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家远余俊任郑 菊/ 财政厅农业处 四川旅游学院
政府购买农业服务实现路径的思考
□黎家远1余俊任1郑 菊2/1 财政厅农业处 2 四川旅游学院
农业规模化发展是必然趋势,但从四川具体情况看,受农业基础条件等客观条件制约,成片推进难度很大,只有依靠服务的社会化来推动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正好契合了这一发展思路。2014年,四川省部分市县围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要求,按照试点摸索,稳妥推进的主要思路,开展了政府购买农机植保服务开展病虫害防治等试点工作,从推进情况看,取得了政府职能转变、效果显著提升、农民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初步成效。笔者通过广泛调研认为,抓好购买农业服务还应在强化顶层设计,健全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等方面下功夫,着力抓好“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关键环节。
在事前环节:把强化顶层设计、加强制度建设作为工作前提,不断完善运作机制。笔者认为,围绕农业项目性质,抓好顶层设计是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首要前提,包括三个方面的工作重点。一是构建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农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广泛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和横向部门间相互协调配合、纵向省市县多级联动的工作运行机制,做到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对购买服务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跟进,积极解决,高效推进;二是明晰工作范畴。将购买服务的实施范围、实施内容、操作方式予以明确界定,做到一项具体服务一个合同约定,重点对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服务主体、受益农民各自应履行的权利和义务予以明晰,对非合同约定事项不予认可。三是营造工作氛围。将政策宣传到村到户,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运用广播、电视等载体予以宣传报道,共同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在具体实践上,还应把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加快培育提供服务主体作为工作重点持续推进。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在确定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加快制定相应管理办法以及效果认定、绩效监管、资金兑现等具体实施细则,着力规范支出行为。在培育提供服务主体方面,可结合当前重点推进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积极运用示范引导、政策扶持、奖励补助等方式,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家庭农场(包括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家庭林场等)、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鼓励和支持其开展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协调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为培育更多、更优质的社会化服务主体奠定坚实基础。
在事中环节:把强化公平参与、实行以事定费作为工作核心,不断规范操作程序。在提供服务主体选择上,可按照”公开择优,鼓励竞争”的工作思路,将购买服务项目的条件、范围、内容等,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邀请,通过专家评审和农民自主评判相结合的方式,公开选择承接政府购买农业服务的社会力量,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在具体实践操作上,还应结合具体项目性质,采取“两个把关”的方式,选择好最优的承担服务主体。一是主管部门把好“服务资质关”。对参与承担服务项目的社会化服务组织、个人、种养大户等,要严格验证相关资质,确保有能力完成相关建设任务;二是发动群众抓好“自愿参与关”。把拟购买农业服务项目以及符合资质条件的服务主体在实施地点公告公示,广泛征求受益农户意见,把大多数农户自愿参与作为开展购买服务工作的根本条件。在购买服务资金的确定上,可按照“以事定费、费随事转”的原则,按照“一个事项一个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县级农业部门或村社与承担任务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将相应的工作任务和服务价格按可量化的指标予以明确,并经主管部门或村社、提供服务主体、受益农户共同认定。
在事后环节:把强化多元评判、突出效果评估作为工作保障,不断健全监管机制。强化事后效果认定是推进购买服务工作的根本保障,着力于建立健全多元评判工作机制,确保任务落实,农民群众满意。在具体实践上可积极探索适合管理要求的最优方式。比如,“多级验收制”。建设任务完成后,由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向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签订的工作合同,会同购买服务实施乡镇、村组、受益农户逐项检查核实,确定任务全面完成后,予以盖章确认;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检查报告,再次到实施地核实相关建设任务和提供服务质量情况,确认完全履行工作任务和工作质量后,将购买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到承担任务主体。再如,“第三方监管制”。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通过一定方式,公开选择并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效果评估和任务认定,建设任务完成后,由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向第三方监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第三方监管机构根据过程监督和实施结果等情况,提出是否完成合同约定任务,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第三方监管机构提供的检查验收报告,据实核算并兑现购买服务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