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期改革共识的法治意蕴

2014-03-22 02:01:39
关键词:包容性价值体系宪法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吉林 长春130117)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是党和人民事业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1]。而“在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2]的当下,改革开放更应当在法治轨道内进行。也正因为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尤其强调要“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3]。本文拟以法治视角,来阐发改革开放过程中形成的发展共识、社会共识和价值共识,进而深刻领会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顶层设计”的效用。

一、发展共识——“包容性发展”的三重维度

2009年11月15日和2010年9月16日,胡锦涛同志在出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会议时两次提出并强调“统筹兼顾,倡导包容性增长”,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2011年4月15日,在博鳌亚洲论坛上,胡锦涛又做了“包容性发展:共同议程与全新挑战”为主题的演讲,阐述中国对这一概念的看法以及中国在“包容性发展”上的实践。“包容性发展”立足于近几年发展观的变革,更注重经济增长的社会内涵,强调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和人之间的相互协调和包容,是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重新定位,是一种发展模式认识上的精炼和升华。“包容性发展”的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其中凝结着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公正、正义的三重价值取向,因而具有极强的社会主义法治意蕴。

首先,“包容性发展”理念蕴涵着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一般说来,公平意味着社会成员在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和社会财富的分配上公平合理。具体而言,公平可分为起点(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三个层次。其中机会公平是现代文明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原则,也是文明社会的共识。目前,我国的改革和发展进入关键时期,但改革开放30余年所带来的经济的高速增长并没有自动解决好社会关系的紧张与社会公平问题。相反,随着改革的日益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民众的社会公平感更是在减弱,在当下突出表现为对贫富差距拉大和利益集团板块化阻碍社会公平的不满。在种种社会不公平现象中,由于竞争机会的不公平所带来的发展权的不公平广为社会所诟病,因为机会不公是对人类天赋的浪费,会带来经济效率的低下、政治的冲突,是对社会和谐的销蚀,更有悖科学的发展理念。机会的公平是最起码的条件上的公平,在相同的机制设置和规则约束下,人人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机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先赋性因素所带来的结果的不公平。换言之,只要机会和过程公平,人们往往倾向于认同或接受一定程度的结果不公平。当民众对社会公平的不满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情绪,就迫切需要一种倡导“机会公平”的理论来指导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包容性发展的最基本含义就是倡导发展权的公平与平等,使民众公平合理地分享经济增长,其本质是追求机会平等的增长。就是要尽量过滤资源禀赋的先天差异,通过为社会成员创造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划、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的发展机会,消除制度性歧视,弥补制度缺失,使每个社会成员都享有平等的自由权利进入各种社会领域,都能够凭借其自身的能力、按照社会共同认可的规则进行竞争,获得相应的社会资源或利益,从而实现“经济发展成果为广大民众所共享”。可以说,社会公平既是实现包容性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包容性发展的理性选择。

其次,“包容性发展”理念蕴涵着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一般说来,公正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法理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是社会成员对社会是否“合意”的价值评判,其中蕴涵着人们对合理的社会秩序、社会规范和利益格局的诉求。其实质是要求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社会公正也就是要让全体社会成员能够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结束牺牲一些人的利益来满足另一些人的需要的情况”,使“所有人共同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社会公正问题的高度关注。由于一段时期以来在发展理念和与之相应的制度建设上对社会公正的忽视,致使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之间出现了严重的不协调,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公正的状况不容乐观。具体表现为各阶层和利益群体在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文化资源的占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不均衡,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严重受损,经济发展的成果未能惠及所有人群等利益分配的不公正和发展与分享的不平衡。如果任其发展很有可能引发或加剧其他一系列的社会问题,造成各种各样可能出现的社会危机。因此,从维护和实现社会公正而言,公正合理的发展理念和相应的制度建设就显得尤为重要。包容性发展倡导参与和共享的发展,主张“人人共享”和“普遍受益”,最大限度地消除社会成员之间各种形式的“社会排斥”,将所有的人包容到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共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使发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事业,增强整个社会的团结合作,从而最终实现发展的目的。这其中既包含了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同时也为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厘清了思路。换言之,包容性的发展必须是在维护社会公正基础上的发展。维护社会公正既是保证实现包容性发展的条件,也是包容性发展的价值取向。

最后,包容性发展理念蕴涵着社会正义的价值取向。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也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包容性发展追求社会正义,因为只有在一个相对正义的社会环境中社会的现实发展才能得到大多数人民的认同,才能实现发展的稳定和可持续性。社会正义分为理念正义、制度正义和社会生活正义三个层面,其中制度正义是核心,为社会正义的实现提供制度性的保障,对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方面的正义;二是社会争端和社会冲突的解决方面的正义。如何在制度安排上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就成为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理性选择。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也几经组合变迁。逐步形成了一个由权力精英、资本精英和知识精英构成的排斥性体制,致使经济发展成果不能为人民所共享,也对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出了挑战。因此,如何提高弱势阶层参与增长、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能力,消除人民参与经济发展、分享经济发展成果方面的制度障碍,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为人的全面发展搭建正义的制度平台成为影响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目前需要把包容性发展所倡导的共享机制纳入法律和制度的范畴,给予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使其上升为正义的制度安排;不仅要保证全体社会成员从经济社会的发展中普遍受益,又要保障个体的尊严和人格,让每个个体都从改革发展中根据自己的才能、智慧、努力和贡献获得相应份额的利益,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经济社会发展事业的共同建设中去;把人力资源建设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通过加大教育制度、就业制度、户籍制度和养老保障制度的改革,为人力资本可持续发展扫除制度障碍,进而为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可以说,包容性发展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传递着一种以人为本的价值导向和发展理念,以让人民有尊严地共享经济发展成果,让人民过上更加幸福、更有尊严的生活为最终价值目标,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旨归,既彰显了对社会正义的价值追求,也指明了社会正义的实现路径。

二、社会共识——法经济学视域下的社会诚信建设

当前,人们对社会诚信问题的关注和审视已经超出了纯粹的道德范畴而赋予了更多的经济和法律意蕴。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与其说是道德准则毋宁说是一种法律约束。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必然以诚信为基石,各国法律也都把诚实信用作为市场交易和社会交往法律框架的“帝王规则”。这无疑为我们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探讨社会诚信建设问题提供了空间和思路。

边沁曾经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来描述经济学追求的理想,即“帕累托佳境”,也就是资源和财富在每一种用途和每个人之间实现了最优配置。但是,这一境界隐含着一些前提条件,例如“完全竞争”、“无外部性”、“完善信息”以及“交易费用为零”等等近乎完美的假设。众所周知,在现实生活中,上述绝对完善的市场条件是不存在的,由行业垄断、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成本的存在所导致的各种经济诱惑和市场陷阱,使得用不正当手段去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不可避免,从而使“帕累托佳境”的实现需要一个道德前提,即诚实守信。法国古典经济学家魁奈曾说过,如果每个人都把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写在自己的脑门上,社会福利将会有所增进。这是对诚信在经济活动中作用的最形象的描述。在博弈论的“囚徒困境”中,当事双方通过失信意欲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但并未达到最好的结果。这个结论无疑是对古典经济学“对个人利益的追求可以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信条的颠覆,说明每一方只有在重复博弈中建立起自己的好名声,减少道德风险,才能降低交易成本,以较低的边际成本获取较高的边际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说,通过重复博弈建立起来的诚信是一种富有价值的资源,是实现整个经济最优均衡、使得交易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整个社会利益最大化的必要条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支持性资源,甚至是一种资本。一方面,诚信可以有效提升人力资本的经济质效。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在经济活动中是不可能不讲信誉、制假售假、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相反,他会竭力释放自身所具备的全部能量,真心实意地投入到经济活动当中去,合法经营,诚实劳动,竭诚服务,从而为自己和社会创造出更多经济价值,实现自我利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诚信能有效地节约成本,进而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法经济学理论认为,一切交易都是有成本的,交易成本是决定交易效率高低的关键因素。交易成本越低,交易总量越大,其效率就越高,反之交易效率就越低。这种交易成本是一种社会摩擦力,它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和经济秩序的运行。尽管新制度经济学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提出了降低交易成本的路径,但正如新制度经济学所认为的,一个社会或国民经济的运行,如果凡事都依赖法律,成本过高,因为法律的设置和执行也要支付高额成本。而诚信可以节约交易成本,降低社会摩擦力,提高市场交易效率。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罗所指出的:“没有任何东西比信任更具有重大的实用价值,信任是社会系统的润滑剂”[5]。诚信的人越多,欺骗越少,欺骗所直接带来的损失和为防止欺骗所投入的资源越少,个人和社会福利就会越高。从这个意义上讲,“帕累托佳境”也应该是一个高度诚信的社会。

近年来,由各种诚信缺失所引发的社会诚信危机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十一五”规划中就曾提出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诚信体系,十六届五中全会也提出在总结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刚刚结束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这为社会诚信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保证。

社会诚信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也关涉到政府、企业和个人各个层面。上述对我国诚信缺失的法经济学分析表明,社会诚信建设应着重强化制度意识,建立以强制性建设为主的诚信制度。有效率的制度不仅会减少直接监督、法律制裁等方面的成本,而且可以通过对个人利益的尊重,消除损害他人利益的不良动机。因为,如果一个社会出现了普遍的信任危机,那么,首要的不是个体品质问题,而是由各种现实制度体制运作过程中,事实上所表达出的制度性承诺出了问题。换句话说,这是一种制度性信任危机。邓小平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6]法经济学的成本交易理论不仅为我们分析诚信缺失的制度性因素提供了思路,也为我们预设了社会诚信建设的路径选择,即通过有效的制度对失信行为进行规制,扩大失信的机会成本。由于追求利益最大化是人的天性,作为具有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在市场交往中容易进行“逆向选择”或冒“道德风险”。因为基于成本收益的判断,在经济活动中是否坚守诚信取决于其对守信成本和失信成本的比较。之所以有相当大一部分人会选择失信,是因为失信的低成本和维持诚信的高成本。如果失信所带来的收益大于由此所付出的代价,客观上提供了失信的激励,就会使得失信者敢于铤而走险。如果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和制止,如果整个社会不能以制度来及时、有效地规制和惩罚失信行为,就会使诚信缺失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无限蔓延,甚至形成巨大的社会惯性。因此,要建设社会诚信,必须高度重视诚信的强制性制度安排,在制度设置中针对“经济人”的自利目的,加大对不诚信的打击力度,增大其不诚信的成本。避免出现失信获益而诚信却吃亏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值得一提的是,社会诚信制度建设要充分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的主导作用。现代市场经济中,政府无疑是经济领域内的最大、也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规范、诚信的政府行为不仅有利于加强和巩固诚信制度建设本身,而且能在社会上形成强大的示范导向效益。但是,由于政府在信息获得和占有上的优势,在一定意义上强化了信息的不对称,从而使政府有了利用信息优势进行暗箱操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权力寻租的可能性和空间;同时由于政府活动缺乏成本收益机制,干预成本过高,效益低下,也容易导致政府诚信的缺失。因此,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和风向标。抓住了政府的诚信建设,就把握住了社会诚信建设的关键。

三、价值共识——在宪法实施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当代中国的一项重要的时代课题,其目的是要在全社会树立一种全新的价值观。自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命题,到十七大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的论断,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论述,再到十八大提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思想,都充分记录了党从宏观层面的价值“体系”建构走向更为微观层面的价值“观”凝练的理论和实践历程,标志着党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推进到了一个新阶段和新高度。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毕竟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是一种“制度化的思想体系”和“观念形态的国家机器”,如何通过有效的形式,将这种观念形态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共识,仍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和探究的理论与实践课题。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作为社会意识核心的价值体系,是人的社会存在状况的基本反映。从本质上看,价值体系问题是实践问题,它必须依托人和社会而存在,并最终要落实到人的社会实践活动之中。而社会总是以某种制度的形式而存在,也可以说制度是社会存在的形式。正因为如此,制度以其特有的规范、体系、程序、强制等品质成为价值体系的当然载体。也正是因为承载着不同的价值体系,才使制度的社会表现形态各异。虽然任何一种制度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但不同的制度的强制性在性质、范围、程度和方式等方面是不尽相同的。由于法律制度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7],因而在诸多制度中脱颖而出,成为承载社会价值体系的有效载体。而宪法又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因此,宪法当仁不让地成为承载社会核心价值体系的最有效载体。

新中国60年宪法发展的历程表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与宪法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宪法的内在生命和精神品格,是宪法的灵魂所在。“任何一个阶级如果不在掌握政权的同时对意识形态国家机器并在这套机器中行使其领导权的话,那么它的政权就不会持久。”[8]以立宪来论证政权和制度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成为世界潮流正说明了这一论断的正确。可见,任何宪法的制定都会受到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深刻影响。深深地植根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凝炼为宪法基本原则,成为统合宪法规则并指导宪法实施的准绳。因此,甚至可以说宪法本身就是一个充满活力的价值体系,是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体现社会主义的总体发展目标,宪法的功能之一就是为公民树立核心价值观。那种超越民族和国界,承载所谓“普世价值”的宪法是不存在的。其次,宪法是确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制度化途径。在现行宪法文本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清晰可见:宪法序言中明确指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国家的指导思想;宪法不仅在序言中规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国家的根本任务之一,而且在第24条规定了思想建设的方式和内容;宪法不仅在序言中强调“坚持改革开放”,而且在具体条文中既规定了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还在第18条明确规定了对外开放的内容。可以说,“十八大倡导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层面核心价值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层面核心价值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公民个人层面核心价值观,在宪法的具体条文和具体规范中都有所体现”[9]。最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导引着宪法发展。价值体系的发展演变是社会制度或者说是法治演变的内因。同任何社会的核心价值体系一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也是具体的历史的,那种一成不变、一劳永逸的核心价值体系是不存在的。正因为现实的社会经济结构决定核心价值体系的性质和内容,因而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利益的调整和利益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引发核心价值体系的更新。宪法也必须随着价值体系的成长而与时俱进。现行宪法的四次修正,正是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满足了人民的价值需求,反映了我国宪法对社会变革的适应性,从而极大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制度与价值的统一性,决定了实施宪法的过程就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十七大提出的“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充分体现出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高度理论自觉。因此,要将宪法实施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一是要全面、准确、及时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物化为宪法原则和规则;二是在执行和适用宪法和法律时既要合法,也要合理(价值),以防止“同命不同价”、乙肝就业歧视等不良现象的发生;三是以凝结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立宪目的、立宪原则和宪法规则为标准,大力开展宪法监督,坚决与违反宪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不良现象作斗争;四是在国民教育体系中大力开展宪法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从而形成崇尚宪法的意识。

[1]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2.

[2]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26-28.

[3]习近平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N].人民日报,2013-02-25(01).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

[5][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M].彭志华,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152.

[6]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33.

[7]陈金钊.诠释“法治方式”[J].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2):1-5.

[8][法]阿尔都塞.哲学与政治:阿尔都塞读本[M].陈越,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338.

[9]张桂英.宪法权利保障与执政党行宪能力刍议[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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