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福振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江西 南昌 330003)
党的十八大报告深刻地揭示了党员权利对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的重要意义,指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健全党员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营造党内民主平等的同志关系、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民主监督的制度环境,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十八大修正的党章也首次将“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明确写入党章,以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党内民主建设必须根据党章来进行,不能脱离党章,更不能违背党章。正如邓小平所说,“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1](P147)。
党内民主制度由党员来制定,又由党员来负责进行实施。党员是党的细胞,党员权利能否有效地得到健全和保障,直接决定着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程度。因此,要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必须从健全和保障党员权利入手,党员也要为争取实现党章所规定的各项权利而努力奋斗。
党员权利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首要问题和基本前提,体现在党内生活的各个方面,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的五大建设的过程中。健全和保障党员权利可以从基本性质、基本制度和运行机制上考察。党员权利的基本性质是党性的具体体现,是政党价值的集中反映。共产党不仅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又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它的价值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体现在党员权利上就是要使党真正能够坚持党性,这是党员权利基本性质的根本所在。在健全和保障党员权利时能否做到这一点,直接影响着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甚至影响到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员权利的基本制度是指为了实现党员权利的基本性质而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这在党章中有明确的体现,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对党员权利进行了系统的规范化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党员权利的运行机制是指党员权利在党内生活中得以体现的一系列运行方式。它主要是一种实践,形式多样,类型繁多,但是不能违背党员权利的基本性质。可以说,党员权利是由基本性质、基本制度、运行机制构成的有机整体,三者共同影响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第一,健全和保障党员权利,可以增强党员民主意识,养成党内民主的良好风气。一些党员特别是一些主要领导干部,头脑内还存在着许多特权思想、人治思想、上下等级尊卑观念,严重地损害了党员权利,危害了党内民主,正如邓小平所说“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式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唯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彻底消灭这种家长制作风,就根本谈不上什么党内民主,谈不上什么社会主义民主。”[1](P331)
第二,健全和保障党员权利,可以发挥党员主体地位,完善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只有发扬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平等地位和主体地位,才能更好地制定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从党章来看,党内民主制度主要包括民主集中制、党的领导制度、党内选举制度、党内任期制度、党内监督制度、党内巡视制度、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制度等等,都要靠党员来制定和完善。从党的历史上看,党内民主制度的不完善有着深刻的根源,主要在于一些领导干部实行个人专断,剥夺了一些党员的权利,使制度成为少数人的“专利”。
第三,健全和保障党员权利,可以提高党员实践能力,落实党内民主的顶层设计。切实健全和保障党员权利,是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科学化的关键环节。党员一旦失去了权利,即使建立起来的优秀制度也会在现实中遭到侵蚀和破坏,党内民主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长期以来,党内民主建设处于较低水平,主要原因在于党员不能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更不用说监督和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只有让每一个党员的权利得到切实的健全和保障,才能真正筑起一道堵死党内专制独裁的坚固防线。
健全和保障党员权利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全面工程,在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一般来说,党员权利是指在一个政党内部党员对相应资源的支配和享有程度,包括党员个体权利和整体权利以及应有权利和实有权利等。党员个体权利是指作为单个党员在政党内部享有的权利。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的党员享有的个体权利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级别越高的党员享有的权利越多,如在同一个省份省委书记与县委书记虽然在人格上是平等的,但是省委书记所享有的权利明显要多于县委书记。党员整体权利是指在一个政党内部任何一个党员都可以享有的权利,如十八修正的党章所规定的党员的八项权利。党员个体权利和整体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统一于党内民主建设科学化的过程中。两者的联系在于个体权利和整体权利密不可分,个体权利中有整体权利,整体权利中又有个体权利。两者的区别在于个体权利和整体权利的侧重点不同,即党员个体权利是为了保障党员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每个党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政党的蓬勃发展,提高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党员整体权利则是为了保障党能够成为一个团结统一的政党,能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将党和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时能在国家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实现党能够长期执政。
党员应有权利与实有权利也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党员应有权利是党员按照党章所规定的应该享有的权利,包括各个方面,如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等。党员应有权利体现了党员的主观诉求和内在价值,是以自我追求价值的方式来体现政党的价值和要求。但是,一些党员应有权利在实践中并没有真正得到落实,而得到落实的权利才是党员实有权利,如下级监督上级问题、个人监督领导问题就很难得以落实。这就在党内形成了许多权利虚置的问题。因此,健全和保障党员应有权利,发展党内民主很大程度上在于保障党章中所规定的党员应有权利得以落实。
党员权利虚置会严重地影响到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只有真正落实党员应有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扬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内民主建设才能焕发荣光,党才会有持久的生命力和活力。从实践上来看,党员权利虚置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知情权问题,由于党长期以来强调保密原则,许多党员对党内事务知之甚少,基本上都是来自党内的事后通报,虽然十七大修正的党章第一次要求实施党务公开,但是对党务公开的具体原则、具体事项等都没有明确规定;(2)参与权问题,虽然十七届四中全会第一次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但是实际上许多党内事务并没有让利益相关的党员参与,而是一把手说了算的问题突出;(3)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虽然党章对此问题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都是原则性的,缺乏一定的具体实施方案,因此实践中的选举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4)监督权问题,虽然党章规定党员可以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而且党中央还专门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但是在实践中并不能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这些党员权利虚置问题与党内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自上而下逐级管制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以及党作为后发型政党对权利问题重视不够有关。因此,党必须在实践中重视党员应有权利的落实。
总之,党员权利的价值在于肯定党员的主体利益,党内民主的价值在于实现党员权利,两者密不可分。只有有效地健全和保障党员权利,才能真正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而只有不断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才能真正健全和保障党员权利。
西方社会多讲自由与责任的统一,中国则多讲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党员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真正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但是,从十二大之前修正的党章中可以看出,党员权利的健全和保障经历了从不强调党员权利到明确规定党员权利再到取消党员权利的曲折发展过程,而体现在党内民主建设上则经历了家长制较为严重到党内民主发展较好再到党内民主遭到严重破坏的曲折发展历程。
中共七大以前修正的党章过多地强调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在一定程度忽略了党员的权利,造成权责分离。在党成立之初,接受苏共和共产国际的领导,过多地强调了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对于克服孙中山革命党的分散性和软弱性,建设一个有组织有纪律的政党有重要意义。中共是后发型政党,不像西方先发型政党那样是在民主发展到一定程度建立的,而且中共当时面临的主要问题不是民主问题而是民族存亡问题,因此中共没有以民主为原则建立政党,反而有利于将弱小的革命力量团结起来。从这种意义上说,党忽略党员的权利虽然不利于党内民主建设,但是却有利于革命力量的增强。
从中共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到第二次修正党章对党员的责任和义务提出了六项要求,并指出党员只要违反其中的任何一项都要开除党籍。党章的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强,说明党对党员的要求非常严格。第一部党章规定的六项要求是:(1)言论行动有违背本党宣言章程及大会各执行委员会之议决案,也就是说任何党员要服从党的宣言章程和大会各执行委员会的决议,这是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萌芽;(2)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也就是说不能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会,这是现在党在开会时要求与会者签字,不到者甚至要严惩的萌芽;(3)欠缴党费三个月,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党员,必须要缴党费;(4)无故联续四个星期不为本党服务,也就是说作为党员必须要为党服务,这是党建设服务型政党的萌芽;(5)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命令其停止出席留党察看期满而不改悟,也就是说犯错误而不悔改者要开除;(6)泄漏本党秘密,这是党建立保密制度的萌芽。中共三大通过的第一次党章修正案沿续了六项责任,只是在第三项“欠缴党费三个月”前加上“无故”二字,在第五项前加上了“不守纪律”四字。四大通过的第二次修正党章对前部党章略有修改,将“无故联续二次不到会”改为“无故联续三次不到会”,有“事不过三”之意,将第五项中的“中央执行委员会”改为“各级执行委员会”,这是因为经过多年的努力党的各级组织已经发展得比较完善了,中共四大时党员由一大时的50多名达到了994名。
从第三次修正党章到六大修正的党章虽然取消了前部党章所规定的六项开除党籍的要求,开始对党员提出不同的处罚方式,但是并不是说党员责任变轻了,因为党员的责任已经分散到了党的建设的各个部分。第三次修正党章第一次对党内违反纪律的同志分列了五种不同层次的处罚,即警告,党内公开警告,临时取消其党的、国民党的、国民政府的及其他的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这说明党对党员的处分变得更加合理了,但是并没明确规定哪种具体错误受哪种具体处罚,表面是更加法治化了,实际上是为人治的实施提供了空间。直到1997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提出了相应的具体处罚。到2004年,党中央才正式颁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六大修正的党章基本沿续了前部党章,只是对党员的处分由五种改为六种,即各种形式的指责、警告、公开的指责、临时取消其党的重要工作、开除党籍或予以相当时间的察看。
党在建党初期采取的过多强调责任和义务的措施的最大效果发挥出来后,它的弊端也随之发展。特别是共产国际支持的王明左倾错误的泛滥,使党员的正当权利遭受挫伤,党内民主也无处发展,致使党在第五次反围剿中惨遭失败,党的力量损失惨重,被迫进行长征。在遵义会议上,基本上确定了毛泽东等人的正确领导,才使革命力量得到恢复和发展。片面地强调党员责任和义务,忽视党员的权利,不仅使党员责任和义务的履行缺乏动力和支撑,而且使党自身的发展失去活力,因为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随着中共自身力量的增强,党最终在党章中明确了党员权利。
从七大修正党章分别规定了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不仅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具体义务,而且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具体权利,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四项义务的侧重点各有不同:(1)从第一项义务中可以看出党不仅脱离了苏共和共产国际的束缚和控制能够独立自主地解决党内问题,而且有了自己的指导思想,即毛泽东思想;(2)第二项义务强调党员要遵守党纪,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3)第三项义务体现了党的宗旨,强调要为人民服务;(4)第四项义务强调党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权利也分为四个方面:(1)第一项权利表明了党员的言论自由,即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2)第二项权利强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第三项权利表明党员可以向上级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4)第四项权利表明党员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可以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七大修正的党章是党第一次独立自主制定的党章,说明了党深刻地认识到健全和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性。这使党内民主得以发展,党的决策更加科学化,最终使党获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取得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胜利。
八大修正的党章是建国后修正的第一部党章,将党员义务和权利分别加以扩展和完善。它将前部党章规定的四项义务扩展到十项,并指出“党员如果不遵守这些义务,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严重地违背这些义务,破坏党的统一,违犯国家法律,违背党的决议,危害党的利益和欺骗党,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部党章将前部党章规定的四条权利扩展到七项,增加了:(1)对于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2)在党组织对自己作出处分或者鉴定性的决议的时候,要求亲自参加;(3)向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声明、申诉和控诉。党章还指出“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这说明党章对党员权利的健全和保障更加完善了。
建国初期,党员权利得到健全后,推动了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但是,革命中形成了长官意志、家长制作风以及个人崇拜等问题的存在,使党章中规定的党员应有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地保障,而是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侵蚀和破坏。随着党的领导人一系列左倾错误的发展,许多敢于提不同意见的同志遭到了打击和迫害,甚至致死。如,1959年庐山会议上发动的对“彭德怀反党集团”的批判,就是破坏了党员权利的严重行为。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员的权利几乎破坏殆尽,甚至连国家主席刘少奇都被迫害致死。而在党章中,党员权利已经取消了。
从九大到十一大修正的党章将党员权利取消了,又单方面地强调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党内民主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九大修正的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做到五项责任,即:(1)活学活用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2)为中国和世界的大多数人谋利益;(3)能够团结大多数人,包括反对过自己反对错了并且认真改正错误的人,但是,要特别警惕个人野心家、阴谋家和两面派,防止这样的坏人篡夺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保证党和国家的领导权永远掌握在马克思主义革命家手里;(4)有事同群众商量;(5)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这部党章不仅取消党员权利,而且还规定“林彪同志一贯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红旗,最忠诚、最坚定地执行和捍卫毛泽东同志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林彪同志是毛泽东同志的亲密战友和接班人”。十大修正的党章沿续了五项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党员权利,只将有关林彪的论述取消了,因为林彪叛逃国外时死了。十一大修正的党章是文革后修正的第一部党章,但是没有完成拨乱反正的任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党员权利,并将党员责任增加到了八条。
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最根本是健全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在革命斗争时期,党注重党员的责任和义务,实行一元化领导,能有效地整合党内资源和社会力量,有利于建设一个严密性纪律性强的领导团体,有利于取得革命的胜利,但是随着党成为执政党,一元化领导体制的弊端就暴露出来了。从十二大以前修正的党章来看,由于党员权利的曲折发展制约着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总结了建国初期一系列左倾错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经验教训,鉴于党内民主一团糟的情况,深刻认识到党员权利遭到破坏的灾难性后果,因此邓小平等领导人在不同场合不同时间都非常强调破除家长制作风、健全和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性。邓小平说,“我们要创造民主条件,要重申‘三不主义’: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在党内和人民内部的政治生活中,只能采取民主手段,不能采取压制、打击的手段。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必须坚决保障,任何人不得侵犯。”[1](P144)
十二大是党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召开的第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它修正的党章是比较成熟和完善的党章,是此后历次修正党章的基础。这部党章及时地将党员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确定,真正实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党章仍将党员的八项义务放在八项权利之前,强调了党性。八项义务的侧重点各有不同:(1)第一项义务强调党的思想问题,即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2)第二项义务强调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3)第三项义务强调党的纪律,百折不挠地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4)第四项义务强调党的组织性,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派性,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5)第五项义务强调要敢于实话实说,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6)第六项义务强调党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密切联系群众,帮助群众提高觉悟,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7)第七项义务强调党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维护社会秩序,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8)第八项义务强调党员敢做敢当,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同时,党章也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并且第一次明确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1)第一项权利强调知情权,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2)第二项权利强调参与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第三项权利强调建议权,即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第四项权利强调监督权,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第五项权利强调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6)第六项权利强调申辩权,即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第七项权利强调向上级反映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第八项权利强调答复权,即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员八项权利和义务的确定,为党在长期执政的条件建设发达的党内民主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十二大修正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和义务已经比较健全。但是,党章具有与时俱进性,因此党章后来又对党员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相当的修改和完善。十四大修正的党章对党员义务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第一,在第一项义务上增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并没有明确写邓小平理论,还增加了“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这是党建设服务型政党的比较早的表述。第二,将党的先锋模范作用由第七项提前到第二项,并且将内容进行了删改,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第三,将第二项义务中的“绝对不得假公济私,损公利私”改为“多做贡献”。第四,将第三项义务进行了简化,即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第五,将第五项义务中的“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放在于第四项义务中。第六,将第五项义务中的“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改为“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第七,对六项义务进行了简化,基本内容未变。第八,将第七项义务中的“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放在了第八项,并且将“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改为“不怕牺牲”。十四大修正的党章对党员义务进行了整合,变动较大,但是对党员的权利略微进行了修正,仅将第一项权利中规定的“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改成了“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以后历次修正的党章都没有对党员权利进行修改。但是党章在义务方面略有修改,因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前进,党在不同时期确立了不同的指导思想,需要在党章中加以确定,而党员义务其他方面没有变化。十五大修正的党章将第一项义务中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改为“邓小平理论”。十六大修正的党章添加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时将第四项义务中的“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改为“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十七大修正的党章添加了有关科学发展观的内容,但是并没有将它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并在“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中添加了“法律”知识,这是党进行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党的必要,同时在第八项义务中添加了“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因为此前胡锦涛同志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十八大修正的党章第一次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的指导思想,在第一项义务中明显表现出来。改革开放后,党章对党员权利的完善和保障有利于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特别是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著名论断。
虽然党章对党员权利进行了健全和完善,但是这只是党员应有的权利,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完全地贯彻和落实,这也是党内民主建设有许多不令人满意的重要原因。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在实践中不能得到贯彻和落实的原因主要有三点。
第一,在党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大部分时间过多地强调党员义务,使党员权利不能得到伸展,只是从十二大开始党员权利才真正得到重视。在这种情况下,党内已经养成了个人服从领导、下级服从上级的习惯,不敢表达自己的权利,说明自己的意见和想法,更不用说批评领导与上级,因为文化大革命中表达自己权利的党员下场悲惨的情景还历历在目。
第二,一些制度设计还不甚完善,使一些党员不敢表达自己的权利。权利虚置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在于一些制度设计还不完善。如,党章规定的第四项权利指出,党员可以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强调了上下级之间的平等关系,但是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却强调下级服从上级,而在现实中上级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决定下级的命运,这样下级自然不敢批评上级。又如,党章规定的第八项权利指出,党员可以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这实际上表明党员可以“越级上访”,但是实践中很多上访的党员要么被打回原地,要么受到各种各样的打击和报复。因此,在制度设计中就应该明确表明党内怎样的冤枉应受到党的怎样补偿。毋庸置疑,美好的目标和伟大的理想都需要一些可操作的制度作为实现途径,否则就是空中楼阁、海市蜃楼。
第三,一些党员看到党员权利得不到落实时,往往将此归结于党内制度,从而忽略了自己的努力。党章虽然规定了党员应有的权利,但是要想真正得到贯彻和落实,必须靠每一个党员的努力争取。因为制度都是党员制定的,又是靠党员来执行的,所以党员在检讨制度的同时,必须深刻检讨自己,否则党员应有权利永远不能得到落实。每一个党员应该尽可能地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机会、途径和方法为争取自己的权利而奋斗,不能害怕受打击受报复,要善于拿起国家的宪法、法律以及党章以核心的党内法规作为后盾。这不仅是对自己负责,而且是对党组织负责,对整个政党乃至人民和国家负责。
总之,党员权利的健全和保障程度直接决定着党内民主建设科学化的程度。提高党内民主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必须以健全和保障党员权利为根本。从历次修正的党章来看,党员权利经过长期曲折的发展历程,终于明确地写入党章,并且得到了健全和完善,但是党员权利在实践中还没有真正得到保障,需要每一个党员的共同不懈地努力。
[1]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2]从第一部党章到十八大修正的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