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贞来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 合肥 230001)
●三农焦点
加快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
——以安徽省为例
靳贞来
(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安徽 合肥 230001)
文章在总结国内外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具体实践的基础上,以安徽省为例,说明现行农业保险现状及农业保险产品创新的必要性,阐述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优势及其可行性,并从研发价格指数保险产品、选择适宜保险品种、逐步试点推广深化等五个方面提出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措施建议。
安徽省;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
当前,农产品市场风险问题被进一步提上议事日程,政府在应对疫情、保护农产品生产和经营者利益的过程中亟需市场化的风险管理手段。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探索粮食、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国内外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一种比较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
(一)发达国家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实践
发达国家的实践早已证明,在现代农业中,决定农业效益和农民收入的主导因素是市场需求。因此,欧美国家农业政策的着力点都放在了应对过剩条件下农民利益保护的问题,目前,美国、加拿大都开办了相应的价格指数保险,为种植、养殖者的利益提供保障。
美国价格指数保险主要产品有:一是毛利润保障保险。美国超过20个州提供畜牧毛利润保险,该保险可适用于肉牛、奶牛、生猪等品种,主要用于防止畜牧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及饲养成本浮动造成养殖业利润受损,起到抑制饲料价格上涨及畜牧产品市场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在保单结束前,当投保人的实际养殖毛利润低于投保的养殖毛利润时,投保人获得相应的赔偿。二是养殖业价格保障保险。该类保险可适用于肉牛、牛犊、生猪等,只保障由于畜牧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对养殖者造成的损失,不考虑饲料等其他养殖成本。此险种只保障投保人的现金流稳定而非参与期权/期货买卖。
加拿大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主要有加拿大阿尔伯塔省生猪价格保险。该保险是为阿尔伯塔省生猪养殖户设计的一款应对生猪价格波动的风险管理工具,当一定时期内该省生猪价格出现突降时为养殖户分散或转移市场风险。承保时,为保险标的建立一个底价,如果交易时市场价格(或综合市场指数)低于底价,则养殖户可获得差价部分的赔偿,交易时市场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市场交易价格=美国主要市场价格×汇率×调整因子(出肉
率等)。该产品实质上是一个带汇率转换的加拿大猪肉价格看跌期权,其保费和保额由美国、加拿大期货市场和金融市场(汇率等)决定。
(二)国内各地农产品价格保险探索
目前,国内不少地方开始探索农产品价格保险。主要有:
1.上海探索蔬菜价格保险。上海在国内首创了蔬菜价格保险制度,具体做法是由统计部门抽样调查提供前三年蔬菜平均价格,算出“保险的依据价格”,如果在保险期限内低于此价格,则由保险公司进行差额赔付。赔付时还要考虑CPI因素。政府对保费进行补贴,市财政给予50%的保费补贴,区县财政补贴40%,农户自费保费10%。
2.北京推出生猪、蔬菜等价格指数保险。北京于2013年5月在顺义区推出全国首款生猪价格指数保险。该保险是以国家发改委每周发布一次的“猪粮比”为参照系,在保险期内平均“猪粮比”低于6∶1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予养殖户赔偿。该保险纳入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政府各级财政累计补贴保费80%,生猪养殖户承担保费20%。同时,北京大兴区又推出白菜成本价格保险,怀柔区也将推出板栗价格指数保险。
3.江苏试行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2013年6月,江苏张家港市推行夏季保淡绿叶菜价格指数保险,首批试点共签约7个蔬菜基地,选择鸡毛菜、杭白菜、青菜作为试点品种,提供保险保障超过200万元。该保险采取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保费承担由市级财政补贴50%,镇级财政补贴40%,投保的蔬菜基地仅需自负10%。同时,江苏海门市正探索推行种鸡、蛋鸡、肉鸡、苗鸡价格指数等险种。
4.成都探索蔬菜、生猪价格指数保险。2013年12月,成都产生西部地区首张“蔬菜价格指数保险保单”。该保险由成都市财政、农委等部门联合推动,保险机构积极参与,参保涉及9个县(市、区)、农户409户,总保额407万元。这是一项以蔬菜离地价格作为保险责任触发参数的创新型农险产品。彭州市也推出育肥猪价格指数保险合同,采用成都农业信息网每旬公布的“猪粮比”,首批共承保育肥猪2400头。
农业是弱质产业,也是能够受益于保险的风险性产业。2007年以来,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政策的支持下,安徽农业保险实现跨越式发展。从2009年开始,安徽把政策性农业保险纳入“民生工程”,推进速度进一步加快。截至2012年底,全省每年种植业承保面积近1亿亩,大宗农作物承保率达到90%以上;每年能繁母猪承保量都在130万头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奶牛的承保率也达到了50%以上。五年多来,保险经办机构累计赔付达到40多亿元,全省2600万个(次)农户从中受益。目前,农业保险已覆盖主要种植业、养殖业、常见的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虫害和疫病,以及农房、农民人身意外保险等涉农险种。农业保险的发展,有效地发挥了“减压阀”和“稳定器”作用。
同时应看到,现行的农业保险产品主要是应对农业自然风险,而对于应对农产品生产的经济风险,还难以发挥屏障作用。一方面,农产品价格呈现频繁波动趋势。根据经典的“蛛网理论”,农产品价格形成会受到生产周期、生产成本、生产结构的影响,这导致农产品尤其是在居民消费指数(CPI)中权重较大的畜产品价格以大约三年为一个周期上下震荡。这种农产品价格的大起大落,将会带动食品价格变动,最终导致CPI的波动。另一方面,现行农业保险产品对于应对农业市场风险有其局限性。现行的农业保险产品虽能解决自然风险高损失、高保费的精算难题,激励保险需求,但却难以解决发展中国家在小农经济结构下金融服务短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管理问题。一旦生产成本上涨、产品市场价格下跌导致生产亏损,就会带来居高不下的道德风险和理赔成本,并由这一轮生产过剩而引发了下一轮的生产不足,使整个市场始终处于波动之中。2013年初发生的H7N9禽流感疫情,至今让人记忆犹新。它直接影响了人们对禽肉产品的消费信心和消费意愿,导致家禽产品市场交易萎缩、产品价格大幅下跌,成交量的萎缩和价格的下挫又使养殖户补栏意愿低,纷纷减少养殖规模以降低成本,而这又为“后禽流感时代”家禽产品的有效供给埋下了隐患。因此,如何将农产品生产的经济风险纳入农业保险保障范畴,进一步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延伸保险服务触角,实现农业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农产品长期有效供给,已成为农业保险产品创新亟待解决的问题。当务之急,要加快完善现行的农业保险制度,创新保险品种,探索实践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开发覆盖“经济—市场—价格变化”
的“农业收入保险”。
从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情况来看,农业保险正在向指数保险方向发展,为农业发展提供一种更为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目前主要的指数保险产品包括产量指数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前两者需要在特定区域内对历史产量、天气数据进行安全、客观的测量,具有区域、技术和信息资源的局限性,而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是以农产品价格为标的、以“价格指数”为赔付依据的一种农业保险产品,是对农业生产经营者因市场价格大幅波动,农产品价格低于既定价格或价格指数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应对市场风险时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是可以打破农业生产的原始记录,即灾害发展的时间、种类以及灾害情况等数据资料对厘定费率的限制,即与具体农业生产行为无关,是为防范农产品市场风险而提供的一种风险保障。二是不需要了解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情况,也就省去了逐家逐头查勘核损,降低了保险的业务成本。三是保险赔付使用的是与农业损失密切相关的、易于观测且难以人为干预的随机变量(价格指数),既保证了保险赔付的客观、公正和透明,又有利于防范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四是指数保险的购买者不仅仅局限于农业生产者,从事市场经营的商户主体也可以购买,有利于扩大农业保险保障范围,使农业保险的经营更符合大数定律。
安徽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具有比较强的可行性:一方面,从外部环境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在国内外一些地区已有较为成功的实践案例,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建立积累了经验。国外的美国和加拿大均建立了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国内上海、北京、江苏、四川等地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险,积累了经验。另一方面,从内在条件看,安徽具备良好的农业保险基础。近年来,为贯彻落实中央强农惠农支农政策,安徽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推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并形成了独特的经营模式,得到了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农业生产者的积极认可。
结合国内外其他地区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实施情况,现就安徽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研发价格指数保险产品。由于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需要政府拿出一定资金给予保费补贴。建议由农业、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保险企业、生产企业、科研机构等,按合法程序和方案,系统研究和设计开发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产品,并报省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保险模式上采取政府与保险公司“联办共保”,由各级政府承担保费补贴,保险公司负责保险业务操作。
二是选择适宜保险品种。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通常适用于消费量大、价格波动频繁、市场风险较大的农产品,如蔬菜、猪肉、禽蛋产品。建议优先在禽蛋或者生猪产品中选择某一品种开展价格指数保险。一是因为安徽禽蛋、生猪生产规模化程度较高;二是因为禽蛋和生猪产品的价格如波动较大,会严重影响农民增收和城乡人民生活。
三是设计并发布科学、客观的价格指数。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关键要有一套保险公司、投保者都认可的,具有较强科学性、权威性的农产品价格指数,建议由相关权威部门制定并发布。在此方面,由物价、农业、统计等部门立足于已有的长期、持续性的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数据,研究提出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指数,或采用在安徽农网等网站每旬公布育肥猪价格和玉米价格计算“猪粮比”,作为建立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重要基础。
四是逐步试点推广深化。开发符合安徽省情的价格指数保险产品,没有固定成熟的模式可以遵循,需要结合农业实际,积极探索尝试,稳步推行试点,提炼可供借鉴或复制的经验做法。以生猪价格指数保险产品为切入点,以点带面,进一步探索研究适合我国农业发展需要的新型产品和新型保险服务,提高保险—金融一体化产品在资本市场的利用价值,将传统保险权益和金融期权加以组合,开拓价格保险证券化,以资本市场为基础,运用资本运营手段,将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分解,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安全性。
五是完善制度保障。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制度的成功试运行需要政府提供必要的制度保证和监督,因此应由政府主导,建立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制度机制,特别是政府应加强农产品价格指数监测和及时发布以及给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提供适当的保费补贴,确保价格指数保险的稳定有效实施。
[1]张惠茹.指数保险合约—农业保险创新探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11):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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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建国.农业保险的新趋向:价格指数保险[J].中国金融,2012,(8):47-48.
[4]阎晓军.建立北京市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的思考[J].北京农业,2013,(22):46-47.
Faster Establishmen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Price Index Insurance——Taking Anhui Province as an Example
JIN Zhen-lai
(General office of Anhui Provincial Government,Hefei 230001,China)
Based on the summary of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agricultural products price index insurance practice,this article takes Anhui Province as an example,describes the necessity of current agricultural insurance development situation and agricultural insurance product innovation,expounds the advantages and feasibility of insuran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price index,and puts forward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insurance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price index from five aspects.
Anhui Province;agriculture products;price index
F304
A
1674-8638(2014)01-0037-04
[责任编辑:姜玲玲]
2014-01-27
靳贞来(1965-),男,安徽舒城人,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农村金融,农业农村经济。
10.13454/j.issn.1674-8638.2014.0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