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 世界古典文明史研究所,吉林 长春130024)
任何文明的发展都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为前提,古埃及文明亦是如此,并且较之于其他文明而言,古代埃及人更为重视秩序,这既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也是古代埃及文明发展规律使然。埃及是尼罗河的赠礼,定期泛滥的尼罗河水养育了古代埃及文明,从而使古代埃及人认为尼罗河如此完美的周期性泛滥是神早已创立的自然秩序。而古代埃及文明发展规律则是统一有序的王国和分裂无序的中间期交替往复,这种从有序到无序再到有序的文明演进对古代埃及人认识和理解秩序产生了重要影响。
那么,古埃及人是通过何种方式维护秩序进而形成其秩序观念的呢?古往今来,对于任何社会而言,实现秩序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种是教化、一种是法律、第三种则是宗教。在古埃及,教化是通过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来实现的,而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则集中体现在教谕文献中①本文是以教谕文献为中心,对古代埃及人的秩序观进行的探讨,作为维护秩序的法律和宗教等手段则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内。。
所谓古代埃及教谕,主要是指由社会中上层人士编纂并对人的品性和行为进行教导和规范的文学作品,并通过教化手段来实现“玛阿特”②对“教谕”的定义,请参见史海波:《古代埃及教谕文学的名实问题》,《古代文明》,2007年第3期,第3-9页。。“玛阿特”一词由其象形文字的书写形式“maot”音译而来,该词的定符是一根羽毛或者头戴羽毛的女神,有“公平、正义、真理、和谐、秩序”等意[1]。近年来,在教谕文献的研究上,国内外学者大多把教谕文献所反映出的古埃及伦理道德和玛阿特作为研究对象,并成果颇丰③国内关于古代埃及伦理道德方面的论述有:史海波《古代埃及玛阿特简论》,《史学集刊》,2001年第4期,第81-86页;史海波《古代埃及教谕文献中的“正义”观念》,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古典所,2005年;史海波《从教谕文献看古代埃及的伦理教育》,《史学集刊》,2008年第2期,第42-47页;史海波,郭丹彤《从教谕文献看古代埃及伦理教育的传统内容》,《东北师大学报》(哲社版),2008年第6期,第90-94页;靳玲《古埃及伦理中的和谐观念》,《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139-144页;靳玲《古埃及伦理中人自身的和谐》,《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第17-20页;王海利《古代埃及社会观简论》,《北方论丛》,2008年第6期,第80-82页。国外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研究上著述颇丰,最具代表性的著述有:M.Lichthem,Maat in Egyptian Autobiographies and Related Studies,Götingen:Vandenhoeck & Ruprecht,1997;M.Karenga,Maat,the moral ideal in ancient Egypt:a study in classical African ethics,New York:Taylor & Francis,2004;M.Lichtheim.Moral Values in Ancient Egypt,Fribourg:University Press of Fribourg,1997.。然而,诸多的研究却忽略了古代埃及人创作教谕文献的初衷——实现和维护社会秩序:法老维护神所创立的秩序,贵族谨守君臣秩序,平民则明尊卑守秩序,决不能僭越。故此,本文拟以教谕文献为中心,对古代埃及人秩序观念进行深入的阐释,从而揭示出古代埃及人的秩序观念在其文明演进过程中所产生的重要影响。
古埃及人认为,神在创造万物的同时也创立了秩序。可以说,神创论是古埃及人对宇宙、自然、人、社会以及秩序是如何产生的最初思考和解释。而他们的这种想法从产生于赫利奥坡里斯、赫尔摩坡里斯和孟菲斯这三地的创世神话中即可窥见一斑①虽然本文主要的文献依据是教谕,而且教谕中亦有神创秩序的说法,但是此处以创世神话为依据则更能鲜明的反映当时人们对秩序的理解和认识。。在赫利奥坡里斯神话中,阿图姆在原始土丘上创造了空气之神舒和水汽之神泰芙努特。空气神和水汽神创造了大地之神盖博和天空之神努特,盖博用双手支撑起天空形成了人类的生存空间,太阳、月亮以及星星则运行于努特的身体上。大地之神和天空之神又创造了奥西里斯和伊西斯以及塞特和泰夫提斯。这样,宇宙构成的基本元素——天空,大地、太阳、月亮、星星、空气和水汽都被古埃及人拟神化,此后这些元素便都以神的形式出现。孟菲斯神学则论及了普塔神创造世界的顺序:普塔神创造了众神,随后神圣秩序得以确立,人类所需的食物、牲畜和手工业品也被创造出来。此外,普塔神还划分了城镇和州并为诸神设立了神坛[2]55。通过以上叙述,我们可以发现,古埃及人认为宇宙是由神创造并构成的,而且人类产生之前神就已经创立了秩序。
除此之外,古埃及人认为,他们得天独厚的地理环境也是由神创造的。由于尼罗河的存在,古埃及人的生存环境较之于其邻国有着明显的优势。定期泛滥的尼罗河滋润着河流所流经的土地,而且由于埃及的东西都是沙漠,所以,沙漠与被河水润泽的田地之间界限明晰。形象地说,人们可以一只脚踏在沙漠里,而另一只脚则踩在田地中。相对于生存在沙漠中缺水少食的人而言,古埃及人认为他们是为神所眷顾的人,他们所享有的一切是神早已安排好的。太阳的东升西落、月圆月缺、季节更迭等自然规律更使得古埃及人认为,这些自然现象之所以能够如此周期性的发生也是神的意愿使然。
在古埃及,如果说神是秩序的创造者,那么法老则是秩序的维护者。由于古埃及人有着二元论的思维方式,所以,既然存在着秩序,那么无序也必然存在,只不过秩序的存在是永恒的,无序只是短暂存在且终将被有序所代替[3]。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就是有序战胜无序的过程。无序不仅潜藏在沙漠和冥界中,而且存在于有序世界的周围。在与无序的斗争中,法老承担着维护秩序的责任,并负责驱走围绕在秩序世界周边的消极因素。
古埃及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法老不仅仅是人间的统治者,是人与神联系的中间人,还是神在人间之子,甚至法老本身即为神[4]。法老所具有的神性正是其在维护秩序时的有力支撑。然而维护秩序仅依靠神的支持是不够的,所以在《对美里卡拉王的教谕》中,训导者告诫即将成为法老的人要遵从古训和神意、并向其传授了治国方略,期许他能够维护好国家秩序。实际上,该教谕所述及的提高继位者的素质、在执政时选能任贤、巩固王权和宽厚待民这四方面集中反映了统治阶层维护秩序的方法。
作为即将继位的法老,首先他要做到遵从前人的教诲并以优秀模范为榜样。该文献这样写道:“任何优秀的先例都值得模仿,按照先辈说的去规范自己,模仿你的父亲和你的先辈。”[2]99古代埃及人认为,遵守先人的教诲就会少走弯路,按照先人所言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会得到许多好处。训导者在要求法老效法古人的同时还要注重提高自身素养。值得注意的是,普通的教谕文献通常认为沉默寡言不仅是一种美德,而且也是成功人士应该具备的重要品质之一。古埃及人相信,沉默受到玛阿特的默许,许多官员都称自己是“真正沉默的人”同时也是“正直”的人[5]。但是在这篇王室教谕文献中,训导者出于加强王权的目的,却特意强调了国王要善于辞令。文献这样写道:“如果你精于言辞,那么你就会取得胜利,语言是国王锋利的剑;能言善辩胜于所有武器,没有任何东西能够战胜它。”[2]99除此之外,训导者还强调法老在处理事务时要做到公正行事,公正是国王能够获得支持和拥戴的基础。正如文献所言:“做到公正,这样你才会得到拥护。”[2]100
诚然,要使社会公平有序单凭法老的一己之力是不够的,同样处于统治阶层的大臣在处理事务时也要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为了使得大臣们能够公正无私,法老应该让为官者富有,这样他们在处理政务时就不会因收受贿赂而偏私,进而做到公正清明。文献这样写道:“提拔你的官员,这样他才能按照你制定的法律行事;使他的家富有,这样他才不会有偏袒之心,因为他什么都不缺。贫穷的人不会公允;那些说‘我希望我能有……’的人不会公正,因为他会更加倾向能给他好处的人……”[2]100
该教谕还涉及了提拔年轻人,培养效忠自己的亲信的内容。文献特别强调了选拔人才不应以出身为依据而要任贤选能。而为了使得这些人永远的追随并效忠统治者,统治者就要给予他们一定的物质奖励。文献这样写道“提拔你的官员和勇猛的士兵,要使得追随你的人富有,赐给他们财富、土地和牲畜。”[2]101
既然《对美里卡拉王的教谕》是一篇针对王室的教谕,那么法老除了注重提高自身的修养令臣民臣服、培养亲信、巩固自己的统治外,拱卫王权并彻底消灭反叛者也是其极为重要的内容。美里卡拉王是赫拉克利奥坡里斯王朝的最后一位法老。赫拉克利奥坡里斯王朝时期,埃及政局动乱,王权衰落,地方势力崛起,他们不仅拥有军权,而且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地方州长安可提非在他的自传中写到:“祭司总监,沙漠城市的总监,埃德夫和希拉康坡里斯的霸主,安可提非,最勇猛的人。”他又说:“我是那空前绝后的人,从前没有出现过像我这样伟大的人,以后也不会有。我的功绩超过了祖先,后世子孙没有人会超过我……”[6]引人深思的是,这篇地方大臣的自传不但没有颂扬法老的语句,而且将自己夸赞成是空前绝后的人,颇有功高盖主的意味。这从侧面反映出当时王权的衰微,而地方势力则强大到足以与王权抗衡的程度。所以在《对美里卡拉王的教谕》中,为了加强王权巩固统治,训导者在谈及反叛者时言语犀利且态度强硬,并且告诫法老一旦发现有人有收买人心、聚众造反的倾向,应立刻毫不留情的予以镇压。文献这样写道:“煽动民众的冲动者,在年轻人中制造派别,如果你发现民众追随他……向官员们揭发他,毫不留情的镇压他,他是反叛者……高谈阔论的人是城市麻烦的制造者,控制民众,遏制他们骚动不安的心……”[2]100相较于对反叛者毫不留情的杀戮,统治阶级对触犯法律的民众却稍显宽容,而且在量罪定刑时并不提倡死刑。文献有这样的记载:“惩罚犯错误的人,但是不要用死刑,因为这种刑罚对你的统治不利,要将他们(犯错误的人)拘留并对其施以鞭刑。这样,国家会处于良好的秩序当中。但是鞭刑不适用于那些被发现有反叛计划的人,因为神知道他们叛国的阴谋,神会使这些反叛者倒在血泊中……”[2]100
训导者教导继位者努力提高自身修养,通过任贤选能来培植自己的亲信借以牵制旧有势力,对待叛徒要毫不留情的消灭殆尽;而对待那些触犯法律的民众则不提倡使用死刑,这些刚柔并济的治国方略是法老维持统治秩序必不可少的手段。
在古埃及,法老是秩序的维护者,大臣则是对法老所维护的秩序的践行者和遵守者。而且,在某种程度上说,大臣是法老在维护秩序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一环。因为只有各级官员贯彻执行了法老的命令,政通令行才能实现维护秩序的目的。
由于大臣是辅佐法老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性人物,所以自古王国时期,达官显贵的后代就可以同王子一起在宫廷学校上学。《普塔什普塞斯自传体铭文》有这样的表述:“在蒙卡拉统治时期、在王宫、在枢密院和在后宫中,他与法老的孩子们一起学习,(而在此期间)他在法老面前受到的期望和赞许远超于任何一个孩子,(他就是)普塔什普塞斯。”[7]117而宫廷教师通常也是由法老信任并有能力的大臣来担任,大臣乌尼就曾担任过宫廷教师[7]147。
此外,贵族可以世袭官职,所以训导者在教育贵族子弟时更注重讲授为官之道,并希望他们遵守等级秩序。这里所说的等级秩序是指明确自己的身份地位、在向上级汇报工作和行使权利时都不要越过自己的职权范围。《普塔霍特普教谕》有许多关于此类问题的叙述:“……不要僭越,僭越会遭到反对……神确定了每个人的位置,打乱次序的人不会得到任命。”[2]67新王国时期的《安尼教谕》对此也有记录:“……等级规定了秩序……”,“无论你居于何职,都要忠于职守,向前拥挤并不是好事,你要根据你的级别前行。”[2]Vol.Ⅱ,142训导者还详细说明了作为一名官员应该如何对待不同阶层的人。总而言之,身为一名官员在面对上级时要恭谨,对待和自己级别一样的人要谦虚,对待民众要多怀悲悯之心,多行善举,以公平公正为行事原则。
除了按照先贤的教诲遵守秩序、公正行事多做善举之外,贵族要做的一项最为重要事情就是效忠国王。换言之,贵族承袭官职成为大臣就要遵守君臣秩序。众所周知,古埃及是一个政教合一的国家,神权与王权密不可分。法老是神之子,效忠法老就是对神尽忠。而对法老尽忠就可以使神对自己满意,这样,死后就可以获得永生。大臣对法老尽忠不仅有宗教上的原因,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做,可使他们获得法老的垂青,并得到众人的尊敬和大量财富。《效忠教谕》曾这样写道:“对于跟随他(法老)的人,他给予供给;遵从他的指引的人,他施以抚养。他喜欢的人就会成为食物的主人……法老的拥护者将会是被祝福的人……”[8]而那些企图造反和背叛法老的人,法老会毫不留情的惩罚他们。该文献还这样描述到:“他是塞赫迈特①古埃及的狮女神,也是爱神和战争女神的象征。,反对那些违抗他命令的人。他痛恨的人会陷入绝望。”[8]173
相较于王室和贵族政治目的较强的教谕,古代埃及的平民教谕则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功利性。通常情况下,平民阶层中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家庭在孩子4岁时就将其送入学校接受正规教育[9]。在流传下来的教谕文献中,《职业的讽刺》是研究古代埃及平民教谕的首选文献[2]184。
该文献与其他教谕文献不同之处在于此篇文献的重点内容是将书吏这一职业与农民、渔夫、军人等职业作对比,进而突出书吏这一职业的优越性。父亲将儿子送到书吏学校使得儿子能够和地方官员和贵族子弟一起上学,文中的父亲苦口婆心的告诉儿子体力劳动者的艰辛,希望他能够勤勉学习成为书吏,因为书吏不仅可以拥有不菲的薪酬而且有较高的社会地位。
由于该文献所记述的受教育者的身份是平民,所以,父亲希望自己的儿子能够跻身于上层社会。他教育儿子要“遵循官员的话,(这样)你会体会到贵族子弟的气质,你将追随他们的脚步”[2]190。文献中的父亲还注重教导儿子关于日常行为规范和同上级交往时应注重的礼仪:“如果你和大人物一起走路,和他保持距离,站在最后一排!如果你在别人家去拜访主人,在你面前,他的手会先伸向其他人。你要坐在那,把手放在嘴上!在他面前不要问任何事情,按照他说的去做。”[2]190
由此可见,平民遵守秩序主要体现在认同自身的社会地位,遵守礼仪并能无条件的服从比自己地位高的人的命令。平民之子在同贵族子弟一起求学时,前者不仅要向后者学习,而且在遇到级别比自己高的人时更要注重自己的行为和礼仪,做到谨言慎行。
如前所述,我们可以发现这种对身体行为方面的规范与中国古代的“礼”非常相似。在古代中国,与其他儒教经典相比,礼学更加强调仪式的施行和相关态度规范。重要的是,作为一种综合性社会文化系统的所谓礼学,在其构成和运作方面,比较偏向于身体性方面[10]。而在古埃及,对身体行为的“礼”的规范不仅在上述的平民教谕中多有体现,在贵族教谕中也屡见不鲜。《普塔霍特普教谕》就有如下叙述:“如果你是去参加宴会时和一个比你伟大的人同桌进餐,吃那些他给你的食物……你应该看你面前的东西,不要过多地盯着他看……不要对他讲话除非他召唤你,因为你不知道什么会让(他)不悦。当他跟你讲话的时候再开口,这样你的话语就会让他的心灵愉悦。”[2]65《阿蒙尼莫普教谕》记载如下:“不要攻击有残疾的人,不要伸出你的手去触碰一位老人,不要对年长者信口开河……进入法庭时,不要走在官员的前面……如果你在外面看到了比你地位高的人,要恭敬的走在后面……”[2]146-163
事实上,在古埃及,这种对身体行为强制性的“礼”的规范同样也维持了社会长幼、尊卑秩序。它有利于形成更加严格自律的等级意识倾向,进而转化为一种生活习惯。如果说前文所论及的说教是使人们在思想上接受秩序观念,那么这种对人在言行举止方面的规范则是其接受等级秩序的外在表现形式。这两方面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促使古埃及社会的有序发展。
无论是古代社会,还是在当下,稳定的社会秩序都是社会发展的前提,而教化、法律、宗教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三种主要途径。
在古埃及,其秩序观念的实现则是用法律做保障,以宗教为辅助,通过教化来落实的。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古埃及并没有成文法典,但是其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以强制规范手段保障了社会的有序运行。而《金字塔铭文》、《棺木铭文》和《亡灵书》这些宗教文献则主要是以死者死后复活和升天为目的,这种宗教目的仅在客观上约束了人的行为。而且由于古埃及奉行多神崇拜,所以他们没有形成完整且有体系的宗教教义。事实上,在当时的古埃及社会中,教化的载体——教谕则有着等同于现代宗教教义的作用。故此,在古埃及,教化作为其维持秩序的一种途径,是不同于法律的“软力量”。更为重要的是,它弥补了古埃及宗教所缺少的道德教化功能。在古埃及,教化与法律、宗教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教化与法律互为里表。教化作为维护秩序的一种手段,其作用是隐性的,它通过说教的方式告诫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趋善避恶、并期许在这种长期潜移默化的教导中,人们能够做到自我约束进而自觉遵守秩序。而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时,其作用是显性的。法律通过强制性手段惩凶罚恶,迫使人们必须按照规定行事。
其二,宗教与教化相辅相成。通常情况下,宗教的道德教化作用主要是通过宗教的戒律、戒命等形式来实现的。宗教的戒律、戒命在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耆那教、犹太教等各大宗教都有规定,它所涉及的道德内容包括社会公德、家庭道德和个人道德等[11]。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古埃及,至少在新王国以前,宗教并没有发挥其道德教化作用,即便是《亡灵书》中的“来世审判”也仅是以法律审判的形式来实现其死后复活的宗教目的,而在客观上才起到约束人的行为的作用。教化则弥补了古埃及宗教所缺少的道德教化功能。它以说教的形式教育人们在社会上要遵守社会秩序和等级秩序,明辨自己在社会中的身份地位、责任和义务,并根据自己的身份行事。在与他人相处时要谦恭礼让,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而在家庭中则要善待父母教育子女。由此可知,同以死后复活和升天为主要内容的宗教相比,教化更着眼于现实生活。它强调人的主体能动性和自觉性,统治者更希望通过教化人们能够自发地遵守秩序而不僭越。长此以往,社会就会井然有序,而古埃及人孜孜以求的“玛阿特”这一社会理想也就实现了。
如前所述,教化作为维护秩序的一种途径有着法律和宗教难以取代的作用。所以,在古埃及,教化的载体——教谕能够在法老时期的埃及很好地流传下来,并且已然成为一种传统,而教谕中自觉遵守并维护秩序的观念也融化至古埃及民众性格中,并且成为民众共同认可的意识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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