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丰汉,汪 勇
(1.中共高邮市委党校 教研室,江苏 高邮 225600; 2.中央党校 党史教研部,北京 100091)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时期,由社会转型而导致的各种难题与挑战接踵而至,诚信缺失成为当前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给人们带来了普遍困惑,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要在理论上探讨解决之道,就得深刻认识诚信的基本特征及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体系所应具备的关键要素。
诚信既是一个道德问题,又是一个法律问题,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它都属于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并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而改变。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诚信的发展变化并不是紧随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可以超前也可能滞后,而不同的存在状态对社会发展作用强度和作用方向大不相同。这就为我们构建诚信体系提供了可能性和必要性的依据,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社会急剧转型的状况下,诚信体系构建的意义不言而喻。
1.诚信具有“公开、公平、公正”之秉性。“诚”即真诚、坦诚,没有虚假;敞开心扉,没有掩饰和欺骗。《礼记·大学》云:“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即真诚实意不自欺欺人。蔡元培说过:“诚字之意,就是不欺人,亦不为人所欺。”此处的“欺”即“骗”。两句话都表明“诚”的本质含义:人与人之间坦诚相待,保持信息公开,平等对待,公正处事。做到“诚”,信任就会自然而生。可以说,“诚”是“信”的前提,“信”是“诚”的必然结果,有“诚”才有“信”。
传统的熟人社会中,人际间的信任度较高,根本原因是人的活动范围受限,几乎都是处在各个相对封闭的人际圈内,人与人之间相互熟悉、了解,秘密无法掩藏,各种信息几乎都是公开对称的。这种人际间信息的公开导致公平相待、公正相处,人际圈内的诚信度高。现代社会诚信度降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的活动范围扩大,原先的狭小范围内人际间熟知状态被打破,人际间信息不对称,信任度降低。
因此,公开、公平、公正是诚信的应有之义,构成了它的天然特性。公开信息→公平相待→公正相处→高信任度,是一种层层递进的因果关系,也构成了诚信产生、发展的一般规律。
2.诚信与威望呈正相关关系。诚信同威望或权威有一种天然的内在联系。在人类社会各个阶段尤其是在传统社会的熟人圈中,都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不同的个人或组织被他人信任的程度有高有低,同一个体或组织在不同时期的信任度也是不相同的。究其原因,信任度与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权威或威望密切相关:权威或威望越高,被信任的程度越高,反之越低。而权威或威望又源自于个体或组织所能控制的资源的多寡、所拥有的名誉、地位、品格、知识、能力、阅历等因素的优劣相关。熟人社会人际间的信任来自于知根知底,这里的“根底”就是以上诸因素的多寡优劣。费孝通说过,传统上,识文断字者倍受尊敬,有他们作保,即便不认识的外乡人也可以被店家收为学徒。之所以能担保,是因为他们能够识文断字,拥有知识,威望和社会地位比别人高,了解他的人就信任他。人们通常所说的“以人格担保”,就是因为人的品格、名誉与诚信度在观念上是等值的,能够作为一种信任抵押物。
3.诚信具有积聚性和散落性。通过上文分析,我们了解了诚信度与人际间的熟知程度(信息透明程度)直接相关,与权威或威望呈正相关关系。进一步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一个人或一个组织凭借诸多因素获得了一定的诚信度,在支撑其诚信度诸因素的质和量不变的情况下,诚信度总是不断上升,这是因为一个人或组织一旦获得某一个人的信任,他会将信任信息向其周围传递,一传十,十传百,诚信度就像滚雪球般不断积聚增大,这就是诚信的积聚性。与此相反,一旦一个人或组织失信于某一个人,他会将不信任信息以更快的速度迅速向其周围传导,积聚起来的诚信度犹如断线的珍珠项链上的珍珠,顷刻就会散落一地,难以收拾,这就是诚信的散落性。这就是为什么毁信容易立信难。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难兴,政无信必颓”, 诚信体系构建事关国家和民族命运,在当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体系的意义更是不言而喻。
1.道德基石。人类社会是在生产力不断进步的推动下前行的,生产力发展状况将其划分成传统社会和现代社会两个阶段。在传统社会里,尤其在传统社会的初期,诚信就是一个纯粹的道德问题,从传统社会整个阶段来看,诚信是道德的基础,并且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力量。
传统社会中低下的生产力极大地限制了人们的活动范围,社会被分割成无数的几乎不相重叠的狭小的熟人圈,在这些近乎封闭的环境中,各种社会联系基本上都是发生在知根知底的熟人之间,不守信用虽然能够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获,但它在熟人圈内无所遁形,总会处处受到舆论谴责和各种形式的处罚,导致不守信用得不偿失或者付出极高的成本,人们不得不选择诚实守信,久而久之,诚信也就逐渐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并天然地以道德的形式植根于人们意识深处,通过一代代人言传身教传承下来。可见,诚信是人类社会出于自身需要而内生的一种最基本的道德形式,诚信体系的生成、完善源自于道德基因。
诚信之所以能够以一种道德的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根本原因在于社会中人际间的信息是公开、透明、对称的。狭小范围内的信息透明状态下,人们不仅可以预知不诚信行为,及时采取预防应对措施,还可以谴责、处罚已发生的不诚信行为,最终迫使人们放弃不诚信,选择诚信。因此,只要人际间信息保持公开透明,诚信这种道德力量就会存在,并且信息透明程度与力量大小呈正相关关系。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体系过程中,不仅要尊重诚信这种道德形式的发生发展规律,重视诚信道德保持社会良性运作的基础性作用,更要研究和遵循诚信道德在当代中国社会条件下发生、发展规律,要充分认识诚信道德在这一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将道德建设作为其中一块基石,构筑诚信体系框架,以现代科技为主要手段,以信息公开为核心内容,不断总结诚信道德建设新经验,及时充实体系内容。
2.法治基石。生产力的发展总是不断拓展人的活动边界,持续冲击着以血缘、地缘为纽带的熟人关系链条,熟人领地不断被陌生人领地蚕食,推动着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人的趋利性总是催生着非理性的不诚信行为层出不穷,陌生人社会又恰恰为不诚信留下了广阔的生存及隐藏空间,不诚信势力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得以迅速滋长,在诚信与不诚信此消彼长的博弈中,诚信的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占、压缩,力量不断被削弱,直至不能完全担当维系社会关系的基本职责,这种居于主要位置的调节社会关系基本的柔性的自律力量必然逐步退居次要位置,社会良性运作迫切需要一种刚性力量来抵抗、削弱不诚信力量,支持、强化诚信力量,共同承担调节社会关系责任。为满足社会良性运作的客观需求,各种刚性的正义规则及由其衍生的各种观念应运而生,这就是法治。可见,法治的出现恰恰弥补了诚信力量的不足。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法治与诚信之间的关系日益密切,决定了法治在诚信体系中居于关键位置。首先,诚信是法治的精神内核。诚信的基本特征和要求是公开、公平、公正,与法治的基本精神高度一致;法律制度的制定、遵守、执行等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诚信的支撑,离开诚信,再完备的法律也不能得到实施,仅仅是一纸空文。其次,法制是诚信的物质形态。“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诚信的公开、公平、公正特性总是通过法律制度表现出来。再次,法律是培养诚信的重要手段。在法律信用制度的强制作用下,诚信道德的自律性会越来越强,法律的外在他律会逐渐变成内在的诚信自律,从而使诚信意识和诚信原则植根于人们心中,植根于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之中。总之,在现代社会,法治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已成为社会治理的最重要方式,成为推动文明进程的主要动力,诚信道德与法治之间已呈现出相互依存、相互交融、不可分割的状态。因此,在诚信体系构建中,要正视法治在社会生活中的关键作用和它与诚信之间的交融关系,摆正法治位置,将它作为另一基石来构筑诚信体系大厦。
3.政府基石。如果说道德和法治是构建诚信体系大厦的两块基石,那么政府既是另一块重要基石,又是操持这些基石的能工巧匠。因为现代政府自身应具备的品质和政治建设方向与诚信基本特质高度一致,使其能够成为很好的诚信载体;同时,政府不仅可以运用其掌控的各种资源,通过政策、法律、道德导向和组织发动等手段,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基础框架,促进良好社会诚信状况的形成,还可以通过自身的诚信示范引领社会诚信的良性发展。
政府威望便于其诚信度积聚并以其为核心向周围传导。政府因其掌控政权及其他资源,使其具备了积聚信任度的无与伦比的优势。自古以来,民间就存在浓厚的依靠政府、仰仗政府的社会心理,政府就是公正、公平、为民做主的青天大老爷,政府威望在这些朴素的社会意识同政府绩效相结合中得到提升,为政府信任度的积聚奠定了深厚的基础。现代政府秉承公开、公正、民主、服务、责任理念,将依法执政、民主执政、政务公开、公正办事、服务民众作为政府主要价值取向。政府先进的执政理念和价值观与诚信特质相吻合,为其广聚诚信开辟了广阔的通道,使其具备了作为诚信体系构建要素的所有条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政府权力有所减弱,但统筹协调能力和行政效能大幅提升,给民众带来的利益不断增大,政府的威望随之提升,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必定随着提高,这样又会进一步增强政府的社会凝聚能力、社会动员能力及社会治理能力。尽管政府也会存在这样那样的失误或不足,导致威望降低、信任流失,但无论如何,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政府总是殚精竭虑为民谋利,必定能够取信于民,获取越来越多的民众支持,持续提升自己的威望。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政府的诚信度呈上升趋势。
道德、法治、政府三者因其具有不同的属性,对社会诚信的形成、发展起着不同的作用,对诚信体系的构建起着基础性的支撑作用。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诚信体系过程中,要将三者作为三块基石,把它们有机结合起来,扬长避短,共筑诚信体系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