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中互联网信息的应用方法

2014-04-06 05:51李春生杨凯中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互联网络侦查人员犯罪分子

李春生,杨凯中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854)

刑事侦查中互联网信息的应用方法

李春生,杨凯中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沈阳110854)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更多便利的同时,也被一些违法犯罪人员加以利用,成为滋生犯罪的新鲜土壤。针对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这一新的特点,侦查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互联网信息进行收集、分析、整理和研判,对互联网信息进行综合应用,从而有效地完成侦查破案、打击刑事犯罪的任务。

互联网信息;刑事侦查

作为20世纪人类科技发展重要成果的互联网,具备传播方式科技含量高、传播内容多样性、数据易受人为破坏、交互方式互动性、分散性等特点,为当前人们的日常工作、生活提供了便利、快捷的手段支持。随着互联网络的不断发展与普及,网络使用已经逐步日常化、平常化,这就使得一些犯罪分子,特别是伴随着网络普及成长起来的青少年犯罪人,能够比较好地使用互联网络来实施犯罪。利用互联网络进行犯罪,具有更强的隐蔽性、非接触性、高科技性、智能性等特点,增加了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难度。

一、互联网信息侦查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犯罪分子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

当今社会,人们的衣、食、住、行似乎都已经离不开互联网,如网上购物、网上聊天、视频会议等。犯罪分子作为社会成员的一份子,其日常生活中的各方面无法完全摆脱互联网的影响。

特别是伴随着互联网络发展而成长起来的青少年犯罪人,鉴于他们成长过程中与互联网络发展的天然密切联系,他们在日常生活中不仅会通过QQ,微博等聊天工具结交认识朋友、沟通感情和拉进友谊,通过人人网、朋友网等社交网络平台、门户网站的校友群、好友录联系昔日同窗好友,通过网络娱乐活动和网络游戏认识新的朋友,甚至还会参加一些特定的论坛、协会分享相同的兴趣爱好。①如上海袭警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杨佳,其在日常生活中就曾是爬山协会的“驴友”。参见网友杨佳的“非常旅程”,http:// epaper.oeeee.com/A/html/2008-07/10/content_512568.htm。与此同时,这些青少年犯罪人的日常消费活动,也比较多地依靠或者利用互联网络来完成,如通过互联网络来完成日常的购物、找工作信息、租房子、预定机票、火车票以及吃饭、娱乐等。犯罪分子的日常生活活动属于正常社会行为,其进行掩饰、伪装及实施反侦查的可能性较小,这就有利于侦查机关通过对犯罪分子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网络信息进行查询、利用,可以更加快捷、方便地确定其身份、交际范围及居住、生活范围等,为侦查破案提供便利条件。

(二)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中越来越多地利用互联网

如前文所述,犯罪分子在进行犯罪准备、实施犯罪、了解侦查动态及实施反侦查行为、销赃等犯罪的多个环节会利用互联网所提供的便利条件。如2004年2月23日,某大学学生公寓宿舍内发现了4具男性尸体,经检验,死亡原因为钝器击打致死。4名被害人的同宿舍室友马某有重大犯罪嫌疑。当地侦查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开展侦查工作,在对现场进行细致、全面勘查时,通过对现场上电脑的使用记录进行了查询,发现马某在出逃前三天基本上都在搜集有关某省的有关信息,特别是某市的旅游、交通、房产等信息。根据这一线索,警方迅速调整工作范围,并通过广泛发动群众、悬赏等方法,很快于3月15日将犯罪嫌疑人马某抓获归案。在本案侦查中,正是由于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中利用了互联网络进行信息查找,从而为侦查机关准确确定侦查范围、及时调整侦查方向提供了支撑。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中使用、利用互联网的频率、比重,当前都处于一个明显增长期,这就为公安机关利用互联网来开展侦查工作提供了可行性。

(三)广泛使用互联网络的民众为侦查提供了人力支持

众所周知,群众路线一直是我国刑事侦查工作的方针之一,在侦查工作中具有强大的威力。在新的时期,“走群众路线”不能只遵循传统的方式方法,而应当与时俱进,在坚持传统发动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要发动广泛使用互联网络的民众,通过新的技术方法来开展群众工作。

在犯罪侦查工作中,侦查人员的力量始终是有限的。在传统思维和传统犯罪形势下,侦查人员主要是通过调查访问和摸底排查等传统手段来发动广大群众提供侦查破案的线索。在互联网时代,侦查人员可以有效利用互联网络的便利性、快捷性等特点,通过在网络上发布必要的信息或线索,发动广大的网民来拓展线索来源、扩大侦查范围等,这是当前解决侦查力量不足的一个重要突破。通过互联网发动群众在网络上进行搜索,可以将不同领域、不同背景的人、信息组合在一起,从而实现查找、反映线索人数的几何增长,能够有效地扩展侦查线索的来源,对于查找身份、确定侦查范围等具有神奇的功效。如在“踩猫”①2006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虐猫视频截图。不久,网友“12ookie_hz”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放在“猫扑”网。网友“黑暗执政官”在“天涯社区”上贴出了踩猫女人的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让天下网友举报。不少网友志愿捐出猫币、人民币悬赏捉拿凶手,连猫扑网官方也将赏金从1000元涨到5000元。2006年3月2日上午10点20分,网友“我不是沙漠天使”在猫扑上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他的帖子让事件出现关键性转变。3月4日中午12点,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参见猫扑赏金猎人工会:人肉搜索大事,http://dzh.mop.com/rrzt/20110202/0/z3z8zlI1ebd5753z.shtml。这一典型的互联网“人肉搜索”事件中,从最初发布踩猫视频截图到最终虐猫当事人被基本确定,用了不到一周的时间。在一起普通的社会事件中网友都能够发挥如此大的作用,更何况在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刑事侦查中!但需要注意的是,通过互联网络发动群众提供线索,主要应限定在查找有关人员身份、线索等范围内,不能随意泄露案件情况及侦查工作进展。

二、互联网信息侦查应用的具体方法

(一)网络侦查阵地控制法

近年来,我国“两抢一盗”侵财类犯罪始终处于一种高发态势,其中一个原因就是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特别是网上购物、二手物品交易网站的发展,为犯罪分子进行销赃提供了新的便利条件。基于网络销赃盛行的实际情况,侦查机关单纯依靠传统的阵地控制等手段已经很难有效地控制销赃了。因此,侦查机关必须进一步延伸侦查阵地的范围或领域,将阵地控制的传统领域进行扩展延伸,开拓和实施网络阵地控制,充分利用公安网络、互联网络平台,将网络论坛、购物平台以及各种社交平台等纳入侦查阵地控制的范围,追查有关案件的赃物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物品,通过查询、控制这些物品在网上的流转过程,循线开展追查工作,提升侦查破案的效度。

(二)电子证据搜索法

随着犯罪日趋智能化、网络化、非接触化,犯罪分子从准备犯罪工具、了解犯罪方法、学习反侦查行为、进行销赃等活动都可以通过或者利用互联网络来完成。犯罪分子要完成这些活动,需要凭借和利用互联网络社交软件、平台来进行,这就必然会在实施这些活动过程中遗留下大量的电子信息。这些电子信息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长期保存性,不会随着犯罪分子删除、销毁所使用的电脑记录等简单手段而遭到破坏。犯罪分子在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平台实施此类活动后,往往会对自己使用的电脑记录进行清除,而这一手段并不能够清除其在网络服务器中所遗留的电子信息,网络服务器中遗留的这些电子证据,会根据网络设置将痕迹保存一段时间,再行删除。只要侦查人员在其保存期限内能够及时对网络服务商(ISP)主机进行检索、固定,调取犯罪嫌疑人的网上活动信息,即可形成侦查犯罪及证实犯罪所需要的电子证据。另一方面,如果能够发现、控制犯罪嫌疑人使用的电脑,即可对其本地文件进行检索、固定,从而形成电子证据。如在网络传播淫秽图片中,犯罪嫌疑人自己的电脑一般都会保存有大量的淫秽图片原始文件。因此,在网络广泛运用的今天,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对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前后使用的电脑、登陆的网站以及参与交流的各种社交网络平台、软件等服务商进行电子证据搜索,对其使用记录等信息进行固定,能够更为有效地突破案件并证实犯罪。

(三)人员信息搜索法

互联网及以此为基础而形成的各种社交软件、平台,为人们进行互联网络沟通奠定了基础,人们在互联网上可以以各种条件来建立自己的“关系圈”,如QQ好友圈、校内校友圈、朋友圈以及其他共同兴趣圈等。在这些“圈子”中往往会存有很多个人的信息、好友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更有一些犯罪分子本身就是所谓的“晒族”,他们经常将自己的照片、工作情况、住房等晒在网上,以及在网上撰写和发表微博、心情日记等,这些都能够成为侦查破案的线索。在刑事侦查中,侦查人员可以利用这一信息关联的“虚拟网”,以某一犯罪嫌疑人的单个或多个信息而在互联网络上进行搜索,充分利用其关联关系来查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特征,进而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定位并实施抓捕。侦查人员也可以利用某一犯罪嫌疑人的QQ、MSN等聊天通讯工具,以其身份与同案犯进行接触、交流,为抓获同案犯提供便利条件。如2011年9月,广州某地警方抓获了两名团伙作案的嫌疑人后就是通过其QQ好友,以其身份进行聊天、交流,为侦查人员确定同案犯所在地域、进行布控抓捕赢得时间和提供线索,从而一举将其他同案犯抓获归案。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8次报告[EB/OL].网易科技专题报道,http://tech.163.com/special/cnnic28/,2011-07-19.

[2]网友杨佳的“非常旅程”[EB/OL].http://epaper.oeeee.com/A/html /2008-07/10/content_512568.htm.

[3]猫扑赏金猎人工会.人肉搜索大事件[EB/OL].http://dzh.mop.c om/rrzt/20110202/0/z3z8zlI1ebd5753z.shtml.

[4]王守宽.互联网信息在侦查中的应用[N].检察日报,2009-04-14.

D631.2

A

1673―2391(2014)08―0036―02

2014-03-14责任编校:边草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社交网络信息在社会防控中的应用》(20121017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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