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秀丽
(青岛农业大学人文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9)
媒介在社会性别建构中扮演着尤为重要的角色。五四运动以后,报刊媒体中的女性形象逐渐多元化,“不安分”的女学生、浓妆艳抹的“交际花”、机关里的“花瓶”、遭受顾客调戏的女招待、被抛弃的舞女等等。这些有关女性的书写多充斥着贬低女性价值、丑化女性形象的内容。民国时期媒介刻画的女性形象多与女性职业有关,成为部分报纸媒体吸引读者、揭示社会乱象的方式之一。在女性职场之外,那些囿居在家的传统女性在女性“失语”的近代性别建构中,成为男性暴力的对象,被离婚、被抛弃甚至被虐杀。本文以天津《益世报》①文中简称《益世报》,1915年10月创刊,以“益世”为宗旨。对“张致和杀妻案”的报道为例,进一步考察在这一案件发展演变过程中传统女性的“受虐”形象及其性别意涵。
1924年前后,天津社会连续发生几起重大的杀妻案,丈夫宠妾虐妻、婆婆虐待子媳、童养媳等等。其中“张致和杀妻案”因案情复杂、手段残忍、被告方拒绝和解而引起社会关注。张致和虐待发妻张赵氏起因于私娶安氏为妻。按民国法律,“有配偶者,不得重婚”。[1]赵氏母家闻讯后,为维护女儿的利益,控告张致和重婚罪。张致和最终被迫承认安氏为妾。虽然张赵氏赢得了诉讼,但却与丈夫张致和矛盾激化。张致和与妾安氏怀恨在心,意图报复。
1922年,为了疏远赵氏母家,张致和全家迁居天津法租界,逐渐与赵氏母家断绝联系。在法租界,张致和对赵氏逐渐施以虐待,致其抑郁成病。赵氏生病后,张致和请医生为其诊治。赵氏在医治后病情不仅没有好转,而且日益恶化。“足部生出形似恶毒之烂疮,渐向两腿蔓延,愈医愈重。”[2]张致和与安氏趁赵氏病重之际,又施以虐待。
1924年5月,张致和在老西开瑞德里51号院内租得空屋一间,连夜将张赵氏及其次子转移至此,只留女佣侍候。张致和每日给女佣饭费十枚铜元。这十枚铜元远不够生活费用。张致和抛妻弃子的举动引起了街邻的不满。5月21日,街邻将赵氏惨遭抛弃的情状告知赵氏之兄赵秀山。赵秀山目睹其妹惨状,找人用相机将赵氏卧病破屋的惨状拍成照片,随后在法警署将张致和及安氏控告。23日,张赵氏在病、饿和伤痛的折磨之下惨死。案件发生后引起了各方的猜疑,《益世报》报道指出,张致和在天津鼓楼开设益德堂药铺,对医药颇有研究。其为赵氏延医诊治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由于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发生后,天津法租界移交天津检察厅办理。
“张致和杀妻案”发生和审理过程中,《益世报》不仅发挥了舆论监督作用,而且对该案的疑点做了推测,推动了案件的审理。该报对案件提出了三点质疑:其一,赵氏生前身体健康,此次病死仅一个月时间,死亡之速,值得怀疑。其二,仆妇供词有所掩饰。既然不吵架,赵氏身受新伤无从解释。安氏为赵氏做饭是否是善意还是蓄意谋害。其三,张致和为赵氏付房租仅一个月,且屋内空无一物,是否对赵氏之死已有预知。[2]《益世报》对张赵氏受虐惨死的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关注。案件发生后,因为赵氏胞兄赵秀山“人极诚厚,不善辞令,其经济与时间均极窘绌。”而张致和“富拥金钱,广有门径,……态度极为强横,绝无乞和称悔之表示。”[3]赵张两家显明的势力对比和赵氏惨死的命运激起了社会广泛的同情。赵氏亲友联络社会人士在天津南市北洋公寓组织成立“张致和杀妻案赵氏雪冤事务所”,呼吁社会各界关注,以达到依法惩凶的目的。
案件发生后,张致和态度强硬,委托家属广为联络,并重金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希望在律师的帮助下“保管不受刑事或杀人处分”[4]。《益世报》披露了张致和的嚣张,“谓报纸说我有六万家财,不是假的。……杀人有罪,姓张的有的是洋钱赎罪,全不怕。”[5]张致和的态度激起了民愤,天津各界纷纷成立团体为赵氏雪冤。如绅民张子堂等致各机关团体,请为维持人道,以惩恶风。天津公民王萍实、王子刚、任云堂等为赵氏惨杀案致函律师公会,请求律师拒绝为张致和辩护。赵秀山也致函天津女权请愿团、女星社、妇女日报社等女界各团体,请主持正义维持公道。
为安抚民众,天津地方检察厅以虐待罪及遗弃罪对张致和提起公诉。赵秀山因对案件定性不满,再度向媒体和社会团体请求援助,力求以杀人罪定案。因为张致和蓄意杀人的证据不充分,检察厅最终以虐待罪和遗弃罪定案,并要求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舆论的压力之下,张致和态度稍有缓和,曾“密嘱家属,四出央出戚友,担任调解。恳求尸亲方面,网开一面,勿予穷追,借留残喘。”并愿“以自有财产,变钱捐作公益事项,以赎半生罪孽。”[6]尽管张致和态度有所转变,但在庭审过程中“故意狡展,滥提反证,以图牵延诉讼之进行。”[7]1924年11月,法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公审当天,“旁听者各机关各团体代表、各报记者及女界约二百余人,非常拥挤,后到者均站窗外。”[8]1924年年底,法庭以张致和遗弃张赵氏致死及与安氏共同虐待张赵氏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6年。张安氏与张致和轻微伤害张赵氏之罪判处1年零2个月。[9]判决之后,虽然赵秀山及社会各界请求上诉,但高等审判庭最终维持了原判。[10]按照民国法律,遗弃罪在大赦之列,在张致和的金钱运作下,案件最终以张致和大赦出狱不了了之。
在近代中国的妇女运动中,天津妇女运动在刘清扬、邓颖超、李峙山、黄勖志等人的领导下蓬勃发展。其中以天津女界爱国同志会影响最大。1922年,“联省自治”思潮兴起,各地进步民主人士利用制定“省宪”的时机扩大民主宣传、争取民主权利。自辛亥革命之后沉寂的女权运动再度兴起,从广东、湖南波及全国。受其影响,1922年的上海、北京、天津、济南等地纷纷成立女权请愿团体,发起国会请愿运动,以为女性争得在法律上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主要是参政权)为旨归,维护女性各项权利。包括“纳妾者以重婚罪论、禁止公娼、禁止买卖奴婢,禁止妇女缠足”等。[11]在天津,影响较大的女权运动团体有女权运动同盟会直隶支部和天津女权请愿团。天津女权请愿团由天津学生同志会女权股发起,其领导人为黄勖志、邓颖超等。1923年,天津女性团体女星社成立,邓颖超为总务委员长,李峙山为教育委员长。女星社创办《女星旬刊》和《妇女日报》,宣传妇女运动理论,指导妇女运动的实践,推动了天津妇女运动的发展。“张致和杀妻案”因发生在天津乃至全国女权运动高涨的时期,在《益世报》披露后,引起了天津女权运动者的强烈愤慨。
《益世报》对“张致和杀妻案”的报道塑造了受虐而死的女性形象。《益世报》对张赵氏惨死的报道揭示了张致和的残忍和罪恶,体现了男性践踏女性,视其为草芥的罪恶心理。张赵氏是张致和先施以虐待,而后遗弃,最后在病痛、饥饿的折磨之下惨死的。赵秀山的证据便是张赵氏居于破屋,四壁空空,头枕破砖,躺在草席上浑身生疮的惨状。照片不仅登载于报端,而且在社会团体中广为传发,直观地呈现了张致和虐待张赵氏的情形,强化了张致和虐妻的事实,加深了读者对于案件真相的认知,从而也为案件赢得了广泛的舆论支持。1924年6月24日,天津女权请愿团、天津学生同志会、女星社等30余团体召开会议,成立赵氏昭雪委员会。[12]天津女界团体领袖黄勖志、李峙山等参与其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赵氏昭雪委员会”作为临时性的为赵氏雪冤的团体,进一步宣传了“男女平权”的基本主张。天津绅民张子堂等在致各机关团体函中,以男女平权的基本立场,申诉了张致和的罪孽。“共和肇造,首重人权,男女平等,理无歧异。”[3]女权遭受践踏不仅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基本理念,而且也是中国传统社会道德所不容许的。天津各团体昭雪赵氏委员会的宗旨即为“保全道德,维持风化以期昭雪赵氏冤抑,促起社会重视人道主义。”[13]张致和杀妻案能否公正解决成为衡量当局能否重视人道、保障人权的标尺,反映了社会各界维护社会风化的期待。
传统社会重男轻女的性别建构导致女性受虐成为家庭中的常事。丈夫虐待发妻或公婆虐待子媳均属于家庭纠纷,被列入私领域,从而导致了“民不告,官不究”的诉讼难题。发生在家庭内的虐待致死案往往和解结案。而“张致和杀妻案”之所以被广泛关注,缠讼许久,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张赵氏之兄赵秀山在诉讼上的坚持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援。其二,张致和拒绝和解的强硬态度及其蔑视女权,妄图金钱免罪,蔑视法律的嚣张。“张致和杀妻案”推动了男女平权思想的传播。1924年,《益世报》在时评中指出,“重男轻女,为中国旧式家庭中牢不可破之恶心理。流弊所及,不惟视女子如奴隶,如牛马,而且蔑视其生命为无足轻重。役使之不已,而又加以虐待,甚且伤残之,杀害之,其惨酷之情形,直非人类中应有之举动。彼翁姑夫婿之于其子媳妻妾,亦若屠人于其所畜之犬豕,以为有自由生杀之权,伤天害理之事,至此而极,若辈诚人类之蟊贼也。此类事实,津埠发生最多,杀妻之事,前有西园邨纪姓,近有张致和,其虐毙儿媳者,且不可胜数。”[14]在男尊女卑的传统社会,女性成为家庭中的“受虐”者。丈夫虐待发妻、翁姑虐待儿媳成为发生在家庭私领域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在转型期的近代社会,传统女性的生命权被剥夺和践踏,这不仅反映了社会风俗的恶化,而且也是男性主导的社会性别体制导致的必然结果。
《益世报》对“张致和杀妻案”的持续关注和报道在舆论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益世报》维护人心风俗的办报宗旨与天津绅民维护女权、注重人道、纠正社会风俗的诉求相一致。张致和拒绝和解、寄希望于金钱免罪的强硬态度招致了社会的众怒,触及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底线,招致了社会各界的一致批评。传统社会,虐待发妻属于家庭私领域的问题,如果张致和态度缓和,主动承认错误、安抚赵氏母家,积极悔改以顾及社会舆情,他还是可以赢得社会舆论原谅并逃脱罪责的。如发生在1923年8月的“张月波纵妾杀妻案”,最终以和解了结便是一例。[15]媒体和绅民从道德、风俗的角度去考量案件处理结果,旨在迫使张致和认错并悔改,达到维护社会道德的目的。
从《益世报》有关案件的评论不难看出,报纸和社会团体更多地从维持社会风化、注重人道主义的立场维护女性权利。而女界团体却以维护女权为旨归,表达了对案件的愤慨和力求公正审判的决心。京师妇女协进会致赵秀山电云,“恶獠张致和竟因宠妾而残杀发妻,侮蔑女子人格,草菅女子生命,当此发扬女权之际,殊令人愤慨不置。女界一息尚存,誓当以权力与此举国公敌之恶獠战。竭尽绵薄,愿为后盾。”天津女权同志会致函赵秀山“张贼致和,虐杀发妻,惨无人道,灭绝天理,是不仅为女界之敌,社会之敌,实乃全国之敌,且亦世界之敌也。凡我人类,群扑此怒,据理力诉,不偿不罢。司法官务本良心,勿干众忌,敝同人谨拭目以俟。”[16]张致和视女性生命为草芥,以虐张赵氏致死,剥夺了女性的基本生命权。无论从人道主义出发还是从维护女权主义考量,都应该予以严惩,表达了女界团体维护女权、伸张正义的决心。
传统社会中,女性除了遭受丈夫和公婆的虐待之外,还时常遭受宠妾的虐待。“张致和杀妻案”中,宠妾安氏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宠妾灭嫡法所不容。“张凶杀妻,人神共愤,蹂躏人道,法所不容……张致和张安氏不判死刑,亦必判无期徒刑。不料判决宣告,罪重刑轻,与多数人之所料者,适得其反,恐此恶例一开,则社会风俗,实不堪维持。”[17]“张致和杀妻案”终审宣判后,赵氏昭雪委员会代表刘秉纯拜谒检察官时指出:“天津社会风俗极坏,稍有资财,即思纳妾,而宠妾虐嫡之风,日甚一日,若不依法严办,则社会风化,实不堪设想。”[18]宠妾虐妻破坏了家庭平衡,妾在家庭中地位极低,等同于婢女,宠妾虐妻判刑极重,但安氏却在张致和的保护下得以减轻处罚。这体现了男性在法律上的优先权。
张致和依赖金钱免罪,无视法律,对赵氏妻儿的冷漠无情也体现了法律维护女权的乏力。张赵氏遭受虐待的命运殃及到两个儿子。赵氏次子因后天失养,病弱不堪,服药无效身死。长子患病日久,逐渐沉重,生命堪虞。张致和出狱后,“行动自由,凶性未除,毫无后悔之意,且对于已死赵氏,并不殡葬。其手段之残忍,违背人道。”[19]张致和对儿子的不管不顾,对张赵氏弃而不葬的举动虽然招致了舆论的指责。然而无论是舆论呼吁还是法律诉讼,对发生在家庭这一私领域中的虐待案件,舆论谴责只能停留在道德风化的层面,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家长权威冲淡了法律约束,使得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虐待案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张致和最终得以免罪的结果不仅昭示了私法的腐败,而且也预示了近代女权运动的局限。1922年高君宇在《女权运动者应当知道的》一文中指出。“现在女权运动的女同胞们,如果运动的目的是在解放妇女附属地位,那么就要了解:把女权运动不要做成太太小姐的运动,要做一切劳苦妇女政治经济和教育利益的奋斗,更要了解女权运动惟有与工人运动并着前进,才能做到真正的解放。”[20]天津女界团体在“张致和杀妻案”中虽然发挥了声援和监督的积极作用,但终究不能达到惩凶的目的。这似乎预示了脱离了社会政治实践、局限于上层女性的女权运动的失败。
1922年兴起的女权运动再度挑战了男性的权威,是对民国初年妇女参政运动的继承和发展,并开始在社会生活领域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在“张致和杀妻案”中,女权运动与《益世报》的互动对案件的进展发挥了监督作用。男女平等的理念借着《益世报》对“张致和杀妻案”的报道进一步传播并为部分天津绅民接受。这对于宣传妇女解放思想、促进天津妇女运动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益世报》出于维护人道主义和社会风化的办报宗旨对“张致和杀妻案”持续关注。该报对张赵氏的被害惨死的缘由、经过以及法庭审判的报道引起了读者的广泛关注。尤其是报纸对张赵氏惨死的渲染,不仅激起了女性团体的愤慨而且扩大了案件的社会影响。如北京的妇女协进会也积极参与其中。在女界团体和天津各界的努力下,“张致和杀妻案”这一发生在家庭私领域的案件得以公开审理。这充分体现了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锻炼了女界社会团体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
从《益世报》对杀妻案的报道看来,传统女性在家庭中遭受虐待的现象较为普遍。法律在私领域的权威被传统的家长制取代,男性作为实施家庭暴力者在父权制的家族制度和男权文化的保护中能够逃脱法律的制裁。在父权制的文化统御之下,遭受虐待成为报纸媒体呈现的传统女性形象之一。这一形象反过来又强化了男性对女性形象的认可。从“张致和杀妻案”不难看出,女权运动在残酷的两性性别差异的社会现实中面临着男权体制和男权主义文化的重重挑战。近代女权运动的前途只有触动男权体制和男权文化的根本才能有所成效。
[1]杨立新点校.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350.
[2]张致和虐毙发妻惨闻[N].益世报.1924-05-26(4).
[3]张致和杀妻案昨讯:各界援助尸亲[N].益世报.1924-05-27(4).
[4]张致和杀妻案之续讯[N].益世报.1924-06-4(4).
[5]杀妻案在检厅开庭记[N].益世报.1924-06-5(4).
[6]杀妻案预审中之所闻:张致和请捐产赎罪[N].益世报. 1924-07-05(4).
[7]张致和杀妻案之近讯[N].益世报.1924-11-27(4).
[8]张致和杀妻案旁听记[N].益世报.1924-11-28(4).
[9]张致和杀妻案判决书(续)[N].益世报.1924-12-13(4).
[10]杀妻案已请示大理院[N].益世报.1925-03-21(4).
[11]谈社英.中国妇女运动通史[M].上海:上海书店.1990:135.
[12]赵氏昭雪委员会开会[N].益世报1924-06-24(4).
[13]杀妻案中之雪冤运动[N].益世报.1924-07-2(4).
[14]澄广.时评二:虐待妇女之恶习[M].益世报.1924-07-15(2).
[15]杀妻案之调停条件[N].益世报.1923-09-05(4).
[16]杀妻案进行中之各消息[N].益世报.1924-06-09(4).
[17]京中人士关心杀妻[N].益世报.1924-12-21(4).
[18]昭雪会代表谒检察官[N].益世报.1924-12-14(4).
[19]杀妻犯出狱后不平声[N].益世报.1925-05-03(4).
[20]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妇女运动历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1-1927)[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