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改革的动因、特征、问题及对策

2014-03-28 15:16谢金丽
重庆高教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奖学金资助研究生

谢金丽

(华南师范大学 研究生院, 广东 广州 510631)

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是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自2006年哈尔滨工业大学等三所高校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并通过100余所中央部委所属院校的大范围试点,2013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改革将全面铺开: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所有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将以前的“公费+自费”模式改为全部“自费”模式,个人支付的学费将由不同等级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进行部分或全部抵消。这一制度改革的目的旨在改变以往研究生资助方式,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但在试点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社会各界对此褒贬不一,因此在全面铺开之前,很有必要进行系统梳理和反思。本文在系统考察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改革的动因、特征及成效的基础上,深入探析改革实践所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其症结所在,就改革的导向和举措提出政策建议,为全面铺开的制度改革建言。

一、改革的动因

本文所说的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改革,指的是对以往优秀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培养费和生活费等资助方式的变革。即破除以往公费研究生的“终身制”,打破“一考定三年”的研究生资助政策,实行研究生奖学金动态评审制度。它是在社会经济转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变革以及研究生规模日益扩张的情况下,为适应社会和研究生自身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就其改革动因而言,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缓解研究生办学经费压力的需要

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改革是伴随着研究生全面收费制度的实施而实行的。自1993以来我国实施“双轨制”研究生资助模式,即将全日制研究生分为计划内非定向、计划内定向、计划外委托培养、计划外自筹经费四类,并对后两类研究生收取一定的学费,对第一类研究生免收学费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可是随着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教育的大力发展,大量的全日制研究生进入高校,就其规模而言,计划内非定向研究生大量增加,国家已无力承担巨额的研究生培养费用,研究生全面收费制度改革成为了必然选择。然而对研究生进行全面收费引起了社会广泛争议,因为根据教育成本分担理论,毕竟大量研究生毕业后进入国家企事业单位工作,国家因此而受益,故此政府理应继续承担部分研究生培养经费。但仅仅依靠政府会给政府带来办学经费紧张的困难,因此实现将政府拨款、导师的项目经费、学生缴纳的学费和社会捐赠等经费统筹起来,以奖学金的形式,按学生学习成绩和科研能力评定等级发放给所有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委托培养和定向研究生),无疑是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促进社会公正的需要

鉴于以往实行双轨制的研究生资助模式,对公费生和自费生的划分是基于入学考试成绩而确定的。且不说这种注重应试的选拔方式本身的利弊,就这种一考定终身的资助方式本身就存在着不公正性。仅仅因为入学考试几分之差,自费生不但要承担高额的学费,还要面对各种不公平待遇。比如,华中地区某高校自费研究生被剥夺了申请国家贷款的资格,有些高校甚至连办图书证都要比公费生多交200元押金[1]。并且自费生在学期间即使表现再怎么优秀也享受不了应得的奖励与资助,很显然这种研究生资助制度违背了正义原则和公正精神。罗尔斯(John Rawls)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行……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安排有序,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2]。基于这种认识,改革以往不公正的研究生资助政策,实行根据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和其他方面的表现进行动态评审的奖学金制度就显得很有必要。

(三)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需要

以往双轨制研究生资助制度按照入学成绩将研究生划为公费生和自费生,并且这种身份一旦划定,无论学生在学期间表现如何都无法引起资助对象的变化。此外,这种缺乏流动的研究生资助制度容易造成学生学习的惰性心理,这在公费生和自费生身上均有所表现。对于公费生而言,由于缺乏竞争机制,他们不存在资助经费的竞争压力,一部分学生并不珍惜优越的学习条件,认为享受资助理所当然,容易放松自我要求;对于自费生而言,无论他们如何努力都不能改变其身份状况,容易造成自暴自弃的学习心理。由此可见,这种僵化的奖助制度不利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而实行每年按学生学业成绩和科研能力评定等级发放奖学金的制度形式,可以营造一种竞争氛围,有利于形成更好的竞争机制,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从而实现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内在激励机制,进而起到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目的。

二、改革的特征

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试点改革实施以来,试点院校逐步增多,改革也在不断推进与完善。作为我国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些显著特征。

第一,从政策导向和试点院校分布来看,改革遵循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主要由国家名牌大学向设置研究生院的重点院校稳步推进。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改革于2006年由哈尔滨工业大学等三所名牌理工大学发其端,次年扩大到教育部直属包括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等17所一流高校。从2008年开始,在2007年的基础上增至56所,占全部“211工程”大学(112所)的一半,覆盖所有设置研究生院的高校,其后逐步向其余“211工程”大学推进,试点高校达到100余所。

第二,从评审方式和频度来看,实行动态年度评审。改革后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实行动态年度评审,基本上是一年一评,根据研究生在学期间综合表现评定奖学金的等级和类别。具体来讲,第一年主要根据毕业院校、研究生入学笔试和复试综合成绩来划定等级,实行奖助。从第二年起,则以研究生在学一年间的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和导师对研究生考核情况及其他方面的表现综合评定下一年奖学金等级。有的高校甚至制定研究生三年不同的评定标准,以此突出研究生在不同学习阶段的重点。比如重庆邮电大学,第一年根据研究生入学时初试和复试总成绩进行排序评定;第二年依据第一年修读学分的课业成绩和其他方面表现评定奖学金级别;第三年则根据在学期间的科研表现,参加项目、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与著作和竞赛获奖等情况赋值加以综合评定奖学金等级[3]。

第三,从评价主体和标准来看,评价更加多元化,尤其侧重科研能力的考察。试点院校可以自定评价标准对研究生学习成绩和科研成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审,呈现出个性化的评价特点。甚至不同的院校和学科也可以自定评审条件与标准,以体现学科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如哈尔滨工业大学的航天、机电、材料、土木等传统优势的工程学科重在对研究生科研能力的考核,而管理、人文、法学等学科则注重对研究生社会实践能力的考评[4]。在评价标准上,不再以学业成绩作为唯一指标,而是将学习成绩、科研能力、社会活动和思想品德等方面结合起来加以综合评定。此外,考察目前各大试点院校奖学金评定标准细则,科研成果在考核指标中所占的分值较高。比如在东华理工大学研究生发表一篇SCI、EI、ISTP检索论文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库收录,可以获得40分(一门课程总分才100分)[5]。这与研究生阶段重视对学生科研能力培养有关,研究生在学期间只有参与科学研究,才能接触并了解学科前沿,进而得到科研能力的锻炼。因此在奖学金评价指标中赋予科研成果的高分值,可以起到引导学生投身科研的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

与双轨制资助方式相比,奖学金制度尚处于发展和完善之中,但制度设计灵活性强、评审方式新。评审具有动态激励作用,评价指标从一元评价走向多元评价。这项改革对研究生学习方式及其资助制度产生了直接冲击,对高级专业人才培养、研究生教育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一方面提高了研究生学习与科研的积极性,促进研究生投入更多学习时间和获得更多科研成果,另一方面也增强研究生导师的创新意识和责任心。但由于受评价指标、评审程序和思想认识等因素制约,已实施的研究生奖学金制度在某些方面产生了负面影响,衍生出新的矛盾、冲突与问题。

(一)产生新的社会公正问题

尽管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改革的初衷是出于正义原则和公正精神,但没有任何一种制度设计是完美的,新制度从设计到操作的整个过程都可能会产生新的公平问题。在罗尔斯看来,纯粹的结果正义很难通过制度设计出来,但纯粹的程序正义却是可以设计的。这种纯粹的程序正义的特征是:不存在任何有关结果正当性的独立标准,但是存在着有关形成结果的过程或者程序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标准,因此只要这种正当的程序得到人们恰当的遵守和实际的执行,由它所产生的结果就应被视为是正确和正当的[2]80-83。但是,从目前研究生奖学金制度评定方案的设计和执行情况来看,离罗尔斯所言的纯粹程序正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一是评定方案制定人员的构成不合理,评价指标及其权重不科学,影响了奖学金评定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评定方案基本是由学校和院系相关管理人员制定,缺乏教育评估专家、研究生代表和导师们的参与。这种仅由行政管理人员制订出的方案难以全面反映相关利益主体的不同诉求,也受到了人们的普遍质疑。在对上海市四所试点高校的调查中,有三成以上学生对奖学金评定具体实施方案不满意。其中,38.9%的学生认为评价指标不合理,31.4%的学生认为有些指标的计算方法不正确,17.7%的学生认为参与方案制定人员构成不合理[6]。二是评价存在不规范性,缺乏应有的监督机制,容易滋生不公平现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整个评定过程是封闭的,期间为了防止学生及其导师个人利益的介入,基本杜绝学生和导师的参与,在评审结果出来之前,外界几乎对评审过程一无所知。这种封闭的评审程序固然可以起到防止外界力量干预的作用,但是也存在诸多弊端。尤其是评审过程的不透明、不公开和缺乏监督机制,容易滋生不公平和腐败现象。

(二)导致研究生心理压力过大及诱发不良竞争

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改革的初衷是为了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内在激励机制,促进研究生的学术参与和学业发展。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却给部分学生造成了严重心理压力,特别是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而言,学习与心理压力更大。究其缘由,主要是多数高校奖学金等级间资助额度设置不合理,有时相差万元以上。如厦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共分为三等,一等、二等金额分别为1.7万元和1.5万元,而三等仅有4千元。学生往往因微小的分差就可能滑落一个等级,便要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据调研显示:厦大2008级600名硕士研究生中34.4%的学生认为,现行奖学金制度对自身压力太大,影响了其正常的学习和生活[7]。

埃尔菲·科恩(Alfie Kohn)在《奖励的惩罚》中列举了奖励的多种弊端,认为“奖励激励人们得到奖励”,使人们的行动变得功利化,而且奖励还会“破坏人际关系”[8]。面对学费的负担和奖学金的诱惑,部分学生确实表现出功利化的学习心态。他们往往以奖学金评价指标马首是瞻,为了加分参加一些自己并不感兴趣但评价指标上规定的活动,选一些易于通过且可以拿高分的课程。更有甚者,出现了部分学生考试作弊,甚至花钱买论文发表,与评审老师拉关系的不正常现象,引发了同学之间的不良竞争,造成了彼此间关系紧张。这些行为显然与奖学金制度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应引起足够重视。

四、对策和建议

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是我国研究生资助政策的重大变革,也是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大势所趋。由于这项改革涉及学生、高校、政府和社会多方利益,如何推进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改革,使其发挥正面积极效应,抑制或消除负面溢出效应。这就需要加强教育资助与激励机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从政策导向上来看,推进研究生奖学金资助制度改革,应坚持科学发展观,注重效率兼顾公平,不断完善评价指标,规范评审程序,建立监督机制,发挥制度优势。

第一,设立专门化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机构,以加强奖学金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一个诸如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机构,该机构成员不仅要包括院系领导、学生辅导员和管理人员,还须吸纳学生代表、研究生导师和教育评估专家等相关人员的参与。这样一来,就可以使不同利益主体的意见得到倾诉和表达,有效避免评审内容脱离实际和不能很好地反映相关利益主体诉求的弊端。此外,一些专门化的机构还可以为学生提供一个自由表达意见与建议的渠道与平台,通过与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互动,可以使奖学金制度建设日臻完善。

第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学金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研究生奖学金的积极引导作用。奖学金评价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是研究生日常学习的指挥棒,起到引领和规范其学习行为的作用,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奖学金制度的激励效果。因此,针对一些试点院校奖学金等级和类型设置不合理、评定细则不明确的现象,最好的做法是开展研究生奖学金实施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工作。充分发扬民主精神,广泛征求广大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教育评审专家的研究成果制定出符合该校和特定学科实际的奖学金等级和类型。比如针对调研显示出的某些试点院校奖学金等级间的资助额度过大,容易造成学生学习和心理压力过重的问题,可以适当缩小研究生奖学金额的等级差距,以缓和这种过于激烈的竞争局面。此外,针对目前研究生奖学金过于注重综合成绩的考察,忽视对特长生奖助的现象,可考虑设置多样化的奖学金类型,以鼓励个性发展。如此,学生之间就不会因为综合排名而引发不良竞争,彼此可发展特长,获得专项奖学金资助。

第三,建立监督机制,提高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公平竞争与公开评审是各种评奖的基本要求,也是衡量奖学金评定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准。相对于以研究生入学笔试和复试成绩作为评定标准的双轨制奖助制度,奖学金制度评定标准多元、灵活性大、主观性强、操作难度高。故此,在奖学金评定之前一定要公布评定标准,以便学生可以按照标准行事;奖学金评定过程应该公正公开,应当允许学生代表参与整个评审过程,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评定结果包括每一位学生具体得分细则都应该定期公示,接受公众和广大学生的监督,并且要明确评审人员的分工职责,以便对各自分工负责,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 李娇.我国当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的问题与挑战[D].上海:复旦大学,2009:21.

[2]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3.

[3] 廖志丹.对研究生奖学金制度改革的思考[J].教育探索,2009(7):72-73.

[4] 丁雪梅, 甄良,等.培养机制改革下的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制度研究[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9(5):1-5.

[5] 邓偊, 许亚男,等.普通高校研究生奖学金激励制度初探[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405-407.

[6] 李欣阅.硕士研究生奖学金实施效果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0:52.

[7] 向亚雯.推行研究生奖学金制度的目的与实际效果:以厦门大学为个案[J].学园, 2010(4):44-48.

[8] 埃尔菲·科恩.奖励的惩罚[M].程寅,艾斐,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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