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 祺,房 梁,赵 颖,沈虹言
(安徽工业大学 商学院,安徽 马鞍山243002)
对高校贫困生的资助问题,一直是政府、社会和高校关注的焦点问题。贫困生资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贫困大学生成长、成才的深度关切,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随着政府对高等教育投入的加大,高校如何合理有效分配手中的资助经费,让真正贫困的学生受到资助,是一个重大而又紧迫的现实问题。
有研究表明,目前,对高校贫困生认定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调查(MeanseeTest),采用不同的方案来确认家庭或个人是否有能力支付高等教育的费用,以确认家庭或个人是否属于贷款资助的目标群体,即通过审查来确认家庭或个人是否具备贷款资助资格。它是高校认定贫困生的前提和实践基础。[1]
国内高校现行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父母双亡、无经济来源或无其他亲属给予经常性经费资助的孤儿;单亲家庭且家长失去生产或生活能力的学生;父母年事已高、身体残疾(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或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子女;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凭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文件)或学生家庭纯收入在低于家庭所在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兄弟姐妹中同时有两人以上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学生或学生家庭成员突发变故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国内高校贫困生认定标准从概念上看,还是比较清楚的,能够反映贫困生的特征,但实践操作中高校对上述认定标准、方法中的信息来源的准确性缺乏可靠的收集、认证手段,并且我国的税收系统和征信系统不完善,高校无法获取学生家庭真实的经济数据。同时,中国的区域间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不平衡性,同一地区的城乡差距不平衡性也大面积存在。因此,贫困是一个相对概念,贫困参照的标准是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一个大学生在当地是贫困的,不能代表在学校就属于贫困生。
大学生的生源地分布比较分散,尤其985、211院校,生源遍布全国。由于实际存在的区域间经济发展差异,根据属地化的贫困认定原则,即使大学生在当地被认定为贫困但在高校中并不一定被认为是贫困。实地的走访调查能够让高校更加准确细致的了解到每个贫困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但是从时间、资金、效率角度来考虑不可能对每一个申请贫困资助的学生进行实地的走访调查,即使暑期困难学生的家庭走访也只是贫困群体的极小部分。换句话说,高校无法准确了解每一个贫困学生实际的家庭经济情况。
目前,高校认定贫困生一般采取的是“学生递交申请书(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班级认定——辅导员审核复查——学院核准——上报学校批准”的模式。这种模式在高校沿用多年,从程序设置上看似乎很完备,但从实际运用上看,其客观性、可操作性较差,并且很大程度上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在“递交申请书”环节,一是部分学生存在认识误区,认为国家助学金是大学唯一一块“免费蛋糕”,不吃白不吃。无论家庭是否真正贫困都递交申请书,部分学生看到父母平时劳作很是辛苦而想以此家庭减轻负担,还有部分学生确实也不清楚自己的家庭与其他同学比较是否属于贫困。不少贫困申请阐述的家庭经济现状脱离现实。二是个别学生缺乏诚信,真伪难辨。申请数量过多,我国贫困认定的属地化原则,有些家庭并不贫困的学生想方设法从当地民政部门开具了贫困证明,也是导致学生困难情况真实性难以掌握的原因之一。
“班级和辅导员审核认定”环节也同样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班级组织和辅导员很难获取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数字,无论是出于真正贫困学生的自尊考虑还是家庭经济属于个人隐私,学生想获得国家资助但并不情愿透露家庭信息。一般来讲,刚入学是学生递交申请数量最多的时期,在新生刚入学阶段,同学之间不了解,辅导员对学生也不了解,班级组织或辅导员要么采信生源地民政部门的证明,要么相信学生申请中所表述的“困境”。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涉及学生的隐私,老师从学生身心健康的角度考虑也很难触及隐私,学生对自己的情况通过文字也很难说清楚。
在“学院核准和上报学校批准”环节,认定部门事实上审核的是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对具体每个学生的情况是不了解的,一般是从主观上认可了班级认定和辅导员认定。
认定程序的非科学和模糊表述使得有限的资源没有被合理使用。一部分实际生活并不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而一些该重点资助的学生却只得到了小额资助或没有被资助,还有些高校出现过资助困难学生“撒胡椒面”或“轮流资助”的现象。
高校认定贫困学生的标准就是参考前述八个方面和家庭年收入、人均收入。这八个方面都是定性描述,现实操作很难量化。比如,有些虽是单亲家庭,但并不贫困甚至父或母单位很好、收入稳定;有些地方的民政部门很乐意开具此种证明,认为是做善事,开具贫困认定证明也较容易。学生家庭年收入、人均收入情况更是无从考证,为了获取国家资助,有的学生填报的数字远远低于现实。
高校认定贫困学生工作应当将学生诚信教育放在首位,没有诚信的学生既不是资助对象也不是合格的大学生。学院领导、专业教师和辅导员应当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正确对待贫困生认定工作,在家庭经济现状调查表后附上本人的诚信承诺书。同时,充分发挥学生群体、辅导员的监督作用,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立即取消贫困生资格,并给予一定处分,已经发放的助学金全部缴回,并记录在学生诚信档案里。
受地域、时间、成本、政策等多方面限制,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现状的了解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因此,认定贫困生必须综合考察学生个人消费状况。学生个人消费能力一般集中在“两卡”上,即银行卡和校园卡,与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现状不同,研究学生“两卡”的收支、消费是有实践价值的。因为大学生的消费行为与消费领域是相对明确的,贫困与否是可以通过校园消费环节体现出来的,而且由于在校园领域内,学生的消费行为和消费能力是比较容易进行观察、描述、分析和测量的,而且很容易进行量化比对,从而大大简化认定成本。
学校应当掌握每位学生在校的消费状况,包括银行卡每月、每学期的收支状况和校园卡的消费状况。一般来说,银行卡和校园卡的收支、消费与学生家庭的经济状况成正相关。这个数据的获取相对来说要容易的多,一个很少在校园消费,周末或节假日不在学校食堂消费的学生很难被认定为贫困生。根据高校地域的不同,结合“两卡”消费情况,高校还可比对当地贫困线划分学生的贫困等级。
根据国际上研究相对贫困问题的办法,高校贫困生的界定标准可以按下列公式计算:[2]
PL=X/2
其中PL表示贫困线,X表示大学生的平均消费水平(大学生用于大学生活、学习有关消费的平均值)。X值可通过随机抽取不低于全校学生数的10%的问卷统计获得,也即得出本校界定贫困生的量化指标(PL)。根据PL值和对某个具体大学生消费行为的观测,如通过调查饭卡消费情况,班主任、同学、室友反映情况,班级评议等方式,可基本确定该生是否为贫困生。
贫困生档案是甄别贫困生的基础依据。贫困生档案的建立应放在新生入学后,通过查阅高招档案、班主任、辅导员走访宿舍了解情况、家庭情况调查表等方式,全盘了解和掌握本级贫困生的数量、比例、家庭基本状况,在此基础上建立本年级学生贫困档案。
贫困生档案要反映出学生家庭致贫因素和现状、父母工作性质和单位、划分贫困档次,并保持随时更新。当国家、社会、学校有资助项目时以建档学生为准,未进档案的原则上不予资助(学生家庭突发状况除外)。档案一旦稳定下来,对再申请入档案的学生一定要严格认定,同时及时排除脱困学生。
贫困生档案可以借鉴美国的“资助包”政策,它是由美国国会制定的一整套学生资助评审规则和办法。“资助包”政策将助学金、奖学金、困难补助等各种资助混合计算,从而形成“一揽子资助”方案,优点在于可以防止一部分学生垄断资助资源,又能统筹兼顾点面结合,使资助资源合理使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获得资助最佳化。[3]可根据我国资助体系和政策编制相应表格,将学生在校四年国家、企业、学校可能给予的资助项目分别列出。每学年初,年级辅导员对各类学生应该享受的项目预先标注,然后根据实际受援助情况打“√”,每学期期末进行全面总结。借此评估本年级学生受助情况,检查各项资助资源是否合理配置,资助工作是否得到最大效益。
在对全体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充分了解学生平时在校消费状况后,各班级都应当建立常态化的贫困生评议小组,班主任和二位班级公选出的品行端正同学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每个寝室至少选出一位同学担任组员。班级评议小组的责任是本着对班级同学负责的态度对班级同学家庭的贫困状况分类和甄别,分为特困、困难、贫困三档。学院认定小组由学生工作院长牵头,年级辅导员和班主任共同参加,根据班级评议的结果结合自己平时了解和观察学生认真审核定档。学院公示环节应当将学院所有拟资助贫困生名单和贫困等级向全院学生公示,设立意见箱和电话接受全院学生的监督。
大学生入学年龄普遍在十八周岁左右,是具有完全独立人格和权利义务对等的社会个体。我国现行的助学金政策注重对困难学生的“经济帮扶”,对“精神帮扶”要求较少;考虑了家庭贫困学生的“实际困难”,对学生“成长成才”困境考虑较少。大学不仅是学生成才的场所,更是学生道德品质成长的家园,必须要求学生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统一,重“资助”更重“育人”。
国家政策确实体现出对贫寒学子的关爱,让他们能安心学习。由于贫困生认定机制的缺陷,使得资助效果与大学培养人的要求和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培养相去甚远,甚至会助长部分学生不劳而获的消极思想。因此,高校亟待建立权利义务相对等的资助模式,重“资助”更重“育人”,将“资助”放在“人的全面发展”这个终极目标下,具体切实地解决资助对象的发展可能与资助对象的发展要求之间存在的内在矛盾,培养和谐发展的人。
[1]毕鹤霞.国内外高校贫困生认定与研究述评[J].比较教育研究,2009(1):62-69.
[2]陈健,梁思影.高校贫困生认定、资助体系评析[J].高校辅导员学刊,2010,2(1):24-27.
[3]党振峰.高校贫困生认定及资助方法初探[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7,36(9):219-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