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卡,王雪寒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本质是人们内心对权利的渴望。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不仅在维护公民个人自由、权益方面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我国的法治发展同样重要。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勃发有利于公民更好的认识权利、主张权利、维护权利;有助于社会肯定个人价值,促进权利体系完善;并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进程。
权利是法的内核,没有对权利的要求,也产生不了对法的渴望。法治的核心是实现公民权利,法治国家实施人民主权,人民作为国家主人选出国家权力,终归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是“为权力而斗争”,马克思曾说“人们所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其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的形成是密切联系的,权利意识的增强导致法治观念的生长,法治观念的增长,也必将推动人们权利意识的扩张。 权利意识与法治的发展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对于我国的法治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从权利发展史看,不同于西方自下而上的权利发展,我国是学习西方,通过立法规定公民权利,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普法宣传,以确立公民的权利意识。这样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发展就呈现出自己的特点:
1.传统的局限
我国学习西方法律,却忽视自身缺乏权利意识的社会土壤。于是痛切的教训使一些人开始体会和领会到,那些完善的现代制度以及伴随而来的指导大纲,管理守则,本身是一些空的躯壳,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赋予这些制度以真正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制度、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与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
“在社会中生活的人,既是现实的人,又是传统的人,人在选择时,不论有意识或无意识,终归离不开传统。”由于漫长的封建社会,目前我国公民权利意识依然淡薄,人治色彩依然浓厚。长期人治使我国缺乏法治传统,领导者集权思想严重阻碍了权利意识发展,以至于我国很多传统排斥权利意识,无讼、厌讼教化使人们忽视自己权利。从思想上看,我国公民既是生活在现在的人,又是生活在过去的人。发展权利意识就必须结合现实,从根本上培育我国的公民。外在环境只会对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真正决定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是公民内心对权利的渴望,是公民思想的解放,这才是公民权利意识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2.现实的阻碍
一方面从公民个体看,随着社会发展以及外在环境影响,公民引发内源性权利需求。但客观因素限制了公民个人能力增长和财产积累,权利意识发展仍阻碍重重。从我国现实看,虽然个人获得了解放,但是知识、精神以及财产并没有与权利意识发展相匹配。当一位公民仍在为生活奔波,要求其大谈权利、法治,实在是强人所难。因此,在公民的权利意识内源性发展中创造良好的法治发展外部环境,维护公民权利,培育我国的公民社会,这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应有之义。
另外从国家权力看,强调义务本位,忽视公民权利。这种所谓的“法治”思维深深地影响着我国的法律实践。较为典型的就是“维稳的悖论”——某些地方的权力机关对上访人员围追堵截,以期最大程度保持社会稳定,但是结果却令人扼腕,不仅稳定没有保持,因维稳而发生的暴力冲突不断升级,维稳反而成了最不稳定的因素。国家机关的失职,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政府失信于民。而最能体现独立、公平、正义的司法部门,由于其传统的权力意识、政治思维使我国的司法机关习惯性以命令解决问题,又导致公民权利受到二次侵害,最终产生大量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只有政府形成法治思维,保障公民权利;法院形成法治思维,给予权利救济,在权利诉讼的不稳定中,我们才能看到法治的未来。
1.树立法律信仰的先决条件
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公民就不会自觉遵守法律,也不会真正实现法治国家。公民权利意识觉醒,是树立法律信仰的先决条件,权利意识的缺位导致公民对权利认知错误,对法律产生质疑。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树立法治信仰,正如某学者所说:“真正的法治必须抱定这样一个基本的生活信条:尊重生活,尊重每一个作为常人的普通百姓,惟有从常人的日常生活开始的法治,才是可能获得成功的法治;也惟有立足于常人的生活,时刻关注并最终落实于常人生活之中的法治,才是真正值得追求的法治。”
公民权利的维护需要司法机关公正裁决,政府的监督与制约需要司法机关予以保障。若没有权利意识发展,法治信仰将会失去其存在根基。权利意识的觉醒是法律信仰形成的先决条件,但法治何以可能?公民权利对权力的限制是法治建设的社会根基,司法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对法的价值的践行是法治建设的保障,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形成,它是司法机关在不断地遵守法律、践行社会基本价值观过程中,不断地在人们心中得到强化,这是法律信仰的“秘密,”也是法治的“秘密”。
2.推进法治进程的重要基础
法治的基础不仅在于国家,而且更在于社会,法治的推动者应是公民,而不单是政府,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作支撑,国家法就有可能缺乏坚实的基础,难以形成合理的、正当的秩序。
至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制趋于不断完善,但我国司法实践却不容乐观。亚里士多德指出: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法治建设不仅需要良法,更需要公民对法律的信仰。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指出:“法律必需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只有公民信仰法律,法治才能得到发展,法治文明建设才能取得不断进步。一蹴而就的民主与法治,因其不存在任何适宜其生长的土壤,往往走向了更加极端的专制。舍弃公民的权利意识而建设法治国家,无疑是缘木求鱼,舍本逐末。
如上文所说,法治发展的进路因国而异,公民权利意识发展亦具有其特点,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一方面需要公民“为权力而斗争”,另一方面需要国家给予保障。
1.发展公民权利思维
权利意识推动人们自己行使权利,将纸上的法变成现实的法,耶林说过:法是不断的努力,但这不单是国家权力的,而是所有国民的努力。真实的权利始终是个人的权利。公民作为社会个体,在权利意识发展上具有重要作用。对权利的渴望,使得他们对国家制度、政策产生不满。权利意识的觉醒就在公民对现实的不满与批判中逐步发展而来。这不仅是个人权利的发展,更是法治社会的基础性构建。
2.培育正确权利意识
纵观世界法治的实现从未有固定的进路,但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却是普遍存在的。权利意识的勃兴有助于公民形成良好权利意识,理性维权。公民的权利意识觉醒不仅包括公民理性的认识权利,还包括公民理性的反思自我;不仅要从权利认知向权利主张、权利要求发展。还要对他人以及社会权利予以尊重与维护。只有正确认识自我与他人的权利,才能正确的行使权利,推动法治的进步与发展。
1.要树立权利思维
法治不会从天而降,而来自国家和公民的价值自觉与司法实践。2011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吸引了大量公民参与讨论就充分说明,我国公民从来不缺乏权利意识,相反,正是政府工作的缺位才使得公民的权利意识在发展中受阻。国家普及法律不仅是让我们不犯法,消极守法。更是实现从感性到理性,从认知到实践,从抽象到具体的转变,让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培育理性的法治思维,正确维权;让公民参与到我国的立法、守法、护法工作中,切实体会到法律是权利的保护者,才能促进法治的不断完善。
2.要合理分配权力
权利意识增强使得公民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但仅公民自身努力还不足以发展法治,只有国家保障才能强有力的促进权利意识发展。建设法治社会,维护公民权利必须做到权力合理分配。政府工作的依法开展有利于公民权利免受侵害,同时也促进法治政府的构建。而法院在工作中则可以有效地保障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民间非政府组织的发育需要国家予以支持、引导,推动公民的自治,建设法治社会。
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虽是我国法治进程的一个阶段,却十分关键,它使公民以理性思维思考权利。公民在认知的基础上才能产生自主意识,只有当群体中的个体都明确认识到自己在宪法上是一个自主公民,而不是谁的臣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直接实践者,而不是法治治理的对象,这样的群体才能够构成一个法治化的公民社会的一部分。 公民才会在自己权益受到损害时,行使有效的方式维护,权利意识才能够得到不断发展,法治才能够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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