基本的规定;然而,其局限性也在这里,它只能作出基本的规定,更多的大学生活它是不可能也不必涉及的。

大学理念是生动而丰富的,其内容是大学章程所不能完全承载的,灵魂的东西是规定不出来的。

不同的大学其理念是不尽相同的;同在一所大学里学习的学生,最终形成的、属于他自己的理念,也可能是千变万化的。活生生的是理念,最为丰富、最能显示大学特征的也是理念;即使是具有相同的大学章程、选用同样教材的大学之间,它们的理念也可能是很不相同的。

大学是“现代社会的思想库”[5];大学是“真、善、美的保护人”[5];大学“是一座人类的精神殿堂”[5];“大学能够一如既往——继续承当‘社会的良心’”[5];……当然,还有人说大学就是象牙塔,也有人认为大学应该走出象牙塔。

所有这些表述,都表明了大学理念之丰富,而从根本上说,这是因为大学本身就是丰富的。

大学章程所能提供的只是大学运行和管理的框架,而不是有血有肉的机体;章程提供的是空气、土壤,而并非生命本身;章程是刚性的,因而更多柔性的内容不在其列。

在缺乏法治传统、缺乏法制精神的情况下,或许章程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需要充分肯定。但这种肯定也是需要一个限度的,章程并非一切,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大学是神性的,而不是物性的;大学不是机器,大学是发展的、有生命力的。

在本文的结尾,我们引用弗莱克斯纳的几段关于大学的阐述。

很多人都知道,弗莱克斯纳曾经这样赞美过大学,他说:“人类的智慧至今尚未设计出任何可与大学相比的机构。”[6]

他也曾说道:“大学的理念要回应社会的理智需求”,但是,“我们会看到,不同国家的组织不当是如何阻碍大学实现其理想的。”[6]

他还明确地指出:“大学不是风向标,不能什么流行就去迎合什么。大学应不断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不是它的欲望。”[6]

从弗莱克斯纳的这些阐述中,我们或可更加清晰和理性地了解大学章程及其真正的地位、意义与作用。

[1][德]雅斯贝尔斯.大学之理念[M].邱立波,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2]宋金花.国内外五所大学章程文本分析及启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3,(6):63.

[3][美]赫钦斯.美国高等教育[M].汪利兵,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4][英]纽曼,J.H..大学的理想[M].徐 辉,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5][美]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王承绪,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

[6][美]弗莱克斯纳.现代大学论[M].徐 辉,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