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科学研究的价值移情与超脱
——兼评韦伯的“价值中立”观

2014-04-04 01:19
上海财经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实证主义韦伯社会学

张 彦

(上海财经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433)

一、社会科学:价值关联产生的纷争与困境

自然科学的任务是发现自然发展规律,社会科学的任务是发现社会发展规律,如发现经济发展规律就是社会科学在现时代的重大任务之一。毫无疑问,社会科学“脱胎”于自然科学,所以同为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一样,要用事实来说话,真理最终要靠实践来检验。自然研究和社会研究都旨在披露真相、认知真理,以便更好地改造世界,使人类生活越变越美好。

关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向来有方法论的一元论与二元论之争。一元论者主张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遵循着同样的方法论准则,社会科学应以自然科学为标准模式,建立统一的知识体系。二元论者认为社会现象有其独特的性质,因而不能盲目效仿自然科学方法,而要确立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这两种基本观点的论争都可以追溯到韦伯的同时代人。

19世纪,由于科学已经取代宗教成为无可争议的权威,所以当孔德试图将自然科学中卓有成效的方法运用于社会生活领域而建立一门关于社会的科学时,实证主义迅速兴起实属历史之必然。实证主义的一个最重要的理论假设(有的称之为本体论自然主义公设)便是断言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之间有着基本的一致性,即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不存在本质的不同,并据此认为科学是统一的。为此斯宾塞宣称:“只要还存在认为社会秩序不顺从自然规律的信念,就不可能彻底承认社会学是一门科学。”*斯温杰伍德:《社会学思想简史》,陈玮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版,第51页。而要“使人类科学具有实证性质”*圣西门:《人类科学概论》,《圣西门选集》第1卷,王燕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81页。,社会科学家就应该同自然科学家一样,只说“是什么”,不说“应该是什么”,只作“事实判断”或“实然判断”,不作“价值判断”或“应然判断”。实证主义在研究方法上仿效自然科学,故而将客观性奉为圭臬,以价值不涉为基本原则,力主消灭主观偏见,不带价值判断地去揭示社会现象的秩序和规律。在这方面迪尔凯姆的观点最具代表性。1895年,他在《社会学研究方法论》这部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重要著作中说:“我们必须将社会现象看作是社会本身的现象,是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外部事物,必须摆脱我们自己对它们的主观意识,把它们当作与己无关的外部事物来研究”。[注]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论》,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23页。

德国新康德学派对实证主义提出了挑战,其代表人物主要是李凯尔特、文德尔班等。按照康德的观点,人类理性的法则有两个对象,一是自然,二是道德。自然哲学探讨“是什么”的问题,而道德哲学探讨“应该怎样”的问题。“有两样东西,我们愈时常愈反复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日新月异、有加无已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注]康德:《实践理性批判》,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77页。康德关于自然与道德的区分,到了新康德主义那里,便成了精神科学或称文化科学从科学中分离出来的缘由,也成了方法论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分野的基础。这一方法论上区别的根据在于,自然科学属于可感觉的“现象世界”,旨在探寻普遍规律,关注纯粹事实,可价值不涉;社会科学则属于不可感觉的“价值世界”,研究的是不可重复的历史个体人及其行为,故一定与“对文化现象的内在意义的移情、知觉的解释有关”。[注]李凯尔特:《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涂纪亮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20页。对此,狄尔泰的名言是:自然需要说明,人则必须理解。

实证主义研究方法的历史意义在于,追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客观性,从而使社会科学从神学及思辨形而上学下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科学”。但应该指出,它也混淆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的差别,并用客观主义排除了社会科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核心内容:价值的合理的应有的地位。实证主义之所以在新康德主义等问世后频遭困境和危机,症结在于它把自然客体与社会客体混为一谈。自然界的万事万物,它们都没有自觉意识,所以要得到它们每个以及全体的广泛而确定的知识,自然科学拥有中性观察的基本认识手段。于是,为了锻造近代科学的客观性和可检验原则,休谟提出了关于“是”和“应该”的二分法,把各种涉及价值问题的思考和判断从自然科学领域排除出去。社会科学则把人及社会作为研究的核心。社会现象既是人的有目的活动的结果,也是一种特殊的非重复的历史现象,这就造成了社会研究和自然研究的很大差别。人非草芥,人从动物界提升出来却有了哪怕最聪明的灵长类动物都不可能有的思想和能动性,社会客体对外施的响应不是伺服性的。研究任何社会现象都与构成这一现象的人的行为有关,而人的行动又是在一定的价值观指引下和在一定的动机驱使下做出的。同时,研究者自己也是社会的一分子,“既是观众又是演员”。这些特征使得客观分析对社会科学来说不能和“价值无涉”就轻易地一致起来,而免不了要碰到李凯尔特提出的“价值关联”这一概念。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少不了要借助价值判断或价值关系来理解和解释社会现象背后隐藏的“意义”,即少不了要参照价值对人的行为意义作出理解,并最终认识社会现象。

新康德主义在社会科学方法论史上的历史功绩在于明确划分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在对象、方法、目的等方面的区别,并区分了事实与价值、价值关联与价值评价的界限,从而纠正了实证主义者的唯科学主义倾向。但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有区别并不意味着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没有联系和融通。如果说实证主义者强调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同”而否定了它们的“不同”的话,那么新康德主义者则强调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不同”而否定了它们的“同”。仅仅因为人具有自由意志及社会现象具有特殊性,就把事实和价值、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自然和文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完全对立起来或割裂开来,其结果是使新康德主义者走到了另一个极端,即否认社会历史领域里规律性的存在。而认定社会历史事件(包括经济现象)只能依靠伦理的、审美的体验来把握,又进一步使之由主观主义滑向非理性主义。

当今,社会科学面临的最大困难就在于回答其何以能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在这方面人文主义与科学主义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实证主义与新康德主义从两个极端对待社会科学中的价值问题,又使之陷入更大的困境之中。[注]赵一红:《浅论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价值中立问题》,《暨南学报》1999年第1期,第43-45页。其实,无论主张社会科学可以化约为自然科学而建立统一的知识体系,还是主张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作泾渭分明的区分,英法实证主义与新康德主义在主体与客体、理性与情感、事实与价值、文化与自然、公共与私人等相互分离上,都没有辩证法而只有形而上学——它们都立基于相同的思维方式,即“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

二、对韦伯学术遗产的解析

被誉为“社会分析的科学和艺术的至今无人能及的大师”的韦伯,1903 年开始社会学研究,在此之前主要研究经济学和法学。作为“现代欧洲文明之子”,韦伯既深受德国特有的历史主义和人文精神的熏陶,又深受欧罗巴盛行的科学精神和实证思潮的影响。与同时代人各执一端不同,“韦伯关于方法论的文章通常是以调和实证主义和新康德主义为特征的”[注]张小山:《实证主义社会学面临挑战》,《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第116页。。在韦伯那里,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在方法论上并不相互排斥,相反对社会科学都不可或缺。对前者,因为社会科学研究对象是人及社会现象;而对后者,因为社会科学也是科学。韦伯认为任何社会现象都是由人的行动所构成的。人的社会行动是社会学分析的基本单位,人的社会行动会与周围环境条件相联系,又与人的意愿动机等主观因素相关。因此社会研究既要做因果性分析,又要对驱使人们行动的动机进行理解,使研究方法适合研究对象。从理解个人行动背后的主观意义入手达到对整体社会的因果说明,这就是韦伯的“理解社会学”被称为“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的缘由。社会学是一门这样的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注]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韦伯一方面拒斥19世纪后期英、法社会学中主张社会科学只关注事实而不涉及价值的实证主义思潮,另一方面又反对德国经济学中的历史学派把经济学视为伦理科学、抹杀社会科学客观性的主观主义的偏颇。上帝与凯撒“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镶嵌”关系,可谓是韦伯“理解社会学”超越传统研究(尤其是实证主义)的独到之处。

首先,韦伯认为社会学研究也要讲价值中立,研究者的价值和物质利益不应该影响科学分析的过程,否则就不能获得对社会行动的科学理解,不能获得客观的和可检验的知识。为此,必须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区分开来,不能从“忠实的陈述”推导出“应该的陈述”。科学的任务不是提出实践活动的模式和理想,而是提供客观知识,使人做到“头脑的清明”。对于教师来说,讲台不是先知和煽动家呆的地方,他不应去充当精神领袖进行信仰灌输,而是尽力做到“知识上的诚实”。[注]王毅杰:《对韦伯社会学方法论的几点述评》,《社会科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106页。讲价值中立,就要使用“理性方法”,即按照系统的概念对经验材料进行分类,采用恰当的论证规则进行逻辑推理。用他自己的话来说,“所有的科学必须保证逻辑和方法的规则是有效的”。[注]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朱红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53页。

其次,韦伯认为研究者将注意力集中在某个问题上而不是其他,说明一定的价值不可避免地要作为研究的潜在基础。“当然,经验科学中的问题应该‘不加评价地’加以解决,它们不属于评价问题。但是,社会科学中的问题是根据所探讨的现象的价值关联而选择出来的。”[注]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120页。韦伯从来就对实证主义价值中立所主张的那种“阉人般的客观性”持否定态度。他进一步指出,那种“从资料中直接提炼出某种观点”以追求“没有成见的认识”的企图,不过是“自欺欺人”。韦伯继承并发展了李凯尔特的基本思想,认为在社会科学中,“经验现实对我们之所以是文化的,是因为我们总是将它们与我们的价值观念联系在一起,并因此使社会现实的这些基本部分变得对我们有意义”[注]侯钧生:《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3期,第3页。。

由此可见,关于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在方法论上韦伯无疑不是一元论者,但他的二元论与新康德主义者的二元论(二元分立)却有本质区别。“试图把德国唯心主义立场更紧密地与经验性验证和因果性分析这一实证主义传统联系在一起”,[注]科塞:《社会学思想名家》,石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70页。体现了在韦伯眼里所见的上帝和凯撒的新关系。既看到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同”,也看到了它们的“不同”,这样韦伯的社会学不仅要理解行动者所赋予行动的主观意义,还要说明人们的信念和价值是如何决定人们的行动。从方法论上看,社会学主要是在实证主义影响下发生的,同时将自然科学的方法模式运用于社会学,所以孔德起初将自己的学科称为“社会物理学”。迪尔凯姆明确提到:“社会学这门学科只有在认识到把社会事实当作现实事物来研究时才能诞生。”[注]涂尔干:《社会学研究方法论》,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韦伯则将社会学的任务规定为试图对社会行动做出解释性理解,以便使其前因后果得到相应说明,也就是以理解的方法探究行动背后的主观意义和价值。不过,韦伯的二元论旨在跨越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或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之间的鸿沟,提出的实际上是相对程度上的祛除价值。[注]王毅杰:《对韦伯社会学方法论的几点述评》,《社会科学研究》1999年第3期,第106页。在对阶级、冲突和社会变迁的分析中,他的“隐含的实证主义”比在其他任何地方都要明显。[注]特纳:《社会学理论的结构》,吴曲辉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71页。在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张力之中,发现“客观的有效真理”是韦伯在社会科学方法上始终耿耿于怀的努力。所以韦伯固然从19世纪下半叶开始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批评,但他的本意却是要确定实证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的基础地位和作用。

三、韦伯“价值中立”观的实质

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对“价值中立”的正确认识非常重要。比如,社会学家应扮演纯粹客观的研究者,还是积极参与者的角色?这从来就是社会学必须回答的问题。

韦伯曾将“价值”比作“不清晰”的概念、“社会学的不幸的孩子”,并且抱怨“价值”这个概念是给社会学带来混乱的不可饶恕的根源。[注]侯钧生:《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3期,第3页。中国内地学术界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引介韦伯思想以来,其“价值中立”思想既受到了关注也引起了纷争,以致出现了如苏国勋所说的,再没有一个社会科学概念比“价值中立性”饱受更多误解的情况了。[注]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译本序,苏国勋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6页。不过在诸多争议中,对社会科学研究,“价值中立是否可能”一直是首当其冲的焦点问题。在一些学者看来,似乎“学术”只有排除了“价值判断”,才有“研究”的必要,否则有沦为“政治”之嫌。“价值中立作为一种从事科学探究的规范性原则即研究者应持的立场,强调科学探究的客观性和自主性。”[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第59页。也有人针锋相对地认为,在人类学术史的常青树上,价值中立是灰色的、苍白的。“通过所谓的‘价值中立’不仅不能达到科学性,还会相反起十分有害的结果”。谁只要坚持“价值中立”,谁就无法摆脱“价值中立悖论”的困境。[注]郑杭生:《关于我的社会学定义》,《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5期,第41-42页。

在社会科学中,学术争论的目的在于求解,在于释疑解惑。但是关于“价值中立是否可能”这一争论,文章虽连篇累牍,长期以来却似乎总处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状态,且没完没了。这就将“论辩要以概念澄清为前提”这一基本原则提了出来。即学术对话不能就概念而论,而一定要就概念的内涵而论。因为,同一概念如定义不一样,结论就很可能不一样。在内涵不同的情况下,不同结论之间的论辩再激烈也只是字面上的,其实在所以然上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碰撞,因此争来争去谁也说服不了谁就在所难免了。

众所周知,许多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论述都强调了概念的操作化,并指出操作化能力关乎一个人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上的专业素养。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有关论述对于操作化的上位环节概念化却所谈甚少,甚至不乏有人把概念和概念化混为一谈,以为只要概念一定,所有人的理解就确定了。实际上,对于任何概念的操作化,概念澄清都是在之前必须完成的工作,不可超越。比如“价值中立是否可能”,没有概念化为逻辑前提就不可能说清楚。所以在《自杀论》这本经典著作中,迪尔凯姆一开始就澄清了:所谓“自杀”,就是“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积极或消极的行动间接或直接地引起的死亡”[注]迪尔凯姆:《自杀论》,冯韵文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1页。。而且,在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中,概念化普适性更大。因为操作化固然对经验研究很重要,但是对理论研究却并非必不可少。概念化就不同了,不管经验研究还是理论研究都不可或缺,其普适性更是贯穿于几乎所有的社会科学。

这就要求研究者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养成这样的习惯:(1)学术对话时,首先要弄清别人的逻辑前提,然后再就对方观点是否对错作出评论。为什么现在有的学术问题越研讨越说不清,原因就在于论辩双方并不在同一逻辑前提上说事,比如你说的“价值中立”和我说的“价值中立”意思不一样,虽然概念是同一个概念,但是概念化不同,得到的结论自然就会有差别。(2)自己论述时,首先要就立论有关核心概念加以澄清,并且首尾一贯。比如“价值中立”是从韦伯说起,那么我们就要基于韦伯对此概念的理解来讨论“价值中立”可能还是不可能。

毫无疑问,如果“价值中立”是指与“价值无涉”划等号的“价值中立”,那么对社会科学我们应该承认,完全出世的精神守望和象牙塔研究是不可能的。无论是顾炎武的文须“有益于天下也,有益于将来”,还是章学诚的“史学所以经世,固非空言著述也”,无不贯穿着对国家和民族的经世情怀。与“价值无涉”划等号的“价值中立”就是为实证主义者所定义的“价值中立”,它抹杀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不同”,因而是不能成立的。“那种绝对的‘价值中立观’即认为在观察、描述、分析等经验研究的所有过程中,都应该也能够排除一切价值因素之左右的看法是不现实的,在实际的学术研究中也是行不通的。”[注]③周晓虹:《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学术月刊》2005年第8期,第53页。

但是,如果“价值中立”是指与“价值关联”相伴而生的“价值中立”,那么对于社会科学研究“价值中立”是否有意义就要另当别论了。这种“价值中立”就是为韦伯所定义的“价值中立”。这种“价值中立”并不包含从社会科学中排除价值问题、价值研究以及价值判断的意思,而恰恰相反,它是作为“价值关联”的一种特殊形式而提出的。更确切地讲,韦伯持这种理解,是要求社会科学家一旦扮演了独立于其他社会角色的研究角色,在面对他所发现的资料时就要停止使用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观。无论研究的结果对他或对其他什么人是否有利,他都不能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资料。“从这个意义上说,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应该受科学精神的支配。”③这样一来,正确把握“价值中立”的要点就清楚了。

首先,作为科学研究的行为主体,社会科学家也各有各的个人好恶和情感。但是社会科学研究无论怎样和价值相关联,正确与否的判断也不可能由研究者的个人立场来决定。无论社会科学家自己的社会理想和个人的价值倾向是什么,一旦他扮演了研究角色而成为一个从事学术研究社会主体时,都必须根据他的事业或天职所设定的价值观而完成对科学的承诺。他必须“专心致志,排除一切不严格地属于事业的东西,大多数情况下也就是自己的爱和恨”。[注]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页。完全祛除固然不可能,但以此为取向和诉求,也就是不放任各种简单化的价值判断妨碍正确理解和认识客观发生的事情,总是可以做到的,也是必需的。事实也如此,就个人的价值观和政治立场而言,在社会科学家身上我们看到了太多的差别。但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一切理论、命题和概念也必须能经受事实的检验。作为科学,客观性分析同样是整个社会科学研究的基石。客观性分析意味着要基于事实判断,要用事实来说话,真理最终要靠实践来检验。所以,诸如“实证”、“中性观察”这样的字眼和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也是不能舍弃的。如同绝对真理不可能并不意味着追求绝对真理无意义一样,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完全的“价值中立”固然不可能,但“价值中立”对客观性的诉求和取向却无疑是正确的。鉴于此,费孝通说:“社会研究者在研究时不应掺入价值问题,而讨论文化价值不能不先有客观的研究资料。”[注]费孝通:《社会调查自白》,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其次,尽管研究者尽心地根据其事业或天职所设定的价值观而完成对科学的承诺,他也明白是否本真并不由个人说了算。因为资料自己不会说话,它们必须由研究者来解释。在社会科学中,研究者要想完全摆脱个人的价值和利益取向的影响是相当困难的,个人偏好和倾向往往会以不知不觉的方式对研究者的科学分析过程产生影响。

再次,韦伯的论述还使我们看到了价值观对个体而言的因人而异和对群体而言的共同拥有,这就是他将研究者的价值立场划分为科学外价值立场与科学内价值立场。前者是指研究者与常人无异的个人情感、世界观和利益倾向;后者是指研究者一旦进入科学研究领域后就要自觉遵循的科学原则和科学规范。具体来讲,社会科学研究者选定研究对象固然与个人旨趣密切相关,但一旦进入研究过程,就要停止使用任何主观的价值观念,严格以客观的、中立的态度进行观察和分析,从而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同时严格区分事实领域和价值领域、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韦伯之所以这样要求研究者,就是因为他意识到科学外的价值立场是主观生成的东西,它无法保证科学结论的客观性。如果研究者以科学外的主观偏好来调整经验现实的话,科学结论的客观性势必会遭受极大威胁。正是为了避免这种威胁,韦伯才提出了“科学内价值立场”这个概念,将“价值关联”理解为经验现实与研究者科学内价值立场的关联。换言之,韦伯提出“科学内价值立场”有两层含义:(1)研究者对个人情感、偏好和立场的超脱;(2)研究者对研究群体共同操守的移情。这样一来,韦伯的“价值中立”的本质就清楚了。实际上,韦伯的“价值中立”不是价值无涉的价值中立,而是既有价值超脱也有价值移情的价值中立。韦伯的“价值中立”是指进入研究领域后研究者对个人价值立场超脱和对科学内价值立场移情的价值中立,用以表达追求“客观有效真理”这一科学目标本身所蕴含的价值承诺。因此韦伯说,这是一种类似“科学内的禁欲主义”态度,在科学的领域里,唯有那种发自内心献身于科学的人,“才能把学者升华到他所献身的职业具有的高贵和尊严的地位”。[注]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朱红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0页。

科学仅仅在有限的情况下,才是纯粹个人孤立的活动,它一定具有经由社会化组织的特点。[注]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94页。科学内价值立场和科学外价值立场不同,它不是关于个体而是关于群体的概念,更准确地说它是关于库恩所定义的科学共同体的概念。而默顿所言的“科学的精神气质”,即为科学共同体所拥有“一套约束科学家的价值和规范的综合”[注]周晓虹:《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学术月刊》2005年第8期,第52页。,可谓是科学内价值立场在当代的表述。“这些规范用规定、禁止、偏好和许可的方式表示。它们借助于制度性价值而合法化。这些通过戒律和儆戒传达、通过赞许而加强的必不可少的规范,在不同程度上被科学家内在化了,因而形成了他的科学良知。或者用近来人们喜欢的术语说,形成了他的超我。”[注]默顿:《科学的规范结构》,《科学与哲学研究资料》1982年第4期,第121页。价值有了层次,这样价值的超脱或移情便都成为可能。而有了对科学精神的移情,又有科学共同体充当“仲裁人”和“看门人”的角色[注]默顿:《科学社会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63页。,社会科学研究就会和自然科学研究一样,发现“客观的有效真理”归根到底也是以“集体智慧”(即同行共识)的方式得以真正达成。

四、要有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两种移情

将令人烦恼的“价值”一分为二,使它分处“科学之外”和“科学之内”,既是韦伯的过人之处,又体现了他的良苦用心。与此同时,韦伯又画地为牢,对科学外价值立场却所言甚少,只有这样的一概而论,即研究者选择课题不是价值无涉的。[注]张彦:《科学价值系统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224页。“毋庸置疑,如果没有研究者的价值理念,就不会有选择材料的原则,就不会有对个体性现实的有意义的认识,就像如果没有研究者对某些文化内容之意义的信念,认识个体性的现实方面的任何工作都是绝对没有意义的一样,他的个人观念的倾向,他的灵魂之镜中的价值折射,规定着他的工作的方向”。[注]科塞: 《社会学思想名家》,石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42-244页。韦伯生动地比喻:研究者用于理解社会的社会事实,“宛如海滩上的卵石那样等待着被拣拾”,科学研究者到底会拣起哪一颗卵石,“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通过它去打量世界的精神眼镜”。[注]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然而,是不是不管什么选题都一样?或者说,不同的题材之间能不能区分出好与不好?诸如此类价值关联需要进一步展开和追问,韦伯则语焉不详。之所以有此缺憾,是因为科学外价值立场让韦伯感到头痛。他认为世界观是主观的、经常变化不定的东西,它只能给科学带来“不定性的迷雾”,使科学结论的说服力受到“残酷的折磨”。[注]帕金:《 马克斯·韦伯》,刘东等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26-27页。

然而在科学研究中,题材固然具有高度选择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题材的意义都一样,无好与不好之别。实际上,议题设置(即让什么样的问题进入视野)从来就是关系研究成败的首要问题。尤其对于社会科学研究,选题好意味着提真问题,搞真研究,找真办法。之所以要研究这个问题,之所以千方百计释疑解惑,要搞清这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不是这个问题对研究者很重要,而是这个问题关乎人类发展、人民福祉。社会科学研究的最根本目标和最重要功能是促进社会健康、持续、协调的发展,使人类生活得更美好。因此社会科学不仅应当是描述性的,而且也应当是规范性的。它不仅要尽可能客观真实地描述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如何,还要尽可能准确、合理地发掘和展示其价值和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发展的愿景提出应为之努力的理想类型。价值关联的方法决不是到了申明在社会科学中有“价值判断”的立足之地并且知道怎样对社会行动做出解释性理解就大功告成,而是还需要对有没有引领人类精神和行动的价值原则给出回答。如果科学外个人什么价值立场都一样,那么在事业或天职所设定的追求真理的要求之下,价值关联就会自己否定自己,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失去立足之地。这样一来,既然在社会科学研究中选题好与不好尤其重要,那么对科学外价值立场讨论“人文精神的地位如何以及应当如何介入”,自然就远比讨论“价值中立是否可能”来得更有意义。

笔者认为,在社会科学中,研究者超脱个人意念,必须兼备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的两种移情,才能在行动实践中实现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内在一贯性。“为科学而科学”也是行不通的。对科学外价值立场,有了人文精神的移情,研究者才会心无旁骛,根植于“文化自觉”,

把握时代脉搏,以饱含社会责任感的价值原则,仔细考量各种因素的作用并权衡利弊得失,充分考虑到自己的选择带来的可能后果,在追求效率和心怀道德之间寻求保有张力的平衡,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研究的切入点,去果敢地承担日常生活的当下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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