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监督的功能异化及应对措施

2014-03-29 06:20夏云娇
池州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审判司法案件

夏云娇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媒体监督的功能异化及应对措施

夏云娇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在推动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平的进程中,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主导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力量。但同时整个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媒体监督在很多时候发生了异化,典型的异化形态即媒体审判。当媒体监督由原本的防卫性权利转变成进攻性行为,则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了使媒体能够最大程度发挥其监督功能,防止其变成“利维坦”,可以通过媒体自身规范、国家规制、公众参与等可行性方法改善和解决,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以重塑媒体与司法之间的关系。

媒体监督;媒体审判;功能异化

媒体监督是现代社会公民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一种新渠道,其便捷有效、互动性强的特点使之逐渐成为公民与国家互动的平台,传达民意的工具,促进司法、行政处事办案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媒体审判是近几年来在社会中出现的新现象,其主要是由媒体监督演化而来,是媒体监督功能异化和越位的表现形式之一。纵观学界,大多数专家、学者主要是从法学或新闻学角度对媒体审判展开关注和研究。本文以法社会学为视角,结合法学和社会学两类学科,根据对媒体监督的介绍,引出媒体审判的产生原因,总结出对社会各方面的危害,试着从媒体、国家、公众等社会因素的角度提出可行性方案,为构建媒体与司法互信、互动、互助的合理模式,重新塑造二者的关系,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

1 媒体监督及其功能

1.1 媒体监督的含义和特性

媒体监督,是指大众传媒(如报刊、电视、网络、广播等)对社会生活中各种违法或违纪行为所进行揭露、报道或评论,以支持和监督国家机关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共同发挥各自的作用,形成媒体监督体系。媒体监督是社会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民私权的集合,对于权力的制衡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媒体监督具备广泛性、快捷性、互动性等特质,是新时期重要的权力监督方式之一。媒体监督的主体、对象、传播范围、传播方式和途径均具有广泛性;同时,现代化工具使得媒体监督快捷便利,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及时发布信息并在短时间内形成强大的舆论场效应;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互动性强,民众不再是被动接受信息而可以直接参与进来,便利了公众的意见表达和民意的传达。

1.2 媒体监督的功能

1.2.1 媒体监督体现并维护公民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监督权和言论自由。媒体对有关的事实、案情的披露,使公民了解实情,进行监督,防止了知情权、监督权成为一纸空文。媒体利用各种媒介手段,让公民表达出自己的观点和意见。现代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具有很强的互动性,网民可以随时表达出自己的心声,以实现言论自由。同时,媒体监督乃公民权利救济的手段之一。“无救济则无权利”,媒体监督是一种对权利的补充行使和利用,应被看作公民所享有的防卫性权利,以便更好的维护公民基本权利。

1.2.2 媒体监督限制公权力扩张“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媒体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监督有助于保障并促进法治建设。其中司法权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监督无疑在监督司法流程、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司法具有实现公平正义的合法性外衣,司法权一旦遭到滥用,危害性极大。媒体的介入和监督,使得司法透明公正更有保障,促使媒体与司法向着共同的终极目标——保障社会公平迈进。

2 媒体监督的功能异化及其原因

2.1 媒体监督的功能异化

由于整个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外加媒体监督本身也存在种种缺点和弊端,因此其在实践中往往会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而驶向别处,也就是从防卫性权利转化为进攻性的行为。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媒体暴力和媒体审判。媒体暴力,是指媒体及其从业者利用媒体本身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话语权优势对新闻当事人或被波及的人群所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1]。由于媒体尤其是网络媒体的参与主体广泛、复杂,网络的虚拟性和网民身份的隐匿性使得媒体监督偏离正常轨道,催生了媒体暴力。在此情形中,参与的民众肆无忌惮,陷入非理性集体行为。媒体暴力实际上是一种人身攻击和侵权行为,即“多数人的暴政”。媒体审判,指媒体在案件发生至审判期间进行相关报道时,进行主观性描述或倾向性评论,在社会造成舆论压力,一定程度上左右司法机关对案件裁决的现象。媒体审判实际上是媒体对案件进行的司法审判,也即媒体逾越了自身监督的职权范围,代替并行使了司法机构的权力。这是对舆论自由的滥用,是监督权利的膨胀。媒体审判不仅有违媒体监督的初衷,也极大的危害了司法公正和独立,扰乱了媒体、司法本身的职能之分。

2.2 媒体监督功能异化的原因

媒体监督功能异化的原因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本文主要以媒体审判为例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论述。

2.2.1 媒体监督的缺陷 首先,媒体监督的主体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并且容易产生从众心理。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其所传达的民众呼声并不能代表全社会所有公民的看法和观点。一般来看,媒体监督的主体主要由城镇居民、网民、年轻公民组成。他们相对社会其他群体来说有更便捷的条件,更多的闲暇时间,并乐于积极表达出自己的想法和意见。同时,媒体监督主体的匿名性使监督主体容易发表不理性的想法和话语,甚至通过媒体监督的渠道大肆抨击社会倾吐不满。一旦这些过于偏激的言辞和观点充斥在媒体各板块,容易煽动更多不明事实真像的人群,形成强烈的“群体效应”,造成社会舆论压力形成的初始根源。其次,媒体自身具有很大程度的人为性和趋利性。中国大多数媒体具有官方或半官方的性质,一方面,媒体自身作为“喉舌”是重要的宣传工具,本身就有一定的倾向性。况且媒体的人为性和操纵性很强,使得媒体容易摒弃掩盖事实,歪曲真像,发布虚假信息,错误的引导社会舆论。另一方面,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媒体也有趋利性。为了抓住人们的眼球,吸引更多读者,媒体不顾本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应遵守的职业道德,大肆渲染加工,随意删减,断章取义等行为层出不穷。

2.2.2 媒体与司法的差异 首先,运作逻辑上的差异。媒体具有主动性,讲求及时、广泛,将第一手信息快速传达给尽可能多的民众,媒体在接触案件事实后倾向于道德和情理上的审视和认定。相反,司法具有被动性,更注重程序和证据,审理和判决更重于事实和法律。法庭依据经过严格法律程序所认定的法律事实进行判决而非案件客观事实。在中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之下,媒体和司法的冲突不可避免。其次,追求目的上的差异。如前文所述,媒体具有趋利性,追求热点和卖点以吸引更多观众的眼光。同时媒体具有“放大镜”的效应,使得其在报道新闻事实时难免不合实际。媒体的倾向性也导致了夸大、渲染、虚构、煽动。与其相反,司法机关作为国家公权力机关之一具有严肃性和独立性。司法权在运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权利,惩治违法犯罪,以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树立法律信仰。最后,从业人员的专业性要求不同。媒体从业人员更多的受新闻敏感性因素主导,较少考虑到司法的专业性和规范性问题。评判案件的标准更多的是道德准则、社会习俗和大众伦理。司法从业人员一般接受了正规的法学教育,判断案件的是非标准仅仅是法律,严格办案,依法行事。

3 媒体监督异化的危害——以媒体审判为例

3.1 案例透视

2010年10月20日晚,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驶轿车撞伤了路上骑电瓶车的26岁女子张妙,因害怕伤者记下自己的车牌号,药家鑫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尖刀对张妙连刺数刀,致其当场死亡。2011年4月22日,药家鑫案在西安中级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药家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月20日二审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自案件发生之后,全国各大报纸、媒体网络对与案件相关的各种消息及言论进行刊登转载,这使得一起普通的肇事杀人案变得非同寻常了。司法审判无疑受到了各种舆论压力的冲击和影响。似乎在法庭审判之前,民众已经判了药家鑫死刑,对生命最初的尊重和挽留早已淹没在愤怒的呐喊声里。这不仅是媒体自身的越位和失误,同时也是整个社会的悲哀。在药家鑫案件中,私家车和药父母的身份地位给药家鑫贴上了“富二代”的标签,使得案件自发生以来就备受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在报道过程中,不难发现媒体已事先给药家鑫案定性。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压力之下,司法难免被非理性民意所绑架,在这过程中媒体起到了煽风点火和推波助澜的作用。“言杀药家鑫”媒体难逃罪责,从前期的消息报道到后期的舆论引导,媒体为人们发泄情绪提供了契机,引发社会各界的舆论动荡。

3.2 媒体审判的危害

3.2.1 对公民个人的影响 对于涉案人员,媒体的进攻性行为使得案件当事人及被波及的人群饱受言语攻击和人身攻击,公民的人身权遭到严重侵害。媒体审判通常情况下会对案件的相关人群进行侮辱、诽谤或揭露隐私,这些行为会直接侵害到当事人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等人格权利。同时,媒体审判对法官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导致案件判决结果偏离公平正义,当事人受到不公的对待,或被强行剥夺生命权,或不得不面对牢狱之灾,或背负多年的罪名从此不得抬头做人。而对于一般大众,媒体则蒙蔽了众人的双眼,歪曲事实真相,传播虚假信息,间接侵害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受“群体效应”旋风的影响,越来越多不知情的人卷入其中,加大了媒体审判的危害,形成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试图左右司法,这实际上是公民监督权滥用和越位的表现。

3.2.2 对媒体自身的影响 媒体审判是媒体职能的错位和越位[2]。近几年来媒体审判呈现愈演愈烈之势,给我国本来就“硝烟弥漫”的媒介市场更添上一股不良之风。新闻媒介应承担起社会的宣传者和促进者的角色,正确发挥监督的功能和职责。例如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的描述,对审判过程进行相应中立的报道和评论,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帮助公民普及法律基本常识,进行普法教育。媒体若背离了原本的角色,不仅不利于媒体的正常与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整个媒介环境的净化。

3.2.3 对司法的影响 在媒体审判中,由于媒体不会遵守和秉承司法中要求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抢先对案件事实进行倾向性评价,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影响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同时媒体通过社会舆论将民愤压力转移给党政机关,从而影响司法,严重动摇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尽管媒体和司法在追求的社会终极目标都是实现公平正义,但二者在实现目标的方式和途径上大相径庭。媒体追求的是道德上的正义,司法追求的是法律上的正义。由于媒体自身存在着缺点和弊端,其在追求道德正义时,往往不计后果,有意或无意的践踏了司法公正。法庭应该是一个社会公民心目中的神圣殿堂,它代表着公正,应受到人们的尊重。如果媒体超前于法院对案件作出定性的报道和评论,实际上剥夺了法院的审判权。媒体的影响力广泛且强烈,久而久之,人们会形成定向思维,不愿意信任司法和法院,判决也就失去了效力和影响力,司法也就失去了权威性。当媒体审判成为一种社会习惯,法律权威和法律信仰被置于何地?没有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又谈何建立法治社会?

4 媒体审判之应对措施

4.1 从媒体自身角度

作为民众与司法机关交流互动的平台,媒体首先应明确自身定位,合理行使职责,做好传达工具的作用。如公正客观的报道事实,将实情传达给民众,以实现知情权。媒体需将监督职能规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一旦膨胀便会形成媒体暴力和媒体审判。其次,搜集和整合民众的看法和意见,传达出整合之后的理性观点和评论。其一,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偏激的煽动性的言词扰乱社会安定和秩序。其二,向司法机关传达民意,以表达社会舆论的呼声。民情则是法律的保障和使自由持久的保证。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3]。司法在实现的过程中是须不断的权衡法律及其社会效果。媒体通过监督司法程序的流程,再次向民众反馈,以防止司法腐败,增加司法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平正义。再次,正确发挥功能,承担社会责任。媒体监督对于公民是行使监督权利的工具,对司法机关是实现司法公平公正的助推力,而对于媒体是一种社会责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体面对着激烈的竞争,应时时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把握好方向,承担好自己的社会责任。最后,媒体从业人员应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恪守客观原则,强化道德责任感。司法审判活动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职业性特点,如中立性、被动性、程序性等,作为媒体从业人员需要理解并接受司法审判的特点和规律,熟悉基本的法律常识,报道案件的过程中要把握好界限,防止媒体的越位,对案件作出客观公正的报道。这样有利于净化整个媒介环境,提高媒体公信力和整体形象。

4.2 从国家规制角度

首先,应完善新闻报道审查监管机制。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在行使自身的言论自由等权利的同时不得逃避法律的约束和规制。对新闻报道的监管和规制是必不可少,同时也势在必行。在判决前就应将媒体的不当报道杜绝在审判之外,对媒体监督加以合理的限制。如可以让媒体对司法审判进行程序上的监督和评议,而对案件的事实部分仅能进行陈述性报道,不可以进行倾向性评论。在审判之前,媒体不得对案件事实提前做出评价性报道,在审判之后,则可以对审判各方面进行报道,进行评价,以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其次,建立对媒体不当报道的责任承担机制。享有一定的权利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媒体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不当报道的责任,即对于违反规定进行报道的媒体给以惩罚。但由于对于新闻媒体的规范不足,致使实践中对媒体的规制无法可依。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一方面给予媒体自由报道的基本权利以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使打击媒体越位和侵权有法可依,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4.3 从司法机关角度

司法机关的自身体系和程序也亟需补救和完善。美国司法制度规定: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所处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被告接受公正审判[4]。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首先,司法机关需对媒体监督持有包容的态度。不可由于媒体监督的越位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干扰和影响就因噎废食,抵制媒体监督,压制新闻自由。司法机关给与新闻媒体合理的运行空间进行报道,不仅促使司法走向开放透明,更贴近民众与社会,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媒体审判的问题,媒体与司法之间应抱着相互克制、信任与协作的理念,以达到媒体与司法的互助共赢。其次,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媒体回应民意,与民众进行有效互动。民众对于案件的判断往往重道德情感,偏于感性认识。而司法对于案件的认定重事实法律,是客观理性的审判。司法机关可以利用媒体的监督功能,将司法程序完整的展现在民众眼中,使民众跳出主观判断,用另一种理性的眼光审视案件。同时也使公民了解了更多的法律知识,接受了普法教育,增强了法律信念,发挥了法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等规范作用。但对于异化的媒体监督如媒体审判现象,司法机关必须坚决防范和抵制,建立起防范机制。通过法律和其他手段约束媒体的非法干预,排除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维护司法公正和尊严。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被称为现代法治社会的两大基石。媒体与司法从根本目的和基本理念上是具有一致性的,都为了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媒体与司法之间能够做到互信、互动、互助,实现司法的独立公正和舆论环境的真实理性,寻求到最佳平衡点,必将加速法治建设的步伐。

4.4 从民众角度

社会舆论是一定范围之内大多数人的共同意志,其包括理性和非理性的成分。理性的舆论有利于监督司法,而非理性的舆论则会伤害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媒体审判现象离不开民众的非理性参与。民众原本即媒体监督的权利主体,监督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但没有限制的监督自由便会成为“多数人的暴政”,其结果相当可怕。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无论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是网络环境下,我们都必须时刻提醒自己,不能超越自由的边界,不能使防御的盾牌变成锋利的长矛。我们应学会独立思考,理性参与,不断提高自身甄别和利用各种信息的能力。同时,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与尊严。

5 结语

在我国,媒体审判现象的实质就是媒体监督的社会功能的异化,它不仅是对自由的滥用而且也是监督权的膨胀。媒体对司法案件的报道,会对法官和社会产生“先入为主”的负面影响,同时媒体的广泛影响力也放大了该负面影响。因此,媒体审判现象对于司法的影响是有害的。它对于案件的倾向性报道和评价不仅损害了司法的独立性、权威性,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和公民对法律的信仰,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案件相关当事人的人格权。对于媒体审判的规制和防范依然有漫长的道路要走,但通过对该现象的了解和研究,我们应警醒媒体的职能的合理行使及越位防范,保障民意传达的真实有效性,同时加快了司法改革的步伐,以期媒体与司法的关系重塑,最终达到二者价值理念的共赢。

[1]鹿白,郭锡哲.媒体暴力的危害浅析[J].新闻传播,2007(11):55-57.

[2]徐祖迎.网络监督中应处理好的四对关系 [J].中州学刊,2011,7(4):254-256.

[3]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M].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315.

[4]庹继光.“媒体审判”:防卫性权利的异化——对舆论监督司法的合法性解读[J].当代传播,2010(5):93-95.

[责任编辑:余义兵]

D90

A

1674-1104(2014)02-0044-04

10.13420/j.cnki.jczu.2014.02.011

2013-11-24

夏云娇(1990-),女,安徽宣城人,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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