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性行为的构成要件

2014-04-09 01:43张国敏
社科纵横 2014年6期
关键词:行为主体性行为要件

张国敏

(湖北江北监狱 湖北 荆州 434110)

众所周知,“犯罪行为”是种典型的社会性行为。从13世纪开始,为在打击犯罪彰显社会正义的同时,充分保障行为人的相应法益,避免行为人遭受不当之罚,人类社会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坚持研究长达数百年之久[1],研究热度至今未减,并形成了著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如果说,研究犯罪构成要件,是为了准确判定既然行为的“犯罪性”,那么,我们不禁要问,为促进社会行为(未然行为)的“有效性”,我们该不该从更广义的角度对社会行为的构成要件加强研究呢?笔者认为,加强其研究不仅应该而且首要。为此,笔者欲就社会性行为的构成要件这一课题作些探讨。

一、社会性行为的内涵及其主要特征

为加强社会性行为构成要件研究,显然,首先对“行为”相关要义进行梳理是必要的。

“行为”,不同学科有不同解释。一般来说,是指人在环境的影响下,引起的内在心理和心理变化的外在反应。或者说,人的行为是个体与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2]。

显然,“行为”是人与人交往的桥梁,是人类社会存在的重要方式,是人与动物区别的唯一社会性特征。人类行为纷繁复杂,按不同类别可以分为很多种类。

从人类社会看,人类一切行为都与人类自身有关。有些行为的直接对象是社会个体,有些行为的直接对象尽管不是社会个体,但其间接对象也是为人类自身。如农民、工人的生产行为,其直接对象并非人,而是耕田、原料、机器等等,但其行为的最终产品还是为人类服务的。

人与物直接打交道时,这种行为主要体现的是“生产力”水平,而人与人直接打交道的行为或人的行为对他人法益有影响时,体现的则是“生产关系”如何。我们知道,政治经济学理论认为:“生产力”对“生产关系”有决定性影响,反过来,“生产关系”对“生产力”客观也具有极大的能动作用。这启示我们,为促进人类社会发展,我们不仅要加强研究与开发“人与物”的行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要高度重视与研究“人与人”的行为规律。正是基于此点,本文提出要加强“社会性行为”研究。

那么,什么是“社会性行为”呢?笔者认为,由社会个体(或组织)在其意志支配下所产生的对他人(包括组织、单位、社会与国家等)利益造成影响的行为(如逃税、自杀、管理等等),可统称为“社会性行为”。

那么,社会性行为有哪些主要特征呢?笔者认为,社会性行为至少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社会性行为主体的广泛性。由社会性行为定义可知,除婴幼儿、精神病患者外(他们的行为没有真正的意志可言),其它所有社会个体以及组织都可能成为社会性行为的主体,即行为的引发与形成人。行为主体的广泛性,要求我们务必高度重视与关注所有社会性行为的研究与应对。而不应仅仅局限某些特殊行为,如企业管理、执行刑罚、犯罪预防等行为的研究。要通过加大普适性问题的研究,促进和深化特殊性行为规律的揭示与应用。

其二,社会性行为对象的特殊性。即行为必定给“他人”法益造成了相应影响。这里,“他人”包括其它具体个体或单位或组织或国家等等,追根究底,还是对社会个体造成了影响。通俗讲,是“人”而不是“物体”构成了社会性行为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对象。这正是我们应该重视社会性行为研究的人文基础。

其三,社会性行为种类的多样性。正是因为行为主体的广泛性,这决定了在社会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社会个体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如按职业或行业分,社会性行为可以分为:监狱管理行为、工商部门管理行为、税收行为、食品药品加工与买卖行为、公共交通行为、城管行为、文化市场管理、烟草管理、劳动现场人员管理、商品交易行为、治病行为、哺养与教育行为等等,从这些行为看,可以分为“民与民之间的社会性行为”(又称非政府性行为或非行政性行为,它主要指普通民众,包括非政府工作时间内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各种行为)与“官与民之间的社会性行为”(又称政府行为或行政行为。主要指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会民众的管理行为)两类,前者包括“商品交易行为、治病行为、哺养与教育行为”等等,后者包括“税收行为、城管行为、监狱管理行为”等等。

其四,社会性行为价值的双重性。从社会性行为看,“行为”对人类社会的作用,严格讲,只有“正作用”与“负作用”之分。“正作用”是指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负作用”是指对社会发展具有阻碍作用。“行为”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不是抽象空洞的,它最直接具体的表征是,能否带给社会个体直接好处,若能带来好处,并且给更广泛的个体带来更持久的好处,其作用或者说社会价值更大,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也更大。否则,若“行为”带给社会个体的只有直接痛苦,或者说只给极少数人带来暂时的“好处”,而给更多的人造成痛苦与不安,那么,可以断定该行为对社会发展具有阻碍与破坏作用,诸如各种犯罪行为就是如此。

正因为社会性行为具有双重价值,并且有些社会性行为具有极为严重的破坏作用,因此,为激发正作用,抑制负作用,我们加强社会性行为的深入研究十分重要。

其五,社会性行为结果的既定性。由于社会性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对象都是社会个体,因此,行为势必对社会个体的法益造成相应影响。从社会现实看,社会性行为带给个体的益处或坏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精神层面,二是物质层面,三是生理层面。不同行为对个体这三个层面的影响是不同的。有的是轻微的,有的则是显著的;有的是单方面的,有时则是综合性的。若行为个体带给更广泛个体在这三个层面有好处,我们可以肯定行为是积极正当的,对社会发展具有促进作用,否则,“行为”是不正当的消极的,需要防范与抑制。

如庸医治病,既可能加剧病人的病情,损伤病人的身体,还可能造成病人大量经济损失,给病人家属带来精神痛苦,而良医则可能给病人带来身理上的安康,精神上的愉快,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负担等等。这表明,实施社会性行为,为保障行为的积极与正当,充分考量行为对象——即行为相对人的法益是十分必要的。

其六,社会性行为影响的差异性。我们知道,社会性行为的方式与种类不计其数,千差万别,但很显然,不同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是不同的。在这些林林总总的行为中,无疑行政性行为(又称政府性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居于主导地位,它对其它行为有着示范与监管的作用,另外,事涉个体生命安康的行业行为,如医疗、公交、住建、食品加工与买卖行为,它们普遍性广,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大,因此,在社会生活中同样处于重要位置。这启示我们,在研究社会性行为中,还应务必抓住主要矛盾,突出研究重点,促进研究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七,社会性行为模式的稳定性。行为由思想所引发。尽管社会行为种类繁多,具体行为千差万别,但我们知道,每一行为都由社会个体(或组织)所形成。在长期的社会化过程中,不同个体由于所受到的教育、规训与制约大致相同或相近,因此,总体上看,处于相同人生阶段个体的价值观念、道德意识、思维方式也大致接近,这导致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行为呈现出很强的相似性与稳定性。如此一来,这无疑为我们认识行为,区分行为,继而揭示不同类别行为的内在规律提供了可能。

其八,社会性行为监管的可行性。由于行为是个体心理与认知外化的反映,它看得见听得着,加上社会性行为模式客观具有稳定性,这大大增强了我们监管行为,继而引导行为的可行性,否则,若行为不可知论,研究行为就显得毫无价值。这也是本文提倡要加强社会性行为研究的理论基础。

二、社会性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众所周知,不同个体的社会性行为构成了整个社会的行为生态。为保障行为生态的和谐与生机,力促每个个体行为有效至关重要。而要力促行为的有效性,首先从宏观上研究与揭示社会性行为的内在机理无疑是必要的。

“社会性行为”是个过程,是行为主体出于某种需要(或动机),对行为对象采取的具体的连续性的行动,是行为人与行为相对人(对象)之间发生的直接或间接行为,尽管其在主体、动机、环境、方式、性质与后果等等方面可能千差万别、形形色色,但在抽象每一具体行为构成要素看,不难发现,每个具体行为(及行为过程)都由四大构成要件所组成,即“行为主体、行为动机(目的)、行为对象与行为方式(包括时间、地点、方式、方法等等)”。“犯罪行为”同样如此。“犯罪行为”作为一种特殊的典型的社会性行为,它同样由上述四个部分所组成。不同的是,刑法学家们将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规定为“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受此启发,也为了规范、统一行为理论的基本范畴,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刑事学界较为成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基本概念,将社会性行为的构成要件统一规定为:“行为主体、行为主观方面、行为客体、行为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

如果说,研究“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主要是为了准确判定“行为”的“犯罪性”,是为了在打击犯罪、彰显社会正义的同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相应法益,避免犯罪嫌疑人遭受不当之罚,那么,我们从广义角度研究社会性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应该将其价值定位于“促进行为的有效性,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增强行为的有效性,从上面分析可知,努力确保“行为”的四个构成要素的科学特质十分必要。限于篇幅,本文不可能对每种具体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阐述,考虑到“行政行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与价值,这里,笔者仅以行政行为为视角,对行政性行为构成要件基本特质作一探讨。

其一,行为主体。即行为的发起人与主导者,它是行为成败的决定性因素。为力促行为的有效性,切实加强行为主体的素质建设非常关键。那么,我们如何确保行政主体科学特质呢?

对行政主体,即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而言,其具体要求为:政府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应该科学,包括职能独立、权责明晰、追责有力,而不能职能交叉,权责不清,查究乏力;政府工作人员准入标准应该严格,包括社会品质优秀、专业素质合格、协调能力较强、忠诚度(对国家)较高等,而不应招录那些社会诚信较差(如曾受到行政拘留、刑事处分的人员)、专业素质较低(如没有通过专业资格考核等)、协调能力欠缺、忠诚度低(如没有通过公务员考核、没能通过专业的心理测试等等)的社会人员。要像美国枪支管理协会审查公民能否持有枪械那样,必须经过认真严格的素质评估。唯其如此,才可能确保政府工作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与合格化。也只有这样,社会消极现象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得到治理。

其二,行为主观方面。即行为的动机与目标。不同的动机与目标,会导致不同的行为。

为促进行为的有效性,科学优化行为的动机与目标十分重要。结合行政性行为言,其优化重点各有不同。行政性行为的动机与目标要突出“有效服务”,当然,具体到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言,“有效服务”更应准确与细化。如法院要以“公正审判”为追求,公安机关要以“努力提高民众的社会安全感”为最高标准,环保部门要以“保护青山绿水,控制环境污染”为使命,食品安检部门要以“确保老百姓吃上绿色食品”为神圣职责等等。职能部门的目标职责一定要紧扣核心,彰显本质,决不能模糊不清,主次不分。

从当前的社会现象看,行政性主体过度看重“管理”,而严重忽略了“服务”职能。在“膨胀”的管理意识支配下,行政主体谋划的不是通过自身的有效管理而努力服务行政相对人,推动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而是在对自身的职能把握不清,甚或主次颠倒,甚至直接以私利为出发点,要么是层层设卡,搞权力寻租;要么暴力执法(如暴力强拆、城管打人等),引发严重社会矛盾;要么是无所作为,失职渎职等等。

其三,行为客体。在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中,“犯罪客休”内涵至今没有统一界定,如有人认为是“社会关系”[3],有人认为是“行为对象”[4],有人则认为是“法益”[5],尽管传统观点将“犯罪客体”界定为社会关系,但笔者认为“社会关系”的提法过于笼统、抽象,伴随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社会生活与社会规则的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求越来越高,将“犯罪客体”界定为受害人“法益”较为妥当(其实,不同法益也代表不同的社会关系)。

依此逻辑,在本文中,笔者将“行为客体”界定为:行为主体对行为相对人法益的影响,即主要是对社会个体生理、物质与精神等三个层面法益的影响。其影响要么是正面的积极的,如增加利益,或满足需要;要么是负面的消极的,如造成伤害或损失等等。

为避免行为的消极影响,发挥行为的积极作用,这启示我们,在实施社会性行为时(特别是行政行为),不仅要关心自身的动机与目的,而且要充分考量行为可能对相对人造成的后果。换言之,“行为客体”应该构成我们考量行为正当与否的重要要件。

其四,行为客观方面。即行为的具体方式与方法。通俗理解,即行为的具体过程,它是行为发生的物理载体。没有“客观方面”,行为就没有发生,或仅仅停留于行为主体的意识之中。

一般来说,若行为主体素质高,行为动机纯正,充分考量行为相对人的利益,主体实施的行为应当是有效的;若主体素质不高(能力不强),尽管动机是好的,则有可能“好心办坏事”,若主体素质不高(品质不好),则既不会有好动机,更不会有好结果。

这表明,行为的有效与否,与行为主体的素质高低存有极大关系。但我们知道,社会纷繁复杂,个体千差万别,我们不可能苛求每个社会个体的素质都高。为此,为确保行为有效,尽力减少消极的社会行为,一方面要对行政主体,包括其他重点领域的行为主体(如事涉公民身体安康领域,包括医疗、公交、食品加工与买卖、住房建设等等领域的行为主体)的主体资格进行严格甄别、遴选与审批,另一方面,要结合各个行业各个岗位的具体实际,科学细密地制定出详细的行为规则,包括行为程序、岗位职责、行为标准、考核查处、行为救济等等,要以此指导行为主体具体执行与落实,要尽力压缩行为主体自由裁量空间,努力防控消极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社会性行为构成要件研究重要意义

加强社会性行为构成要件研究,它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价值。

其一,加强社会性行为构成要件研究,它是促进“行为科学”发展成熟的内在需要。“行为科学”是20世纪30年代开始形成的一门研究人类行为的新学科。它始于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初梅奥的霍桑实验。“行为科学”作为学科正式名称是于1949年在美国芝加哥召开的一次跨学科,包括哲学、精神病学、心理学及社会学等科学会议上正式提出并定名的[6]。

从现有行为理论看,“行为科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行为科学是与研究人的行为规律有关的诸学科,如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经济学、生理学、哲学、医学等。这些学科都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人的行为。狭义的行为科学是现代管理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运用类似自然科学的实验法和观察法,也运用社会科学的社会调查法,研究人在工作环境中的行为规律[6]。

我们知道,“行为”是个过程,是个整体。社会性行为,尤其是行政性行为同样如此。但从现有的“行为科学”理论看,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行为理论,都不是把“行为”作为一个完整过程、一个整体系统来进行研究的,要么是重点研究行为主体,要么是研究行为动机,要么是研究行为方式,要么是研究行为对象。

诸如从狭义的行为理论内容看,个体激励理论,包括马斯洛五大层次需要理论、麦克利兰的成就激励理论,都只着重研究了社会个体的需要结构,而对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岗位的行为主体的素质、行为对象与方式则没有展开研究[7](P30-34,37-40);赫次柏格的双因素理论则只着重研究了维持与激励工人行为的各种具体因素,对行为主体素质、过程同样没有展开研究[7](P34-37);弗鲁姆的期望效价理论、波特-劳勒的期望激励理论只对工人行为目标、目标实现可能性大小及报偿三者的关系进行了研究[7](P40-50,53-55);斯金纳则着重研究了不同行为结果对行为的影响[7]('P42-46)。

另外,从群体行为理论看,包括卢因的“团体动力理论”,也仅仅着重强调了工人与工人之间关系在团体中的特殊价值[8],而“领导效能理论”(包括布莱克-穆顿的“领导方格理论”、利克特的“领导系统理论”、菲德勒的“权变理论”[7](P127-132)、卡曼的“生命周期理论”[9]也仅仅从领导者自身的角度,对其个人品质、领导性格进行了研究,而对被领导者(即行为客体)并没有同时展开研究。

总之,狭义的“行为理论”对行为的研究是片面的而不是全面的,是零散的而非系统的,是静止的而非动态的。言其片面,是指仅仅研究了企业中的工人生产与管理行为,而对其它行为,尤其是行政性行为没有展开研究;言其零散,是指仅仅研究了行为四个构成要件的某个方面,而对其它方面没有展开研究;言其静止,是指它没有把“行为”作为一个“连续过程”来研究,仅仅截取了某个行为段面进行了分析,忽略了行为的连贯性、整体性与生动性。

不仅如此,从狭义行为理论形成背景看,其主要产生于二战以后,由于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现代化大生产中劳动力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资本主义国家的劳资矛盾日趋激化,工人罢工、缺勤、跳厂现象日益严重,已经威胁到企业生存甚至使资本主义制度产生危机,在此背景下,加上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学科的迅速发展,西方学者为缓解劳资矛盾,在对工人做工及工厂管理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基础上,逐步形成的理论学说[6]。

从其理论形成过程看,它客观存有很大局限,一是它仅仅着眼工厂管理与工人行为,对其它社会性行为并没有展开研究与探索;二是不同学者分别只从行为某个方面展开了研究,而没有对行为的结构要素进行系统性研究。

如此,加强“社会性行为”构成要件研究,对行为理论的发展就具有特别意义。

一是可以极大丰富“行为科学”的研究对象。它远远突破了狭义行为理论的“企业公司管理行为”这一研究范畴,使行为科学理论的研究对象更具广泛性,从而使其研究价值更具有普适性;不仅如此,在“企业公司”这个范畴中,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一般比较固定,在这个领域展开的行为研究,主要是为了避免或减少劳资矛盾,最终提高行为对象即企业公司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但在其它领域,如医疗、服务、交易、教育培训、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领域等等,其行为对象一般并非固定的,具有极大的流动性与可变性。在这些领域展开的行为研究,除了应避免或减少行为主体与行为对象的矛盾纠纷外,更主要的则是为了增强行为相对人的满意度。

二是可以有效开辟“行为科学”的研究路径。为促进“行为科学”的发展成熟,故名思义,把“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过程来进行研究非常重要,即同时研究“行为主体、行为主观方面、行为客体、行为客观方面”十分必要。这样做,无疑可大大增强研究成果在具体适用上的指导性、操作性与规范性。但从现有的“行为科学”理论,尤其是西方的狭义行为理论成果看,正如前述,他们仅仅从行为的某个方面或环节展开了研究,并没有把“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系统、作为一个“连续过程”来进行研究。

时至今日,把“行为”作为一个整体开展研究,并取得丰硕成果的,要算“刑事法学”领域。其享誉国际的著名成果即为“犯罪构成要件”理论。遗憾的是,尽管“犯罪”行为是一种典型的社会性行为,但其理论并未被纳入正统的“行为科学”理论体系。再从我国的行为科学研究看,时至今日,也没有把“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过程”来进行研究,大量的工作是推介西方的行为科学理论。从这个角度讲,加强社会性行为构成要件的研究,意义十分深远。

其二,加强社会性行为构成要件研究,它是积极控制“社会失范”现象的现实需要。“社会失范”,有学者称之为社会病态现象[10]。笔者认为,说到底是行为的失范。放眼当今中国现实,不得不承认,社会失范现象相当严重。正如学者朱雄君所言:伴随中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激烈与急剧,如同西方发达国家多年前就曾经历的一样,中国的进步与发展伴随着阵痛和代价,与之同步的是社会矛盾、冲突、问题在短期内的集中爆发,以及各种社会病态现象的纷纷呈现。市场经济秩序混乱、政府官员贪污腐败、拜金主义盛行、黄赌毒黑现象屡禁不止、道德迷失与价值崩溃、社会矛盾冲突多发频发等成为当今中国社会比较突出的社会病态现象[11]。

这种失范,既有行政性行为的失范,也有非行政性行为的失范。如十年多来连续发生的毒瓜子事件、瘦肉精事件、毒海带事件、人造蜂蜜事件、红心咸鸭蛋事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以及近年来在网上频发的公开求包养、炫富事件、吵得沸沸扬扬的各种“门”丑闻,还有因劳资纠纷、移民补偿、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林地纠纷、医疗纠纷、城管执法等等引发的严重社会矛盾冲突事件,可以说,都是社会行为失范的典型表征。

显然,从上述失范现象看,既有“信仰缺失,道德沦丧,价值迷茫”等多种主观原因,也有“法律规范不够健全,行业规则不够完善”等客观原因。在治理社会失范行为中,尽管“重建信仰、重塑价值、重构道德”十分必要,但很显然,它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当务之急,切实抓好“法治”建设更显紧迫与重要。

但我们知道,完善法律法规也非一日之功,它主要基于“行业规则”的健全与成熟。从现实看,我国“行业规则”的建设也远远不力,从法律法规看,我们远未健全各行各业各岗位,包括上述四个要件在内的行为模式与标准,往往只是笼统提出了目标、原则与要求,“规则”失范现象普遍存在,正因此,社会行为失范在所难免。从这个角度讲,为积极治理我国当下的社会失范现象,建立完善“行业规则”非常必要。

那么,如何完善“规则体系”呢?显然,首先结合各个行业的具体特点,从理论上加强行业行为的要素研究十分必要。它包括每个行业的主体准入条件、行业目标与职能、满足服务对象的具体诉求及详细具体的行动指南等内在要素。换言之,它应该包括每个行业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

这里以“食品加工与买卖”为例说明。该行业的行为准则,它应该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主体准入条件,即具体加工人员的身理条件与主管人员的诚信素质、技术能力等;二是从事该行业的目的与动机(一般言,它包括“创利与服务消费者”二个方面);三是能否满足消费者诉求(即物美价廉);四是具体行为准则,包括原材料选择、卫生要求、添加化学药剂标准、保质保量、监督查处等等方面的行为策略与举措。还如“城管”行为的准则,它也应包括四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城管人员的准入条件,二是城管目的(表面为“美化城市,维持秩序”,最终是“服务市民”),三是服务市民(包括打工者)的相应具体诉求,四是服务市民的具体举措(具体行为)等。

综上所述,为积极治理我国当下的社会失范现象,首先,从理论上对“规则体系”的内在逻辑,尤其是每个行业规则的行为要件加强研究至关重要。从这个角度讲,加强社会性行为构成要件的研究,对于整治我国当前社会失范现象,客观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其三,加强社会性行为构成要件研究,它是有效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时代需要。“社会管理”,通常是指以政府为主导的包括其他社会力量在内的行为主体,在法律、法规、政策的框架内,通过各种方式对社会领域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督和控制的过程[19]。不难知,“社会管理”也是典型的社会性行为,不仅如此,行政主体是“社会管理”的主要力量。

我国之所以提出要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正如前述,与我国当前社会失范现象相当严峻不无关系。仔细分析,尤其与行政性行为失范、失效存有极大关联。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正是行政行为失范,没能很好发挥其在整个社会中的主导与控制作用,导致并加剧了整个社会的行为失范。

从我国当前的失范现象看,在其背后总能找到行政行为失范的影子。笔者将其概括有三:一是不作为,主要指监管不到位,这导致了彩色馒头事件、毒瓜子事件、瘦肉精事件、毒海带事件、三聚氰胺奶粉等等事件的发生;二是乱作为,如暴力强拆、暴力城管、交警乱罚款等等现象,引发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三是违法为,如“官商勾结,贪污腐败,权力寻租”等等行为,严重降低了社会民众对政府的公信力等。从这个角度讲,创新社会管理,其关键是要创新行政性行为,唯有实现了行政性行为的创新,整个社会管理创新的格局才能真正形成。

如何实现行政性行为的创新呢?显然,首先从理论上加强对行政性行为的构成要件的研究十分必要。惟其如此,以创新理论为指导的行政管理才可能彰显活力、创新与高效。

结语:如果说,“狭义的行为科学”理论是在20世纪初,基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企业管理的严重失范(劳资矛盾加剧)而逐渐形成,那么,着眼21世纪世界各国的社会管理现状,尤其是正处在急速转型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社会病态现象,切实加强社会性行为构成要件,特别是行政性行为构成要件的研究,就非常必要与紧迫。

[1]犯罪构成[EB].http://baike.baidu.com/view/15173.htm2013-5-25.

[2]行为定义[EB].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3586297 11.html,2012-5-20.

[3]高明暄主编.中国刑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66.

[4]张文.犯罪构成初探[J].北京大学学报,1984(05):49-50.

[5]甘雨霈.外国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282.

[6]行为科学[EB].http://baike.baidu.com/view/57757.htm 2013-2-20.

[7]方振邦主编.管理思想史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8]团体动力理论[EB].http://baike.baidu.com/view/1520948.htm.2012-10-18.

[9]领导生命周期理论[EB].http://wiki.mbalib.com/wiki/%E7%94%9F%E5%91%BD%E5%91%A8%E6%9C%9F%E7%90%86%E8%AE%BA2012-10-18

[10]涂尔干著.冯韵文译.自杀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403-404.

[11]朱雄君.社会失范:中国社会病态现象归因分析的一个视角[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02).

[12]李培林.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第二十二讲讲稿[EB].http://www.scspc.gov.cn/html/fzyd_30/fzjz_57/2011/1128/63910.html,2012-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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