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峰
(沈阳工程学院 思想政治教学与科研部,辽宁 沈阳 110136)
虚拟化狭义是指通过某种技术把一个物理实体变为若干逻辑上的对应物。虚拟化广义是指人类思维认识对实体符号化、表征化、概念化、形式化、抽象化、逻辑化、规律化、程序化的过程,形成可信息化的认识结果。虚拟化交流的意义十分重大,我们把它比作认识论领域中的二次革命;当代人类的认识不仅来源于实践,更多的是来自于虚拟化交流,而且人类借助语言符号和信息技术创造更多的思维符号空间和虚拟实境,从而推动人类认识和实践以结构性量变或优化的方式发展。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认识来源于实践,其发展经过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随着信息和符号技术的发展,认识的实践领域从现实开拓出虚拟实在,越来越少的参与现实实践活动的人,其思想发展则越来越多的依赖交流,而交流的主要方式则演变为虚拟化交流。人类最初用语言文字和逻辑概念指代现实对应物——实在,可语言在符号的帮助下独立为新的“实在王国”,将现实实在“悬置”一边。在新“实在王国”里,语言几乎可以独立发展成“理念世界”,如符号文本、规章、法律和习俗等,这正是虚拟实在的早期形式,在传统认识论里被称为意识产物或意识成果。比语言所创造的实在更实在的信息网络技术媒体式的虚拟实在借助信息符号语言系统,将声音、图像等感官信息作为虚拟化交流内容直接呈现在人面前,这又称之为虚拟技术实在。当人所创造出的虚拟实在反而成为人本身对立的产物或者控制了人自身时,虚拟化交流对实在本身就表现为异化性。
如果从认识论角度看,主客之间矛盾不仅是通过主体遵循伦理或规则来解决,还需要用交流的方式来解决。虚拟化交流如文字符号,其本质是主客体之间的沟通中介,交流主体所直接面对的首先是信息终端,其次才是交流对象,区别传统交流的不是纯粹的语言系统,而是整个信息交流系统,包括语言、符号、信息的各种媒介。在信息社会,虚拟技术的发展,为人的交流开拓了一个全新虚拟空间。依托于网络的虚拟化交流不同于物理空间的交流,是建立在人的符号化基础上并以符号为媒介的交流行为。虚拟化交流也不完全是网络交流,是几乎包括所有借助意识和信息载体的思想交流,其目的并不一定指向现实活动。这就使得虚拟技术成为交流的必然选择,而交流的效果好坏,不仅仅受主客体双方的各种因素导致,还受交流技术的选择和应用所影响,甚至,没有虚拟技术作为交流载体,主客体的思想交流都不可能实现,而虚拟技术如广播、网络、电视、文本的形式又多种多样,科学理论思想也自然借助这些虚拟技术得以有效的推广。交流也正是因为有了虚拟技术,使得主客体相融沉浸、信息共享、互动共生,但并不意味着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因虚拟中介性而不能保证认识的真实性,因虚拟是将客体特征抽象化和符号化表征,与主体更易交流,反而使得认识更加可靠和有效。
虚拟化交流的本质在于符号化,虚拟化交流超越性和异化性则是围绕符号化展开。戴森(EstherDyson)把交流主体的符号化称之谓“化名”[1],个人给自己取一个法定姓名以外的名字,以此虚拟世界里与其他虚拟主体交流,符号化的化身也具有人格特质。符号指代主体,使交流主体在虚拟化交流中摆脱了生理和身份的约束,增强了交流的自主性,丰富了交流的形式。同时,也是因为符号化,交流主体面对着人性的异化。
异化理论是马克思在论述劳动价值时提出的,后来卢卡奇的物化理论,马尔库塞的单向度理论以及哈贝马斯的交流理论,都是立足于技术对人的异化。现代科学以及建立在现代科学基础上的技术,已经创造出了一个使得人对自然的统治与社会对人的奴役并行不悖的世界。虚拟技术在提高人的生活质量时,也导致了对人的奴役。主要表现为交流主体的自主性、创造性、道德和交流形式几个方面。
1.自主性方面,虚拟化交流超越了制约传统交流自主性限制:一是交流自然主体状况的限制,如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因素的影响;二是交流社会主体状况的限制,如权力、身份、等级、资格等。这样,虚拟化交流超越传统交流的限制而使主体更加平等和自由。然而,随着虚拟化交流的发展,人们利用技术对交流者做出身份、权限等各类条件限制,从而使交流主体再次被限制,甚至为了保护特定权益而反对利用新技术将交流圈封闭起来。“人是社会关系的产物,但并不是社会关系的奴隶”[2],可在虚拟化交流技术成熟时,交流主体又被异化为社会关系的奴隶,主体性与社会化结合起来成为虚拟化交流的主要异化方式。因虚拟化交流技术性原因,交流受虚拟知识权力结构的影响。对于受过良好教育、从事知识和信息中介人或个人条件优越的人来讲,虚拟化交流会有效帮助其交流目的实现。对更多无虚拟化交流技能的主体来说,广告商业等各类附属信息常常不利于他们的自我实现。
2.在创造性方面,虚拟技术在逻辑性、处理速度和数量方面的优势,虚拟地制定各种认识方案、认识道路和过程,可以择优比较。被选择的最佳的认识方案和认识道路不是现实的复制,而是主体不间断地生发出的创造力,这创造力顽强地指向周围世界,为世界打上虚拟技术和虚拟存在的印迹,世界因此不断地转化为虚拟存在形式使虚拟存在的周围世界物化,从而在现实世界的生存。虚拟化交流为主体提供了多元的交流方式,使主体更加容易理解交流内容和对方,虚拟化交流更加自由和自主后,主体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并进行交流,并且及时反馈交流效果,从而激励主体更加积极的交流。然而,因技术、语境、认知和交流方式的不适应,可能会失去交流的愿望和能力。这也正是传统交流形式虽存在成本、经济和效率等方面的不足,但其在场性保障了交流的权威性和效果。另外,交流的多元化和选择的自主,反而使其迷失在碎片化、无主体感的交流中,主体的独特性在虚拟化交流中消失。
3.交流形式异化。所谓交流形式是指交流方式、规则和环境等交流内容的载体。人们减少了对现实人际交流的需求,成就了交流的虚拟化,是对现实的一种超越。虚拟化交流往往在信息、知识和思想方面有明显的推荐和发展作用,但在情感、精神、规范和情境方面却疏远了人,使人失去的价值认同。虚拟化交流因其间接性,交流方式更多的只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它对面对面交流中所普遍使用的表情、手势、眼神等体态语言的交流形式只能在想象中、虚拟中进行,从而阻碍人们心灵深处的情感及精神交流,造成交流的异化。甚至对网络等虚拟化交流的极端依赖将可能使人类陷入异化的深渊而不能自拔。交流虽然是自然产生的,但社会交流一旦产生,就不是任意进行的。人们在交流中逐步形成一定的交流行为规范。人之所以能构成有序和谐的社会,在社会中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制度在其中起着重大作用。虚拟化的交流因没有固定下来什么风俗习惯或规则,没有规则、法律和命令制定者,人人都可以用虚拟角色进行交流,就可能会产生“蝴蝶效应”,造成人人可危的感觉。或许人们在民享共有的精神下,主张一切免费,人人共享,并提倡价值观虚无化或多元化。
4.道德异化。虚拟化交流具有便捷性和高效性,同时又自主性、间接性和开放性,这对不成熟的交流主体来说,无疑需要公认的道德自律为前提,才能保证其交流的秩序性和安全性。人们在现实的人际交流中,道德感往往是在固定交往群中才能被固定下来,都要遵从一定的规则,如诚实、真诚、礼貌等,并相应产生一套交流礼仪和道德规范。主体的道德环境也随之具有虚拟化、波动性和间接性的特点。交流对象变动时,道德感和交流规则的权威性就被弱化。虚拟化交流不受身份、时空和社会外界的限制,充分的自由使其交流时,可能不顾及交流对象的地位、尊严之类的影响。对此,哈贝马斯指出:“任何根据道德进行判断和行动的人,都必然期待在无限的交流共同体中得到认可;任何在被认真接受的生活历史中的自我实现的人,都必然期待在无限共同体中得到承认。如果我作为一个人格获得承认,那么,我的认同,即我的自我理解,无论是作为自律行动还是作为个体存在,才能稳定下来”[3]交流主体对“我”的定位,直接由交流时的虚拟性决定。甚至,在这虚拟世界里无需关注现实身份的“我”。虚拟化交流的主体不再受他人、法律和各种程序机制约束,仅受自己的道德良知和修养约束,社会的基本运行常识或许因此而不被认可,甚至极端化理解。虚拟身份的“我”不仅印证弗洛伊德所说的“本我”,还放大或夸大了“本我”。交流主体因现实社会的压抑不仅要暴露,还要以炫耀的方式被崇尚。因而,网络围绕的道德问题也就滋生和漫延开来。
我们运用虚拟技术选择代价最小的实践来实现人的超越,把虚拟技术运用到实践,压缩时空、数字能量、高效信息等都能减少成本,提高实践效率,在现实中难以解决的问题,可以通过虚拟化交流的方法给予解决,实现人类自身超越。人通过虚拟技术优化了认知主体,从某种意义上说也让认知对象更容易被人认知,人在虚拟化的过程中不断得到提升,并超越自身。也许是基于这一考虑,虚拟技术被广泛用于各个领域,并且产生出乎预料的效果。交流主体会适应交流方式的变革,并自主分析判断交流内容,选择利于主体发展的交流形式。虚拟交流使得交流更加充分和方便,为主体创新提供大量资源和方法,从而推动哲学、科学和社会的发展。而我们现在看到的很多不合理的虚拟交流现象或道德问题也因虚拟交流的成熟趋于理性化、合理化。
参考文献:
[1] [美]埃瑟·戴森.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315~316.
[2] 肖川.主体性道德人格教育[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3] 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M].北京:译林出版社,200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