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关系解读
——基于无嫉妒主义视角

2014-04-01 07:24杨洪足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帕累托税收政策福利

杨洪足

(东华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1620)

一、关于效率与公平

(一)效率与公平目标的释义

效率目标,是研究“怎样做大蛋糕”,即怎样实现总量最大化。帕累托最优是理论界公认的效率原则,即任何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一个人的情况变好同时又没有使其他人情况变坏[1]。而税收效率原则,就是政府征税时以尽量小的税收成本取得尽量大的税收收益。该原则细分为:经济效率原则和行政效率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税收应有益于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经济运行。[2]行政效率原则,指税收本身的效率,即以尽量少的税收行政成本获得尽量多的税收收入。而此两种原则符合帕累托效率时便是最有效率的。

公平有客观公平与主观公平之分。客观公平,即一些实际数据体现的公平。主观公平是指人们的心理感受上是公平的,尽管数据上存在不公平。

(二)当前主流的税收公平原则

税收公平的思想到了17世纪末才得到认真的对待。之前,由于普遍认为社会与有机体的功能十分相似,所以,政府和贵族被视作心脏,而社会地位低下的人们被认为是有机体的次要器官,纳税是其与生俱来的功能,这种等级秩序被认为是神的旨意,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所以,在税收史上这个相当漫长的时期,公平问题曾经是无须考虑的。

1.受益原则

随着等级制思想不断受到挑战,以及基于自然法则和社会契约思想的“新哲学”①的进一步传播和发展,逐渐形成了“国家契约理论”。国家提供服务来保护个人,其报酬就是税收;而个人得到保护,税收就是其支付的价格。即个人与政府间的关系被看作是与市场的交换关系,从而纳税行为不仅取决于君主的权力和偏好,而更取决于个人从政府支出中享受到的利益大小,收益多纳税也多,这便是“受益原则”。对于税基选择这一问题,衡量受益的传统指标大致有四个:财富、收入、消费和成本。但随着功利主义的兴起,受益原则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其中J.S.穆勒首屈一指。他认为受益原则有三大问题:衡量问题、人际比较问题,以及初始收入分配是否公平的问题。[3]

2.支付能力原则

上述抨击结束了受益原则在经济学家中备受宠爱的时代。穆勒的建树在于在有力地批判受益原则的基础上倡导了另一种税收公平原则:支付能力原则。[4]支付能力原则一个形象的说法就是:“不可能让刚会走路的小孩跑步快过百米世界冠军。”这意味着,税收只能是对有纳税能力的人课征,并且税额的大小应依据各自不同的纳税能力而变化。一般而言该原则又包含两层含义: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简单地说,横向公平要求对同样的人给予同样的对待;纵向公平要求对不同纳税人要区别对待,纳税能力强的人多纳,纳税能力差的人少纳。支付能力原则的支持者一致认为,应以个人的支付能力为标准衡量福利状况,并以此作为课税基础。

不管是“受益原则”还是“支付能力原则”,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判定标准过多地依靠客观指标。例如,税基选择的四大指标财富、收入、消费、成本的衡量需要依靠客观数据;支付能力原则还关注支付能力,税基选择主要参考经济实力等,都忽略了人们的主观感受。但公平在某种意义上是一种主观评价,且与人们的偏好密切相关。

二、实现效率与公平标准的税收无嫉妒主义

一般认为,公平与效率之间是存在冲突的,如图1所示,要想实现收入分配公平,代价必然是降低效率;反之,要想保证效率,就要牺牲一定公平。

图1 公平与效率的冲突

图1中,曲线TT表示效率与公平的替代关系,即要使公平程度从a增加到b,则需要效率水平由c降到d;反之,若使效率水平由d增加到c,则需要公平程度由b降到a。

图2 公平与效率的冲突

在图2中,设C点为税收前的收入分配格局,收入水平A大于B。现考虑由C点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运动到M点,实际收入分配完全平等。由于存在效率成本,实际上再分配不一定是从C到M的直线移动,可能的移动路径是CDF。虽然在F点也实现了收入分配的平等,但是可供分配的收入总额却降低了,即效率成本降低了。若不存在效率成本,从点C到M的移动,既是平均主义②的要求,也符合罗尔斯主义③与功利主义④的公平原则,但因存在效率成本,只有平均主义者认为点F 比M更公平。罗尔斯主义会选D点,而功利主义者倾向于不动。因此,效率成本一旦在再分配的过程中产生,公平的实现就会遇到难以克服的问题,即存在着效率与公平尽失的可能性。

(一)“无嫉妒标准”

公平在某种程度上实际是一种主观评价。这就导致以客观公平标准判定公平会出现一些问题,以这些客观公平指标判定主观感受的公平,必然存在“不对称”的缺陷。以支付能力原则为例,单纯依据经济实力等客观数据判定税收是否公平,可能不仅在效率上达不到帕累托最优,而且也不一定能实现公平。在社会总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原先处于优势地位的人可能认为自己利益损失太多而感觉不公平。但是若基于“无嫉妒主义”来理解公平, 就有可能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兼得。无嫉妒标准,简要说,即指一种在分配上没有任何一个人嫉妒另外一个人的境界,即对任何人i≠j,就有:U(i)≧U(j),其中i, j分别为第i,j个人被分配到的物品。可理解为个人i得到物品的效用不小于j所拥有的。即i感觉自身效用比j不小。故无嫉妒标准是主观公平的标准。

如图3所示,设X、Y代表两种产品; PP是生产可能性曲线;TT 是其切线,M为切点;CC’是“无嫉妒主义”公平曲线,且TT与 CC’平行;IA1、IA2及IB1、IB2 分别是A、B消费X、Y的无差异曲线;OCM 为消费的契约线。

图3 效率与公平的兼得

在此情况下, C点的分配状态既符合帕累托效率,也实现了公平。因为C点不仅满足帕累托最优的三个条件,同时也满足分配双方互不嫉妒,C点位于IA2与IB2的交点上,而IA2同时也是IB2以M为原点时的无差异曲线的“镜像”,因此IA2与IB2对同一个人来说满足程度相同,所以在这种分配格局中分配双方不存在相互嫉妒,因而C点的分配又是满足公平的。

(二)“无嫉妒改进”

在社会各阶层内部偏好无明显差异及社会福利增加的前提下,尽量缩小各阶层差异以降低嫉妒水平,此为“无嫉妒改进”。无嫉妒改进优于帕累托改进。例如, 假定资源在初始配置状态下社会总福利是100, A 获得60、B为40时,若嫉妒指数是福利之间的比值,即60/40=1.5;若改变此初始配置状态,使社会总福利增加到500元,且A为300、B为200时, 帕累托改进虽实现了, 但嫉妒指数仍是1.5,此时社会总效用并没有增加,甚至由于绝对数间的拉大可能使社会效用降低。如果此时把该资源配置方式再调整,即A、B都为250时, 嫉妒指数就变成 1, 既实现帕累托改进,也实现无嫉妒改进。

由于人们对征税的偏好基本是一致的,即:倾向于纳较少的税、获取多的公共服务。因此,做出无嫉妒改进就成为可能。故可以说,以无嫉妒标准作为指导来实现税收公平与提高效率是可行的。

三、政府的税收政策对嫉妒指数的影响

由上述分析可知,无嫉妒改进是以无嫉妒指数作为参考的,因此有必要分析政府的政策对无嫉妒指数的影响。

为了分析税收政策对嫉妒指数的影响,假设有相对贫困的A地和相对富裕的B地。A地人均收入为I,B地人均收入为kI;UA和UB分别是两地的福利函数; J(嫉妒指数)为福利函数的商(J=UA/UB),福利函数应包括收入、住房、社保、环境、心理等自变量[5]。为简便,假设居民福利函数只同收入相关,且UA=I,UB=kI。此时,嫉妒指数就为。我们分别用J1和J2代表地区间嫉妒指数和地区内嫉妒指数。

税收政策,具体包括调节纵向和横向分配的政策。现尝试分别从纵向政策与横向政策讨论税收对“嫉妒指数”的影响。

(一)纵向税收政策

假设A地纳税额为T,B地纳税额为kT,则地区间的嫉妒指数为:

(1)

由此可见,政府的此纵向税收政策既不会降低也不会提高地区间嫉妒指数。但如果考虑某些特殊性的专门税收,如一些行为目的税,情况可能就会不同。假设为调节收入分配,对A征收收入调节税为aT,对B征收收入调节税为bT,且aT≤bT,则地区间嫉妒指数为:

(2)

不难发现,该税收政策会提高地区间嫉妒指数。

(二)横向税收政策

对税收政策的分析可以用转移支付政策来代替,只不过税收使收入的减少与转移支付使收入的增加一样。为分析简单,在此将横向税收政策替代为横向转移支付政策来分析。

假设有相对贫困的A地和相对富裕的B地。A地和B地的人均收入分别为I、 kI;A地和B地的纳税额分别为T、kT;中央政府给予A地和B地的转移支付额分别为X、Y(X>αT,Y<αkT),总量不变意味着较富裕地区向较贫困地区的一种横向转移支付。横向转移支付后,A地和B地收入分别变成I-T+X, kI-kT+Y,而嫉妒指数就成为:

(3)

考虑长期隐形收益后的地区间嫉妒指数是:

(4)

(5)

(三)小 结

通过上述分析,有以下结论:第一,纵向的税收政策不能带来嫉妒指数的变化。但如果有一些特殊政策性措施,纵向政策将会增大嫉妒指数。第二,横向转移支付政策能降低嫉妒指数,是一种更符合无嫉妒公平的无嫉妒改进。[6]

四、政策建议

表1⑤是我国2003~2012年税收收入总额的统计。由表1可看出,我国税收效率基本可得到保证。但是,目前我国分配公平问题比较突出。公平与效率是评价一切经济与社会活动应考虑的首要问题。税收作为取得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措施,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了公平,而无嫉妒标准使得兼顾效率与公平成为可能。增加税收总量时若做到无嫉妒改进,社会各阶层福利都增大的同时也能体现公平。故无嫉妒标准相比其他公平标准来说,更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

(一)舆论引导实现无嫉妒改进

无嫉妒标准作为主观标准,是人们的一种效用比较,心理层面的感受有时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尤其在传媒如此发达的今天,人们的感受极易受媒体舆论的影响。因此,媒体应客观、理性报道和评价税收公平的事件,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并由此引导正确的政策方向。

表1 我国2003~2012年税收总额统计 (亿元)

(二)基于现实经济水平注重横向公平

由上述模型可知,增进税收的横向公平,实现无嫉妒改进更符合公平标准。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必须基于现实的经济水平,否则,税收过高会影响生产积极性从而影响效率,税收过少则起不到应有的调节作用。因而应在基于现实经济发展水平、满足财政收入的基础上才能谈公平与效率的问题。以商品税为主体税种的发展中国家应倾向于加强商品税的横向公平及税收“中性”, 并逐渐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体系并实现无嫉妒改进,以达到兼顾公平与效率。

(三)完善公平的税收体系

完善保证公平的税收制度,使人们形成合理预期可降低嫉妒水平。保证纳税人间的大致公平是我国宪法和税法的应有之意。虽然我国近几年在税收公平方面进行了多次改革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税收的公平方面仍存在问题,而税收不公平带来的社会问题仍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就必须把握好以下几方面:首先,公正的立法程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前提。其次,必须完善我国的税法体系,推进税收法治,实现社会公平。第三,促进纳税人对税收活动的监督,以发挥纳税人维护税收公平方面的作用。

(四)有差别的对待

为了实现“无嫉妒公平”指数在一区域的下降,或“无嫉妒改进”能更好地实现,政府在选择税收政策时不应 “一刀切”,而应采取 “富者多纳,穷者少纳” 这一区别对待的方针。当然这里说的区别对待是不同于纵向调节的区别对待,而是作为横向调节的一种反映,相同收入阶层税收大致相当,不同收入阶层要区别对待。因为,在征税时人们往往会产生心理预期,对不同收入阶层,人们预期收入本来就有差距,而相同阶层人们的预期往往会大致相当,这时若“一刀切”,人们在预期的指导下往往会产生大的“嫉妒指数”。但是在当前建立更合理的偏好表达机制,结合各阶层从公共产品供给中获取的利益与付出的代价,仍是一棘手之事。

注释:

①基于自然法则和社会契约思想的新哲学:这种哲学把个人看作是平等的、可以通过充分的契约自愿加入的团体的成员,而把国家统治看作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进行相互收益的谈判之后的结果.

②平均主义的公平:只有将所有的社会福利(或社会收入) 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平均地分配, 才是公平的.

③罗尔斯主义公平观:认为只有使得社会中境遇最糟的社会成员的福利状况得到改善, 才算是公平的.

④功利主义公平:把社会福利函数看作是全体社会成员个人福利函数的加总, 其目标是追求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 认为只要实现全体成员社会福利的最大化就是公平的.

⑤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年度数据整理.

参考文献:

[1]高鸿业.西方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刘宇飞.当代西方财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陈 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暨南大学财税系.财政学[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4.

[5]李国平,房 晓,葛 兴.税收公平比减税更重要[J].经济观察,2012,(2):8-10.

[6]辛 波,牛勇平,严 兵.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理论基础与政策选择——基于无嫉妒主义公平观念的角度[J].经济学动态,2011,(9):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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