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开创新成果的转化

2014-04-06 01:03李湘玉
关键词:人民法院成果法院

朱 顺,刘 铭,李湘玉

(1.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12;2.中共张家港市委党校,江苏张家港215600;3.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论司法公开创新成果的转化

朱 顺1,刘 铭2,李湘玉3

(1.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黑龙江大庆163712;2.中共张家港市委党校,江苏张家港215600;3.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黑龙江佳木斯154002)

2009年以来的司法公开改革主要围绕制度创新而展开,并产生了大量创新性成果。但创新成果的转化却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导致创新活动与创新成果转化之间衔接不畅。应当通过制度安排和组织活动提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重视程度,增强司法实践对创新性成果的消化吸收能力,从而推动司法公开改革的落实。

司法公开;制度创新;成果转化;

一、问题的提出

1999年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较早地把司法公开改革目标确定为:“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为主要内容,进一步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为了推动司法公开的进一步发展,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下简称《六项规定》),提出了:“要注意树立先进典型,表彰先进个人和单位,推广先进经验,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的问责表彰机制”。通过“典型”的示范作用和“先进”的带头作用促进了司法公开创新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了一系列创新性成果。如传统的“巡回审判”获得了“街头法庭”的表现形式,源自政府的“阳光政务大厅”被借鉴为“阳光立案大厅”[1],更有计算机网络、微博、微信等现代信息技术参与其中。司法公开方式在短期内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获得了极大的丰富。这些成绩的取得无疑要归功于有效的组织工作和完善的制度安排。相比较而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却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司法实践不能及时消化创新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的两次“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和一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外,较少见到关于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转化的组织活动和激励机制。从实践情况来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也是专注于开展司法公开创新活动,而对创新成果的转化缺乏应有的重视,导致创新工作中的个别“先进”做法很难产生普遍的示范效果和广泛的社会反响,正如有的研究报告所言:“受众关注不足,制度功能委顿”[2]。这就向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现阶段应该如何有效实现司法公开创新成果的转化?

二、当前司法公开工作的主题

《六项规定》颁布以来,司法公开主要围绕司法公开创新而展开。司法公开创新已经成为现阶段司法公开工作的主题,而司法公开创新成果的转化却没有受到足够重视:首先,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公布本院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较多,而公布创新成果转化较少或根本没有。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所公布的资料,依然主要围绕司法公开创新这一主题而展开,目前仅有“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和“中国裁判文书网”两项推动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转化的举措。再次,从《中国审判》杂志近期所发表的关于司法公开的文章来看,也主要还是围绕司法公开创新而展开,只有个别文章对司法公开工作进行了调研和反思。

从宏观上看,现阶段的司法公开工作所暴露的问题,集中表现为许多司法公开创新成果和经验做法没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及时转化,除“中国裁判文书网”将信息网络技术应用到司法公开中以外,尚未见到其他创新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和制度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所开展的司法公开工作的水平参差不齐,司法公开方式也是五花八门,“创先争优”依然是现阶段司法公开工作的主旋律,而司法公开创新成果的转化则处于相对沉寂的状态。总而言之,现阶段司法公开创新工作的受重视程度依然高于创新成果转化,这延缓了司法公开工作的广泛而深入的展开。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分别于2010年10月和2012年12月评选出了两批共计200个全国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这种全国统一标准的评审模式对于统一司法工作固然非常有利,但也因为其高标准严要求而忽视了地方性差异的存在。据统计,截至2011年6月全国共有3115个基层法院,下设9880个人民法庭;基层法院共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25万余人,占全国法院总人数的76.9%。①3115个基层法院有干警25万余人-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1-10/25/content_3061152.htm。这些为数众多的基层法院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法院和法官个体差异的存在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大体相当的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保证整体水平较低的法院也能够通过晋级的方式不断接近“司法公开示范标准”,从而逐步实现全国统一标准。就此而言,全国唯一的统一标准受制于地方差异的存在,应当通过鼓励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地方性标准来弥补其不足,实现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评价机制的层级化管理。此外,对这两个批次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审批和日常监管也应具有统一的要求,否则司法公开改革成果将难以维系和发展。

(四)有些创新成果的转化受制于创新方式本身

从司法公开经验交流所展示的创新成果来看,主要是充分且大量地把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网络、微博、微信等运用到司法公开实践中,同时也有一些较为传统的做法,如阳光立案大厅、巡回审判等。这些创新方式的普及受制于自身的局限性,比如阳光立案大厅要受到法院的工作场地的限制。关于微博、微信等司法公开方式,应当对其适用范围有所限制,其内容应当限于一般性的司法公开事项,比如管理制度、开庭审判、合作交流等,绝不能以此代替诉讼法所规定的送达行为。此外,地方各级法院已经普遍建立了官方网站,并在司法公开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对于网站更新的管理和监督却不尽如人意。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很多基层法院的官方网站并没有充分显示《六项规定》所列举的应当公开的信息,有些基层法院的官方网站则将不同年份或月份的信息集中公布,而并没有做到及时更新。及时公开是司法公开的应有之义,迟延的公开不仅会降低司法公开的效果,而且会贬损司法公开创新工作的价值。凡此等等,司法公开创新成果均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不同的形式均有自身的局限性,需要做到扬长避短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否则将难以在司法公开中发挥示范作用。

(五)依然存在的认识误区

我国的司法公开工作具有主动公开的特征,公开的程度和水平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而主要从人民法院的自律中获得保障。这就可能给部分法院认识司法公开的性质造成错觉,认为是否公开及公开的程度是法院自己的事情,其问题在于:司法公开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知情权,而公众对于是否行使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方式享有选择权;与之相对应的法院的司法公开义务则必须履行,而不得放弃。因此,虽然目前的司法公开工作由人民法院主动展开,但这也是人民法院履行宪法义务的一种方式,而绝不是法院自己的事情。现存的这样一种认识误区,可能会导致部分法院对于司法公开工作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司法公开工作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

三、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转化缓慢的原因分析

审判公开的司法改革目标自提出以来,因缺少相应的配套制度的支撑而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的状态,直至2009年《六项规定》出台以后才步入快速发展轨道,最为明显的是司法公开创新成果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我国司法公开的基础比较薄弱,缺乏充分的经验积累的过程,这就使得司法公开工作有必要分为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对于司法公开方式的探索创新;第二阶段是对于司法公开创新成果的转化。如前所述,目前第一阶段的工作已经在各级法院的积极参与下得到了较好的开展,而第二阶段则正处于待启动状态。由于当前的既有制度是围绕第一阶段任务而设计,第二阶段的制度安排尚处于空白状态,从而导致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转化工作停滞不前,阻碍了司法公开的落实。当前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转化缓慢的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既有司法公开创新机制的束缚

《六项规定》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所确立的“审判公开”扩展为“司法公开”,并且对应当公开的范围以列举的方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然而在经验不足的情况下,司法公开工作的全面展开必然要以创新为先导,并通过创新来推动司法公开的纵深开展。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机制和组织活动来表扬先进,树立典型,调动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创新的积极性。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侧重于司法公开创新工作,并主要从创新中获得表彰和奖励,而从学习和落实先进经验中获得的荣誉少之又少。当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围绕最高人民法院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来开展工作时,可能就会导致司法公开工作整体上的放缓。这主要是由于创新激励有余而转化激励匮乏造成的,是司法资源“响应性集中”所造成的后果。

(二)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的匮乏

完善的激励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司法公开创新工作的开展,然而创新本身并不是司法公开的目的,而只是践行司法公开的重要步骤之一,即司法公开需要创新工作的引领。但若不能把这些创新成果及时转化到司法公开实践中去,则不仅不能实现创新的引领作用,还会严重削弱司法公开创新的目的性,并会延缓司法公开工作的进度。在司法公开创新成果已经极大丰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构建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转化机制,通过有效的组织活动把司法公开工作继续推向前进。从笔者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现有的司法公开制度安排依然将重点放在了鼓励创新方面,而较少涉及创新成果的转化。积极参与司法公开创新活动依然是各级法院在司法公开工作中创造“佳绩”的主要路径。从许多法院官网公布的各项表彰和嘉奖的类别即可看出这一点。简言之,目前司法公开面临着创新成果转化动力不足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把工作重点齐聚司法公开创新方面,而没有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创新成果的转化,在宏观上延缓了司法公开的进程。

(三)全国统一的“司法公开示范标准”受制于地方差异的存在

四、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转化的对策

从《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立“审判公开”的司法改革目标,到《六项规定》确立包括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公开在内的司法公开,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并在过去的四年中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然而,在基础薄弱的情况下,司法公开的改革计划须要通过司法公开创新和创新成果转化两步来完成,却由于诸多原因延误了第二步的落实,需要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化解对策。

(一)充分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示范效应

自《六项规定》和《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公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先后公布了两批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然而司法公开工作却不能仅仅依靠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来加以推进,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不仅对于司法公开工作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而且还应当对于加快司法公开具有间接推动作用,即成为其他人民法院学习司法公开的样板。这些已公布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涵盖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发挥重要的影响作用。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发挥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的样板作用,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广泛开展。

(二)适当弱化司法公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奖励

当前,我国的司法公开改革工作主要围绕司法公开创新而展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仍然将司法公开的工作重心置于司法公开创新工作中,并努力从中获得司法公开工作的佳绩,这种过度创新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造成司法公开工作实际上的停滞。因此,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侧重点,促进司法公开创新成果的转化,从而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有鉴于此,应当在推动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适当弱化司法公开创新工作的组织和奖励,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投入到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转化中去,力促司法公开工作更快更好地展开。

(三)完善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转化的制度安排

从理论上看,我国司法公开工作应当分两步走,第一步是以司法公开创新为重点,通过制度安排和组织活动为司法公开创新提供保障;第二步是以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转化为重点,通过司法公开创新成果转化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深入展开,落实宪法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目前由于第一步的任务已经基本完成,而第二步的制度安排却没有及时跟上,导致了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重心依然停留在第一阶段,延缓了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因此,现阶段司法公开的工作重点应当转换到第二阶段,即通过制度安排和组织活动,为司法公开创新成果的转化提供保障,拓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从司法公开工作中获得荣誉的路径,改变以往只奖励司法公开创新而忽视学习和落实先进经验的做法,对于学习先进经验和落实司法公开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从而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深入展开。

[1]李华斌,冉崇高,郝绍斌.阳光司法显正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打造司法公开示范法院纪实[J].中国审判,2011,(6).

[2]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课题组.关于创新司法公开机制的调研报告——以海沧法院为样本[J].东南司法评论,2012.

[责任编辑:李 莹]

On the Conversion of Open Justice Innovations

ZHUShun,LIUMing,LIXiang-yu

Open justice reform in2009mainly focuson institutionalinnovation sincecommenced,and generated a lotofinnovativeachievements.Buttransforminginnovationsdid notattractenoughattentionand led topoorconvergence between innovativeactivitiesand the resultsoftheconversion.Itshould improvetheinstitutionalarrangementsandorganizationalactivitiesby thedegreeofimportanceoflocalpeople'scourtsatalllevels,strengthen the judicialpracticeofthe innovativeachievementsofdigestionandabsorptioncapacity,soastopromotetheimplementationofopen justicereform.

open justice;system innovation;achievements

DF926

:A

:1008-7966(2014)06-0129-03

2014-08-20

黑龙江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专项任务项目(廉政建设):“司法审判过程中的廉政风险防控研究”中期研究成果(12542030);黑龙江省哲社专项项目:“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现代化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13D001)

朱顺(1975-),男,黑龙江东宁人,讲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律史、法理学的研究;刘铭(1978-),女,河北吴桥人,讲师;李湘玉(1977-),女,黑龙江佳木斯人,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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