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双伍 李国选
[武汉大学 武汉 430072]
南海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多种文明的交汇地和丰富的自然资源决定了南海的价值,也决定了南海是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依托海域。以和平与发展为核心的时代主题、中国和平主义的外交传统以及中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中国不会把武力解决南海问题作为首选,而会把和平解决南海问题作为最优的选项。在该选项里,南海共同开发是有效途径,但目前南海共同开发的进程缓慢,陷入了某种困境。本文以集体行动理论作为分析南海共同开发困境的理论基础,认为南海共同开发已陷入结构困境、功能困境与进程困境。当务之急是找到有效破解南海共同开发困境的路径。
曼瑟尔·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主要研究集体行动中人们的行为选择。理性、自私与公共物品是集体行动理论的三个基本假定。所谓理性假定指的是在坚持经济理性的基本原则下,精细地计算和权衡自己的利益,目的是使自己获得的利益最大化;所谓自私假定指的是遵循现实主义的基本原则,追寻自己的利益,而不顾别人或集体的利益;所谓公共物品假定是坚持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在集体行动中产生,但又能为所有参与者所共享的劳动产品。
在理性、自私和公共物品的假定的基础上,集体行动理论的核心假设是集体行动很难成功。其根本原因在于搭便车行为的普遍存在下,理性自私的个人通常不会为集体利益的实现贡献自己的力量[1]13。这一假设的产生逻辑是:理性自私的个体总是抱有“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的思想。但有这种想法的个体在从事对集体都有利的活动时,集体行动通常难以成功。作为集体行动的成果的公共物品具有供应的相联性与排他的不可能性,这决定了所有的成员,当然也包括不分担集体行动成本的成员,都能分享公共产品。这种不合理的成本收益结构为搭便车行为的存在提供了机会,理性自私的个体都尽可能不付出或少付出成本来获取公共产品,如果集体中这样的个体越多,集体行动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小[1]8-10。
1.小集团比大集团的集体行动成功的可能性大
集体行动中的人数较少时,集体行动因相互监督而比较容易成功。“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换句话说,即使一个大集团中的所有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我利益的,而且作为一个集团,他们采取行动实现他们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后都能获益,他们仍然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以实现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2小集团比大集团在获取公共物品方面更有优势。集团规模越大,分享收益的人数就越多,个人分享的平均份额就越小。理性自私的经济人不会采取集体行动来实现集体利益的。其机理在于,当人数增多时,相互监督就十分困难,协调分担成本的工作也很难做。随着人数的增加,集体行动中个体的人均贡献减少,认为自己不干有人干,自己不做有人做,搭便车的动机十分强烈,想通过不劳而获分享公共物品,集体行动就很难成功[1]28-30。
2.相容性利益集团比排他性利益集团而言,更容易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
奥尔森认为:“有共同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集团通常总是试图增进那些共同利益。”[1]70-74奥尔森把集团分为排外集团和相容集团性质不同的两大类,阐述了这两种集团中的关系机制的区别,公共物品出现在相容集团中的可能性最大,排他性的集团最不可能实现集体的共同利益。但随着集团规模的增大,搭便车现象便容易出现在相容性大集团之中,决定了公共物品不易产生。相容性小集团比相容性大集团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优势更大。
3.实施选择性激励机制的集团比没有激励机制的集团的集体行动更容易成功
实行激励性机制的集团更容易实现集体行动。其基本原理在于,通过引入或利用集体行动中存在的参与动机的措施,引导个体积极参与集体物品的生产。选择性激励可以分为正向激励和负向激励[1]13。通过正向激励,集体鼓励那些承担相应责任,并积极完成集体义务的个体参与集体行动;通过负向激励,集体惩罚那些企图“搭便车”的个体,促使其参与集体行动。
集体行动的主要困境是: 集体规模越大,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体所得到的报酬就越少。在这种情况下,集体获得的集体物品数量远远低于最优水平,这样就阻碍了集体优化的公共物品的供给。人数越多,集体中的个体获得的总收益份额就越小,甚至从集体物品获得的收益不足以抵消其为集体物品所付出的成本。因此在这种成本收益结构中,集体中的个体都不愿意提供集体物品,这就出现了集体行动的困境。
影响集体行动困境的因素涵盖集体规模及构成、互动规则和战略、行为体属性以及互动结果等多方面[2]。奥尔森提出克服集体行动的困境的两个基本办法:一是收益不对称,二是选择性激励。关于选择性激励,奥尔森提出三种形式:一是小组织原理,即人数较少的组织可以通过参与集体活动获得奖励;二是组织结构原理,大的集体只有分层管理,集体行动才能成功;三是不平等原理,即组织内部在利益、权力、贡献和分配上能者多得,不劳不得。奥尔森告诉我们,如果要获取公共物品的话,我们必须有组织并且必须使该组织中有些成员享有更大的权力和荣誉;特别是,当组织规模很大时,该组织内部还必须分层分工,以使组织内部的每个分支结构都符合小组织原理[3]。于宏源认为集体必须具备两种条件才可以提供选择性激励:一是强制性的权威或能力,二是能给潜在集体的成员提供激励[4]。他认为集体行动困境的破解可以从选择性激励、集体结构(制度建设)和大国贡献等三种路径切入。制定集体行动规则的权力是大国竞争的重点,而集体行动的合法性也主要源自大国协调。选择性激励通过奖惩和超理性动机等措施实现集体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如果不能实现平衡,则需要进行存量改革或制度设计,以实现集体结构优化[4]。所以,集体行动的困境的克服主要有以下三种路径:一是选择性激励;二是集体结构优化;三是大国的作用。
共同开发制度的产生源于以下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沿海国因海洋管辖范围的不断扩展而导致的争议区或重叠区的出现;第二,当事国在主观上有共同开发的愿望,客观上通过共同开发争议区资源获取利益的需要。作为一种极具政治色彩的临时安排, 共同开发的实践主要不是由经济、法律或技术因素来决定的。政治上的意愿是共同开发能否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5]。共同开发既是一个政治概念,又是一个法律概念。它主要指主权国家在海上边界未定的情况下,在不影响各自划界立场的前提下,搁置争议,对争议区自然资源合作进行勘探和开发的临时性安排[6]。
冷战后的海洋权益争端是新型的准边界与领土争端,这种争端是引发国际冲突的新因素。南海是目前争议面积最大,争端主体多,争端很激烈的海域。有学者认为:“国际社会对石油的争夺在21世纪显得更加激烈,很有可能导致政治和军事上的冲突。南沙群岛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和鱼类资源,这些是周边国家冲突的主要原因……。”[7]
共同开发是解决南海油气资源开发的有效途径之一。中国率先提出用共同开发的办法解决南海争端。1984年初,邓小平在会见美国代表团时指出:“有些国际上的领土争端,可以先不谈主权,先进行共同开发。这样的问题,要从尊重现实出发找条新的路子来解决。”[8]491984年10月22日,邓小平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进一步阐明了这一思想。他指出:“‘共同开发’的设想,最早也是从我们自己的实际提出来的。我们有个钓鱼岛问题,还有个南沙群岛问题……这样的问题是不是可以不涉及两国的主权争议,共同开发。共同开发的无非是那个岛屿附近的海底油之类,可以合资经营嘛,共同得利嘛。不用打仗,也不要好多轮谈判。南沙群岛,历来世界地图都划到中国,属中国,现在除台湾占了一个岛以外,菲律宾占了几个岛,越南占了几个岛,马来西亚占了几个岛。将来怎办?一个办法是我们用武力统统把这些岛收回来;一个办法是把主权问题搁置起来,共同开发,这就可以消除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这个问题可以把它放一下,也许下一代人比我们更聪明些,会找到实际解决的办法。”[8]871990年访问马来西亚的李鹏阐明了搁置争议和共同开发政策。1995年7月,中国外长钱其琛与东盟外长对话时又重申了这一观点立场。在国际场合,中国多次阐述南沙群岛的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愿意与有关国家“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南海共同开发指南海周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通过国际协议,以某种合作形式进行的勘探或开发位于南海争议海域或跨界的资源的活动。南海共同开发的基本特征有:第一,南海共同开发的主体为南海周边国家,其执行者须具有国家的授权或委托;第二,南海共同开发的根据是南海周边国家签订的国际协议;第三,南海共同开发的区域为南海争议海域或跨界资源的区域;第四,南海共同开发的标的可以是生物、非生物资源或再生能源等;第五,南海共同开发的性质,是一种适用于特殊区域的一种资源探勘与开发的方式,不是取得领土的方式,与划界也无关[9]。
1954 年,美国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中,详细界定了公共物品的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非排他性,公共物品对所有人会同时造成损害或收益;二是非竞争性,即一个人对公共物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对其他人的供给,其他人对物品的消费也不会增加任何成本[10]。奥尔森认为公共物品指的是如果集团中的成员中的任何一个人能够消费它,其他成员也可以消费,那么这种物品就是公共物品。
南海共同开发是一项典型的集体行动。南海相关争端国涉及到中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文莱、越南等六个国家。成功的南海共同开发需要六国的相互配合与谅解,克服搭便车的强烈动机,真正为南海地区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南海共同开发中的公共物品可以假定为南海地区的和平与发展。南海问题已经超越了单纯的经济问题,已经涉及到了政治、战略以及民族尊严的问题。用武力解决南海问题,必然会破坏南海地区的和平与发展,已经不是最优的方案,只能作为最后的手段。所以,中国积极推动南海共同开发进程是为了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发展,不能因南沙群岛主权争端影响南海地区的稳定。南海共同开发是指将南沙群岛主权有争议的那些问题暂时放在一边,以避免矛盾激化,共同开发某些有争议的领土与海域,其目的是通过合作增进了解,为最终解决主权归属问题创造条件。正如学者李清津所言:“通过经济在国际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来为领土边界问题的最终政治解决创造适宜的氛围和条件,积累新经验。”[11]
南海地区是21世纪亚洲的希望,但也是争端频发之地。南海共同开发中的公共物品的持续供给是南海问题解决的基础条件。目前,中国在南海地区提供的最重要的公共产品是和平与发展。并且,这种公共产品在南海地区需求强烈。成功的南海共同开发是解决南海问题的可行性途径。
公共物品是理解奥尔森的搭便车理论的基本前提。所谓的公共物品就是一经产生就能为所有集体成员无偿享用的物品。如国防、教育、社会福利等都属于现代社会的公共物品。正是由于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的基本特质决定了搭便车行为的普遍存在。奥尔森的搭便车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不管对公共物品的产生做过贡献与否,每个集体成员都能享受业已存在的公共物品所带来的好处。所以,当集体想为获取某一公共物品而奋斗时,其中的每个集体成员都可能想让别的成员去为获取公共物品而努力奋斗,而自己则渴望坐享其成[3]。
搭便车行为的产生机制有以下四种:第一,当集体成员数量增加时,集体中的每个个体在获取公共物品后能从中取得的好处会减少。第二,当集体成员数量增加时,集体中每个个体在集体行动中能做出的相对贡献减少,由参与集体行动而产生的荣誉感、自豪感、成就感等就会降低。第三,当集体成员数量增加时,集体内个体与个体之间进行直接监督的可能性会降低。第四,当集体成员数量增加时,把该群体成员组织起来参加一个集体行动的成本会大大提高[3]。
南海共同开发是为了搁置南海主权争端争议,通过共同开发南海资源,逐渐形成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共识。中国率先提出用“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办法解决南海争端,并且践行这一理念。可以说,中国为南海地区供给的公共产品是南海地区的和平与发展。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为南海地区供给的和平与发展的公共产品越来越持续稳定,以至于形成很强的预期,和平与发展已经成为南海地区的共识。但产生搭便车行为机制的普遍存在,使南海共同开发中的搭便车行为广泛存在。南海争端国认为中国是南海地区和平发展公共物品的提供者,自己即使在南海有单方面的开发行为,或者在南海地区联合外来势力军演,中国也会继续提供和平与发展的公共物品。这也是南海共同开发中的争端国经济依赖中国,安全依赖美国二元结构产生的重要根源。由于参与南海共同开发的国家数量较多,相互监督不容易,建构开发组织的成本巨大,也是南海共同开发中搭便车行为产生的原因。
南海争端国在南海共同开发中的搭便车行为的主要表现是单方面的开发行为。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经过30多年南海开发,已初具规模。新一轮的海洋圈地促使南海周边国家开始联手对抗中国,肆无忌惮地蚕食南海的油气资源,逐渐扩大南海争议区的范围,对中国国家安全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彰显。菲律宾最早入侵中国南沙群岛,并单方面开发且收入颇丰。马来西亚成为南海油气资源最受益的国家。越南将南海油气资源视为国内支柱性产业。印度尼西亚不断试探开采南海油气[12]。
早在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就对集体行动的困境产生的机理有过经典的论述:“凡是属于最多数人的公共事务常常是最少受人照顾的事务,人们关怀着自己的所有,而忽视公共的事务;对于公共的一切,他至多只留心到其中对他个人多少有些相关的事务。”[13]
南海共同开发是一项典型的集体行动,集体行动的困境也在南海共同开发中得以体现。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是南海共同开发困境产生的根本机理。一方面,南海共同开发各方内高昂的谈判成本可能降低其理性程度;另一方面,南海共同开发各方必然传递集体行动的信息,但由于传递的信息并非完全对称,所以集体理性可能一开始就是准理性的,这预示着南海共同开发这一集体行动的非理性。南海共同开发中的集体理性的基本内涵为利益共享、和谐、统筹,而个体理性则以强烈的效率追求为根本特征,且都存在强烈的“搭便车”的动机。南海共同开发中涉及到六个国家,且相互有利害关系,可以视为集体。由于南海共同开发成员的数目较多,个体理性常常与集体理性发生背离,从而使南海共同开发的集体行动陷入困境[14]。
结构是指潜藏的各种安排所体现出来的、可以直接感受到的模式[15]13。结构决定了功能发挥的组成部分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它们联合的方式。一种社会结构的安排隐含这样的一些假定:可以把被观察的现象当作一个指定类型的一系列组成单位来分析,这些单位彼此存在着相当明确的关系,单位间的这些关系结合在一起,具有一种独特的模式,需要把这种模式理解成一个总体,这种关系模式在时间上是相对稳定和持久的[15]100。依赖习惯和规则而维持的结构呈现出相对稳定性和持久性的特征。一般而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结构是相对稳定的,人们可以预测和认知系统的基本功能。以结构的主体关系网络与资源分配机制运行的标准,可以将南海共同开发的系统结构分为主体结构、认知结构和组织结构。这三个结构中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南海共同开发结构的稳定与功能的发挥。
1.主体结构困境
南海争端涉及的当事方较多,有中国、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以及中国的台湾省,简称为“六国七方”。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助推下,南海争端各方均对南海上涉及的众多岛礁空前重视,所以,资源开发只是南海争端的焦点之一,南沙群岛主权及其决定的海洋权益之争也是南海争端的焦点。国际上已有的共同开发成功的案例只是涉及到两国,没有三国及以上共同开发成功的例子。南海共同开发涉及的主体众多,“在共同开发的合作中,争议当事方的数量较少,意味着各方的利益平衡、冲突的协调、合作的管理模式等问题易于达成一致意见。而争议当事方众多的情况下,达成协议的难度会随之增大。”[16]
不适合南海共同开发的西方跨国石油公司的介入加重了南海共同开发的结构性困境。南海争端国一边分享中国提供的和平与发展的公共物品,一边引入200多家西方跨国公司开采南海的油气资源。深海石油开采所需的技术要求高,投资大,风险高。南海争端国无力开采南海油气资源。引入西方跨国石油公司被它们认为是理性的选择。几乎所有的美日欧的石油跨国公司在南海与争端国一起在南海狂敛油气[17]。西方跨国石油公司不适当地卷入了南海油气开发,加剧了南海共同开发的困境,严重阻碍了南海共同开发的进程。
2.认知结构困境
成功的集体行动需要集体成员达成共识。对于南海共同开发这一典型的集体行动而言,成功的关键在于政治上的意愿的达成。“共同开发的实践不仅仅取决于经济因素,或者说不主要取决于经济、法律或技术因素。在目前的形式下,政治上的意愿是共同开发得以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冈素。经济上的需求仅为共同开发提供了物质动力,相关当事国的政治意愿对共同开发的有效开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18]
南海争议海域的确定是南海共同开发的前提,所以,对于南海争议海域的认知一致是南海共同开发的基础。“在南海海域,各方的权利主张相互交错,造成争议海域范围的不明确或不明朗。”[16]另外,南海争端各方对共同开发的内涵也有分歧。如越南主张共同开发的关键是各方同意在南海哪一个区块进行开发;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则试图以“南极模式”来代替共同开发,以维护其在南沙的既得利益,从而使中国放弃对南沙群岛的主权[19]。尽管南海共同开发的政策颇为契合中国所倡导的“和谐”理念,但这一理念被其他国家,尤其是与中国有海划界争议的周边国家正确理解和接受并落实到南海共同开发实践中尚待时日[20]。毫无疑问,这也是南海共同开发陷入困境的主观原因。
3.组织结构困境
南海共同开发中的集体行动缺乏组织的力量。虽然六国原则上同意共同开发的原则,但没有一个统一的组织来领导南海共同开发,已达成的共同开发协议很难得到真正实施。南海共同开发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很难在其内部建立凌驾于各国之上的超国家组织。各国也不愿让渡部分主权,建立以南海共同开发为核心的国际组织。所以,小组织原理、组织结构原理与不平等原理很难在南海共同开发中发挥作用,南海共同开发遵循了集体行动的逻辑。
“南海不仅是中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强大支持因素,同时也是关系中国政治环境和国家安危的重要条件。”[21]南海的战略价值决定了南海共同开发功能的重要性。南海共同开发的基本功能有:一是政治功能,即通过共同开发,拓宽各方对话的渠道,探索解决南海主权争议,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与发展的途径,在理性的共同利益下求同存异,以达到南海问题的最终公平合理的解决;二是经济功能,即通过共同开发,共享南海资源,有效利用南海资源[22]。所以,南海共同开发的功能既能维护各自对共同开发海域的管理与控制,又能提供安全、稳定的石油投资与开发环境,为以后的划界奠定基
础[23]。
南海共同开发中的个体理性自私引导它们单方开发油气资源,已经明显地阻碍了南海共同开发功能的发挥。这是个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典型表现。中国是南海地区和平与发展公共物品的主要供给者,其他各方在分享这一公共物品的同时,以单方开发、引入西方跨国石油公司以及吸引大国势力的干预等方式来阻碍南海共同开发的集体行动的顺利开展。
目前,尽管中国内地和台湾地区对南海拥有完全的主权,而且无论从历史还是法律支持上都占据优势,但实际控制的岛屿很少。台湾占据了最大的太平岛,大陆占据了一些礁盘。越南对南海的不少海域宣称主权,占据了29个岛屿,建制长沙县和黄沙县,并单方面进行石油开采。菲律宾占据了南海的9个岛屿和沙洲,并把南沙群岛的主体部分宣布为菲律宾的卡拉延群岛,建制卡拉延市,并于1997年提出主权要求,企图分割南海大约41万平方公里的海域。马来西亚紧随其后,派兵抢占了5个岛屿,并对南通礁提出了主权要求,分割了3000多平方公里的海域。印度尼西亚占领了2个岛屿,侵占了5万平方公里的海域,并于1980年单方面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文莱也在中国的南海海域开采石油和天然气资源,控制了一个岛屿[24]。南海共同开发的政治功能与经济功能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陷入困境。争端方在分享中国提供的和平与发展公共物品的同时,单方开发南海油气资源。它们认为不论其如何单方开发油气资源,在和平发展大战略指导下的中国会继续提供南海地区的公共产品,这也是其在南海共同开发中搭便车的重要根源。
集体行动的顺利进行要克服集体行动的逻辑。如果没有很好地解决集体的结构与功能问题,那么集体行动的进程也必然陷入困境。
中国与东盟于2002年11月签署《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中国海洋石油公司与菲律宾石油公司于2004年9月签订协议,对在中国南海选定区域的油气资源进行联合勘探;2005年3月14日,中、菲和越的石油公司在马尼拉签署了被称为“南海范例”的《在南中国海协议区三方联合海洋地震工作协议》,同意在商定的地点共同开发。这些可以看作是南海共同开发的进程。但是《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只是一个政治文件,不是法律文件,没有约束力,靠的是各方自觉遵守。石油公司签订的虽然是类似经济合同的法律文件,但不是国家间的法律文件,其有效性也不强,也没有实质性的后续行动。
实践证明,自从2005年“南海范例”签订以来,南海各方也没有签订关于共同开发的文件。即使在类似联合宣言中出现共同开发的内容,但缺乏后续行动,甚至自然死亡。南海共同开发陷入了集体行动逻辑的魔咒。
只要南海各方能够分享由中国供给的公共物品,其就没有为南海共同开发做贡献的动力,而只会理性地选择做一个搭便车者。所以,对“搭便车”行为的限制或禁止是克服集体行动困境的关键。如前文所言,可以从选择性激励、集体结构优化与大国的作用三个方面克服南海共同开发困境。
选择性激励的作用机制是通过引入或利用集体行动中存在的一些提升参与动机的措施,引导个体积极支持公共物品的生产。选择性激励可以分为正向激励与反向激励[1]70-74。正向激励与反向激励具有选择性,集体可以通过反向激励来惩罚那些没有承担集体产品的成员,并对承担集体产品的成员进行奖励。最普遍的激励是利益奖赏或惩罚[4]44。
南海共同开发的选择性激励包括援助、关税减免、技术转移等,惩罚那些不遵守南海共同开发者。中国可以对积极参加南海共同开发的国家提供一些援助,减免债务或关税,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技术援助,帮助这些国家发展经济,构建利益共同点,形成轻易拆解不开的、多方面、多领域和多层次的利益共同体[25]。对那些破坏南海共同开发的国家,中国应给予适当的惩罚,比如中国市场对该国产品的限制、停止援助等手段。只有正向激励与反向激励综合运用,南海共同开发才能成功。
集体结构的优化与支付公共物品的成本与收益紧密相关。当支付公共物品的成本小于收益,集体结构就是良性的;当支付公共物品的成本大于收益,集体结构是非良性的。“集体结构优化的理想结果是集体中每个成员的收益大于它们的支付成本。”[4]45所以小规模集体的结构要比大规模的集体结构容易优化。如果集体结构优化不依靠强制性的手段来进行,那么必须依赖制度化建设来优化集体结构。
制度化有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制度本身的制度化,也就是从国际规范到国际制度再到国际组织的进化过程。二是行为体,主要是指国家行为的制度化,即指国家以国际制度舞台吸收制度规范而得以社会化。这两个层面的内涵相互关联:制度有助于行为体之间的社会化交往,而行为体对制度规范的吸收、学习和内化,则又推动制度本身的完善。所以,制度化构成了一个复杂的过程,在特定情境下,行为体吸收和接受关乎特定行为群体适当行为的一系列相对稳定的惯例和规则。这些惯例和规则嵌入意义结构和解释框架之中,造就行为体之间的认同以及与认同相关的行为与规则,并使之合法化。制度化对行为体本身产生巨大的影响。制度化过程不仅能够影响到国家的行为,而且能够影响到国家的属性[26]。
南海共同开发集体结构的优化必须保持在一定的规模之内。南海共同开发的集体行动在两个国家之间比较容易成功,待取得一定成效后,可以把合作的经验推广,在更多的国家之间实现南海共同开发。国家无论大小贫富强弱,一律平等。用强制的办法进行南海共同开发是行不通的。正确的做法是以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化来推动南海共同开发的集体结构的优化。
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化的功能主要有:第一,秩序功能。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化促使南海地区的稳定;第二,控制功能。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化有助于共同开发理念的内化与各方行为的规范,对南海争端起到某种控制作用;第三,强化组织功能。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化能将共同开发与开发组织的兴衰联系起来,加强共同开发各方的内聚力[27]。
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化的最终完成必须至少具备四个条件:南海共同开发成为强势的区域共识、南海共同开发符合共同的经济利益、持续不断的南海共同开发实践和客观存在的外在压力[28]。目前,这四个条件还未完全具备,南海共同开发各方应积极推动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化,以实现南海共同开发的集体结构的优化。
集体行动成功的关键是大国的参与。无论规则的制定、规范的传播与行动的合法性都必须有大国参与。中国是南海地区当之无愧的大国。为了成功地进行南海共同开发,中国必须在南海共同开发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中国着力推动相关国家达成南海共同开发的共识,这是南海共同开发集体行动的先导。其次,中国主导,其他各方参与制定南海共同开发的规则以此来规制南海共同开发的行为。最后,中国应进一步明确在南海共同开发中的权利主张,在南海共同开发中,树立典范,寻找突破,增强南海共同开发的合法性。
南海共同开发是实实在在的工作, 不能只停留在口号和宣传层面。在厘清南海共同开发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中国应该发挥领导作用, 组建南海共同开发的利益相容性的小集团,与相关国家积极推进南海共同开发的进程,共同维护南海地区的和平、发展与稳定。
综上,大国的作用既是南海共同开发的集体结构优化的基础, 又是对南海共同开发各方进行选择性激励的保证。以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化为基础的结构优化决定了参与南海共同开发的各方的成本-收益比例,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对南海各方的行为也有约束与规制作用。南海共同开发的集体行动效用依赖于选择性激励对南海各方的有效性与合法性。南海共同开发中的选择性激励的效用是建立在大国贡献与结构优化的基础上的。
目前,南海共同开发已陷入困境,其背后的根源是集体行动的逻辑在起作用。南海共同开发的困境主要集中在结构困境、功能困境与进程困境。其中结构困境是关键,解决好南海共同开发的结构困境,功能困境与进程困境则容易解决。南海共同开发的集体行动的成功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选择性激励在南海共同开发中的运用效果如何;以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化为核心的结构优化的进展;中国在南海共同开发中发挥作用的程度。可以肯定地说,南海共同开发的成功取决于集体行动困境的克服。
[1]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 等译.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5.
[2]SANDLER T.Global Collective action [M].Cambridge,Engl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4: 32.
[3]赵鼎新.集体行动、搭便车理论与形式社会学方法[J].社会学研究, 2006(1): 1-3.
[4]于宏源.国际环境合作中的集体行动逻辑[J].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7(5): 44-45.
[5]高之国, 张海文, 贾宇.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M].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5: 228.
[6]高之国, 张海文, 贾宇.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研究[M].北京: 海洋出版社, 2007: 72.
[7]NORDQUIST M H, MOORE J N, FU K.Recent Development in the Law of the Sea and China[M].Leiden/Boston: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06: 145-149.
[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93.
[9]温耀原.国际法视野下共同开发南海的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杂志, 2012(10): 25.
[10]SAMUELSON P A.The Pure Theory of Public Expenditure[J].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 1954,36(4): 387-389.
[11]李清津.邓小平“共同开发”思想与钓鱼岛问题[M].日本学刊, 1999(4): 10.
[12]许浩.南海争议区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战略构想[J].太平洋学报, 2012(9): 78-80.
[13]亚里斯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 译.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65: 48.
[14]李瑞娥, 张倩肖.集体行动的逻辑与可持续发展的困境[J].当代财经, 2006(11): 5
[15]马尔科姆, 奥特斯.现代社会学理论[M].杨善华,等译.北京: 华夏出版社, 2000.
[16]张丽娜.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困境与出路[M].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4): 13-14.
[17]丁刚, 等.200家西方公司狂敛南海油气[N].环球时报, 2012-3-22(7).
[18]蔡鹏鸿.争议海域共同开发的管理模式:比较研究[M].上海: 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 96-104.
[19]周忠海.论南中国海共同开发的法律问题[J].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03(5): 190-209.
[20]罗国强.“共同开发”政策在海洋争端解决中的实际效果[J].法学杂志, 2011(4): 16.
[21]安应民.论南海争议区域油气资源共同开发的模式选择[J].当代亚太, 2011(6): 127.
[22]吴士存.纵论南沙争端[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5: 245.
[23]石莉.国际实践中海域划界与共同开发的替代和共存模式[J].太平洋学报, 2010(4): 85-91.
[24]李金明.南海波涛:东南亚国家与南海问题[M].南昌: 江西高校出版社, 2005: 149-159.
[25]郑必坚.21世纪第二个十年的中国和平发展之路[J].国际问题研究, 2013(3): 3.
[26]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M].秦亚青,译.上海: 上海世纪出版社, 2008: 130.
[27]邢悦.文化如何影响外交政策[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 133.
[28]李国选.南海共同开发制度化:内涵、条件与制约因素[J].南洋问题研究, 2008(1): 6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