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占元(科社教研部讲师):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相继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决策,“三个全面”紧密联系,相互促进,统一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之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奋斗目标,全面深化改革为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路径支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则为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方略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两者相互推进,相互保障,全面深化改革需要通过法治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通过规范改革增强改革的效用,减轻改革的冲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靠深化改革提高治理水平,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和党的领导等多个方面,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期待,通过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法治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三个全面,一个是目标指引,两个是双轮驱动,共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发展。
刘 涛(科社教研部讲师):全面深化改革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涵盖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等各领域各方面,是党治国理政推进国家建设各项事业的高度浓缩,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处于核心地位。依法治国战略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是基本性的。也就是说,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战略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也是保障性的。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划定基本轨道和提供法治保障方面是为全面深化改革服务。
周 欣(中山区委党校校委委员):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体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王志强(党史党建教研部讲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这一论断进一步丰富了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内涵,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二是,党的各级组织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明晰各自的角色定位。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党组织要领导和监督本单位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三是,党员干部要在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过程中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各级领导干部要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李崇峰(图书馆馆长):法治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受法律约束和保护。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须规制政府权力,释放市场活力。在法治的市场经济中,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不仅要拿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该怎么管市场,“法定责任必须为”;而且要按照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就是要划定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让“看得见的手”依法行事、受到约束。同时,要根据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积极探索和市场投资“负面清单制度”,让“看不见的手”在规范发展中迸发更持久活力。
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必须完善市场规则,培养契约精神。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经济主体都追求利润最大化,每一个个人都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弥补市场失灵的缺陷,就要以法治立规矩、建秩序。要完善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让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能碰触法律底线,要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要树立诚信、守约意识,培养市场主体的契约精神。
丁玉海(法学教研部副教授):按照四中全会要求,应着重从三个方面把握改革的着力点和深化度。一是从行政执法主体角度而言,整合执法主体,推行大部门体制。如此一来,多头执法之间的权责交叉以及由此而来的摩擦、冲突可以内化到一个部门之中,能够有效降低协调成本和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二是从行政执法权责角度而言,相对集中执法权,实行功能性权责配置机制。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其他行政执法权,如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同时,尝试改变当前结构性权责配置机制,实行功能性权责配置机制,即由一个执法部门统一行使对某一领域的全部执法权责。三是从法律制度建设角度而言,在确保综合执法改革“于法有据”的基础上,及时通过多头执法领域里法律的立、改、废、释,消除执法权责法律上的冲突,从而全面、彻底地解决多头执法问题。
张爱军(公共与社会管理教研部教授):社会治理法治化,我们可以从五个方面理解和把握。一是社会治理要通过法治途径治理。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社会利益的表达,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决定》要求要通过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机制建设,确保公众能够有序参与的立法过程中,凝聚改革共识,这为社会治理打下坚实的法治基础。加强在互联网立法、社区矫治立法、社会组织立法、企业社会责任立法,以及社会诚信建设、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法律法规建设,这必将推动社会治理沿着法治化的轨道前行。二是把多元共治理念落实到公共决策中,并将成为法定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有利于保障公众参与决策、约束公共权力的行使,实现资源的公平公正配置、利益合理调整。三是以公共服务为基础的治理,必须走出以维稳为目的的管理思维。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等一系列举措,将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是为社会治理的底线保障。四是强调依法维权,依法治理。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五是社会治理的基本环境建设。加强法治精神、法治信仰建设。教育公职人员、教育公民,有效界定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维护法律权威。发挥乡规民约在治理中的作用。
沙吉会(规划和科研工作处处长):从整个社会发展结构看,三中、四中全会在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所引发的全面改革必将引领其他领域改革进一步展开。无论是着眼于全面深化改革还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新的明确要求。
在经济领域,法治政府建设核心问题是转变政府职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能不能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把政府建设成为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这就要求政府的公权力必须从微观经济领域退出,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正公平,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在政治领域,政府建设核心问题是尽快建设成为“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四中全会进一步细化了5个方面的措施。即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推进综合执法;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实现三中、四中全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必须大力推进政府改革,着力解决三个问题。一是变全能政府为有限政府。政府要从企业微观经济管理逐步退出来,加强公共服务职能。二是加强体制内权力制衡。要以法治路径,通过强化立法,逐步解决党政不分、人大对政府权力监督制约力度不足、司法无法独立等制度性问题。三是加强政府权力外部监督。重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推进官员财产公开。让民众享有充分的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政府与人民的交流互动,形成社会广泛共识,进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白泰萱(公共与社会管理教研部讲师):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在互联网建设和使用上的实际步骤和具体内容。1994年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开启了文明古国的信息化之路。二十年来,互联网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日益深刻,中国人对网络空间的认识也日益成熟,更多网民认识到网络空间是现实生活的延续,是正在兴起的人类生活新场域,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维护其良性运行。另一方面,现实社会中愈演愈烈的网络犯罪、网络安全风险、网络暴力等问题也呼唤完善的法律法规加以有效治理。
当前,由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组成的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但面对日新月异的网络发展仍需不断“升级”,尤其在立法的权威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有待提升。十八届四中全会为加强互联网立法建设指明了着力方向,《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完善网络信息服务、网络安全保护、网络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围绕信息服务、网络安全、网络社会管理三方面构建互联网法律体系,基本涵盖了当前网络问题的主要领域,切中肯綮。建设严谨充实的法律架构将为网络执法和全网守法提供制度依据,是实现网络健康发展、网络运行有序、网络文化繁荣、网络生态良好、网络空间清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