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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一是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按6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二是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是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规定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加速折旧方法,促进扩大高技术产品进口。根据实施情况,适时扩大政策适用的行业范围。会议要求加快落实上述政策,努力用先进技术和装备武装“中国制造”,推出附加值更高、市场竞争力更强的产品。
近日,国土资源部制定下发《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进行整体部署,明确将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中心工作,以节约集约利用统领土地管理工作。
《意见》强调,严格用地标准控制,完善区域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引导城乡提高土地利用强度,严格执行各行各业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约束作用,深化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逐步对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细化原划拨土地利用政策,加快推进原划拨土地入市交易和开发利用,提高土地要素市场周转率和利用效率。建立有效调节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提高工业用地价格,优化居住用地和工业用地结构比例。《意见》要求,推动城乡土地综合利用,大力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强化开发区用地内涵挖潜。提高开发区工业用地准入门槛,制订各开发区亩均投资强度标准和最低单独供地标准,并定期更新。因地制宜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利用。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完善激励机制和配套政策,深入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模范县市创建。全面清查城乡建设用地情况,全面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加强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及执法督察。强化舆论宣传和引导,增强社会各界的资源忧患意识,促进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全民共识。
经济放缓、地方政府财政收入下滑、地方举债被限制,而财政刚性支出不减反增。9月23日,财政部金融司公布了《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释了为什么要推PPP,以及如何推PPP。
《通知》称,推PPP首要目的就是为拓宽城镇化融资渠道。PPP是在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者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投资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根据《通知》,财政部从确定示范项目范围、加强指导和完善项目支持政策等方面提出要求,以此来完善PPP项目制度体系。在示范项目范围上,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在项目指导层面,财政部将在项目论证、交易结构设计、采购和选择合作伙伴、融资安排、合同管理、运营监管、绩效评价等工作环节,为地方财政部门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撑。在投资者关注的PPP项目支持政策上,将积极研究利用现有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渠道,对示范项目提供资本投入支持。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自身财力状况,因地制宜地给予示范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
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台这一政策,彰显了国务院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稳增长、促就业、保民生的决心。
国务院部署服务农民工工作
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部署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意见》明确,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坚持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坚持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坚持分类推进、逐步实施。《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二是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三是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在城镇落户。四是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及有关问答,对外界一直及其关注的地方债务问题给出了相对明确的解决意见。意见提出,在清理甄别的基础上,将存量债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地方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针对这部分债务,允许各地区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偿还债务。二是企事业单位债务中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意见提出要遵循市场规则处理,减少行政干预。为了避免出现半拉子工程,意见在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资金还提出,对重新审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在建项目,有融资协议的允许继续按协议融资;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通过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针对地方融资平台:意见提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对于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意见给出了三个解决渠道:一是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债务转化为一般企业债务;二是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PPP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三是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