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

2014-04-06 23:36魏景春
山东水利 2014年3期
关键词:水事违法河道

魏景春

(博兴县水务局,山东博兴 256500)

浅议基层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

魏景春

(博兴县水务局,山东博兴 256500)

通过例举大量基层水事违法案件说明其特点,分析了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基层水事;违法案件;水利执法

以基层水事违法案件为例,结合自身工作经验,从水事违法案件发生的特点谈一下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 水事违法案件的类型

1.1 河道案

河道案主要包括:1)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及洪泛区、蓄滞洪区内修建各类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案件。2)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用水障碍物,影响防洪安全的案件。3)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种违反水法规的生产活动的案件。4)其他违反河道管理法律规范的案件。

1.2 水工程案

水工程案主要包括:1)破坏、危害水工程及设施的案件。例如,2004年乔庄镇黄家村民破坏打渔张水库围栏案。2)盗窃、损毁农田、灌排设备及通讯线路的案件。例如,2003年相城村民委员会破坏三合干闸门案。3)其他违反水工程保护法律规范的案件。

1.3 水资源案

水资源案主要包括:1)违反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的案件。例如,广饶县打井队擅自为兴福镇某企业违法凿井案。2)拒交水资源费的案件。例如,2002年山东渤海油脂有限公司拒交水资源费案。3)其他违反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法律规范的案件。

1.4 水土保持案

水土保持案主要包括:1)从事可能或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的案件。例如,1999年纯化镇止河村委违法建砖瓦厂案。2)拒交水保“两费”案。例如,2003年吕艺镇马家村窑厂拒交水保“两费”案。3)其他违反水土保持法律规范的案件。

1.5 其他案件

其他案件是指除河道案、水工程案、水资源案、水土保持案以外的水事违法案件。例如,2002年查处的某酒厂擅自使用明令淘汰的冷却水设备案等。

2 水事违法案件的特点

2.1 类型多,涉及面比较广

水事违法案件的主体各有不同,有政府行政机关和企业,有村委会等组织,还有群众百姓个人等,涉及的当事人文化素质层次高低不同,有国家干部职工,有农民群众。

2.2 发案时间有一定的特点

水事违法案件的发案时间没有规律性,但也有一定的特点。春季,在堤防、护堤地、渠道等处违法取土、建房和修筑其他建筑物的较多;夏季,影响防洪的案件比较多;冬季,当地群众为砖窑备料违禁取土的案件较多。另外,历史案件占一定的比例。

2.3 与其它行政机关职能交叉

水事违法案件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在水环境污染上与环境保护部门可能有关系;在河道整治与堤防公路的修筑上可能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系;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可能表现在水、水域、水工程的保护与渔业生产活动的冲突上;在水工程用地的开发利用及保护上与土地管理部门有一定的关系,其他还可能与地质矿产部门(地下水的开采)、建设主管部门(城市防洪)等有一定的关系。

2.4 零星小案件与新型水事违法案件增多

中、小型河道跨堤、近堤城镇、村庄较多,在堤上取土、种树、摆摊设点、存放物料的违法案件常年发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过去不曾涉及到的违法案件,如在滩地种植林木、庄稼,堤防生态林、盗伐护堤树木案件,及不按有关规定乱占堤坝、滩地现象增多。

3 存在的问题

3.1 水利配套法规不健全,执行难度大

一般水事案件,从受理到结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界限、罚款数额不够具体完善,基层执法人员使用时有一定困难。

在具体的水行政执法中,某些行政案件一旦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各方行政干预就会随之而来,从而使执法人员难于独立办案。

3.2 以罚代管、重罚轻管的现象存在

在查处违法案件中,不免存在“事后查处、以罚代法、交钱合法”的现象。对当事人违法事实不太严重的,一般不采取处罚方式解决,而是责令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工程赔偿或恢复工程原貌,以达到挽回工程损失,教育群众之目的。

3.3 基层水政监察队伍建设滞后

在水事违法案件的处理中,存在执法人员业务知识不熟悉,执法程序不掌握,执法装备不完善等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3.4 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

一部分群众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从事一些违章违禁活动,比如有的群众明知道在堤防上植树、取土不对,但为了个人的利益还是照办。

4 建议措施

4.1 加强配套政策法规建设

建议上级加快配套政策法规建设,争取出台一些操作性强且对基层执法工作有明确规定可参照执行的法规。特别应加快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的步伐,尽快完成水利工程用地的确权,为水利执法提供坚实的基础和依据。

4.2 强化水行政执法手段

针对水行政执法部门无强制执法权,建议上级机关加快立法进度,赋予基层水利部门适当的执法权限,保证基层水利部门享有更有力的行政强制措施。

4.3 深入开展水法宣传,加大培训力度

继续加强水法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水法规意识。充分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集中宣传纪念活动,以及电视、电台、网络、报刊等传播媒体,创新普法形式和途径,进一步扩大水法宣传教育面。继续加强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力度,争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执法经费投入,逐步理顺执法经费渠道。

4.4 提高执法监督管理水平

加强水行政执法力度,加大巡查、监督力度,努力将各类水事违法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出现违法案件形成后造成“事后查处、以罚代管”的现象发生。

4.5 搞好部门间协调配合,完善执法岗位责任制

对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广的水事案件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县委、政府及人民法院联系,力求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避免行政干预局面的形成。同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促使水政监察人员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责任编辑张玉燕)

D9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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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159(2014)-03-0059-02

魏景春(1970—),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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