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鹏
(陕西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2)
我国古代帝王后妃、王公显宦死后,人们须避讳其生前之名,另立新号以相称,这种称号叫做谥号。最初的谥号并没有褒贬善恶之意,完全是出于周王室、贵族“卒哭而讳,将葬而谥。有讳则有谥,无讳则谥不立”的避讳需要,[1](p788)借此表达自己“尊宗敬祖”的观念。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谥号逐渐被赋予了辩行迹、明善恶、寓褒贬的含义。《逸周书·谥法解》载:“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是以大行受大名,细行受细名,行出于己,名生于人。”谥号是一个人一生功劳行为的高度概括。一个人如果对社会具有重大贡献,便会被赐予美谥予以褒扬;一个人如果作恶多端,便会被赐予恶谥予以贬斥。正因为谥号具有“褒贬善恶”的特殊含义,所以周王朝的统治者便加以利用,赐谥成为维护统治的一种手段。历代统治者鉴于谥号的巨大作用也都加以效仿。但是官员谥号的确定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使谥号本身所具有的特定含义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引起一部分礼官和其他官员对某些谥号提出不同意见,这便产生了驳谥。
唐代官员驳谥现象非常普遍,是唐代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唐代规定:“太常博士掌谥,职事三品以上薨者,故吏录行状,申尚书省考功校勘,下太常博士拟谥迄,申省,省司议定,然后闻奏。”[2](p506)三品以上官员去世后,太常博士便根据尚书省考功司的行状拟定谥号,然后交由尚书省审核。尚书省有关官员如果对某一谥号持有不同意见,便在朝廷上提出“谥议”或与太常博士进行争论,最后由皇帝裁决。尚书省官员提出的“谥议”和太常博士的“答谥议”都是驳谥。
唐代官员驳谥主要有四种类型:谥字是否恰当、单复谥之争、是否追谥、是否避讳。
谥字是否恰当是驳谥最主要的类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逝者的谥号往往与本人生前的行迹不相符合。一些官员出于维护谥法褒贬善恶的目的,便对某些谥号提出了驳议。如宇文士及死后,太常博士拟谥为“恭”,黄门侍郎刘洎根据宇文士及生前奢侈、骄纵的生活状况提出驳议,认为“士及居家侈纵,不宜为恭。”[3](P2411)最后确定了“纵”的恶谥。这是将美谥改为恶谥的一例。有的驳谥则是将极美之谥改为一般美谥。如唐肃宗时期的宰相杨绾去世后,太常博士拟谥为“文贞”。唐肃宗鉴于他“质性贞廉”德行也予以认可。但是比部郎中苏端却提出不同意见:“昔公叔文子有死卫之节,修班制之勤,社稷不辱,方居此谥。爰及太宗初,魏征有匡救公直之忠。中宗末,苏环有保安不夺之节。所以诸贤甚众,谥‘文贞’者不过数公。”杨绾“焉可比德”,不配谥为“文贞”,只有另谥,才能使“黄泉之魂,免惭于苏、魏”。[4](4445)虽然苏端的驳议违背了唐肃宗的意愿,肃宗借故将苏端贬为广州员外司马,但肃宗却碍于公议,还是将杨绾的谥号由极美之谥的“文贞”改为一般美谥的“文简”。还有的驳谥不在于谥字的美恶,如左仆射韦陟去世后,太常博士程皓议谥为“忠孝”,刑部尚书颜真卿出于中国传统文化“忠孝不能两全”的观念,提出驳议,认为“议行称谥,固多美名,何必忠孝两施。”[5](P2962)颜真卿并不反对韦舍谥“忠”或“孝”,只是反对两字同谥而已。
单复谥之争是驳谥的第二种类型。唐代以前就有过单复谥之争,这种争议一直持续到唐代。如关于宰相吕諲的谥号问题。宰相吕諲去世后,太常博士拟谥为“肃”,度支员外郎严珵提出驳议,认为“国家故事,宰臣之谥,皆有二字”,这样便可以更加彰显宰相的德行和功绩,宰相吕公“文能禁暴,贞则干事,忠则利人,盛烈弘规不可备举”,应该给予吕公“忠肃”复谥。[5](P6840)太常博士独孤及则答驳议,认为“谥法在惩恶劝善,不在字多”,唐初那么多“赫赫以功名居宰相者,谥之不过一字,不闻子孙佐吏有以字少称屈者。此言二字不必为褒,一字不必为贬。若褒贬果存乎字数,则是尧、舜、禹、汤、文、武、成、康,不如周威烈王、静慎王也。齐桓、晋文不如赵武灵、魏安釐、秦庄襄、楚孝烈也。杜如晦、王珪以下或成或明或懿或宪,不如萧瑀之贞褊也。历考古训及贞观以来制度,似皆不然。”[5](P6840)独孤及的意见站到了上风,最后吕諲的谥号被确定为“肃”。
是否追谥是驳谥的第三种类型。追谥是指给死去很久的人颁给谥号。历代都有很多官员,虽然符合赐谥的条件,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及时赐谥的。封建王朝为了显示自己的优容,便对一些死去很久的官员进行追谥。然而在是否应该追谥的问题上,一些官员彼此间因为看法不同也会产生不同意见。陇右节度使郭知运去世五十多年后,其子向朝廷请求追谥。右员外郎崔厚认为郭知运已经去世五十多年了,“过时不为礼”,也不符合《礼经》“礼,时为大”的原则,反对追谥。太常博士独孤及则举苗晋卿、吕諲、卢奕、颜杲卿的例子反驳崔厚:“苗太师一年矣,吕諲四年矣,卢奕五年矣,颜杲卿八年矣,并荷褒宠,无异同之论。独知运不幸。遂以过时见抑。苟必以已葬未葬为节。则八年与五年,其缓一也。”[5](P6840)反对追谥的时间限制,主张应该给郭知运追谥。最终,郭知运被追谥为“威”。
是否避讳是驳谥的第四种类型。由于避讳的原因,同样会引起驳谥的出现。陈垣先生指出:“民国以前,凡文字上不得直书当代君主或所尊之名,必须用其他方法以避之,是之谓避讳。”[6]避讳在谥法上的表现主要是避君讳或避家讳。唐德宗贞元十一年(795年)“司徒马燧葬,有司谥曰景武,上曰:‘景,太宗皇帝谥,改莊武可也。’”[5](P3689)这便是避君讳的一个例子。唐穆宗长庆元年(821年)太子少保李愬去世,太常博士元从质根据李愬当年平淮西之乱的战功,拟谥为“武”。尚书省官员以李愬与其父李晟(谥‘忠武’)的谥号有一字相同,希望太常博士更改李愬的谥号,以避其父李晟的讳。太常博士则坚持己意,认为:“愬无他行,以功定谥,不可改也。”其实在唐代,家讳在谥法上并没有被严格的执行。如韦肇、韦贯之、韦澳祖孙三人同谥为“贞”。[7](P22)封演认为“苟有令德,不嫌同谥”[8](P33)支持太常博士的主张。
唐代与前代相比,官员驳谥现象更加普遍化。这种普遍化是文化多种因素作用下的产物。
唐代政治相对开明是唐代官员驳谥普遍化的第一个原因,也是唐代官员驳谥普遍化的决定性因素。唐代政治相对开明,允许官员对皇帝、权臣和一些枉法、武断行为进行一定程度上的批评。唐代皇帝鉴于隋亡的教训也鼓励这种行为。特别是针对皇权和权臣干预谥法正常运行的问题,唐代政治的开放性和民主性意义便显得更加重大。皇权和权臣在政治上具有巨大的影响力,在官员谥号的拟定中,经常会对谥法进行干预。如宋国公萧瑀生前因为耿直多次劝谏李世民,被李世民赐诗“疾风知劲草、板荡识诚臣。”然而也因为这种耿直“寻坐与侍中陈叔达于上前忿诤,声色俱厉,以不敬免”,[3](P2398)并由此受到李世民的嫉恨。萧瑀去世后,太常博士拟谥为“肃”。李世民因为嫉恨的缘故,便通过口头对礼官的拟谥提出驳斥:“易名之典,必考其行。瑀生性多猜贰,此谥失于不直,更宜摭实。”[3](P2390)礼官便据此将萧瑀的谥号由美谥改为恶谥“贞褊”。一些权臣为了“酬劳抱怨”往往也会干预的谥法。唐代宗时,太保苗晋卿去世,太常博士根据其生前的功业、行迹拟谥为“懿献”,当时的权臣元载“怀旧恩,讽有司,改谥曰‘文贞’”。[3](P3352)权臣元载感于苗晋卿当年的知遇之恩,便鼓吹太常博士将苗晋卿的谥号改为人臣至美之谥“文贞”。皇权和权臣经常对谥法程序的不正当干预,影响了谥号本身的严肃性。在唐代政治开放性和民主性的氛围中,唐代官员往往会对皇帝和权臣的干预提出反对意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维护谥法的严肃性。杨绾的谥号变更便是官员反对皇权干预谥法典型的一例。这种针对强权的驳谥行为,对于维护封建礼制有很大的积极作用。由此可见,唐代政治的开放性和民主性为官员驳谥提供了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这就促使官员可以大胆的向一些武断、枉法的行为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这种政治上的开放性和民主性决定了驳谥在唐代的普遍化。
部分礼官的贪腐是唐代官员驳谥普遍化的第二个原因。一个人的谥号只有根据其生前的功业来确定才能达到谥法的目的。然而某些逝者官员的家属为了给祖先溢美便贿赂礼官,希望得到一个美谥。一些礼官也借拟谥的机会贪赃枉法。唐会昌年间的礼部侍郎陈商就曾指责一些太常博士拟谥时“贸其一二字,视緍金之重轻。以緍金重轻,贻后之庞微,偷忠盗贞,罔世间人,为尽善加于行路。”[5](P6855)太常博士通过接受逝者家属的贿赂,往往不根据逝者生前的功业表现,而是根据逝者家属贿赂的多少来决定逝者的谥号,从而让一些品行低劣的人也得到美谥。一些礼官则“惟顾其势望,恐为子孙所嫌,归于苟且”,[5](P6855)碍于逝者的势力和其子孙的面子,有意徇私。因此,谥法的正常运行由于受到部分礼官贪腐的影响,也会出现“名不副实”的现象。这便会引起了一部分官员的不满,从而发出驳议。
部分逝者家属的论枉是唐代官员驳谥普遍化的第三个原因。由于逝者家属为了宗族的面子,希望逝者能得到一个美谥或更美的谥号。这种意愿经常会与太常博士所拟定的谥号出现差异。在这种情况下,逝者家属就会上书喊冤,希望通过皇权对逝者的谥号加以干预,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行为称为论枉。论枉虽然和官员的驳议有区别,但是也属于驳谥的范畴。如高阳郡公许敬宗去世后,太常博士袁思古根据许敬宗“弃长子于荒徼,嫁少女于夷落。闻诗学礼,事绝于趋庭。纳采问名,惟闻于黩货”的所作所为,拟谥为“缪”,[3](P27650)并得到太常博士王福畤和户部尚书戴至德的支持。许敬宗的孙子太子舍人许彦伯因为祖父得到恶谥“不胜其耻”,[3](P2766)借口袁思古与许氏有嫌怨,故意借拟谥的机会进行报复,就上书皇帝希望改谥。唐高宗李治感于许敬宗当年在立武则天为后的问题上的大力支持,便“诏令尚书省集五品以上重议”,[3](P2766)以皇帝的权威,最终给了许敬宗“恭”的谥号。
官员对给谥依据的看法不同是唐代官员驳谥普遍化的第四个原因。一个人的功过是非是很难用一二字来概括的。由于官员对给谥依据的看法不同,便会导致官员尤其是礼官因在给谥上分歧很大,有的主张“德虽以百行相成,谥乃取一善为定”,[5](P6841)主张谥号应该根据一个人的优点来确定;有的认为拟谥依据要“考录其所长,舍其所短,志其大行,则遗其小节”,[5](P6847)认为谥号的确定要取其大节;还有的认为“古人盖棺之日然后诔之,不以前善没后恶也”,[5](P6845)强调晚节在定谥中的作用。唐代官员尤其是礼官在定谥标准上的差异往往会导致驳谥的出现。如御史中丞宋庆礼在开元七年去世,太常博士张星拟谥时认为:“宋庆礼大刚则折,至察无徒,有事东北,所亡万计,所谓害于而家,凶于而国。案谥法,好巧自是曰‘专’,请谥曰‘专’”,[3](P4815)太常博士张星在拟谥时片面看待宋庆礼一生的功业,认为他为人刚强,易受挫折,对属下又严苛,在主持东北事务的时候给国家造成很大的损失,便给宋庆礼定了一个“专”的恶谥。礼部员外郎张九龄不同意这个谥号,便对张星的主张提出了驳议:“庆礼在人苦节,为国劳臣,一行边陲,三十年所。……以数千之役徒,无甲兵之强卫,指期遂往,禀命而行。于是量畚筑,执沴鼓,亲总其役,不愆所虑。俾柳城为金汤之险,林胡生腹心之疾,盖为此也。寻而罢海运,收岁储,边亭晏然,河朔无扰。与夫兴师之费,转输之劳,较其优劣,孰为利害?而云“所亡万计”,一何谬!及契丹背诞之日,惧我掎角之势,虽鼠穴自固,而驹牧无侵,盖张皇彼都系赖之力也!”[3](P4815)张九龄驳议中认为宋庆礼为了国家不辞辛苦,通过屯田,不仅解决了粮食问题,还通过营建军事要塞,对契丹形成了犄角之势,使其不敢南下侵扰。因此他希望朝廷能根据他的意见,重新为宋庆礼议定谥号。皇帝根据张九龄的意见,最后改谥为“敬”。由此可见,礼官和尚书省官员在定谥时的不同看法也是导致驳谥现象普遍化的一个基本原因。
首先,唐代官员驳谥的普遍化对维护唐代统治具有一定的作用。谥法的作用体现在谥法具有教化臣民、维护统治秩序的功能。封建统治者和一些礼官特别强调谥法“惩恶劝善”的教化作用。宋人程颐说:“古之君子之相其君,而能致天下于大治者,无他术,善恶明而劝惩之道至焉尔。劝得其道,而天下乐为善,惩得其道,而天下惧为恶,二者为政之大权也。然行之必始于朝廷,至要莫先于谥法,何则?刑罚虽严,可警于一时;爵赏虽重,不及于后世;惟美恶之谥一定,则荣辱之名不朽矣。故历代圣君贤相,莫不持此以励世风也。”程颐在此明确指出了谥法与刑法、爵赏的差异,点出了谥法维护封建秩序、教化臣民的独特功能。他认为严刑峻法虽然可以起一时的警戒作用,但是当刑法宽松的时候,人们还是不免犯罪;爵位和赏赐虽然可以激励臣民,但是因为它们具有时效性,不能对后世子孙产生深远影响。只有谥法给人以褒贬评价“使一字之褒,赏逾紱冕;一言之贬,辱过朝市”,通过树立榜样“惩恶劝善”,才能起到教化臣民、维护封建秩序的作用。唐代官员激烈的驳谥现象正是想通过还原一个人的本来面目,通过谥法的褒贬,树立榜样,以达到教化臣民、维护封建秩序的作用。
其次,唐代皇帝赐谥权维护了封建等级制度。等级制度是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是中国古代最基本的政治制度之一。它将不同的人分为不同的等级,从而享受不同的政治、经济权力。皇帝作为这个制度的最高一级,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对全国所有的事务都享有支配权。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这一等级制度,便特别强调“礼”的作用。司马光说:“夫以四海之广,兆民之众,受制于一人,虽有绝伦之力,高世之智,莫不奔走而服役者,岂非以礼为之纪纲哉﹗”谥法便是封建礼制中最重要的一项文化制度。唐代官员谥号经过驳议后,都要奏闻皇帝,由皇帝做出最后裁决。皇帝通过赐谥权对某些顺从官员赐予美谥,给另外一些反抗官员赐予恶谥,以此来调节统治阶级内部的秩序,达到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目的。皇帝赐谥权充分暴露了谥法的阶级性,它作为封建皇权在礼制方面的体现、作为一种统治臣下的手段起着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作用。
最后,唐代官员驳谥对澄清唐代吏治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应该看到,驳谥是谥法运行程序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中国古代专制制度下不多的民主措施之一,具有监察功能。赐谥权集中于皇帝和拟谥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导致谥法本身所具有的“惩恶劝善”作用受到极大的影响。驳谥正是针对谥法运行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它允许官员议论、批评和否定礼部、内阁乃至皇帝决定的谥号。[9](P142)从效果上看,驳谥对礼官和权臣拟谥的行为具有很大的规范作用。在一些情况下官员驳谥在规范皇帝赐谥权的滥用方面也会产生某些积极影响。宰相杨绾的谥号变更便是驳谥对于规范皇帝赐谥权的滥用非常典型的一例。因此,驳谥不仅保证了谥法辨行迹、明善恶、寓褒贬的目的,而且对澄清吏治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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