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发“正能量”:道德回报若干问题研究

2014-03-30 02:59周韵娴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正能量道德行为公正

周韵娴

(江苏师范大学 公共事务学部,江苏 徐州221000)

“正能量”是促使人民生活幸福,社会和谐发展的催化剂,道德回报正是激发人们道德“正能量”的精神动力。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人认为施恩不应图报,只有不求回报的道德奉献才是真正高尚的道德行为。这种观点误区使很多人在行善前顾虑重重,不敢出手相助。同时,现实生活中发生了多次好人没好报的社会事件使人们对“好人有好报”产生了诸多质疑,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发展的进程。道德回报这个问题日渐凸显在人们的视野之中,关于道德行为是否应该得到回报,道德回报有何意义,道德回报有哪些方式,以及道德机制该怎样建立和完善等已成为广大群众探讨的热点问题。

一、道德回报的内涵及意义

(一)道德回报的内涵

道德回报,是在社会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评价了善恶以后,社会、组织或个人自发自觉地对该道德主体的善行或恶行给予相应的物质、精神等奖励或惩罚。道德回报可以分为赏善和罚恶两个方面,赏善是指给那些实行善举的行为主体以物质利益上的奖励和精神上的褒扬;罚恶是指对那些施行恶行的人物质利益上的处罚和精神上的贬损[1]。它是一种特殊的道德评价和调节方式,以此来鼓励人们的道德行为并尽量避免人们的不道德行为。

道德回报能促使人们在道德行为选择中自觉自愿地趋善避恶,扬善抑恶。对道德行为的回报是对行为主体的尊重,也是社会公平公正的表现。以德治国的思想在我国日益深入发展的今天,倡导道德回报不仅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还有利于社会将来道德文明的发展。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中,道德回报是人们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获得道德权利的需要,是倡导社会公平公正的需要,更是社会道德文明发展的必然要求。打破人们的传统思想,纠正好人吃亏的错误观念,是当今社会道德发展的道路上亟待解决的大难题。

(二)道德回报的意义

道德回报在现实生活中被有意无意地忽视,在社会中形成了恶性循环的现象——履行了道德义务的有德者,得不到相应的道德回报,甚至“英雄流血又流泪”;而没有履行道德义务的无德者却占有并享受着他人的奉献成果。这些现象极大地打击了奉献者的道德积极性,严重动摇了他们的道德信仰。在“好人没好报”的现实悲剧下,面对日趋严重的道德缺失现象,维护道德回报的权利,加强道德回报的信念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道德回报有利于道德自身的发展

道德回报不仅是道德主体行为的结果,也是道德主体选择该行为的原因。只要社会对道德行为的反馈与行为主体的期许相悖,那么该行为主体的道德积极性会大打折扣。“善无善报、恶无恶报”,甚至“善有恶报,恶有善报”的社会现象将会给人们造成一种好人吃亏的假象,必然将影响道德自身的感染力、号召力,诱发人们对道德产生质疑,打击道德主体的道德积极性,甚至很大程度上造成道德信仰的缺失。

2.道德回报有利于维护道德主体的道德权利

道德的本质是牺牲、奉献,道德主体既然选择了道德奉献,就不应把获得回报作为目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道德奉献就该被无偿享有。有德者出于道德信仰去奉献他人而并不期望得到回报,但善行的不期望得到回报根本不应该成为得不到回报的借口,对道德行为给予应有的回报是对道德奉献者的尊重。“道德义务的履行者应具有‘请求报答权’,善行的崇高并不会因为施善者在事后得到荣誉和奖励而降低”[2]。在获得他人奉献成果的同时,接受者们就应当对他人的付出给予相应的回报。无论奉献者是否接受回报,他们都应享有获得回报的权利。只有道德奉献者顺利地得到应有的回报,人们才敢施德,整个社会才能有德。

3.道德回报有利于建设公正的和谐社会

和谐的社会必然是公正的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我国权威的伦理学者樊浩指出:“一个德得不相通的社会,绝对不是一个公正的社会。无论个体怎么至善,如果现实总是有德者不得,无德、缺德才得,这个社会总不是一个合理的社会,只能说是不健全的畸形社会。只有当德得相贯通,德者得也,以德获得时,社会才具有基本的合理性与公正性。”[3]358一个公正的社会必定是赏罚分明的社会,要做到赏罚分明就得建立一个完善的道德回报机制,这样才能不断促进道德文明的健康发展。当今的社会现状显示了迫切建立合理的道德回报机制的需求,适当奖赏道德奉献者,严厉惩治不良的道德风气,制止出现好人吃亏的道德悲剧。

二、倡导道德回报的主要措施

(一)建立完善的道德奖惩机制

在我国倡导以德治国的前提下,要使道德回报符合社会主义提倡的道德文明精神,就必须要进行有效的道德控制,建立起完善的道德赏罚机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社会才能形成善善相生的道德氛围。

1.评价公正的社会机制

善恶是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一般来说,所谓善,就是指符合一定社会、阶级或集团道德原则、规范的行为或品质;所谓恶,就是指违背一定社会、阶级或集团道德原则、规范的行为或品质[4]407。对道德主体的行为进行善恶的判断,必须要通过一个公正的评价机制。只有公正的评价道德行为的善恶,才能促使人们不断向善,起到明显的激励效果。如果我们善恶不分,甚至善恶颠倒地评价,那么这个机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根本发挥不了抑制恶念、抨击恶行的作用。

2.合理奖惩的社会机制

在一个公正有序的社会制度下,善行不仅是高尚的,也是有价值的。善行不但能获得荣誉,还能得到名利;恶行不仅会失去名誉,也将损失利益。越是向善的行为,往往付出的代价越高,而代价越高,人们就越会犹豫不决,这样便阻碍了人们向善的行为。这时,社会就更应该加强建立有法律效力的道德赏善机制,以确保切实有效的奖励德行、标榜义举。对奉献者的善举给予鼓励,使他们得到保障和补偿,打消行善的后顾之忧。另外,在法律上加强对败德者的惩罚力度,利用舆论严厉谴责无德者,是完善道德回报机制的必要补充。如对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不正当竞争的做法严惩不贷,实则就是对货真价实、诚实守信等公平竞争的有力扶持;对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腐败行径的揭发惩处,就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积极肯定。

总之,我国社会应争取建立“德福一致”的道德奖惩机制。这个社会机制要使社会成员清楚地意识到——善行是获得自身正当利益的基本途径,它不仅可以带来良心的慰藉、尊严的人格和社会的赞赏,也可以借此来创造美好生活的基本条件[5]。凭借这个公正合理的机制,既引导人们不断向善的道德动机,又能激发人们无私奉献的道德行为,促使全社会形成趋善避恶的道德环境。

(二)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

道德行为是行为主体自主选择,完全出于自愿的奉献行为,这是全民道德素质的标准体现。我们可以试图从外在政府政策的引导、自我内心修养的提升等这些道德教育的渠道来提升全民的道德素质,激励更多人献出爱心,为他人服务,为社会多作贡献。

1.激发全民的奉献精神

群众的道德奉献精神是可以通过政府来引导激发出来的,通过相关的道德评价机制,将个人的就业前途与道德素质挂钩,使道德素质也能够成为个人的有效竞争力。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定期统计和总结道德回报的基本情况,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赏善罚恶”的典型事件,利用网络建立专门播报道德回报事件的主页,使大众进一步认识到道德回报的现实价值,使道德回报相关机制的实施得到更广泛的群众支持。通过政府的鼓励支持,让人们意识到“善行是不会吃亏,恶行是要付出代价的”,促使人们积极自愿地去理解道德,选择道德,追求道德,变“被动道德”为“主动道德”[6],提高道德教育的效果。

2.培养全民的感恩意识

“感恩”指对那些在物质或精神上给予我们帮助的人或事心存感激,并试图报答恩情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行为。“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投之以桃,报之以李”等这些古代谚语充分说明了受恩必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施恩不望报”是施恩者的美德,“知恩不报”是受恩惠者的无耻[7]。在培养感恩意识时,应当注重家庭、社区、社会团体等这些隐性机构的影响,呼吁大众心怀感激,感恩需要身体力行。藉此来扩大和深化道德回报教育的范围,广泛树立受恩必报的道德观念,普遍形成感恩回报的道德意识。

3.树立正确的道德回报观

道德的本质并不是要任何人都去做损已利人的重大牺牲,而是自己力所能及地做无损于己却有利于人的好事[8]。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我们过分夸大了“毫不利己,专门利人”这种要求“圣人”的道德高标。但道德回报作为公民的道德标准,应该是多数人能够遵守的道德行为。道德回报是把对“圣人”的道德标准降到常人的道德水平,减少奉献对道德主体造成的损失,它使每一个富有正义感、拥有同情心的公民都可以成为有德之人。倡导树立正确的道德回报观,摒弃不合理的道德意识,矫正错误的道德行为,让大众对道德回报的相关问题的认识更加理性,形成知恩图报的生活态度。在正确道德回报观的激励下,人们自觉自愿地扬善抑恶,公民的道德素质得到有效提升。

(三)推动道德回报方式的多样化

物质基础是所有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与重要保证。社会个体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道德回报,道德回报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可以是物质回报,可以是精神回报,可以是发展机会,也可以是社会地位。对于奉献者的善行,可以为奉献者设立有关的基金奖励制度,如提高他们的工资、奖金、福利或津贴等。并运用大众传播媒介来宣扬奉献者的好人好事,为行善者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此外,还可以给他们提供更多个人的发展机会。如继续深造的学习机会,晋职升迁的工作机会等。在选拔人才时,应该注重优先考虑有德之人,把是否具备德性列入考核标准中,尽量录取德才兼备的有能力者。对于败德者的恶行,就应该严惩不贷,如针对他们的不道德行为处以相应的罚款、降低工资、削减奖金、减少福利或扣除津贴等。同时也要通过社会媒体来揭露行恶者的不道德行为,让败德者彻底的名誉扫地。同时,败德者的失德行径应该在个人档案中有明确的记录,这些记录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本人的就业或工作岗位。不同的方式有着不同的特性,发挥着各自的作用,我们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去选择适当合理的回报方式[9]。无论采用什么样的回报方式,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让人们在“德得相通”的道德环境中,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履行道德义务,感受到成为有德者的快乐幸福,推动社会良善风尚的形成。

总而言之,一个公正有序的社会环境,既需要整个社会加强对道德奉献者的有效回报,使有德者的道德权利得到兑现,也需要社会个体自主自觉地履行道德义务,自愿为社会或他人做出贡献。社会越是回报个人的奉献,个人就越自愿为社会贡献;个人越自愿履行道德义务,社会就越有可能为个人提供权力保障[10]。如此,人们的“正能量”就得到了大量激发,积极创造“正能量”、传递“正能量”、发扬“正能量”,促使道德风尚的良性循环,加强社会成员的凝聚力,使有德者焕发出持久恒常的道德魅力。

[1]易钢.道德回报理论初探[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04(4).

[2]周蓉.道德权利初探[J].许昌学院学报,2003(4).

[3]樊浩.伦理精神的价值生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4]陈延斌,任越.新伦理学[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

[5]庄三舵:论道德回报[J].云南社会科学,2005(6).

[6]戚务念,郑光才.论道德回报及其对学校德育的启示[J].教育学术月刊,2008(12).

[7]邹银凤,李爱民.论道德回报的社会意义[J].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4).

[8]孙忠利.道德回报探析[J].东岳论丛,2011(1).

[9]黄雁玲.浅议道德回报的原则与方式[J].社科纵横,2009(3).

[10]葛晨虹.建立道德奉献与道德回报机制[J].道德与文明,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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