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普法教育形式研究
——以合肥地区为例

2014-03-29 06:20:56欧元雕
池州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普法形式青少年

高 润,欧元雕

(安徽农业大学 a.研究生学院;b.人文社会科学院法学系,安徽 合肥 230036)

青少年普法教育形式研究
——以合肥地区为例

高 润a,欧元雕b

(安徽农业大学 a.研究生学院;b.人文社会科学院法学系,安徽 合肥 230036)

在“六五”普法新形势下,青少年作为普法工作重点人群之一。青少年普法教育中目前在学校、家庭、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有学校普法形式比较单一,教师素质程度有限,家长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薄弱,社会大环境也有所制约。文章提出学校利用穿插教学模式进行渗透式教育,家庭改善传统的普法活动形式,社会教育通过树立正确的普法思路等,为普法工作的贯彻落实与普法形式的创新探索出一条明晰的路径。

青少年;普法;法制教育

从历经五个五年普法宣传活动,到如今的“六五”普法,青少年普法内容大多以实体法,公法为主。普法的形式有所创新改革,但是基本内容不变,形式上的变化很难在实质性上对普法宣传工作有所改善。内容上的调整应该与普法形式的创新紧密结合起来,才能为今后普法工作的开展起到有力的推进作用。同时,对于普法形式现状的研究又有助于合理制定普法内容。从而促使普法工作的有效性能上升一个层次。

1 不同青少年群体的普法形式现状

1.1 在校青少年群体的普法形式

1.1.1 课堂教学 合肥地区绝大多数学校基本都以课堂教学为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比如在品德课、语文课上对一部分法律常识进行宣讲,通过每周一节班队会课,班主任老师例举具体案例向同学们介绍一些需要青少年掌握的法律知识,个别学校自出版印刷了法制宣传教材并将其归入校本教材。

1.1.2 开展内容丰富的课后教育活动 在课堂之外,学校也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如国际禁毒日、法制宣传日等在教育部门协助下通过法制副校长及校外法制辅导员定期开展一系列法制宣传讲座。另外还有法制演讲比赛、“学法用法”作文比赛和以班级为单位的辩论比赛等法制教育活动都大大加强了青少年学校法律知识的积极性。部分学校通过校团队、少先队组织学生们自导自演了模拟法庭、法制情景剧,学生普遍表示很喜爱这类寓教于乐的宣传模式,都希望多开展相关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

1.1.3 学校相关软硬件设施与活动为依托的法制宣传 合肥市绝大多数学校都会通过每日国旗下讲话,或利用校广播在大课间向学生们进行普法知识的宣传。通过“校讯通”这一新型手机网络沟通平台向学生及其家长有意识的普及一些法律常识展示一些实际案例,以及利用校内的公共设施如:校园宣传栏、电子屏、班级黑板报并在楼梯墙壁上的通过普法儿歌、宣传语和宣传画等形式增强学生们的日常法律意识。

同时,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学校还开展了一些具体的社会体验。如挑选优秀学生代表到未教所去实地探访未成年犯罪人员,通过同龄人的眼光将遵纪守法的意识传递给每个学生。多种多样的社会实践活动使学生们将课堂上、日常生活中接收到的法律知识更加真实的穿插融合为一体,让青少年身临其境的去分辨法律常识认识法律知识的重要性。

1.2 特殊青少年群体的普法形式

特殊青少年群体有其独特性,在对其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需要特殊给予相应的关注。对于留守儿童很多地区多通过妇联、关工委等有关部门在青少年学校及所处的社区、县乡设立“留守儿童之家”。为留守儿童建立档案,由专人管理,定时开放,与在校教师或青年志愿者结对帮扶,开展“四点半课堂”。对于服刑在教人员子女,合肥市团委等有关部门让青少年与志愿者结对进行沟通交流,向其发放有关法制宣传资料,对他们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解答。并在社区内建立基地,定期给青少年播放一些视频剪辑或漫画形式的宣传片。矫正青少年由于其家庭成长环境的特殊性,包括父母离异、疏于家庭教育管理。关工委总结了该类青少年群体的特性对其家长进行指导教育。关注青少年心理上的问题,及时发现有利疏导,对青少年行为上的偏差进行指正。合肥市各县区团委同各级部门协作共同开展预防青少年犯罪活动,设立青少年维权岗,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庭外社会调查,为未成年人进行辩护。由于社会闲散青少年群体流动性较大,所以在普法形式上通过放射覆盖,从学校周边开始,治安管理部门主要采取净化校园周边环境的措施,如打击黑网吧,整治小摊小贩等工作。

2 法制教育形式中的问题

2.1 学校教育中的问题

2.1.1 普法形式比较单一 学校只能通过有限的课堂时间向学生教授部分法律知识,且多集中于理论知识的讲授上,学生在法律知识的运用及法律意识的养成方面还稍显薄弱,学生普遍缺乏了解法律知识的主动性与强烈的维权意识。法制教育的内容较为枯燥,大多数都集中于法律知识上的宣传,在法律知识的应用方面可开展的活动因资源、经费的限制变得十分有限。

2.1.2 教师法律素质程度有限 目前,合肥地区绝大多数学校配备法制副校长与法制辅导员大多都属于挂职,每学期只能对教师进行有限次数的法制教育培训,且未形成长效定期的宣讲机制。教师通过法制教育培训所吸收的法律知识十分有限,对于青少年日常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无法进行有效的指导。同时,法制教育内容还未纳入教师的考核评估体系中,教师法制教育日常考核也没有形成规范,使得教师对于法制教育的重视度有所匮乏。

2.1.3 缺乏统一的法制教育宣传教材 由于地区之间的普法经费不均衡,法制教育宣传教材没有实现整体统一。对于各个学习阶段的学生未能根据实际情况规划普法教材,往往造成同样的法律知识学生经常重复学习。这就致使法律知识覆盖面上无法面面俱到,学生对于一些法律知识无法形成基础的概念体系,遇到有关问题时不知从何解决。

2.2 家庭教育中的问题

家庭教育同样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家长的法律知识不足使得家庭教育中的法制教育氛围不浓厚,这对青少年在日常学习生活过程中关注法律知识的主动性造成一定的影响。家长的法律意识薄弱,在平时遇到具体事件时,无法给青少年起到榜样的作用。在对学生实地调查访问中,学生指出有些家长自身会出现乱闯红绿灯、在公共场所吸烟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些行为都会让处于意识转型期的青少年感到困惑。家长在日常生活中不规范言行,会给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养成造成许多负面影响。

2.3 社会教育中的问题

目前社会大环境中还存在一些不良影响,具体整治也有着其复杂性。很多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形成以及行为的指导上都有着不良影响。目前,法制教育的宣传尚未很广泛的涵盖到整个社会。法制教育资金在社会大环境中的投入力度也有所缺乏。另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上贯彻力度还没有十分到位,一些设施及岗位形同虚设。社会大环境中对于法制教育的实施工作收效欠佳。

3 可行的普法形式建议

3.1 学校教育方面

继续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针对中高考指挥棒现状短时间无法改变的现实考虑能否在现实状况下建立有效的法制教育考评机制,将法制教育中的法律知识穿插进各个学科中,通过考评的形式展现出来。开展有关法律应用能力方面的活动,一方面增强了活动的趣味性,同时也让青少年身临其境的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对在校教师的法律知识进行定期的培训指导,可定期组织教师分组对于时下热门的法律事例开展谈论会。上述建议利于加深师生对于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帮助完善目前学校法制教育方面的不足。

3.2 家庭教育方面

通过社区将家长集中到一起进行适当的、定期的法制教育培训。在教育形式上力求创新改善单一单向的宣讲,可以通过建立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让青少年与家长都参与进来,形成互动学习。通过“小手拉大手”的活动让青少年对家长日常生活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正确的指导,警醒家长的法律意识,加强家长的法律素养。对有特殊情况的家庭,利用街道、社区等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帮助,通过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及社会志愿者对其家庭情况进行专门调查记录,定期对该类家庭的成年人员进行心理辅导、生活帮扶。争取在一定程度上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氛围。

3.3 社会教育方面

在法制教育的顶层设计上,应树立正确的普法教育思路,改变被动灌输式法制教育模式。将道德观念的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结合,加强公民对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养,制定相应的培养体系在全民中有计划的推广。社会应发挥自身的约束力量同学校、家庭构建起一个良好的互助协作体系,制定出有关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长效机制。

总之,对于青少年普法形式现状的研究有利于通过实际情况规划合理的普法内容。同时,对于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的长效机制发挥了重要的指导性作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有着积极意义。

[1]雍自元.青少年犯罪研究[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6:12-14,312-328.

[2]萨缪尔·普芬道夫.论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M].祝杰,韦洪发,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11:10-15.

[3]杨亚佳,等.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研究[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11:10-11.

[4]公丞祥.法制现代化的挑战[M].武昌: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28-230.

[5]赵静.关于当代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若干思考[J].法制与社会:教育文化版,2012(9):227-228.

[6]金文玺.加强法制教育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J].中国青年研究:理论探索版,2010(11):36-38.

[7]王旭.浅谈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对学校发展的作用[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2012(6):205-205.

[8]井世洁.社会矫正青少年社会排斥成因初探[J].矫正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4):88-90.

[9]谭华暖.从普法透视中小学法制教育的重要性[J].学理论:教学实践研究,2012(1):227-228.

[10]胡健.中小学法制教育研究[J].理论与实践:公民与法,2012 (8):34-35.

[责任编辑:余义兵]

G415

A

1674-1104(2014)02-0153-02

10.13420/j.cnki.jczu.2014.02.041

2013-12-21

合肥市司法局2012年委托项目(kjHT2012028)。

高润(1987-),女,安徽芜湖人,安徽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主与法制教育;欧元雕(1967-),男,安徽五河人,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法学系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哲学,法理学,宪法。

猜你喜欢
普法形式青少年
青少年发明家
微型演讲:一种德育的新形式
搞定语法填空中的V—ing形式
普法
普法
普法
普法
发现“形式” 践行“形式”
激励青少年放飞心中梦
中国火炬(2014年4期)2014-07-24 14:22:19
让雷锋精神点亮青少年的成长之路
中国火炬(2013年1期)2013-07-24 1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