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谣言传播及其治理机制创新

2014-03-29 19:00:04陶国根
地方治理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群体性谣言

陶国根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公共管理学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3)

群体性事件中的网络谣言传播及其治理机制创新

陶国根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 公共管理学教研部,江西 南昌 330003)

伴随着互联网产业以及信息产业的不断创新,网络谣言的发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给网络谣言的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网络谣言几乎与群体性事件如影随形,贯穿于群体性事件的全过程,对群体性事件爆发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如何有效治理网络谣言,已经成为当前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创新网络谣言治理机制,实现网络谣言的有效治理,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构建网络谣言治理机制,即建立健全以全面协调为特征的综合网络谣言治理机制、建立健全以谣言调控为核心的全程网络谣言治理机制和建立健全以法律规制为基础的长效网络谣言治理机制。

群体性事件;网络谣言;治理机制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遍应用,谣言的传播不再局限于口口相传,而是更多地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其传播范围和传播速度都得到了大大的扩展。近些年来,网络谣言愈演愈烈,逐渐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威胁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如何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实现网络谣言的有效治理,已经成为摆在政府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阶段我国网络谣言的特点和发展态势

网络谣言是通过网络传播的谣言。网络谣言作为谣言的一种,并未脱离谣言的基本特点。之所以称其为“网络谣言”,是因为其发布及主要传播过程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与互联网时代之前的谣言相比,它的传播范围更广泛,网络谣言一旦兴起,往往会在极短的时间内弄得人尽皆知,出现了跨国、跨洲、跨语言和种族的超大规模传播现象;它的传播速度更迅速,可以在几小时甚至几分钟之内传遍全世界,可以一夜之间到达全球互联网用户;它的传播方式、途径更多、更复杂。除网络社区、聊天室、帖吧、即时通讯工具等之外,网络谣言还可借助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传播方式,借助有线网络与无线网络进行传播,此外,还出现了网络谣言与口头传播和传统媒体传播交错互动的现象。基于网络覆盖范围的全球性、传播方式的自由性,凭借网络进行传播的网络谣言所产生的负面作用也越来越大,并逐渐成为引发社会动荡、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近年来,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以及信息产业的不断创新,网络谣言的发展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具体而言,现阶段我国网络谣言的发展态势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一)网络谣言的受众数量猛增。据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调查显示,2000年初,全球网民数量只有2.5亿,手机用户也只有5亿。10余年间,全球手机用户和网民数量都出现了快速增长。截至2011年底,全球网民数量超过了22.7亿,手机用户也突破了59亿,这意味着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人是网民。我国作为全球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目前拥有约5.13亿的网民,同时拥有近10亿的手机用户。并且我国的微博用户数量目前已经突破3亿。这些数字的背后都显示出了网民数量的惊人变化,为网络谣言的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因为网民数量的激增一方面预示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另一方面表明,网络谣言的传播者和受众人群开始变得庞大,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些网民都会成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者”、“传播者”或“受害者”。这是网络谣言伴随着网民增多所呈现的新的态势。

(二)网络谣言在数量上呈爆发式增长。网络谣言并不是一个新生现象,在互联网发展初期就曾出现过网络谣言,但由于当时互联网还是个小众媒体,普及率很低,大多数政府部门和传统媒体没有自己的网站,商业门户网站的社会影响也很微弱。网络谣言基本上处于自生自灭的状态,未形成大范围的传播,也未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近年以来,特别是2009年“艾滋女事件”发生之后,网络谣言开始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趋势,“谣言满天飞”的现象逐渐显现,伴随着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新兴网络平台的全面应用,网络谣言的传播更是“如虎添翼”。现在,几乎每天都会发生几起甚至多起网络谣言事件。据统计,仅2011年9月至2011年11月三个月之内就发生了上百起网络谣言事件,包括“云南玉溪要发生8.6级大地震”、“金庸在香港圣玛利亚医院去世”、“歼-10B战机试飞坠毁”、“少林寺方丈释永信包养女大学生”、“新疆艾滋病人通过滴血食物传播艾滋病”、“海师支教女大学生被灌醉轮奸”等等。网络谣言的频繁发生,要求我们必须拿出行之有效的措施,以遏制网络谣言的肆无忌惮。

(三)网络谣言的内容指向由个体转向公共领域。网络谣言数量激增的同时,在内容指向方面也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纵观近十年发生的网络谣言事件,可以看出,在“艾滋女谣言事件”之前的网络谣言大多指向于特定个人,谣言制造者的动机也主要是出于个人报复、私人恩怨等,具有对象明确、受众范围小的特点。但是近期发生的网络谣言事件显示,网络谣言的内容所针对的对象并不再仅仅限于个人,而是由个人转向了公共领域,其内容直接指向不特定的群体,同时还包括整个社会的安全秩序、经济秩序甚至是政府和国家。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已经开始利用网络谣言引发全国性的关注,造成大范围的公共事件,对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产生了更为紧迫的威胁。正如一些学者所言,网络谣言在今天已经成为触发某些公共事件以致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1]

(四)微博成为网络谣言传播的新型载体。2009年9月我国新浪网率先推出新浪微博产品,并于2010年全面爆发,截至目前,新浪微博注册用户已经超过了3亿。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建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2011年5月,一位微博用户发表了题为“涂避孕药的黄瓜,你敢吃吗?”的微博,在8小时内即被转发上万次,由此可见微博强大的影响力。毫不夸张地说,微博已经带领人们进入了一个全新的传播时代。目前出现的一些重大案件,最初的消息源大多都是通过微博来“爆料”,这也使得微博成为一个鱼龙混杂的信息平台。当信息发布“随手即来”,网络谣言的肆虐在微博中犹如获得了新生。从技术手段来讲,微博平台突破了以往传统媒体的线性传播和网络媒体的网状传播,形成了独特的链状、环状、树状的对话结构,从而为谣言的迅速传播、聚合和裂变带来了可能。可以说,微博的出现使网络谣言制造者变得越来越猖狂,借助微博平台,网络谣言的发布在几秒钟就可以完成,并且有可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影响力。微博平台的运用可以说是网络谣言近年发展的最大变化,这也给网络谣言的治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

二、网络谣言与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关联性

网络谣言几乎与群体性事件如影随形,贯穿于群体性事件的全过程,它往往先于群体性事件的爆发而产生,但却常常在群体性事件平息之后才销声匿迹,对群体性事件的孕育、发生、演变甚至结束都起着重要的影响。网络谣言的蔓延特别是涉及范围很广的恶意网络谣言,极易导致社会恐慌,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一)网络谣言孕育于群体性事件的潜伏期。群体性事件的潜伏期也正是网络谣言的孕育期,二者之间具有良好的契合性。通过对近年来一些典型群体性事件的分析就可以发现,几乎在很多群体性事件发生前的一段时间,我们总能在互联网上看到对政府不满的闲言碎语,这种闲言碎语往往采取谣言的形式,通过论坛、微博等媒介散布对政府的蔑视、贬低,或是对某些政府行为进行谴责。例如,重庆万州事件发生前,有网络谣言称“打人者是公务员”;贵州瓮安事件发生前,“李树芬是被奸杀后投入河中”,“元凶是县委书记的亲侄女”等谣言甚嚣网络;湖北石首事件发生前,有网络谣言称,“死者是在知晓当地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夫人同永隆大酒店老板走私贩卖毒品后被害的”。网络谣言本身虽不直接导致暴力和冲突,但加剧了社会的紧张气氛。一般而言,只要网络谣言肆虐传播,超出了正常范围,或是网络谣言的恶毒程度变得更加严重,我们就可以把它看成是一场群体性事件即将爆发的前兆。网络谣言既然可以作为群体性事件的前兆,也就是说网络谣言有可能成为一种警告,提醒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积极果断地采取措施去控制受到挑唆的人群,防止他们走上偏激、敌对、失控的道路。

(二)网络谣言使群体性事件提前进入爆发期。群体性事件由潜伏期到爆发期有一个时间过程,而网络谣言毋庸置疑加速了这一过程,使群体性事件提前进入爆发期。网络谣言形成后,倘若没有权威机构进行辟谣,就进入了传播阶段,所有参与传播的网民都可以视为网络谣言的传播者。在传播过程中,每个人都将根据自己的需要对它加以润色与修正,谣言就会从完全模糊和空洞的描写状态,逐步变得清晰和有形,被具体化和细节化。此时,执政当局任何不当的行为都可能被放大,成为炸药桶,并在网络谣言的点燃下发生爆炸,致使群体性事件提前爆发。“通常,尽管不是一成不变的,点燃火药桶的火星就是具有煽动性的谣言本身”[2](P142)。在瓮安事件和石首事件中,就是网络谣言点燃了两场群体性事件的集中爆发。网络谣言使当地群众长期以来积压在心中对政府的不满和怨恨爆发出来,随后他们采取了集体行动。在较短的时间内,数万群众聚集在一起,阻碍交通,围观起哄,并引发了打砸抢烧行为,导致价值数百万的财产遭到损坏。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群体性事件的爆发从表面上看似偶然,但实际上它是群众长期以来对当地政府的不满情绪所引发的,他们在网络谣言的激发下,采取了群体行动,最终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网络谣言使群体性事件高潮期的烈度加剧。从未有一场暴乱的发生不带有谣言的鼓动、伴随和对激烈程度的激化。[2](P141)对于普通群众而言,谣言是一个神秘的、甚至是不可思议的现象,它迷惑人,征服人,引诱人,激励人。人们一旦相信网络谣言,介入网络谣言传播,就会立刻变成谣言集体行动中的群氓,被网络谣言征服、迷惑和淹没。然而,“群体不善推理,却急于采取行动”[3](P37),在某些煽动者的鼓动之下变得冲动、急躁,缺乏理性,没有判断力,变得疯狂。在他们没有被网络谣言迷惑之前,他们非常理智,知道不能焚烧财物或阻挡交通,即便受到某种诱惑,他们也能够理性地抵制或拒绝这种诱惑。但是公众一旦被网络谣言征服,谣言将赋予他们一种神秘而特殊的力量,这种力量足以促使他们产生烧、杀、劫、掠的念头,并且会立即屈服于这种引诱,甚至他们根本无法意识到自己到底在做什么,迷失自我。这种引诱会让他们在不考虑后果的情况下阻断交通、攻击政府、抢夺财物。所以,疯狂的谣言差不多就是暴力的口头伴奏[4],谣言加剧了群体性事件的破坏性程度。而当网络谣言达到这种程度的时候,政府部门就几乎难以控制局势。

(四)网络谣言终结于群体性事件的消退期。伴随着群体性事件的终结,各种网络谣言也逐渐平息。卡普费雷说:“谣言是某种背景的见证,如果这种背景发生了变化,谣言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将立即停止流传。因为谣言失去了合理性。”因此,所有的谣言都是注定要消亡的,“事实上,在谣言终结时没有任何魔术。这种终结是结构性的,从一开始就注定了:谣言边活着,边衰竭。谣言自己制造了使自己消亡的动力”[5](P113)。群体性事件被平息以后,执政当局必将通过各种主流媒体,揭示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让事实真相大白于天下,这样人们就可以通过正式的官方渠道获取自己想要了解的所有信息,紧接其后,谣言这块巨大的集体口香糖,就会渐渐失去味道,被公众所唾弃。在事实真相大白的那一刻,也就是网络谣言的终结时。事实真相揭示以后,人们就失去了对网络谣言的兴趣,不传播网络谣言,不再相信它,他们相信事实与真相,那些曾经被人们津津乐道并广泛传播的网络谣言再也没有谈论的价值。

三、创新网络谣言治理机制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有效策略

网络谣言与群体性事件的内在关联性及我国网络谣言的发展态势表明,防范和治理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环境已是迫在眉睫。然而,网络谣言治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构建网络谣言治理机制。

(一)建立健全以全面协调为特征的综合网络谣言治理机制。在一个谣言传播主体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中,谣言治理主体也必定是一个多元复合的系统。一般而言,当代中国的谣言治理主体系统主要由三类主体构成,即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的社会组织和意见领袖。任何一次辟谣行动的成功与否、效果好坏,不仅取决于系统中各类主体自身能力发挥的状况,也取决于各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不同主体之间能否形成多层次的联动,能否在具体的网络谣言治理过程中形成和谐默契,关键在于能否明确各自的角色定位和建立起科学的行动协调机制。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宣传、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部门无疑处于绝对强势地位,因而必然在网络谣言治理格局中扮演主导角色,并在行动协调中起主导作用。新闻媒体是公众意见汇集的场所,是形成舆论和表现舆论的重要平台,新闻媒体因其权威性和公共性特点,比较容易获得公众的信任和认同,故而新闻媒体天然地具有进行的主体优势。政府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介在网络辟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增强新闻媒体重视网络辟谣工作的积极性、自觉性和能动性。有关社会组织和意见领袖在网络谣言治理格局中处于辅助地位,这类主体在网络辟谣工作中的优势是比政府和新闻媒体更贴近网络谣言的主体,甚至还有可能就是网络谣言主体的一部分,更易于对网络谣言主体产生直接的作用,因此,在网络谣言治理主体系统中,政府和新闻媒体在网络辟谣的战略布局中应当充分考虑到相关社会组织和意见领袖的存在,并将其有机地纳入引导的行动过程,发挥他们的功能作用。

(二)建立健全以谣言调控为核心的全程网络谣言治理机制。网络谣言治理不仅是全方位的,而且是全过程的。网络谣言治理不是一种事后控制行为,应该覆盖谣言酝酿、谣言发展、谣言爆发、谣言激化、谣言影响、谣言衰退等谣言产生发展的全过程,要坚持以人为本,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以谣言调控为核心的全程网络谣言治理机制。首先,构建网络谣言跟踪监控系统。构建网络谣言跟踪监控系统是建立和完善网络谣言治理机制的前提和基础。构建网络谣言跟踪监控系统必须建立网络谣言信息调研网络,并指派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网络谣言监控队伍,负责对网络谣言开展日常监测和重点网站、重点论坛的实时巡查,对网络谣言进行汇总、登记和总结,对网上出现的重大谣言动向,要及时向领导报送和反馈,为做好网络谣言治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其次,构建网络谣言研判评估系统。网络谣言研判评估系统是网络谣言治理机制的关键环节,在搜集到网络谣言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召开网络谣言研判评估例会,准确查找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认真核实网络谣言反映的问题,对网络谣言走向作出正确的判断,对网络谣言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客观、全面评估,及时发现危机的苗头,提前通知各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最后,构建网络谣言应对处置系统。网络谣言应对处置系统是网络谣言治理机制的核心部分,要注意应对处置网络谣言不可沉迷于“堵”,“疏”或许是更好的治理方案。“堵”不仅不利于网络谣言的控制,甚至会加速网络谣言的传播,使事态进一步恶化。“疏”即是政府在搜集掌握网络谣言,并对其进行分析研判之后,组织专业人员,依托网络的互动功能,采取发帖、跟帖、评论等方式与网民在线交流,对网民提出的问题作出有效解答,对网络上出现的谣言进行有效辟谣。

(三)建立健全以法律规制为基础的长效网络谣言治理机制。网络谣言治理法治化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只有法治化管理才是根本的可持续的长远管理。首先,完善相应的网络法律法规政策。网络的虚拟性及相关法律创立的滞后性,刺激了一些网络谣言制造者、传播者的侥幸心理,他们“肆意制造谣言,误导网民,祸害网络”。因此,在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前提下,必须厘清言论自由与造谣中伤的界限、言论自由与侵犯他人隐私的界限、虚拟空间与现实生活法律责任的界限,完善法律对网络谣言民事、行政、刑事等配套的规范,使对网络谣言的界定,对编造、传播谣言行为的界定及相应法律责任的判断有法可据;其次,依法推动政府信息公开,铲除网络谣言滋生的土壤。网络谣言能够形成并迅速扩散,在于人们无法从正式渠道获取其所关心对象的真实信息,要想有效控制网络谣言的扩散,就必须快速及时地公开事件真相,使人们更加及时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政府作为公共信息最大的拥有者和控制者,应该第一时间通过各种渠道积极主动公开信息,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这样不仅可以对信息的相对选择发布,还可以争取公众的理解与支持;最后,严格执法,打击恶意制造和传播网络谣言行为。法律的威严在于“法之必行”,要将依法打击、整治网络谣言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工作、常态任务来抓。目前对网络造谣事件,进入法律程序的太少,有些处理太轻,不少都是承认错误、批评教育即了事,依法惩治的少,逍遥法外的多,使得造谣者“违法成本”太低,威慑力不够。因此,政府要严格执法,对公民、尤其是电信和网络运营商制造、助长或漠视网络谣言以牟利的,要坚决予以严惩。

[1]李宗桂.网络时代谣言传播的特点及其危害[J].人民论坛,2010,(2).

[2][美]奥尔波特等.谣言心理学[M].刘水平等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

[3][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M].冯克利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

[4]黄毅峰.谣言传播与社会冲突的内在逻辑[J].理论与现代化,2010,(3).

[5]邹建华.突发事件舆论引导策略:政府媒体危机公关案例回放与点评[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王 飞

C912.63

A

1008-6463(2014)01-0016-04

2013-11-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社会群体性事件中非直接利益主体的行动逻辑及调控机制研究”(10CSH041)。

陶国根(1982-),男,江西南昌人,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公共管理学教研部讲师,研究方向为社会冲突与民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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