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龙
(莘县水务局,山东莘县 252400)
水政公安联合执法探索与实践
王玉龙
(莘县水务局,山东莘县 252400)
介绍了莘县水务派出所的机构设置和执法保障,探索了莘县水政公安联合执法的有效模式及运作机制,总结了联合执法的成效。
莘县;联合执法;运作机制
近年来,莘县积极探索创新联合执法新模式,开辟了一条集依法行政、和谐治水、强化管理的新路子。通过联合执法,强化了水政执法能力建设,依法查处了水事违法案件,严惩了涉水刑事犯罪行为,维护了正常水事秩序,为水利服务社会、推动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莘县水务派出所为股级行政单位,属莘县公安局进驻莘县水务局的派出机构,承担辖区涉水领域治安管理、刑事案件侦破职责,受莘县公安机关和水务局的双重领导,行政管理、业务指导、政绩考核等由莘县公安局具体负责。水务公安干警的执法器械、服装配备、工资福利等均按公安系统的规定配备、发放。水务派出所执法经费由莘县水务局统筹解决。为更好地发挥水务派出所的职能作用,莘县水务局筹建了高标准的办公设施,购置了执法专用车辆和办案工具,配备了计算机、传真机等现代化办公设备。为适应新时期现代化执法需要,莘县水务局逐年加大执法投入,执法装备、工具和条件也不断得到改善,所有这些为公安涉水执法提供了有力保障。
水务派出所涉水执法是强化水政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新时期贯彻依法治水、强化行业管理、严惩涉水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莘县水务派出所的成立,打破了水政、公安单一执法的格局,实现了职权明确、相互协作、联合执法的和谐执法局面。《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水法》《防洪法》等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涉水治安、刑事案件中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其他相关水法规也赋予了公安机关涉水行政执法职权。联合执法优势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公安配合水政执法,既弥补了水政执法权限不足,又强化了水政执法能力和效果;二是水政配合公安执法,能够予以专业取证支持,做到证据搜集可靠,案件定性准确;三是受执法范围局限,专业取证互补性强,增强了证据的证明力。公安涉水执法,强化了水利法治建设,增添了依法治水正能量,在维护水事秩序、保护工程设施、调解水事纠纷、稳定水务治安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执法实践中,应依据涉水案件性质特点、当事人违法事实、法律赋予的执法范围来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这是界定水行政执法和公安执法职责权限的主要依据。对于一般水事违法案件,公安机关应积极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违法当事人同时违反《水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依据各自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进行立案查处,根据执法需要自行取证,两个执法主体应分别对违法当事人做出水行政处罚决定和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必须遵循一事不再罚原则。对涉水刑事违法案件处理,应当考虑刑事附带民事责任和水行政处罚中赔偿损失的不可重复性。
当事人违反单一法律的,行政执法主体应依据当事人所违反的法律规定自行调查取证。当事人同时违反2条以上法律的,水政、公安可分别根据各自的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取证。涉及水利专业技术方面的证据搜集,公安机关可以委托水政执法人员并按其规范要求调查取证。关于水政、公安取证材料的相互采用问题,公安机关对违法当事人的取证材料、证人证言可以作为水行政执法的证明材料,但不能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依据。主要原因有:一是当事人违法事实决定了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职责,即确定了行政执法的具体实施者。二是公安执法和水政执法适用法律不同,调查取证的行为、方式和目的不同,调查取证的角度、内容和结果不同。基于法律赋予的执法职权,有些证据务必由水政执法人员亲自调查取证。三是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性证明材料,证据是确认违法事实的基本要件,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而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因此,联合执法可根据执法需要进行相互协查取证,做到合法、真实、有效。
实践证明,联合执法基本解决了以往执法取证难、措施落实不力、强制执行力弱等行业执法问题。公安涉水执法,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减少了围攻执法人员、暴力抗法现象。治安职权行使便捷,能够有效遏制涉案事态发展,有利于减少损毁工程经济损失。同时,联合执法能够简化办案手续,提高办案效率。据不完全统计,实施联合执法以来,莘县水务派出所累计查处涉水治安、刑事案件达60余件,参与涉水民事案件达50余件,协查水行政案件达近百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数百万元。通过实施联合执法,水事案件呈逐年递减趋势,水事秩序大有好转,联合执法为莘县水务事业建设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崔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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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6159(2014)-03-0024-01
王玉龙(1964—),男,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