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少东
(沈阳工业大学 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竞争力和生活压力增大,精神障碍者的人数也在呈上升趋势。精神障碍者作为社会弱势群体,其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同时,精神障碍者自控能力差,对社会秩序和他人的权利也很容易造成威胁。因此,做好精神障碍者的社会保障工作对于保护精神障碍者权益和解决精神障碍者对社会秩序和他人权利的侵害有着重要的意义。
1.精神障碍。精神障碍有狭义和广义两个概念,广义的精神障碍包含了抑郁、焦虑以及酒精、药物使用所导致的各种精神障碍和冲动控制障碍等。狭义的精神障碍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等。其中,最常见的就是精神分裂症。
《精神卫生法》对精神障碍给出了定义,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功能损害。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状况。
2.社会保障。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1986年被首次提出。一些学者根据自己的理解给社会保障下了不同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是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予以保障的安全制度[1]5。二是社会保障是社会(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社会消费基金,对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种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2]2。三是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强制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在中国,社会保障应该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军人保障、医疗保健、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保障等社会措施的总称[3]11。总体可以理解为,社会保障的承担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其本质在于社会财富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再分配。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
3.精神障碍者社会保障的内容。精神障碍者和普通人一样都是社会中平等的一员,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同时,精神障碍者由于自身生理缺陷和社会因素的共同作用,参与社会生活困难,难以正常适应社会,在家庭、学校、工作或参与社会活动中,不能享受与他人同等的权利,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弱势群体,因此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内容并不能完全满足其需求。对此,他们的社会保障还需要考虑到一些特殊的内容,如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就业保障、社区保障等。但在实际生活中,这些特殊内容很容易被忽视,而让他们成为社会的受害者。
1.我国精神障碍者基本生活现状。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在2009年公布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以上,重性精神障碍者人数已超过1600万[4]。目前,我国精神障碍者的基本生活状况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类是家庭生活困难,无法就医,无法治疗,任由病情反复和发展,家人为了防止精神障碍者肇事肇祸,甚至将其囚禁家中数年。第二类是一些家庭害怕精神障碍者惹事或者其他原因,让精神障碍者长期生活在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不愿意让他们回归家庭。目前至少两成精神障碍者滞留医院。第三类是被家人遗弃或者是没有明确的监护人,任其在社会上流浪。有70%~80%的精神障碍者是在一个无人监管的状态下而成为流浪人的[5],给社会带来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2.我国精神障碍者医疗保障现状。随着《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本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财政支出以及近几年我国医保制度的完善。精神疾病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大病统筹等方式得到报销和补助,这些都表明精神障碍者的医疗保障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就全国平均水平而言,报销金额占不到花销的一半。有数据表明,治疗一个精神障碍者,一年至少需要3~4万元,这是低收入家庭所无法承担的,家庭无法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者往往得不到有效治疗[6]。
另外,我国精神卫生医疗资源缺乏。在我国,精神科医护人员数量不足,低于正常水平。注册精神科医生仅有1.9万人。尤其在基层精神卫生医院,待遇低以及传统观念对精神障碍者的歧视、恐惧等等,每年精神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流失严重,导致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全年呈现招聘状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数量也不足,在我国农村地区和中西部贫困地区情况更不乐观,那里甚至都没有专门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3.我国精神障碍者就业保障现状。我国精神障碍者的就业率很低,大部分精神障碍者处于无业状态。对于精神障碍者的就业保障,我国《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中都有提到精神障碍者就业问题。2013年新出台的《精神卫生法》也对精神障碍者就业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整体系统性的规定,没有针对精神障碍者的特殊性进行就业指导、行业规划、岗前培训等,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比如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方面鼓励企业安排精神障碍者工作,但现实中,即便是经过治疗康复的精神障碍者,企业从自身发展考虑,也排斥录用他们。还有,社会中对精神障碍者的歧视,也让部分精神障碍者家属不放心他们出去劳动。精神障碍者没有工作直接导致他们的养老和参保也出现问题。
4.我国精神障碍者社区保障现状。社区保障是在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情况下出现的一种新型保障方式。社区保障的地域针对性、服务性、人文性对精神障碍者的社会保障能否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
《精神卫生法》第四章“精神障碍的康复”中多次提到社区职责,表明我国在精神障碍者社区保障方面有了进步,但是《精神卫生法》中的社区康复中心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以及由谁监管等并没有明确的解释。在许多国家,社区康复中心是精神障碍者康复体系之一。而在我国精神障碍者康复基本依赖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监护基本来自家庭。我国精神障碍者社区保障在资金、管理体系、人员配备、群众参与等方面也存在不足,这些都使得社区这个平台在我国精神障碍者的保障作用方面发挥得并不明显。
1.完善我国精神障碍者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用法律、法规、命令、条例等形式来明确规范社会保障行为规则的总和,它不仅集中体现了国家对需要采用社会保障手段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意志,同时也是实现整个社会保障制度良性运行的必要条件[7]366。由精神障碍者社会保障的内容,可以将精神障碍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划分为一般性社会保障制度和专项性社会保障制度。
一般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受益对象为全体公民,其目标为消除公民面临的基本风险,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8]235。完善我国一般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在立法上应建立以宪法为核心的多层次保障法,加快我国社会救助法和社会福利法的出台,地方立法机关可以针对地方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社会保障法规。其次,在实施上应在政府领导,各部门配合、参与的模式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专项性法律保障制度是专门针对精神障碍者制定的法律制度。《精神卫生法》就是精神障碍者专门性法律保障制度,它侧重于对精神障碍者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社区、社会歧视等一些具体方面的规定,对其完善应该从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就业、社区、社会歧视等存在的空白以及模糊点进行补充和细化,从而完善精神障碍者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2.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多元化的保障体系。一是政府出资,加大精神卫生医疗资源投入。目前,我国精神障碍者的治疗和康复基本完全依靠精神卫生专科医院。据统计,我国重性精神障碍者人数已超过1600万,但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床位和执业医师的数量与之的比值却只有1∶121和1∶842[9]。这种缺乏导致精神障碍者得不到治疗,社会流浪精神障碍者增多,增加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各级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优先安排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建设和设备的购置,保障患病的精神障碍者能够住院治疗,尤其是农村和中西部贫困地区,应当保障精神卫生专科医院的数量和质量。另外,制定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提高精神科医护人员待遇和福利,为一线精神科医护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政府注重精神科医护人员的培养工作,可以采取试点,在医科院校和设有医护专业的学校,通过减免学费,开展定向培养教育;重视精神卫生科研领域的研究,对在该领域做出成果的科研人员,应给予奖励和基金支持。
二是设立精神障碍救助基金。政府应该发挥责任主体的作用,设立精神障碍者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保证精神障碍者救助基金的充足。制定严格的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对家庭困难看不起病的精神障碍者进行治疗,费用从基金支付;严重精神障碍者享受医保报销后的合理医疗费用,从基金中给予补助;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救助流浪乞讨精神障碍者所产生的医疗和生活费用,也从救助基金中拨付。基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精神障碍者家庭的压力,改善了精神障碍者的基本生活状况,使精神障碍者能够去医院接受专业治疗,减少了流浪精神障碍者的人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三是落实精神障碍者的社区服务保障。社区保障在我国的新型化导致我国社区在精神障碍者保障方面没有一个健全的管理系统。社区作为精神障碍者活动的主要场所,对精神障碍者应当有一个系统的社区保障,这样既可以缓解精神卫生机构的压力,又可以减轻精神障碍者家庭的负担。首先,建立完善的精神障碍者社区电子档案制度,准确地记录精神障碍者的基本信息、病史、住院时间、发病时间等,全面了解精神障碍者生活状况,可方便对精神障碍者进行具体帮扶。其次,法律对社区康复中心的性质、管理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位。通过精神卫生机构的指导和社区中建立专门的精神卫生诊疗科室相结合的制度,使精神障碍者可以在社区中得到治疗和康复。再次,社区加大宣传,消除对精神障碍者的歧视,让更多的群众和志愿者参与到帮助精神障碍者的社区服务中。最后,社区开展精神障碍者就业培训,引导精神障碍者做适合自己的工作。
总之,精神障碍者的社会保障能否真正实现,不能仅仅地依靠单个机构、单个组织和单部法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和参与。政府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建立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多层次的保障和防控体系,维护精神障碍者的权利,提高精神障碍者的救治水平,使精神障碍者能够平等地参与到社会中来,从而实现社会和谐、公平、稳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良瑾. 社会保障教程 [M].北京:知识出版社,1990.
[2]葛寿昌. 社会保障经济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
[3]郑功成. 社会保障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4]王烁,宋晓东. 精神病患者易被社会排斥面临回归难[EB/OL]. [2013-10-25].
http://www.ha.xinhuanet.com/ylbj/2013-10/25/c_117864802.htm.
[5]孙学华.论精神病人的社会保障权[J].学术探索,2012(11).
[6]林爵枢. 浅谈精神病人暴力行为问题的原因及对策[J].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
[7]郑功成.论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道路[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9.
[8]杨立雄,兰花.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
[9]李妍.中国各类精神病患人数超1亿治疗机构面临困境[EB/OL]. [2011-07-19].
http://www.chinajilin.com.cn/content/2011/07/19/content_22895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