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郭某系某宾馆服务员,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8月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没有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对此申请人无异议,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申请人发现,自己2012年9月份的各种社会保险单位没有给缴纳。找到单位时,有关领导解释说社会保险只交到通知解除合同之时,申请人无法接受,要求单位把2012年9月份的社会保险补交上,被拒绝后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单位为其补缴一个月的各种社会保险。
申诉人:
人活到我这个岁数,真是什么事情都能遇上。这么正规的单位,竟然赖我一个小小劳动者一个月的保险,是何居心?是想告诉我单位多强大,我多弱小吗?
被诉人:
在这个事情上,双方都应该冷静客观地面对处理,不是说谁强大谁弱小的问题,而是说法律怎么规定,我们就怎么执行。无论仲裁结果如何,我们都很愿意接受。
仲裁庭: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已于2012年8月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但申请人在接到书面通知后双方还存在一个月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还在正常上班,还在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提前就把劳动者的社会保险停缴了,这不但违反了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国家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不等于说劳动关系即时解除或者终止,应当再等三十天后双方的劳动关系才能解除或者终止。
责编/王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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