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方法论视角解读“乡村治理”研究
——兼评《江苏乡村治理发展报告2013》

2014-04-07 22:33武小龙
淮阴工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个案范式村落

武小龙

(南京农业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南京 210095)

1 研究定位:“村落”到“乡域”的场域拓展

在研究定位的问题上,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社会学的先驱吴文藻先生就提出要以“社区”为基本的研究单位来把握整个社会。[1]学者费孝通在其《乡土中国》中也明确指出:“以全盘社会结构的格式作为研究对象,这对象并不能是概然性的,必须是具体的社区,因为联系着各个社会制度的是人们的生活,人们的生活有时空的坐落,这就是社区。现代社会学的一个趋势就是社区研究。”[2]并且他进一步指出,“无论出于什么原因,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从三家村起可以到几千户的大村。”[3]所以,从这可以清晰地看出,在中国传统的乡村社区研究中,“社区”仅是被简单定位于“村落”,也即中国早期的“乡村社区研究”实质上就是关于“村落社区”的分析,学者们也试图通过“村落”这一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场域)来揭示中国民众的社会生活和文化变迁的一般性图景。比如:费孝通的《江村经济》、杨懋春的《一个中国村庄》、王沪宁的《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吴毅的《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等均是这一努力的结果,他们试图通过一个或多个村落的考察,来揭示中国乡村经济、政治,以及乡村现代化的变迁发展问题,这些成果也有力奠定了中国乡村社会问题本土化的研究地位。

也正是囿于“村落社区”这一研究场域的框定,学者们对“乡村治理”概念的理解也就难免有些狭义。比如,肖唐镖认为乡村治理就是村级治理。[4]徐勇、张厚安指出,村级治理是通过公共权力配置与运作,对村域社会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从而达到一定目的的政治活动。[5]吴毅在其研究中也指出,乡村的治理更多地称为村庄治理,或称村治,它是指运用公共权威构建村庄秩序,推动村庄发展的过程。[6]然而,随着乡村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以“村落社区”为研究定位的基本运用受到了一些局限和置疑,因为将乡村问题仅仅定位于“村落”研究,并不能有力地描述整个乡村的全面概貌。基于此考虑,一些学者便对“乡村治理”的研究场域进行了拓展和重新定位,将原先以“村落”为主体的研究定位扩展至“乡域”层面,也即试图对整个乡村(乡镇和村庄)展开系统性的分析探究。当然,这种研究定位的延伸并不仅仅是一种层级结构扩展的体现,更多表达的是学者布迪厄所谓的“场域”理解,也即从“乡村场域”这一具备时空特性(包括体制、制度、文化等多个层面)的研究单位来全面把握乡村治理的发展概况。

比如,有学者在“乡村治理”概念的界定上,就明确表达了从“村落”到“乡域”这一研究定位的转变。郭正林就指出,乡村治理就是性质不同的各种组织,包括乡镇的党委政府、七站八所、扶贫队、工青妇等政府及其附属机构,村里的党支部、村委会、团支部、妇女会、各种协会等村级组织,民间的红白理事会、慈善救济会、宗亲会等民间团体及组织,通过一定的制度机制共同把乡下的事务管理好。[7]而在具体的研究内容上,周飞舟[8]、吴毅[9]、欧阳静[10]等众多学者也都将“乡村治理”的研究定位拓展至“乡域”层面,他们均以某一乡镇为研究单位来揭示基层乡村治理的发生过程与运作逻辑。另外,刘祖云教授近年所著的《江苏乡村治理发展报告》(2012、2013)同样是以“乡域”为研究定位,他通过对乡镇政府的职能角色,以及村级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的分析,旨在全面描述江苏乡村治理的发展总图景。[11]这些均表明了学者们在中国乡村治理研究定位上的基本转变。

2 研究范式:超越“村落社区”的观察视角

“范式”这一概念由托马斯·库恩提出,他指出,所谓范式就是一组共有的方法、标准、解释方式或理论,或者说是一种共有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也就是说范式是科学研究或某一学科领域中的“典范”和“型范”,是科学共同体在科学活动中所共同遵奉的范例、模式、价值和标准等。一般来说,常态的科学研究即是在一定的范式引领之下逐步开展的,当既有的范式无法对某一科学问题进行全面以及契合性的解释时,即会出现范式的转换和转型,并产生一场新范式的革命。[12]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的研究范式即存在这样一种转型与革命。在中国乡村问题研究的早期阶段,费孝通先生的“社区”(村落社区、乡村社区)分析范式一直占据主流地位。但弗里德曼对此就提出了反思,在他看来,“这种以‘社区’分析为主体的范式不足以把握有长远历史传统的文明大国的整体性特点,社区并不是社会的缩影,对中国乡村的研究需做更大范围的研究。”[13]他提出是否可利用其它原始部落中的方法来进行研究。由此,超越“社区范式”的四种经典的中国乡村研究范式相继而生,这即是:市场关系范式、宗族关系范式、经济关系范式、权力关系范式。

率先打破“村落社区”研究范式的是美国学者施坚雅,他提出用“市场关系范式”来研究中国乡村问题,即以“基层集市社区”为研究单位,将村落和农民嵌于基层市场体系之中,并从横向、纵向、制度三个维度延伸,达到了微观与宏观、农民与社会、村落与国家的互动衔接。[14]弗里德曼曾直接批判过费孝通先生的“村落社区”研究范式,他认为不能仅用村庄的数量简单将中国堆积出来,于是他提出“宗族关系范式”来超越“村落研究”的不足,即将村庄嵌于宗族关系中,同时又将宗族关系置于区域社区、国家与村庄之间去考察,建构了一个“国家—宗族”的分析框架,从而达到了对乡村社会的整体性认识。[15]学者黄宗智则试图进一步超越“村落社区范式”和“基层市场范式”,他尝试通过“经济关系范式”的建构来寻求研究的突破,并以乡村经济关系为核心来考察乡村结构与社会关系,通过“农民—市场关系、国家—士绅—农民关系、华北—长三角的区域关系”,来实现乡村与国家、局部与整体的连接,达到对乡村社会变迁和发展总体性的了解。[16-17]杜赞奇在前四种研究范式利弊分析的基础上,建构出了具备包容性的乡村一般性研究范式——“权力的文化网络”,他认为“基层市场范式”和“宗族关系范式”均被包含在其“权力文化网络”的框架之中,他用权力来考察国家与乡村的关系、用文化来连接农户与社会、用网络来实现中国乡村的一般性解释。[18]这些研究范式均为中国乡村社会的研究提供了广阔的观察视野。

然而,对照当下中国乡村的现实境况,以上分析范式均有着其不足的一面,难以契合运用于当下中国乡村治理的研究之中。“村落社区”的分析范式切断了对乡镇层面的研究,而乡镇的发展(新型城镇化)却是我国近年来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另外,由于当下中国显著的“区域性差距”的存在,超越“村落社区”的四种经典范式也都存在其应用的局限性,比如,一些落后的中西部村庄,其“村社空心化”现象尤其突出,“基层市场关系”的分析范式无法得到有效应用;而在市场经济和现代因素的渗透下,中国乡村的传统记忆正不断消解,仅有少数村庄还留有宗族性的印记,这使得“宗族关系范式”也存在应用的契合性问题;同理,由于区域经济的差距以及区域文化(地方性知识)的不同,“经济关系”和“权力文化关系”范式也并不能完全适用。

对此,贺雪峰等学者经过十多年的乡村本土化研究后,尝试性地构建了“区域差异”的分析范式,这一中层理论建构可以与其他农村研究的观点形成对话,并且可以从多个角度来理解中国的乡村治理问题。比如:可以“从农民行动的视角来理解乡村治理的区域差异,并以此来建构以区域为基础的不同的村治模式。”[19]由于农民行动单位是一个具有地方性共识的以地方性认同为基础的行动单位,它有着明显的区域特性,依据这种差异,可以建构出中国村庄治理的不同区域类型,从而由此推出整个中国乡村治理的一般性图景。当然,也可以“从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切入中国农村,划分出团结型(南方)、分裂型(北方)、分散型(中部)三种村庄类型,从而揭示出对中国农村区域社会和文化特质的总体认识”。[20]这也就是贺雪峰等人所构建出的用来阐释中国乡村“区域差异”的结构模型。

所以,中国乡村问题在经历数十年的研究和范式转型后,“区域差异”作为一个新的观察视角和分析范式,为中国乡村治理问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释框架,这一分析范式不仅完成了对“村落社区”分析范式的超越,更是很为贴切于当下有着巨大“区域差异”的中国乡村发展的实际境遇,当然也就成为了众多学者所运用的主要工具。比如:刘祖云教授所著的《江苏乡村治理发展报告》很契合地运用了“区域差异”这一分析范式,正如作者所言,这一研究的实践价值至少有两点:“一方面,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是中国东、中、西部的一个缩影,这可在一定程度上认识中国乡村治理的总体概貌;另一方面,江苏的乡村发展又有着其自身的独特性,其内部三大区域(苏南、苏中、苏北)又存在巨大的差异,通过三大区域乡村治理不同类型的分析,又可形成对江苏乡村治理的总体性认知。”[21]

3 研究方法:“田野的灵感”与“个案的深描”

乡村治理本质上是乡村治理主体通过一定的手段对乡村(乡镇和农村)社会进行自主管理的过程,这种管理过程与中国近7亿农民的生产、生活、以及未来发展紧密相关。因而,如何深入乡村社会进行研究,特别是采用何种方法、何种手段获得对乡村问题研究的突破和理论提升,是中国乡村治理研究者们必须回答的关键问题。

一般来说,乡村治理研究有着与其它领域显著不同的特性:一是,以经验研究为主,主要通过实地调研来获得对中国乡村发展的实践关怀,从而达到改善乡村面貌的目的;二是,在实践调查的基础上获得该问题的理论提升,从而形成有价值的学术积累。所以,依据此研究特性,在研究方法上,从事乡村治理研究的学者们也大都形成了一个基本共识,这即是“田野的灵感”与“个案的深描”。

一方面,在田野调查中寻找灵感、发现问题。“田野调查”可以说是中国乡村问题研究的一种自发的方法,早在研究初期的人类学者、社会学者们即采用此手段来研究乡村问题。在20世纪80年代后,华中乡土派的学者们更是强调了该研究方法的重要性,他们强调一种所谓“田野灵感”的做法,在他们看来,乡村治理研究的问题意识即来自于这种广阔的田野调查。比如说,他们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即是要求学生每年完成至少200余天的田野调研任务,旨在通过与农民的一起生活,来发现问题、获得研究的问题意识。再如,村民自治问题的研究即来自于村庄选举的田野调研。在笔者看来,乡村治理问题的研究是与中国的现代化建设实践紧密关联的,如果依旧沿用纯粹的空对空的逻辑推演来解释中国乡村问题,其成效将会大为减弱,所以确立“田野灵感”的研究方法十分必要,通过广泛的、不同地域的田野调研可以充分把握中国乡村的实际境况,发现其中存在的繁杂问题,从而可切实形成一套中国乡村治理的研究体系和研究理论,为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本土化提供支持。

另一方面,在个案的深描中达到“片面性的深刻”。“田野的灵感”与“个案的深描”是相互关联的,在田野调查之后,势必会对所调研的一个或多个村落进行较为细致的描述,因而,“个案的深描”亦是乡村治理问题研究的主要方法。比如,施坚雅、黄宗智、弗里德曼、徐勇、贺雪峰、吴毅、欧阳静等从事乡土研究的国内外学者们,他们大都沿此思路前行,即在长期田野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对调研区域的深入描述来达到对某一理论问题的深入分析。不过,现实总是相对复杂的,简单的个案分析和逻辑推证或许也无法准确把握中国乡村治理的整体概况,这也即是大多数学者所提的“个案代表性问题”(这一问题见下一部分解释)。其实,总体上看,没有一项社会科学研究可以做到将客观现实完全地、准确无误地真实反映出来,所以,在进行中国乡村治理问题的研究时,我们无须过多刻意追求个案的代表力度问题,我们只需将所调研的某一个或多个“片段”做到“深刻性的描绘”即可,从而达到吴毅教授所说的对中国乡村治理性质的一种“片面的深刻”的认知。

就拿刘祖云教授所著的《江苏乡村治理发展报告》来看,作者即主要采取了“田野调查”和“个案深描”的研究方法。一方面,作者通过“面”上的描述性统计来反映江苏乡村治理的总体概貌;另一方面,作者又利用多个地区的个案的深入描绘,从不同的侧面来揭示江苏乡村发展的基本境况,如,苏中上方村的调研以反映江苏经济发展概况、苏北新民村和苏南花园村的调研以揭示江苏村级正式组织的治理面貌等。同样,调研所涉及的“个案代表性”问题并不是作者所追求的最终目的,而是旨在通过相关个案的分析,以获得对江苏乡村治理性质认知的一种“片面性的深刻”。

4 研究理路:“个别到一般”的逻辑脉络

前面提到,“个案的深描”是中国乡村问题的主要研究方法,这便顺理成章地决定了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的基本理路,这即是主要遵循“个别到一般”的逻辑脉络,也就是说学者们大多试图通过一个或多个“乡村案例”的分析来揭示中国乡村整体发展的概貌图景,而这种研究理路也就势必存在一个致命硬伤,这就是学术界总是无法回避的“个案代表性”的解释问题。

在前文的叙述中,笔者共扼要论述了中国乡村研究的五种经典分析范式,就以这五种分析范式来说,他们确实都采用了“特殊到一般”、“个别到整体”的逻辑思路,但这五大范式的显著缺陷却在于,个案代表性解释的把握不到位、不精准,他们都试图由某一个或多个案例来推出中国乡村整体的建设概貌,而其实这是无法做到的。具体而言,“村落社区范式”的不足在于其无法突破在空间、时间和文化层次上所受到的限制,从而达到对中国整体社会的基本认识,虽然后来费孝通先生试图通过扩大村落研究的数量以及“集镇社区”来考察乡村社会,但这种思路仍然无法以局部概论全体;“市场关系范式”的局限则在于其无法呈现村庄内部的社会结构关系,以及农民与国家的关联;“宗族关系范式”、“经济关系范式”与“村落社区范式”存在同样的弊端,即无法推出中国整体的一般性结论,一是宗族关系并不能涵盖中国社会的所有关系,二是黄宗智所谓的“村庄—多个村庄—区域—中国”,这一从个案走向整体的逻辑在类型学的研究中是无法实现的;杜氏的“权力关系范式”虽然试图以网络的形式来避免“从个别到一般”的研究局限,但是其“文化抽象”与“网络连接”依旧属于地方性知识,这在方法论上还是无法推广为一般性结论,这种逻辑缺陷依然存在。

对于“个案代表性”这一困扰学术界的难题,华中乡土派的学者们提出了相对合理的解释。如,吴毅教授指出,“衡量个案研究的价值,并不在于要以个案来寻求对于社会之代表性和普遍性的理解,而是要以个案来展示影响一定社会内部之运动变化的因素、张力、机制与逻辑。”[22]贺雪峰则明确指出,进行乡村个案研究时,需首先对调研区域进行性质定位,这可带来两大好处:“第一,可以在个案调查中明确个案样本的位置,从而不至于将个案样本调查的经验一下子扩展到它所无法容纳的范围之外;第二,可以使个案调研本身更具有针对性。”[23]正是基于此考虑,也唯有贺雪峰等人构建出的“区域差异”的分析范式可以有效回应“个案代表性”这一问题。比如,前文所述的贺雪峰提出的以“农民行动单位”为主要变量对乡村区域类型的划分就较为合适,依据这种划分,我们就可以对某一类型的一个或多个村庄案例进行研究,从而推出该类型乡村治理的基本特性和发展模式,而不至于将其推至整个中国乡村社会。

所以说,在笔者看来,对于中国乡村治理所遵循的“个别到一般”的研究理路,其目的并不是试图通过某一个村落或几个村落的研究,而将其推广至整个中国乡村社会,而是旨在寻求所研究个案村落这一类型的乡村社会的基本共性。所以在对某一村落进行研究时,对该村的性质定位尤其关键,这才是中国乡村治理研究理路的基本目的和策略。因而,刘祖云教授所著的《江苏乡村治理发展报告》即很好地运用了这一思路,作者通过对苏南、苏中、苏北三大区域个案的深入描述,从而来揭示三大区域的乡村治理概况,同时,通过这三大区域的乡村发展境况的描述又呈现出整个江苏的乡村发展面貌,所以,作者不仅遵循了“个别到一般”的研究思路,更是巧妙避免了个案分析的代表性所带来的研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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