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火剑
(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广西 南宁 530007)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中国自古便是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魏晋南北朝时期佛教迅速发展,僧尼大增,寺院经济急剧膨胀,佛教已经成为一支极具社会政治影响的庞大组织群体。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实现佛教对封建皇权的绝对服从,是统治者必须加以解决的重大社会问题。
僧官制度有一个逐步创建完善的过程。《高僧传》载:“往汉明感梦,初传其道,唯听西域人得立寺都邑,以奉其神,其汉人皆不得出家。魏承汉制,亦循前轨。”[1](P352)由此可见,魏晋以前,统治者允许西域人在都城中传教寺院,但对汉人剃度出家是明令禁止的,所谓“时禁晋人在沙门”[2](P468)。永嘉之变后,民不聊生,剃度出家成了很多布衣百姓逃避乱局以求安身之举。数量众多的汉人步入佛门使僧尼数量大幅增加,社会上开始出现一些规模较大的僧团。这些僧团根据佛教传统戒律和当地佛教传播的具体情况制定僧制。如庐山慧远制定的《社寺节度》、《比丘尼节度》被佛界普遍采纳。襄阳道安制定的《僧尼轨范》在当时更是“天下寺舍,遂而从之”(梁《高僧传》卷五《道安传》)。另一方面,当朝统治者也极力笼络佛教领袖,试图通过赐与爵禄的办法,加强皇权对僧团的控制。如道安被赐予“国师”号,佛图澄被封为“大和尚”。这些由皇帝敕封的佛门领袖成为日后僧官的前身。
1、魏晋时期僧官制度的初步创建。公元五世纪初,东晋、北魏开始出现僧官设置。《续高僧传》载:“昔东晋始置僧司,迄兹四代,求之备业,罕有斯焉。”[3](P413)这表明从东晋即开始设立僧司作为负责佛教事务管理的专门机关。《高僧传》载:“四远僧尼依附咨禀,时人号曰九州都维那……以晋隆安中遇疾而卒。”[4](P489)这里的都维那在南朝僧官体系中是作为最高僧官的副手出现的,可见较完整的僧官体制在东晋已成雏形。
道人统则是北魏僧官最早的名称。《魏书·释老志》载:“初,皇始中,赵郡有沙门法果,诫行精至,开演法籍。太祖闻其名,诏以礼征赴京师。后为道人统,管摄僧徒。”[5](P1547)由此可见法果在开皇年间初任道人统,执管天下僧众。法果还宣扬:“太祖明睿好道,既是当今如来,沙门宜应尽礼,遂常致拜,能弘道者,人主也,我非拜天子,乃是礼佛耳。”[5](P1547)此论断反映了当时佛教高度依附北魏皇权的状况。
2、南朝对僧官制度的发展。宋、齐、梁、陈直接承继了东晋的僧官制度,并加以发展完善。南朝创设了中央佛教管理机构——僧局,直接听命于皇帝,与俗官系统互不隶属。僧正为僧局主官,由皇帝亲自任命,统一领导全国佛教僧徒。僧正的职责除了主持全国性的传经布法活动外,还要负责推举下层僧职的人选。僧正的副职都维那,其工作主要是维护僧团纲纪,纠察惩治各类违反僧团纲纪和佛教戒律的行为。地方上,南朝按照行政区划设置州郡僧官,每州设州僧正和州都维那各一名,郡一级同样设有郡僧正和郡都维那。
南朝皇帝亲自任命中央级僧官,地方僧官则由藩王或州郡推荐,皇帝敕封。国家按品级给僧官发放俸禄,僧正待遇等同郎中,以下递减。另外,由于南朝政治腐败,纲纪涣散,僧官制度又自成体系,以致僧团相对游离于皇权之外。梁武帝就曾打算自任“白衣僧正”,以此加强对佛教的管理,后遭到僧团的强烈抵制,只能作罢。由此可见,南朝僧团已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3、北朝对僧官制度的改革。北朝僧官制度在拓跋氏政权时期基本成型,《魏书·释老志》载:“先是,立监福曹,又改为昭玄,备有官署,以断僧务。”[5](P1547)由此可知,北魏中央僧官机构先称监福曹,其主管时称道人统。至孝文帝时,监福曹改为昭玄寺,道人统亦改称沙门统,统一管理全国僧务。昭玄寺在中央政权中是一个独立机构,直接受皇帝领导,除了享有管理僧尼事务、处理寺院财产权外,还拥有建寺度僧的审批职权和部分司法权。为了扩大僧尼规模,僧官有请必依,对作奸犯科者也多有袒护,结果造成北朝僧尼人数激增,国家税收锐减,僧尼素质下降等诸多弊病。
西魏、北周推行新制,废除昭玄寺改称国三藏,地方僧官也相应地改称州三藏和县三藏。西魏、北周改制,不仅更改了僧官名称,而且削弱了僧官的权力。据史料记载,三藏的职权主要集中于礼法教化和僧尼的日常管理,而建寺度僧的职权则收归政府。北周仿《周礼》立六官,设春官卿“掌沙门道士之法”[6](P2418),又置司寂上士、中士“掌沙门之政”[7](P2711)。北周改制,使俗官的权力延伸到了山门,加强了中央集权,为隋唐时期僧、俗共事僧务的管理体制提供了雏形。
以皇权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制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特征,所有社会制度的废立都必须以维护封建皇权统治为目的。所以说,魏晋南北朝僧官制度的社会效用集中于皇权对僧尼地管理与控制。
1、加强了皇权统治,完善了封建专制制度。僧官制度是魏晋南北朝加强皇权统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实现了佛教信仰对皇权地服从。僧尼是佛教影响社会的主体,寺院则是佛教作用与社会的根基,因此僧官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加强对僧尼和寺院的管理。前者包括任命寺主、对度僧的审批和对违反纲纪戒律的纠惩,后者则意在控制寺院规模的赐额制度。僧官制度的另一大作用就是实现了对佛教僧尼的属地管理,使僧尼与寺院关系相对固定,由此产生的结果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僧团规模不至于超出一个寺院,更不可能形成大范围的僧团组织,这就保证了僧团组织不但不会成为与统治者相抗衡的政治力量,而且还可以服务于皇权统治。这也是魏晋建立僧官制度的一个重要原因。
2、加快了佛教本土化进程,实现了文化融合。佛教作为外来宗教自两汉之际传入中国,其所宣扬的彼岸世界其实是对现实社会的折射,是现实社会的理想状态。当外来佛教所构建的彼岸世界与汉地本土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相一致时,二者就能够和睦共处,反之则会陷入激烈的冲突之中。佛教作为一种外来宗教,自然与汉地本土文化有一个长期的融合过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僧官制度正是将佛教思想置于汉地本土文化控制下的一个制度保证。中央级僧官由皇帝亲自任命,地方僧官则由藩王或州郡推荐,皇帝敕封,西魏、北周建寺度僧的审批权皆收归政府,由此产生的结果是僧团必然要受到汉地本土文化的影响。同时,僧官也会直接对广大僧众施加影响,从而大大加快了佛教本土化进程,实现了不同文化间的融合。
3、导致僧尼人数激增,寺院经济过度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国家租调是以户为单位,有丁有户即要纳税。但贫富悬殊,贫者无立锥之地,僧尼却具有免除国家课税、役调的特权。僧侣寸绢不输官府,升米不入公仓,吸引了大批贫民投入寺院。为了扩大僧尼规模,僧官在建寺度僧的审批上也是有请必依,结果导致僧尼人数激增,寺院经济过度发展。寺院占有大量土地和人口,削弱了国家赋税和兵役的来源,加深了地主阶级内部世俗地主集团和僧侣地主集团的矛盾,于是便有了南北朝后期统治者的废佛、灭佛之举。西魏、北周之所以将建寺度僧之权收归政府,实行寺院的僧俗共治,背后都有其经济原因。
4、促进了佛教社会功能的发挥,互动关系明显。西魏、北周改制,俗官权力伸入山门,成形了僧、俗共管的佛教管理体制,这就促使寺院不得不配合地方政府开展一些带有公益慈善性质的社会活动。如西魏武德郡修桥时“地方守令常请当地寺主或德高望重、有影响力的僧人出面筹集工物、人力”[8](P175)。待桥梁建成以后,出面筹集人力物力的寺主亦被官府任命为所谓的“桥主”,由此可见,这些配合政府开展社会慈善活动的僧人都是具有一定的官方身份。而“自魏晋开始,很多建设皆因地方财政窘困需要责成本地之士绅或宗教团体来承担其事”[9](P262),“至于地方上之救济事业如养老、济贫、赈饥、慈幼和医疗等项目,大体也是由官方责成寺院之僧侣负责行政和庶务工作”[9](P284)。
魏晋南北朝的僧官制度是封建统治阶层应对佛教迅猛发展所采取的政治措施,体现的是皇权对佛教的集中控制。一方面,僧官制度把佛教纳入到国家权力框架之中,加强了封建专制统治。另一方面,僧官无限度的度僧建寺也导致寺院经济过度发展,加剧了世俗地主集团和僧侣地主集团之间的矛盾,最终导致废佛、灭佛事件的发生,这对当前中共党委政府做好宗教工作具有重要的启示。
1、制定宗教政策要实现稳定性与发展性的统一。北朝统治者为解决佛教势力过于膨胀的问题,改革僧官制度,把建寺度僧之权收归政府,同时加强了俗官对寺院的管理。由此可见,宗教政策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必须针对宗教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作出调整。当前社会正处在快速变革期,宗教问题也日益复杂。主要表现为: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日趋加剧,把民族宗教问题作为突破口,图谋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民族分裂主义也在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各种破坏活动;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在民族宗教方面由于经济利益引起的矛盾也随之增多;非法宗教活动屡禁不止,私办经文班、滥建扩建寺庙、销售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跨区域宗教活动问题突出;一些地方因宗教问题时而引发事端,影响社会稳定;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有较大欠缺,少数党员、干部私下信教,而且对违法宗教活动熟视无睹,放任自流;对宗教人士和信众的团结、教育、引导不够,对宗教的管理没有跟上,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的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和挑战,都要求党和政府适时对宗教政策进行调整,为科学应对宗教问题提供理论指导。
2、管理宗教事务要实现政府管理与自我管理的统一。魏晋南北朝的僧团组织在接受中央直接领导的同时非常注重保持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实现了皇权控制与僧团自我管理的有机结合。当前我国公民社会的快速成长要求政府实现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的过渡。在对待宗教问题、处理宗教事务上,强调在政策指导下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爱国宗教团体自我管理的作用。这要求政府加大对爱国宗教团体的指导,实现对宗教事务科学管理、民主管理和规范管理的有机统一。首先,要建立一个代表性强、素质高的宗教管理队伍,其成员不仅要有较高的宗教素质和道德品质,还要具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办事能力,这是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我管理的组织保证。其次,要制定完善规范的规章制度,要明确管理目标和内容,形成决策民主、落实有力、权责明确、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这是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我管理的制度保证。再者,要重视对宗教界人士的政治教育,使广大宗教界人士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充分领悟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我管理的目的及意义:即协助党和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证信教群众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爱国宗教团体加强自我管理的政治保证。
3、发展宗教事业要实现利己性与利他性的统一。魏晋南北朝时期,僧官在处理佛教日常事务的同时,还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工作,在救难赈灾、扶危助困、建桥修路等社会公益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当前,宗教界也应当自觉地将宗教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首先,要大力弘扬爱国、 报国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宗教界在维护国家统一、反对分裂势力中的政治作用。其次,要发挥宗教界在服务社会、 济世救人中的积极作用。宗教界向来热心于扶贫赈灾、助危济困、 救伤助残、 施医助学、修桥铺路等造福社会的公益事业。鼓励宗教界发扬这些优良传统,不仅有利于弱势群体生活的改善,弥补社会保障的漏洞,而且对于培养和睦互助、 友爱向善的和谐社会氛围作用明显。最后,要发挥好宗教对于个人形成向善止恶和旷达包容的良好品格和心态的积极作用。如佛教、 道教的五戒、十戒,要求本教信众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两舌,天主教、基督教的十戒同样要求信众孝敬父母、不偷盗、不杀人、不贪欲等。鼓励宗教界发扬这些积极因素,对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宗教能够以其特有的方式给信徒提供“虚拟的幸福”,给予安慰和力量,减轻人们面对挫折的心理压力。通过教友间的相互沟通和神职人员的耐心开导,有助于信徒保持心理平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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