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建光,赵显龙,刘云海
(莱西市水利局,山东莱西 266600)
一起河道内倾土筑堰案分析与思考
郭建光,赵显龙,刘云海
(莱西市水利局,山东莱西 266600)
以一起河道内倾土筑堰案为例,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河道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分析了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预防措施。
莱西市;河道执法;河务秩序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莱西市境内违法占用河道、随意弃置渣土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大河道执法力度,维护河流健康,构建良好的水事秩序,莱西市组织开展了整顿河务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009-03-25,莱西市水利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大沽河管理范围前庄扶村段河道内有人在倾土筑堰。接举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做出了严厉查处的批示,并及时向该河道主管机关——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处作了汇报。同时,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展开调查。经查,分别是莱西市沽河办前庄扶村委和劳教释放人员姜某所为。
经与当事人现场确认:1)前庄扶村委所筑位置在大沽河右岸该村老坟地东侧。2000—2001年经青岛市水利局批准在此河段开办过砂场,2008-07,前庄扶村委为了防止坟地遭洪水冲刷,在原采砂形成的自然围堰基础上倾土进行了加长、加宽、加高,共筑堰1220m3,倾倒渣土1000m3,堰长100多米。2)姜某所筑位置是在通河中心小路以南和以北。北面是将前庄扶村委已筑围堰加长了50余米;南面是利用原采砂遗留的毛土,又倾土构筑长150m、高1m的围堰。姜某现场承认,其共筑堰200多米,倾倒渣土1400多m3,目的是在围堰内养殖家禽。
针对前庄扶村委的违法行为,水利局水政执法人员曾在2008-07-17向其下达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已得到了制止。对于2009-03-25姜某的违法行为,经请示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处,决定由水利局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水法宣传和教育,严正通知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已建围堰进行主动拆除,并进行现场拍照和取证。03-28,执法人员分别对前庄扶村委负责人和当事人姜某制作了调查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了如下处理:1)对违法当事人姜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分别对前庄扶村委负责人和姜某进行了水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限其在一周内清除所筑围堰,恢复河道原貌。
作出行政处理后,水利局执法人员又多次到现场督促当事人尽快拆除违法围堰,当事人总是借故予以推迟。鉴于此情况,莱西市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经请示市政府同意,04-17,对其下达了《莱西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期限清障通知书》,责令违法单位和个人于2009-05-31(汛期)前完成整改,清除所倾倒渣土,恢复河道原貌。通知下达后,水利局成立了联合执法小组,并在莱西市沽河办事处和公安部门的大力协助下,开展清障工作。执行过程中,执法小组人员以实例说法进行教育,让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已筑围堰可能造成的水患损失是无法估计的。在劳教释放人员姜某确无能力执行情况下,执法小组与莱西市沽河办事处积极协调动员前庄扶村委,最终由莱西市沽河办前庄扶村委负责将河道内所筑围堰予以了全部清除。该案得到圆满终结。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渣土,是有关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止行为。本案初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本想通过说服教育,来达到清除围堰的执法目的,但由于当事人的借故推迟,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由莱西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下发了限期清障通知书,并成立联合执法小组,虽未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清障,但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力和防指的地位,有效地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
本案除了可以按以上强制清障程序执行,也可以依照水事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来处理,即由立案、调查、处罚告知、听证告知、处罚决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再到3个月以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很多困难,再就是在汛期之前很难完成清障任务,而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则可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本案中,执法小组针对当事人姜某的特殊身份及无执行能力,而采取协调村委来实施清障的处理方式,既收到了水利局与当地政府间密切协作所产生的执法效益,又体现出教育为主的人性化执法,从而达到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目的。
3.1 发生河道违法行为的原因分析
1)受经济利益驱动。通过占用河道、随意弃置渣石渣土的方法圈点用地,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无本利事,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如果长期占用更有间接的经济效益。
2)违法成本较低。占用河道、随意弃置渣石渣土的违法行为,毕竟与偷盗抢劫和杀人放火等践踏道德底线的恶劣违法事件有所不同,即便违法行为被发现,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极其有限。
3)法律意识淡薄。占用河道、弃置渣石渣土等河道违法者,有的是不知、不懂水法律法规。认为河道是公共土地,填筑河道可私自占有,当然,也有漠视、挑战水法律法规行为的。
3.2 杜绝河道违法行为的途径
对占用河道、弃置渣石渣土等违法行为,单纯依靠事后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只能起到惩罚、警示教育作用,不能从根本上杜绝。为此,不仅要加强日常执法管理,还应不断创新执法机制,提高执法能力。
1)强化宣传。这起案件来源是群众举报,说明群众对有关水法律法规已有了充分的认识,并自觉加入到保护的行列中来。群众的这种自觉意识,源自于平时对水法律法规的宣传造势。多年来,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等媒体,并运用以案说法、字幕标语等形式,对水法律法规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解读,并向社会公布了违法举报电话。同时,还利用日常执法巡查时机开展法制宣传,形成了在执法中抓宣传,在宣传中促执法的全方位宣传模式,在全市营造了知水法、懂水法、遵守水法的浓厚氛围。
2)构建完善河道违法案件处理和预防机制。除了加强水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之外,在贯彻落实“三项执法制度”基础上,应完善其违法案件处理细则,比如对一般、较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处理方法进行详细规定,并落实后勤、宣传等保障措施,使河道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化、常规化。另外,还应充分依靠群众,考虑建立奖励机制,鼓励群众举报河道违法行为,甚至可以考虑采取聘请河道执法协管员的方式,建立起全方位、全天候的监督网络,防患于未然。
3)建立并落实河道片区责任制。将管辖范围内的河道,尤其是违法现象突出的河道,划分为若干执法片区,明确片区执法责任人,把执法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水政监察人员身上。本案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从发生到发现,历时几个月,反映出执法职责还没有完全到位,执法管理缺乏主动性,河道巡查存在疏漏。因此,应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明确执法任务,落实执法责任,将违法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以确保良好的河务秩序。
4)加大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方式。除了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外,还可以采取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等方式,以提高执法效能。实践证明,水行政执法单独靠执法人员孤军作战是不够的,必须加强部门间密切合作,协调联动。特别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土地、林业以及当地政府的协调,做到齐抓共管,共同维护好河务秩序。
(责任编辑赵其芬)
D922.66
B
1009-6159(2014)-03-0030-02
郭建光(1970—),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