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探索与完善

2014-04-06 01:03王宏
关键词:公民途径政府

王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探索与完善

王宏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哈尔滨150080)

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本不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重点内容。但是,是否予以明确规定也会直接影响到整体制度实施的效果,因此应予以关注。首先通过从一些关键概念入手,阐释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重要意义,指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及存在的问题,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对策机制。

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完善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概述

(一)概念的界定

1.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将政府信息定义为:“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这条规定包含以下几层含义:首先,就主体要素而言,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其次,就客体要素而言,公开的信息必须是政府机构本身所拥有的信息,既包括政府部门根据职权由本部门产生的信息,也包括政府部门因履行职权而从其他部门获取、收集、整理的所有信息。再次,从形式要素而言,不仅包括文字、图表、音像、计算机文件等资料信息,也包括公开举行的会议活动。

2.政府信息公开。对于该定义,目前理论界大致存在以下几种观点:一种是从法律层面来界定,认为它是指政府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并允许公众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收听、观看、下载等形式依法利用政府所掌握的信息的行为与制度[1]。另一种观点是从行政层面来界定,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即为“行政资讯公开”,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向公众和特定的公民提供有关信息的行为[2]。也有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内涵是指政府应当将其所拥有、掌握的公共信息依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及时向公众公开[3]。上述研究者对政府信息公开含义的界定虽然视角上有所不同,但本质基本相同,即政府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其在履职过程中所掌握和控制的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信息。

3.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是指政府信息以什么样的载体形式公布于社会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信息是无形的,它要通过具体的载体才能表现出来。所以,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问题就转化为如何规定载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第三章第15条、第16条中做了如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我国经济快速高效地增长

我国的工业化程度尚未完全成熟,但也已步入信息社会。在信息社会里,信息就像空气和水一样,不可缺少,成为社会财富增长的重要源泉。信息的价值只有在流动中才能体现出来,而流动起来的前提,就是要公开于社会。政府信息作为信息的一种,自然也是如此。政府作为全社会信息最重要的持有者,如果能采取有效的途径及时地公开与社会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那么就可以使社会主体及时获知并充分利用,这不仅对社会主体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也使整个社会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进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我国廉政建设的顺利进行

政治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不正当运用公共权力为自己谋取私利的不法行为。所以,腐败的产生是以公共权力的滥用为前提的,而它产生的根本缘由在于权力的存在、运行方式是神秘政治、暗箱操作。因此,要想真正从源头上遏制腐败,除了要形成权力行使的合理制衡机制,更重要的是要改变权力行使的方式,即建立一种“透明运转”,使政府机关的职权、程序、办事结果、办事过程、时限、监督方式等通过众多的途径为人民所周知,使其过程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处于“阳光”之下。这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更有利于保障公民知情权,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3.有利于我国公民参政议政程度的提高

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获得自身所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权利。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主权、人民参与权和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信息公开制度正是保障公民上述权利的最好手段。信息公开是主权在民的体现,信息公开有利于公众参与,有利于公民维护自身利益。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参政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宪法中人民参政原则的根本要求。因为,政府如果不公开其掌握的信息,人民就无法了解和知情政府行为,又如何谈及参政?又怎样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呢?所以,政府采取多种途径公开其掌握的信息资源,能使公众了解行政权力行使的状况,这就为评价政府行为提供了基本的信息支持;同时,通过了解政府信息,人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发表言论,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公众的心声直接影响政府的决策,这都极大地提高了人民参政议政的程度。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

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途径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政府新闻发布会传达政府信息。政府新闻发布会是新闻发言人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传播方式。通常情况下,政府的新闻发言人会约见相关媒体的记者,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将重大事件和社会热点的一系列相关内容传播给公众,以此实现和社会大众的沟通交流。这是政府部门中设立的一种较为稳定和规范的公共信息传播机制。

2.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等传统媒介公开政府信息。

3.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作用,通过网络平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利用网络平台,运用电子数据库技术将政府的相关信息公开于社会,让其知晓和了解相关情况已经成为一种新型而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途径。

4.通过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实现信息公开。

5.通过在公共场所设立信息查阅处向公众公开政府信息。政府部门应在一些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还可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存在的问题

1.途径多样,但过于笼统。对于信息公开的途径,《条例》对此的规定总地来说比较全面,但是却非常笼统,对于不同性质的信息应采用哪些有效的途径进行公开没有详细的规定,特定的政府部门根据自己本部门的自身特点应主要采取哪些固定的公开途径没有详细的规定。这会导致有些途径在发布信息时没有操作性,无法发挥出时效性。同时,由于途径规定的过于笼统,导致在具体的运用中虽体现了灵活性,但也具有随意性的弊端。

2.某些信息公开途径单一,缺乏多种途径的有机整合。部分官员还停留在传统思想之下,认为公开信息只要在传统媒体上发布了,就没有必要再上网了,忽略了政府网站的建设;或者通过一种途径公开了,就不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公开了,使公开的途径过于狭窄或形同虚设。出现这种情况,有的是思想意识的问题,有的是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故意减少信息发布的途径,缩小信息传播的范围。这不仅不利于民众及时有效地获取政府信息,更会滋生腐败。

3.主动公开信息的途径与应申请公开信息的途径失衡。按照条例的规定,可以将公开的信息分成两类:一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这两类信息的公开途径,经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多以主动公开信息为主,应申请而公开的信息所可以采取的途径非常笼统,而且很不完善,甚至没有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如“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这体现出信息公开仍以行政权力为主导,而不是以信息权利需求为主导,使信息公开途径表现出一定的单向性。

4.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保障。目前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这只是一部国务院条例,还缺乏许多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一方面,宪法中尚未对公民的“知情权”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将其上升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信息公开措施往往还被人们视为一种政府办事制度,被看作是政府的一种职权,没有成为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普遍措施。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法规还很不完善。首先,1989年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已有20多年,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其内容上对于秘密的范围过于宽泛且模糊。其次,《档案法》严重滞后。在《档案法》中规定:政府信息实际上分为存档文件与非存档文件。存档文件有《档案法》调整,非存档文件尚无法律调整。这种规定,也与现在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矛盾。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对策机制

(一)增强政府信息公开途径的具体性、针对性

政府信息公开实行的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因此,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非常庞杂,总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职务范畴的公开。2.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的事权、财权、人事权方面的政府信息的公开。3.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行政过程的公开。4.办事公开。5.相关的信息以及行政结果的公开。我们无法做到每条都规定出具体的公开途径,但对所有的内容,我们应采取列举加概括的途径来操作。首先,对于常规的政府信息多可以采取书面文字、图表、图画、照片、胶片、电子文书、计算机、磁带或者软盘等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途径;其次,对于特殊事件再做概括规定,即任何其他别的能够展示信息的方式都可以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这样,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不仅种类繁多,而且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能够大大方便公民对信息的使用。

(二)以网络途径为重点,多种信息公开途径相结合

信息化、网络化是时代的主要特征。网络作为信息的最新载体,越来越多被政府采用。政府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途径,它具备很多优势,例如,政府网站的信息容量大、更新速度快、成本低、涉及内容广等。因此政府在利用传统渠道进行信息公开的同时还要与网络信息的众多优势结合,利用多种渠道进行政务公开。现今政府机构有很多网站过于表面化,信息内容极少,更新的速度也很慢。政府必须加强对网站的建设,扩大信息容量,加快更新速度,最大限度的发挥网站的链接功能,完善信息检索系统,使得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互动逐渐频繁。

除了充分利用网络途径外,各部门也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板、明白卡、公开手册、会议、公开电话、显示屏、触摸屏等传统公开途径,做到多种途径相结合,使经常性内容固定公开,阶段性内容逐段公开,临时性内容随时公开。

(三)积极拓展应申请公开信息的途径

在众多的公开途径中,多是为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服务的,而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大多定位在展示政府风采的“形象工程”方面。对于应申请公开信息的途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似乎公众要获取信息只能前往政府机构,还未必会有结果,因为对一些深层信息和敏感信息即使申请人申请,相关部门也会以没有相关明确规定为借口采取“不作为”而不予以公开。这就出现了“好事大肆宣扬,坏事闭口不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两种公开中,应申请公开的信息比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更能真实地反应社会问题,更利于消除腐败,建设“阳光”政府。

因此,必须拓展应申请公开信息的途径。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把公开的决定权、主动权交给群众。首先,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及时公开应申请而应公开的信息。这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网络的建设和完善,可以尝试在相关的政府网站设立专门的区域,来公开应申请而应公开的信息。充分利用电子化给公民、法人带来更多的方便和优质服务,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增加办事透明度,杜绝腐败行为,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其次,将政府机关主动公开信息的多种途径运用到应申请公开信息的活动中来,并将其上升到制度的层次上。再次,拓展新的信息公开途径。现代媒体技术的发展使短信、微信成为人们交流,信息沟通的新型途径,它也可以成为政府应申请人的申请而向相关申请人传递信息的便捷方式。

(四)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保障

由于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涉及政府文件、会议、电子记录等诸多信息载体的公开以及公民隐私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信息公开法是相当困难的,尤其是在我国信息公开改革刚刚启动之时,制定单一的信息公开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科学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应是由一系列法律构成。1.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只有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一个坚实的理论根据,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得以充分展开和实施。2.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世界潮流,直接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乃是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选择。

[1]堵松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J].新视野,2003,(3).

[2]卢琳.走出我国信息公开的困境[J].行政论坛,2003,(7).

[3]李忠昌.政府信息公开与保障知情权的关系[J].新闻知识,2003,(10).

[责任编辑:郑 男]

Exp loration and Im provementof Our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WANGHong

The way of government's information publicity is not the key content of government's information publicity system.however,whether to explicitly stipulatewilldirectly affect thewhole system,sowe should paymore attention to it.Firstly,this article explain the significance of some important concepts in order to explain the importance of theway ofgovernment's information publicity,then pointsoutwhatproblems thatgovernment's information publicity exist in our country,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countermeasures that can perfect the government's information publicityway in our country.

government's information publicity;theway;perfect

DF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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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8-7966(2014)06-0026-03

2014-08-12

王宏(1976-),女,黑龙江哈尔滨人,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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