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于杰 李佳
中国人民大学 董翰霖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航运业发展迅速,航运实力不断壮大。进入21世纪,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航运大国,世界航运中心也正由欧美向亚洲转移,中国作为亚洲最大的国家,也正在为承接航运中心的转移做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在航运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与航运有关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而中国的高端航运法律人才缺口却非常大。根据有关专家分析,仅以上海为例,亟须的航运人才包括国际航运管理、航运金融保险等航运服务业核心人才,缺口约为15.6 万人。
当前,在中国加紧建设国际航运中心的大背景下,高端航运法律人才对航运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首先,在航运业基础建设突飞猛进的现状下,航运软环境的建设却凸显不足。欧美国家航运市场的发展规律表明航运软实力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欧美国家是主要依托其强大的航运软实力来左右着世界航运市场的游戏规则。中国要在国际上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就必须加强航运软实力的建设,尤其是英语能力较强的复合型高端航运法律人才建设。其次,航运市场的国际化决定了高端航运法律人才的重要地位。不同于陆路贸易,航运贸易更具有世界性、国际性,因此,在航运贸易中必须熟悉国际规则,在发生贸易纠纷时,需要精通法律又懂外语的法律人才来解决纠纷。基于以上两方面,高端航运法律人才对于航运市场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航运法律人才必备的基本知识结构包括法学知识和航运知识。目前,中国的法律人才数量逐年递增,但既懂航运知识,又熟悉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并不多见,主要原因是专门培养航运法律人才的高校并不多。大连海事大学在培养高端航运法律人才方面一直走在前列,每年都向航运市场输送一批高质量的航运法律人才,为中国航运业发展具有重要贡献。此外,上海海事大学、集美大学等在航运法律人才的培养方面也日渐成熟。虽然有一些高校在研究生培养阶段开设海商法专业,如武汉大学、厦门大学等,但仍然不能够满足航运市场的需求。因此,需要更多有条件的高校开设海商法专业,培养更多高质量的航运法律人才。
在开设海商法专业的高校中,培养计划的设置都不尽相同,但都包括法学知识和航运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定义,海商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海商法专业虽然是小众的学科,但其对知识结构的要求属于“高精尖”。一些专业术语,如“提单”、“共同海损”、“承运人”等,是其他法学专业所没有的。因此,海商法专业培养计划的设置显得尤为重要,既要有法学知识,又要懂得航运知识。以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为例,自2013年以来,该校法学院的本科生在一、二年级不再分专业,课程设置偏重于法学基础理论,如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以使学生先夯实法学基础,在具有一定法学基础的基础上,在三年级开始分专业授课。海商法专业主要以海商法概论、租船实务与法律、班轮运输实务与法律、海商实务英语等专业课程,并在高年级开展上船实习的课程,使学生对航运贸易的主要载体——“船舶”,具有更深刻的认识。这些课程的设置使学生今后接触航运法律实务时更容易上手,使航运法律人才的培养结构更加合理。大连海事大学的这种培养模式对于航运法律人才的培养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航运市场是国际市场,这就要求航运法律人才具有较高的英语水平。目前来看,中国的本土律师的国际化程度普遍较低,因为各院校法学院的人才培养并未将外语水平作为重点。但海商法的国际性、涉外性决定了航运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加强国际化,包括用流利的英语谈判、精通各种国际条约等。在国际化人才培养方面,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始终走在前列。该校法学院对于学生的英语水平具有较高要求,如通过英语六级考试,在课程设置中加入海商实务英语课,并经常邀请外国教授来校讲座。值得一提的是,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与美国杜兰大学、英国斯旺西大学、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等世界知名海商海事大学建立合作关系,通过“3+1+1”的培养模式,即本科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学习三年,大四学年到国外大学学习1年,以适应当地的语言及教学方式,课程合格后授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之后继续在国外大学学习1年,课程合格后授予国外大学的法学硕士学位。这种培养模式对于高端航运法律人才培养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开拓了学生的国际视野,为航运人才的国际化培养提供了有力保障。
高端航运法律人才应当是精通航运业务并具备航运法律素质的复合型人才,因此需要我们的法学教育打破常规,勇于创新,培养“高精尖”的航运法律人才。
培养高端航运法律人才,不能拘泥于传统培养模式,航运法律人才的国际性要求我们必须走出国门,充分学习并借鉴航运教育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建立“国内—海外”联合培养模式。通过政策引导与支持,鼓励高校与国外顶尖航运院校开展教学科研与学生交流合作,借助国外优秀院校的教育资源,结合国内优秀法学院校的实力,完成高端航运法律人才的培养。目前,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已经采取这种培养模式,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在将国内学生输送到国外优秀院校学习的同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师资队伍,通过开展学术讲座、聘任客座教授等方式,将国外的先进教育理念及时引入。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招收更多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中国法律。
航运法律人才应当是具有专业的基础学识、开拓的国际视野且法律才应用能力高超的高端复合型人才。而要培养出这样的法律人才,就需要有更加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实有必要打造一支具有广阔视野、扎实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
就实践经验而言,可以积极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司法部门人员互聘制度或者相互交流制度。让高校教育者懂实践,让司法实践者懂理论,培养双师型教师,实现良性的互动。这对于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也是至关重要。
就国际视野而言,可以积极引导和鼓励青年骨干教师到国外航运研究中心或者高校进行进修,到国际组织和机构中任职,积极参与国际性的学术交流活动。增进与国际性航运高端人才的互动。同时,鼓励具有留学背景的教师与原留学学院保持稳定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关系,开展国际合作教学。
与法律实务部门,包括海事法院、海事局、航运企业、海事海商律所等单位建立“高端航运人才联合培养或实习基地”,建立管理规范、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为在校生提供稳定、优质的学习与实践场所。如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建立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与三十多家港航企业、律所等建立合作关系,在寒暑假期间,将学生输送到这些培养基地,开展实务教育。
中国目前的研究生教育实行的是“导师制”,每名研究生都设置一名导师,对研究生的专业方向给予指导。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大多是专业课等学术方面,这就使研究生的教育现状仅停留在学术层次,缺少对实务的认识。在法学研究生的教育中,也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设立实务导师,对研究生在实务方面给予指导,避免出现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状况。
总之,中国的高端航运法律人才市场存在一定的缺口,高端航运法律人才的培养在中国现阶段法学教育中应当予以重视,为中国航运事业发展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