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
——兼论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2014-03-30 02:59阴琼琼刘伟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主村民

阴琼琼,刘伟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
——兼论农业经营方式创新

阴琼琼,刘伟

(昆明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云南昆明650500)

村民自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和完善农村社会治理的根本途径。当前,实现村民自治的主要难题在于广大农民尚缺乏主体精神和民主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培养主体精神的经济基础,通过综合农协发展农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培养农民民主意识的基本途径。

村民自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综合农协;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的历史任务,鼓励农业经营方式创新,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农民自发自觉地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1]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作为农村社会基本治理模式的村民自治制度必将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这一制度的发展必将反作用于农业经营方式的创新。研究村民自治与农村市场经济、合作经济发展之间的辩证关系,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社会治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基层政治治理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在广大农村,村民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自主决定本村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务,从而保障农村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全面进步。

(一)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发展已取得巨大成绩。首先,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确立。1980年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合寨大队果作村、罗城县冲湾村诞生了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的雏形。1982年12月,国家将村民委员会写进了新宪法的第一百一十一条,村民委员会第一次在中国以宪法的形式被规定下来。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镇政府的通知》中,对建立村委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开始起草于1984年,并在1987年的六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最终于1988年6月1日开始生效,在全国范围内试行。从1989年9月开始,村民自治的法律规范进一步具体化:先后有25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办法》,有6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1989—1998年村民自治始终处于试行阶段。直到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村民自治试行进入尾声,从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立法修订工作提上议事日程,这一年是1998年4月。同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同日公布了由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的第9号国家主席令,并于公布之日起生效。20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再次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当时农村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目前,全国有29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组织法实施办法,31个省(区、市)制定了村委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河北、广东、湖北、陕西等省还制定了村务公开工作条例。其次,纵观全国各省,村民自治组织普遍建立,村级各项规章制度也更健全,并且创造出许多可在全国推广的典型经验。在民主管理方式方面,如山东省莱西市的“莱西经验”,也就是莱西村级组织建设“三配套”经验,即以党组织建设为核心,搞好村级组织配套建设;以村民自治为基础,搞好民主政治配套建设;以集体经济为依托,搞好社会化服务配套建设。民主监督制度方面,如河北省藁城市实行于1989年的“八公开一参与一监督”制度。

(二)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村民自治目前已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不可否认现实中还存在突出的问题,广东乌坎事件就是一个集中的反映。剖析乌坎事件,可以发现当前我国村民自治制度发展中带有共性的基本矛盾。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民的文化素质、民主素质等各方面的素质都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其整体素质仍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当前,我国农村居民既有的民主素质距离实现村民自治还存在差距。村民民主意识淡薄,在缺乏民主监督和有效协商的前提下,村务管理存在专断、专制等违反民主精神的做法。

村民民主意识和民主精神并不仅仅是意识层面和精神层面的问题,它反映出村民在村民自治制度实践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及其主体性的发挥。村民自治作为一种政治形式,它体现的是农村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水平。民主意识与管理社会的能力互为表里,民主精神与社会治理方式内在统一。研究当前我国农村居民民主意识与民主精神淡薄的根源,应深入到经济基础、社会结构以及社会治理模式等问题之中,研究它的物质根源。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培养村民民主意识过程中的作用

农村经济与村民自治具有正相关的关系,村民选举的民主程度、村务决策的民主程度以及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程度都取决于农村经济发展程度的高低。而村民自治的发展水平又反作用于经济的发展,高水平的村民自治对经济的发展具有持续推进的作用。总之,农村经济的发展程度与村民自治运转的健康状况休戚相关。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塑造村民主体精神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经济将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1]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公民主体精神的培养和形成。在市场经济中,每个消费者、生产者或销售者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一个人都是市场的主体,平等自愿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政府对企业的经营策略一般不直接干预,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如何生产都由企业按照自己的营业目标,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和市场的供求情况来决定。生产和消费的独立决策有助于培养具有自主性的人格主体,而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的人正是民主发展所需要的,正是村民自治得以开展的前提。具有独立自主意识的人才将在村务治理中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之间法权关系,能积极主动表达自己的观点,捍卫自己的权利,从而对专断和专制形成制约。

反观乌坎事件,在乌坎村土地转让或买卖的事情上,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乌坎村村民理应有知情权、谈判权和议价权。但是因为市场经济的个体精神和平等原则还没能被大部分村民所熟知,村民对自己的权利不明晰、不坚定,直到村里大量土地被转卖后才“幡然醒悟”,去找村干部理论,以极端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村民形成法权意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打破了固有地域的界限,它的开放性使人从狭隘的地域中走出来,使人成为具有开阔视野的人。因为市场经济的开放性表明市场并不是封闭的,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并同世界市场联系在一起。在这样一种世界环境之下,参与其中的每一个人的视野都会变得越来越开阔。在村民自治中,村民对自身、自身与社会的关系就有了更加全面的本质的认识,这些都有利于村民政治素质的提高,从而有利于村民知政、议政和参政。

反观乌坎村,村民之所以一开始没能制止村干部私下转卖村里土地的行为,就是因为他们还没有明确集体与个人权利与义务的界限。乌坎村的村民一致认为,村干部作为村民代表有权利决定村里的大小事务。而且,没能正确认识自己与村干部在土地产权归属中所充当的角色。一旦产权模糊,就很容易出现侵权行为,买卖双方的经济活动就不能正常开展。在乌坎事件中,村干部未经村民的许可就私下转卖村里的土地,最终引起了公愤,引发了冲突。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激励村民培养民主能力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竞争性使参与者之间存在着广泛的竞争,能使人告别惰性心理,成为具有奋发进取精神的人,因为一旦懒惰且逡逾不前就会被同一领域的竞争对手乘虚而入,踢出交易市场。具有积极进取和奋发向前精神的人,是任何性质的民主政治得以产生、发展和巩固的重要条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人民群众去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管理知识,从而摆脱愚昧无知的状态,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能够造就村民的管理能力,为他们参与国家和村级事务管理创造条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我国,农民孱弱的经济状况决定了他们在政治上的“不堪一击”。解决农村社会治理难题归根到底应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充分发挥农民、农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作用,使其成为法权的主体。只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稳步前进,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三、合作化经营与农村治理现代化的关系

(一)传统家庭式经营的弊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家庭式经营的弊端越来越明显。传统家庭经营囿于一家一户的小规模生产经营,还未根本突破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实现社会化大生产。农民商品经济观念淡薄,协作式生产尚未充分发育,市场信息不畅,农民很难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生产处于盲目状态,传统的家庭式经营与市场经济已格格不入。

传统家庭式经营存在的弊端,在2009年开始的农产品的接力涨价中表现得淋漓尽致。“蒜你狠”“豆你玩”“姜你军”“糖高宗”等网络流行词也在当时“风靡一时”。农产品价格暴涨暴跌,表面上看是供给与需求的失衡,实则却是产销严重脱节带来的必然结果。广大农民总是处于农产品供需链条的最底端,由于他们仍实行传统的家庭式经营模式,很难及时获得准确的需求信息和科学的分析指导,只是凭借经验和不完整的信息碎片,决定生产的品种和数量,这种粗放的决策系统很容易导致“行情好时一哄而上,行情差时一哄而下”的局面,由此农产品频现“过山车”也就不足为怪了。

由此看来,要改变目前农村经济的不景气状况,提升农村经济的竞争力,首要解决的就是发展规模经济,提高农民的定价、议价地位,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针对此情况,最行之有效的改革办法就是转变农村经济的经营方式,变传统的家庭式经营为合作经济,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

(二)综合农协在解决村民自治困境中的作用

纵观全国,已经有诸多地区成立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并逐渐显现出它在增强农民经济实力方面的优势。在市场经济的全球大背景之下,合作经济是经济领域中的主流模式。只有合作经济才更具竞争力。特别是在农村,农民由于文化水平等方面的限制,抵御经济风险的能力很差,只有走合作化经济道路,才能及时了解市场行情,依据市场来决定农产品的生产情况。“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联结土地与市场的纽带;是联结政府与农民的桥梁;是链结和组织松散农户的链条。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化程度越高,农民利益越能得到保护,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力越强,产业结构调整越能合理化,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越快。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能缩小城乡差别,推进城乡一体化,能培育壮大工业,促进农业工业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民组织形式创新,能促进农村和管理体制改革,在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方面能发挥重要作用。”[2]村民自治问题究其根本就是经济发展落后的问题,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解决好经济基础问题,调动一切力量大力发展农村经济,从而为村民自治提供强大的物质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我国在这一问题解决方式上的勇敢探索。其中最成功的例子是山西蒲韩乡村效仿东亚地区,并结合地方特点探索出来的蒲韩乡村的综合农协。

综合农协20世纪诞生于日本,进而迅速推广到韩国和中国台湾等东亚其他地区,是集购销、信用、加工商业、农技推广、文化教育、福利事业等为一体的多类型综合服务的基层农民组织。综合农协的基本成员由专业农户和兼业农户组成,它的地域覆盖到乡镇,最重要的是它具有改善农村经济萧条现状的运行基础——互助合作。虽然东亚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在经济结构、经济发展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较之于欧美大农户组织专业农协私法社团的经验更适合中国。实践出真知,综合农协在山西永济市蒲韩乡村社区实践中取得了成功。蒲韩乡村社区已经成为拥有大宗农产品运销、有机农业种植和技术推广、农资购买和消费品购销、手工艺品生产与销售、信用合作,以及老年服务、健康服务、垃圾处理、社区教育、农耕文化等多种功能齐备的综合性的“三农”协会。这个协会做到了农民共富、利益共享、城乡合作、社区稳定有序,而这正是我国破解“三农”难题所期望的主要目标。

综合农协之所以能极大地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是由于在综合农协中,农民都处在一个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关系网络中。这样一种农协治理结构兼顾了公平与效率,以相当低的决策成本实现了以自愿为基础的集体决策。另外,由于农协处于乡镇社区,与村委会不在一个层次,与几十个村的村委打交道,东方不亮西方还亮,在竞争性的农协社区组织工作中,找到了一种能够化解与村委会之间的矛盾并得到乡、县两级政府支持的机制。[3]如果将综合农协模式推广到广东乌坎,那么乌坎事件在一定程度上也就可以避免。

现阶段我国村民自治出现困境,主要就是因为农民民主精神的缺乏。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更好地培养农民的主体意识,而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综合农协可谓“当仁不让”。

当然,除了通过综合农协大力发展农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外,还要提高农民的思想认识,改革农村的管理模式。一方面,加大对村民进行教育培训的力度。作为国家,应增加资金等投入,大力推进“送书下乡”“宽带下乡”等工程,逐渐使村民认识到争取、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从而为村民自治筑起一道坚固的监督之墙。另一方面,理顺宗族势力、“大姓”家族与村委会三者之间的关系。作为政府,应适时采取法律、行政等手段摆脱宗族势力与“大姓”家族的操纵,并完善相关法律,明确“两委”关系与职责权限。对此,黄海说:“两者的部分内容交错重叠是造成两委职权冲突的根本原因,因此,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才是解决两委紧张关系的治本之路。”[4]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旨在用程序保障村民自治,即实行细致而又公正的民主程序。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占总人口的多数。如果不解决好农民问题,社会不安定的风险就更大,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便会遥遥无期。因而,国家将“三农”问题提上了议事日程。农村工作的良好开展需要村民自治的良性运行作为保障。现阶段,我国村民自治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阻碍了农村工作的顺利进行,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农民民主精神的缺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的深入开展可以提高农民的民主精神,而推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就要实行合作式经营,综合农协便是一剂良药。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新华社,2013-11-20.

[2]何泽中.当代中国村民自治[M]//岳麓法学文库.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305-306.

[3]杨团.综合农协纵横谈(一):借鉴东亚农协经验,进行三农顶层设计[N].南方周末,2012-09-22.

[4]黄海.化解农村两委矛盾需要从制度入手[N].中国改革报,2004-09-13.

[责任编辑:李伟]

On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Modernization of Rural Social Governance——Also on the Innovation of Mode of Agricultural Operation

YIN Qiong-qiong,LIU Wei

(Faculty of Sciences,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Kunming,Yunnan 650500,China)

Under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villager autonomy is fundamental in reforming and improving the rural social governance.At present,the main factors restraining the realization of villager autonomy is that the majority of farmers are still lack of awareness of the subject and the spirit of democracy.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s economic base cultivating the spirit of the subject.Integrating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 and developing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in rural areas are basic for training farmers democratic consciousness.

villager autonomy;socialist market economy;integrated agricultural association;social administration

F323.4

A

2095-0063(2014)05-0022-04

2014-03-19

阴琼琼(1988-),女,陕西铜川人,硕士研究生,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刘伟(1976-),男,河北邯郸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马克思主义哲学及经济哲学研究。

DOI 10.13356/j.cnki.jdnu.2095-0063.2014.0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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