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会燕
(新疆警察学院侦查系,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高利转贷犯罪案件侦查新论
石会燕
(新疆警察学院侦查系,新疆乌鲁木齐830011)
高利转贷犯罪是一种利用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犯罪分子或单独作案,或内外勾结,变换各种名目套取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牟利。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使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处于高风险状态。公安机关应该广辟线索来源,准确认定变相高利转贷的行为,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加大对高利转贷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
高利转贷;金融信贷;经济犯罪侦查
高利转贷犯罪案件,是指行为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事件。
(一)犯罪主体专业化,且以单位作案为主
高利转贷犯罪的犯罪行为人大都熟知国家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的相关规定及可利用的薄弱环节,往往编造虚假事由,制作形式上完善的贷款申请文件,骗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信任。有的甚至成立空壳公司,专门以套取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牟利。这类犯罪组织成员分工明确,针对银行的信贷业务有专门的流程和应对策略,并辅之以金钱、美色等贿赂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达到长期作案的目的。高利转贷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通常以公司、企业为主。一般来说,单位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更易操作,更有利于套取大额信贷资金进行高额转贷牟利,具有更强的欺骗性。
(二)转贷牟利方式复杂,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随着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完善监管力度的加强,高利转贷犯罪中的转贷行为更加复杂。犯罪分子变换名目,以“投资”、“参股”、“合伙经营”、“收取服务费”等名义,变相将贷款转给他人使用,以获取高额利息收益。犯罪分子以形式上较为完备的手续为掩护,在其正常经济活动的表象下的高利转贷行为具有更强的隐蔽性,相关部门较难发现其违规违法行为。
(三)与其他犯罪的互渗性和牵连性
高利转贷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呈现出复杂牵连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为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往往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伴有伪造公文、印章等犯罪行为。[2]
(四)内外勾结,共同作案
在高利转贷犯罪案件中,银行信贷人员勾结他人共同犯罪的情况突出。一些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欲熏心,胆大妄为,利用职务之便违规贷出信贷资金转贷牟利或在收受犯罪分子重金贿赂后,为其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银行内部人员熟悉信贷业务程序,一旦参与作案,便可轻易套取信贷资金,而且短期内不易发现,危害更加严重。[3]如2009年泗洪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破获的解某高利转贷案,犯罪嫌疑人解某原为泗洪县某银行营业部主任,2004年至2007年,解某在其任职期间,以陈某等39人的名义,从该银行营业部套取贷款金额累计600余万元,以年息甚至月息3分不等的利息,又高利转贷给房地产开发商许某、杨某、张某等人,解某从中非法获利150万元。解某的犯罪行为持续时间长达4年之久,后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公安机关侦查时才发现其还涉嫌高利转贷犯罪。[4]
(五)高利转贷犯罪案件有较多的账目、书证可查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资金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作案人都会有详细的账目来记录收支情况,在转贷过程中也会留下银行凭证、收付款单据等书证。同时,金融机构也会保留犯罪嫌疑人(或单位)申请贷款时提供的引进项目意向书、经济合同、担保书、各种会计资料、中介组织出具的估价鉴定等书证。这些书证,在案件侦查中可以加以利用,通过封存、调取、查证等措施往往能够发现线索和犯罪嫌疑人。
(一)大力挖掘案源,提高发现高利转贷犯罪的能力
高利转贷犯罪行为复杂隐蔽,犯罪黑数高,打击难度大。若要有效打击高利转贷犯罪,就应提高发现此类犯罪的能力。当前,在高利转贷犯罪案件侦查中,案源不足的问题非常突出。有些地方民间高利借贷盛行,其中巨额信贷资金被高利转贷的情况比比皆是,甚至有金融机构人员参与其中,但公安机关办理的高利转贷犯罪案件却不多,削弱了打击力度。为此,侦查机关需要广开渠道,挖掘案源。[5]
1.加强与金融机构协作,推动线索移送。作为信贷资金的发放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具有发现高利转贷犯罪的便利条件。但是,在移送线索方面,一些金融机构有所保留,有相当一部分不良信贷业务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金融机构以未造成实际损失为由,不愿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经侦部门要主动与金融机构建立联系,争取金融机构的理解与支持,建立信息传递的渠道与协作机制。
2.发动群众举报高利转贷犯罪线索。犯罪嫌疑人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给他人,一定会被周围群众所了解,群众举报是高利转贷犯罪案件的主要线索来源之一。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工作,采取举报有奖等措施提高群众举报高利转贷犯罪的积极性。
3.通过多种渠道主动发现犯罪。除了接受金融机构移送和群众举报外,公安机关还应积极开辟其他线索来源,以增强主动发现高利转贷犯罪的能力。一是在高利转贷犯罪多发的财务公司、信贷公司、房产公司等资金需求量较大的行业物建秘密力量。秘密力量是公安机关独立开辟案源的重要途径。通过秘密力量往往能够获取深层次的线索,而且能够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及时对线索进行充实。二是通过查办其他案件发现高利转贷犯罪线索。高利转贷犯罪往往不是孤立的,常与多种犯罪交织在一起。犯罪嫌疑人为获得贷款往往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或有伪造公文、印章等行为。对此,侦查人员在办案中要举一反三,凡是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有虚构贷款事由、伪造文件等行为的,就应纳入视野,进行深入调查。
(二)详细询问知情人员,判明案件性质
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对相关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在询问知情人时,要讲究策略方法,为知情人创造宽松的谈话氛围,说服动员其提供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事实。通过询问查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及高利转贷的基本情况,对案件性质作出判断。对于确实构成高利转贷犯罪的,应及时立案,便于进一步采取侦查措施。行为人如果没有将所套取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即使其改变了信贷用途甚至用于从事其他违法行为,行为人的行为也不构成本罪。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注意区分行为人转贷给他人的资金中既有从金融机构套取的资金又有自有资金的情形,用自有资金高利借贷给他人的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三)围绕贷款审批流程,收集套取信贷资金的证据
金融机构对于贷款业务有严格的审批流程。犯罪嫌疑人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也会相应地针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审查环节提供虚假材料。犯罪行为人通常会在《借款申请书》、《贷款合同》、《股东协议书》、《购货合同》、《项目书》等材料中编造虚假条款,掩盖其贷款的真实目的,并通过各种手段蒙蔽相关金融机构的核查、审批和贷后检查,以套取信贷资金。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在申请贷款时提供的引进项目意向书、经济合同、担保书、各种会计资料、中介组织出具的估价鉴定等书证,应全面收集,查证犯罪嫌疑人的贷款理由、贷款条件是否真实和符合贷款要求。
(四)查询涉案账户,及时开展搜查取证工作
在高利转贷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隐匿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通常会在转贷合同上与第三方借款人约定较低的利息,而私下约定的由高利转贷行为形成的利息则会以计入借款本金的方式进行规避;或者以在高利转出贷款时部分资金通过银行转账,部分资金通过现金支付等为借口隐匿高利转贷牟利的犯罪事实。因此,侦查员对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进行询问时,要重点询问套取贷款和高利转贷的的准确利率及支付方式。另外,侦查人员还应注重收集涉案单位相关的开户情况、相关银行凭证、收付款单据、会计账目、会计报表、贷款合同等书证材料。一方面,查清犯罪嫌疑人银行开户情况及账户的使用情况,梳理出每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总量及资金往来情况,查明高利转贷犯罪行为的存在及非法牟利的数额,以涉案的多方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和资金的总发生量来证明犯罪嫌疑人高利转贷的犯罪事实。另一方面,在侦查工作中,要在第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的住所、办公地点进行仔细搜查。因为,对于资金周转量巨大的高利转贷行为,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记清所有的还本付息情况,往往会通过电脑或笔记的形式记录高利转贷的相关情况,如果能获取该证据就能准确认定高利转贷的犯罪数额,证明高利转贷行为。[6]
(五)追踪资金流向,证明高利转贷行为
查明贷款资金流向,核实贷款真实用途,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高利转贷牟利目的。
1.从被转贷人入手。查证其借款的时间、数额、利率,其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签订拆借协议等书面合同,查证其已给付贷款利息的数额,付息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2.从犯罪嫌疑人的项目计划书、项目实施情况入手。查证贷款理由是否真实存在,以确定其贷款理由是否属于欺骗套取性质。
3.对于涉案企业或者项目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追踪贷款资金流向。调查套取的贷款用于何处,向外转贷的利率是多少,是否高于其借贷的利率,转贷的对象有多少,数额有多大,获利是多少。[7]通过查证贷款资金的真正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将信贷资金高利转贷,而不是用于贷款项目。同时,通过查账,可以查清行为人的非法获利数额,为准确认定犯罪所得提供客观的依据。
(六)讯问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应及时展开讯问。讯问时,侧重问明其犯罪动机、高利转贷的目的、犯罪过程以及同案犯等情况。
高利转贷犯罪是犯罪行为人套取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他人而牟利的一种犯罪。在本罪的认定中,要注意对“高利”的理解。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均未对“高利”作出明确规定,但鉴于该罪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以高于金融机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规定而确定的同期同种贷款的利率幅度,[8]将贷款转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且数额达到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相关规定的,就可认定其为“高利转贷”行为。
[1]马康.合同诈骗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方式[J].理论界,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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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泗洪首例高利转贷案被评为09年全省优秀案例[EB/OL].http:/ /news.xhby.net/system/2010/05/21/010756089.shtml.
[5]戴蓬.偷税犯罪案件侦查方略探析[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5).
[6]胡斌勇,马翔宇,沈安俊.浅议高利贷活动的刑法规制及犯罪侦查[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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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崔晓丽.高利转贷罪司法认定中的疑难争议问题[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4):41.
D631.2
A
1673―2391(2014)10―0029―03
2014-07-03 责任编校:边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