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军 雷建辉 徐东明 李 萌
营改增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刘 军 雷建辉 徐东明 李 萌
随着营改增试点改革领域和行业的扩大,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加宽松的税收环境,充分释放了市场要素活力,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增长。同时,促进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消除了对产品和劳务重复征税的问题,实现了公平税负,激励了企业投入,提高企业生产技术水平,使企业有更充裕的资金开展技术创新,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和市场核心竞争力。但是营改增从“1+7”到全社会和各行业的推开,是一项较长时间的改革,它牵涉各方利益调整。在这种重大改革活动中,要使它顺利进行,我们必须持续关注它的风险,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
(一)目标风险
营改增是当前重大财税体制改革的具体税收制度安排 ,其目标是促经济发展、调结构转型,有利社会分工和统一规范,延长全社会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客观上使得大多数纳税人得到减税红利。因此,税制改革带来减税受益是社会普遍的期待,但是营改增一度被误读和误解为单一的减税目标。究其原因,一是税务部门为了顺利加快推行改革,片面宣传营改增的减税效应,强化纳税人改革受益的单一目标;二是纳税人误读政策,放大改革利益的心理预期。税负减轻的纳税人积极拥护响应,而税负增加的纳税人反响强烈。
(二)政策风险
部分行业税率跳高翻倍,导致税负奇重,有的甚至危及企业生存。营改增开始后,因税率调高、企业投入比偏低、固定资产更新周期长、进项税额较少、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难等因素影响,部分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尤其是大中型规模的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重。根据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设置规定,税率由5%调为6%,但非生产型服务性企业生产环节少,基本不存在外包服务,其主要成本构成为管理费用和人工成本,而该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其可抵扣的项目比重过低,变相增加了税负。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实行营改增后,税率由3%跳高到11%,其固定资产更新周期长特点以及占比高的各种规费、路桥航道费、保险费等不能抵扣,直接加重了企业税负。
(三)遵从风险
营改增初衷是促进企业做大做强,规范全社会管理。但出于利益考虑,部分服务业、交通运输业规模意愿减弱。由于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3%的最低税率。对于营业额低于500万元的企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税。基于此,一些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服务类企业,为了减少税收,就分立为两个甚至多个公司,使得营业额低于500万元。尽管不利于行业间价格竞争,为了减少税收负担,很多企业仍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分拆、分立现象更为严重。一些税收临界规模企业,因为税率差异大,更不愿意扩大业务,这使得服务业、运输业的规模效应减弱,对未来竞争力的提升造成不利影响。
(四)征管风险
由于业态本身存在模糊地带,难以划清,而各业态税率不统一,这就容易造成税务部门征管风险。多年来,物流业各环节税目不统一、税率不相同、发票不一致,一直困扰着行业发展。而营改增后,依然存在“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两类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按照11%和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实际经营中,各项物流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人为划分不仅不适应现代物流一体化运作的需要,还加大了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增加了执法风险。更为困扰的是,国税征收软件系统还不完备,地税移交到国税的纳税人信息也不完备,征税方法上,查账征收和实地核定差别大,因此无论是附加税费还是所得税都存在大量漏征,造成税款流失。
(一)审慎宣传营改增改革,加快增值税法制建设
营改增涉及单位和个人多方利益,对纳税人政策宣传不及时准确,简单为了工作顺利推行,迎合纳税人利益,强调单一减税目标,势必造成纳税人的单向目标期待。一旦纳税人出现与期望值不符时,就有抵触情绪,甚至造成不和谐不稳定局面,影响政策威信。另一方面,要使改革政策顺利执行,不单要从利益方面考虑纳税人,也要考虑税收执法的法律保证。目前增值税还是条例,也没有修订完善,且营改增中,处于边改边发布试点办法的状态,应该上升到全国人大的法律,增强法律约束力。
(二)重点关注税负重大变化,完善政策,做好营改增的“加、减”法
营改增中,顶层要准确把握税率设计,重点关注已经推开的行业,其税负奇高奇低都是政策调整的风险点。如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业应该在税率或者征收政策上予以调整。具体应该做好 “加减法"。“加”,即进一步增加“营改增”改革试点的行业,要将更多的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进一步延伸增值税抵扣链条,切实降低企业税负。在继邮政、铁路运输业后适时推开金融房地产业、保险业的营改增,这些行业涉及面广,与第二产业密切相关,应尽快纳入营改增试点改革,能实实在在延长抵扣链条,惠及下游的服务、交通运输业。“减”,即有针对性地减少已经试点行业税负重的企业税负,针对部分企业税负不降反升的现象,可按照管道运输企业、电影院等企业的征收办法,超过原税率增加的税负即征即退。减轻企业负担,也可以对各种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费确定一定比例,采取虚拟抵扣的办法。
(三)加强社会多部门整体联动,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税收是重要的经济杠杆,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态度和行为,同时也影响纳税人的经营方式。对于合理的税收筹划,税务部门可以正确引导,也要有服务意识,搞好政策培训辅导,促使企业树立发展理念。促使企业合法经营、规范经营还需工商和地税等部门密切配合,对纳税人信息实行共享。对违规经营、恶意逃税现象实行严厉控制打击,使其付出高额代价。做好纳税评估、稽查,并适时开展行业企业纳税调研,严格做好风险管控,提高征管软件开发使用水平。
(四)配套跟进财税体制改革,防范中央、地方财政风险,调动地方积极性
进一步做好营改增改革,必须在保障中央利益的基础上,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做好有关政策的调整,确保改革“红利”惠及地方。一是扩大地方税源。结合当前政府房价调控和资源管理政策实施,可适当研究房产税、资源税等税种,弥补地方财力。如通过全国住房信息联网系统的推广,助推房产税改革;继煤炭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改革后,继续推进其他品种资源税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改革,使地方有稳定可持续增长的税源。二是调整税率结构。在营改增改革完成后,可适当整合归并增值税税率。三是配套跟进财税体制改革,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
(作者单位:财政部驻湖北专员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