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丹
(中共大连市委党校 法学教研部,辽宁 大连 116013)
1971年,美国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在波士顿大学演讲时说:“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也易于变为狂信……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所谓法治信仰,是指维护法律权威,对法忠诚,从内心对法治精神和法治理想的认同与归依,它是人们内心深处产生的巨大力量和人们前行的指路明灯。
法治值得信仰。法治追求法律至上、良法之治和程序正义的理念与目标,是身处不同国家的人们对建设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社会的共同想象;法治作为一种刚性稳定的社会治理模式,创造公开、透明、规范的环境,为一国经济发展提供重要的制度保证;法治作为全体法律人热爱的一项事业,始终执着于在立法上摆脱恶法,司法上日趋独立,法学研究上摆脱终日空谈而转向务实并进。法治信仰不是单纯的信仰某部法律、某个法条、某位法官、某个有社会影响的案例,而是信仰法治追求的信念与理想,信仰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以及实现法治是所有法律人毕其一生追求的伟大事业。
实现法治信仰,首先应从立法入手。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我国从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始,就从政策性改革全面进入到制度性改革的阶段。法治作为隐含在深化改革背后的主线,成为贯穿改革的主要逻辑,政府适当退出市场,法治就得及时跟进,我国仅2014年6月前生效的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就有十几部之多。三中全会提出“一手抓深化改革,一手抓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让法治建设与改革步伐无缝对接,坚决禁止突破法治进行改革的政治思维,也不倡导未经授权就冒进抢跑的先行思维。“经者,道之常也;权者,道之变也。”持经达权,乃经权之道。改革必须法律先行,但法律也不能僵化教条,可根据改革决策作适当调整,最终实现法治理想与改革逻辑完美结合。
周强在司法系统工作会议上指出:坚定法治信仰,忠于宪法和法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以推进法治建设为己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良好的法治环境……要让人民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建设法治,就必须“让人民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的“公平正义”必须是符合主流价值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平正义,因为只有这种正义才是值得全民信仰的。
我们以“彭宇案”“李凯强案”和“布鲁塞尔案”作一对比:南京“彭宇案”和紧随其后的“李凯强案”两起案件看似保护了弱者的权益,但即便是当年处理案件的法官可能都不会想到,两案竟会持续发酵多年,使“摔倒老人不能扶”成为一种社会风气。而与此相对,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的“布鲁塞尔案件”却做出抢劫的男子无罪的判决。判决书中这样写道:我宁愿看到下一个抢劫犯拯救了一个生命,也不愿看见奉公守法的无罪者对于他人所受的苦难视而不见!从表面上看,今天法庭不仅仅是单纯的赦免了一个抢劫犯,更深远的,是对救死扶伤的鼓励,是对整个社会保持良好风气的促进传承。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一个偏离了主流价值观的司法判决几乎可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而舍弃个案公平,始终不渝的追求法治整体理性,对实现全社会主流价值又有多么巨大的推动作用。因此,要实现法治信仰,必须侧重长远利益,法治的利益不能只看一次,而是要看未来的很多次,法治追求的目标是长远的目标,一国的司法也需要有长远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要让老百姓信仰法治,执法者需要率先垂范,严格执法、刚正不阿,按照“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约束权力、规范行为。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涵就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在全社会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建设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
在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执法者尤其注意要实现“切蛋糕的正义”。美国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两个饥饿的人分蛋糕”的命题。在切蛋糕和分蛋糕过程中,人人都想拿大块蛋糕,如果切蛋糕者先拿蛋糕,他必然切得一块最大蛋糕给自己,但如果让切蛋糕者最后拿蛋糕,他就必须切得平均,才能避免他最后拿到最小那块,这就是切蛋糕者应最后拿蛋糕的“切蛋糕的正义”,即程序正义。它要求首先,制定规则,约束切蛋糕者;其次,规范程序,把蛋糕平均分给每个人;再次,确立程序正义,切蛋糕者须最后拿蛋糕。
政府官员和执法者作为“切蛋糕者”和“分蛋糕者”,一定要牢固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模范遵守规则,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并依法接受监督。公正的程序会产生巨大的力量,可以让所有参与该程序的人,无条件地接受这个程序所产生的结果,促进实现全民法治信仰。
四中全会 《决定》指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法在社会中无处不在,它为人们提供行为规则,这些行为规则有些已经融入人们的生活,成为已经习惯了的规则。可能有些规则平时用不到,但当发生问题时就是需要的,还有很多情况是只有在违反规则的时候,人们才能意识到法的存在。法治规则有很多其他规则不具备的好处。首先,法治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公民财产;其次,法治使行为可以预测,作出符合法律逻辑的是非判断;第三,法治是社会各阶层博弈的结果,是社会共同遵守的契约,可以定纷止争,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行。要让无处不在、时刻需要的法形成一股力量,让衡平如水、可管理性的法之精神渗透到社会各个角落,让法治点点之星火形成熊熊之烈火燎原中国,就需要建设一个全民守法的法治社会,让法治内化为每个公民内心巨大的力量支撑,最终成为坚定不移的信仰。
总之,法治是一种理念和目标,是一种社会治理模式,是全体法律人和全社会追求的一个理想。只要人们从心底尊重法律、忠诚于法律,消除对权力和金钱的崇拜,法律就会获得它应有的权威和尊严,法治也将不再是听起来很美、实现起来很难的空中楼阁,而是人们看得见、摸得着的未来。
[1]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