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亚洲门罗主义”

2014-03-20 13:01陈秀武
外国问题研究 2014年4期
关键词:石井外交亚洲

陈秀武

(东北师范大学 日本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24)

历史上,“门罗主义”起源于1823年美国总统门罗的一篇国会咨文,集中反应了美国对拉美政策的形成。在美国解决地区事务和构筑区域霸权时,曾发挥了难以估量的作用。

时下,“门罗主义”又被从历史纸堆中翻出用以形容某一国家的外交走向。例如,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因而早在2003年,美国就有人鼓吹“中国门罗主义”以危言耸听。对此,我国军史作家刘怡在2012年发表的《“门罗主义”的亚洲现实》一文中做了回应*刘怡在文中,指出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学者的观点:(1)2003年美国《纽约时报》刊载的《北京的魅力》一文,提出了“中国正在形成自己的门罗主义”的蛊惑性文字;(2)2011年美国海军军事学院副教授詹姆斯·霍尔姆斯强调中国海军实力的发展最终将导致“中国式门罗主义”的出现;(3)2012年芝加哥大学教授约翰·米尔斯海默以香港为发展参照系,力主一旦中国大陆的发展与香港一样,将会成为在亚洲将美国因素消解掉的门罗主义国家。[1]。

早在印度独立前,尼赫鲁就对美国的“门罗主义”十分推崇,提出了“印度门罗主义”。时至今日,“印度门罗主义”作为印度的外交指导思想一直被传承下来。其显著特征表现为“印度军备力量超出其国防需求”、“进攻性”、“挑衅性”以及“争夺印度洋地区霸主地位”等[2]。

可见,中国与印度的现实状况,诸如中国经济实力的增强、国民生产总值跃居世界第二;印度有望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三大经济体等,刺激了各国的神经,提升了本国的自信。

然而,经历了战争的各国,即便有“门罗主义”作为外交指导思想,但在本质上,与战争期的“门罗主义”思想已大不相同,战争期的“门罗主义”是殖民者利用的工具。仅就近代日本而言,从其被纳入“万国公法体系”到吞并朝鲜为止,其凭借“万国公法体系”获取了最大利益。之后,日本继续践踏万国公法的同时,以新增的“亚洲门罗主义”思维,在妄图吞并中国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一、“亚洲门罗主义”的缘起

1905年7月,日俄战后即将召开朴茨茅斯会议前夕,美国总统西奥多·罗斯福规劝昔日同窗金子坚太郎推行“亚洲门罗主义”*金子坚太郎在著述中,曾经作了如下回忆:1905年7月7日,金子坚太郎从纽约前往罗斯福的别墅与之会面。作为罗斯福的老朋友,金子坚太郎同罗斯福一家共进晚餐与次日早餐。早餐后,两人坐在别墅回廊的藤椅上,商量了有关谈判事宜。最终,“罗斯福对我说,恢复和平将由朴茨茅斯谈判决定。那么谈判后的日本在东洋确立何种政策,吾辈虽难以测知,但我有肺腑之言相告,那就是在东洋,日本帝国有必要向世界宣布亚洲门罗主义。其理由:日本在东洋各国中,是唯一一个以其自身数千年的历史文化为根基,引进欧美的新文明、新技术,对其咀嚼、消化,将其镶嵌在日本国风之中。同时,改良了教育、海陆军、经济机构等其他诸多设备,终于像欧美那样确立了立宪政治。其国运隆盛之状令世界瞠目。像这样的独立帝国,在亚洲尚无一个。因此,日本应该以东洋盟主自居,以同文同种沿革之关系与支那提携,援助支那革新统一,进而诱导启发东洋各国成为独立自营之国家。此乃日本的责任。百数十年前,美国以总统门罗的意见向世界阐明门罗主义,南北美拒绝来自欧洲各国的干涉,拒绝来自欧洲的侵略。因此美国不能放手不管南美洲事务。美洲事务尽由美洲处理,且美洲以北美合众国为盟主,待南美各国建成宏伟国家再抽手。这就是美洲门罗主义。今天日本也应向中外宣布亚洲门罗主义。然区域可西起苏伊士运河,东至俄罗斯勘察加,但区域内的英属印度、香港,法属印度支那、厦门及亚细亚北部的俄属西伯利亚等在此范围之外,其他亚洲属地皆为日本势力范围,可行亚洲门罗主义。”[3]。这是“亚洲门罗主义”一词出现的发端。其表面意义在于支持日本成为亚洲民族的“领导者和保护者”,本质上是为了便于使日本同意美国提出的“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为了达成共同攫取在华利益,由美方提出的诱惑与妥协政策。

在时间上,如从1823年算起,“门罗主义”已有190余年历史。而从1905年日本接受“亚洲门罗主义”概念起,也有108年的历史了。除了罗斯福对金子坚太郎的劝告外,后来又有英国驻美大使卸任回国途经日本专程会晤金子坚太郎,将美国政府的再劝告等内容转达给日本。因此,1905年在日本外交史上具有不同寻常的意义。

既然如此,在1905年前后,日本是否已经准备好了接受“亚洲门罗主义”的土壤呢?

从国际社会发展态势看,日本虽然是后进型的现代化国家,但在明治初年“富国强兵”等三大政策的指导下,半个世纪就完成了工业革命,并在“神形”方面具备了欧美国家的形态。这给日后鼓吹“亚洲门罗主义”以足够底气。

从人种角逐的角度考量,1904至1905年日本大败俄国,不仅标志着世界进入帝国主义时代,而且还激发了日本人的侵略欲望。这次战争与发生在东亚内部的甲午战争不同,它是黄种人打败白种人的人种上的一场胜利。因此,日俄战争后,日本国内沸腾了。一时间,“要求独立,从白人统治下解放黄种人”、“东方人管理东方的事务,恢复在列强铁蹄下东方弱小民族的权利”等成为日本人的诉求。这种动向很快被国外媒体捕捉到,并撰文加以阐释。例如,1908年美国《纽约泰晤士报》以“日本之新门罗主义”为题,揭露了日本的野心。“日本现今所垂涎的东西,不是菲律宾,不是安南,而是使无妨害日本发展的另一方面,即想把欧洲人逐出亚洲,宣言亚洲的新门罗主义。惟时机尚未成熟,日本将相机而动,日本想做亚洲的指导者,所以非自由操纵中国不可。”[4]可见,经罗斯福的指点,日本已将侵略目标锁定在中国。

尽管如此,一战前日本并没有明言“亚洲门罗主义”。究其原因不外有以下几点:其一,1905年日本对朝鲜实行“保护”,1910年吞并朝鲜,需要善后处理的事务成为阻碍之一;其二,时机尚未成熟。实际上日本一直在等待一场大战的来临,那样才有名正言顺宣传“亚洲门罗主义”的可能。恰好第一次世界大战为日本提供了契机。从“亚洲门罗主义”的发展脉络看,一战期间日本提出的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为宣传该思想的第一个高潮期[5],《兰辛—石井协定》是高潮期“有意义”的补充。在1933年2月21日的国联大会上,与石井菊次郎在不同场合的演讲相配合,日本代表在报告书中正式宣布了这一思想[6]。在脱退“国联”以后,两次“天羽声明”引发鼓吹“亚洲门罗主义”的第三次浪潮,但同时该主义也接近尾声,逐渐让位于“东亚新秩序”的建设构想。

二、“亚洲门罗主义”对公法的利用

如前所述,在美国的支持与鼓励下,日本接受了“亚洲门罗主义”的口号,并逐渐将其作为日本的外交指导思想。既然“亚洲门罗主义”是外交思想层面上的存在,那它就有可能借助法律来实现。这样,它和已经沦为列强工具的国际法,便找到了接点。

在二者关系上,“万国公法”是工具,“亚洲门罗主义”是目标。工具与目标的协调统一,已经外化为条约中的具体款项。条约一经签订,订约双方就已被赋予一定的法律义务,就有了存在的法理根据。一战后日本为了彰显“亚洲门罗主义”,在国际法体系范畴内,借助条约一步一步将“亚洲门罗主义”的内容完善起来。

之所以用签订各种条约的方式来完善“亚洲门罗主义”,是因为日本没有得到类似于美国门罗主义所得到的法理保障。因而,在短时间内日本还不能大张旗鼓地宣传这一思想。而美国则不同,自1823至1920年,门罗主义思想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在1920年国际联盟成立之际公布的《国际联盟盟约》第二十一条,已将门罗主义视为区域协商的手段之一*条约规定:“国际协议如仲裁条约或区域协商类似门罗主义者,皆属维持和平,不得视为与本盟约内任何规定有所抵触。”见世界知识出版社编辑:《国际条约集(1917—1923)》,第274页。,使其得到了国际法的认可。

因此,在已没有可能将“亚洲门罗主义”变成公法中普遍认可的协商手段时,日本便转而利用“公法精神”*在近代,因公法已经沦为列强的工具,因此在处理国际事务时,列强间彼此认可与默契后的签约就是在遵守“公法精神”。日本充分体得这一精神后,利用国际矛盾,为逐步实现外交目标而努力。,巧妙地周旋于美、英、俄、法各国间,密切关注国际关系中的分化组合以达到目的。

在日美关系上,原本西奥多·罗斯福是为了推行门户开放、利益均沾理念而建议日本采取“亚洲门罗主义”政策的,但狡黠的日本人却反而以此为口实不断伸张在中国东北的特殊权益。在《朴茨茅斯条约》中,因获得了经营南满铁路的权益,日本便将“南满”视为其“独有领地”。1905年10月,当美国铁路大王哈里曼提出共同经营南满铁路计划时,遭到日本的强烈反对,两国关系趋于紧张。此后开除日本学童事件、禁止日侨入美事件时有发生。1909年塔夫脱继任美国总统后,提议由国际委员会共同管理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即所谓美国提议的“满洲铁路中立化”建议。这一计划因遭到日俄两国的反对再次失败,日美矛盾升级。纵观这一时期的日美关系,双方上演了一场“猫教老虎”的游戏。美国的“亚洲门罗主义”建议成为日本对抗美国的利器,并将思想的践行镶嵌在与各国签订的条约中。

在与美国关系日趋紧张的20世纪初期,日本外交显得格外活跃,与英国、法国、俄国都保持了极为密切的关系。其中,日英之间为了维护彼此在中国、朝鲜的利益,不断更新日英同盟*第一次日英同盟签订于1902年1月30日;1905年8月12日更新后成立第二次日英同盟,将使用范围扩大到印度,并具有了以德国为假想敌国的同盟性质;日韩合并后,1911年7月13日日英同盟第二次更新,将美国排除在同盟范围之外。华盛顿会议后,1923年日英同盟终止。参考安冈昭男:《日本近代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390-391页。以达成侵略目的。双方在《第二次日英同盟》的序言中声称:“维持两缔约国在东亚及印度之领土权利,并防卫其在上述地域之特殊利益”。可见,强调“特殊利益”已成为日本对外侵略的挡箭牌。条约正文第三条规定:“日本在韩国拥有政治上、军事上及经济上之卓越利益,英国承认日本在韩国的利益,为保护及增进此类利益,有采取其认为正当及必要之措置,以行指导管理及保护之权利,惟此项措置,须不违反各国商工业机会均等主义。”[7]这为日后的日韩合并准备了条文依据。

在日法关系上,法国原本为“三国干涉还辽”事件的主要参与国。但是趁着1907年日本举借外债之机,为保护双方在中国及亚洲的各种权益,双方签订了《日法新约》。措辞虽然暧昧,但体现了这个时段利用公法随意践踏他国主权的国际关系的主流特点。条约规定:“两国相约尊重中国之独立,保全其领土,及在中国之各国商业臣民均等待遇主义,又两缔约国为保全两国在亚细亚大陆相互之地位与领土权,对于两国所有主权保护权占有权诸领域,接近于中国之诸地方,相约互相维持其平和安宁。”[8]

与日美关系的紧张相反,在对抗美国门户开放政策上,原为死对头的日俄不断接近。两国通过《日俄协约》及《日俄密约》,将双方在中国东北的利益确定下来。尤其是,第二次《日俄协约》签订后,两国已没有再次发生战事的可能。稳固的日俄关系,为日本赢得了践行“亚洲门罗主义”的时间。

显然,日本与英国、法国以及俄国调整关系,主要目的是急于掌控对中国乃至于东亚地区的主导权。

一战爆发后,日本以“维护东亚和平”的口号对德宣战,11月7日占领青岛,接管德国在山东的利权,将其势力从山东驱除。此后,日本转入半公开地宣传“亚洲门罗主义”。

1915年1月18日,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袁世凯政府提出了“二十一条”。在内容上,企图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和1905年《日韩协约》中将朝鲜变为“保护国”的内容惊人的相似。虽然条约没有生效,但暴露了日本的侵略野心。主要包括掌控中国土地对外租让权、胶济铁路修筑权、南满洲及东蒙的开矿权、插手南满及东蒙聘请财政、军事顾问及教习等。还禁止中国出租海港与岛屿,允许日本在中国内地开设工厂,允许日本在中国建立寺院、学校,允许日本人在中国内地传教,聘请日本人为政治、军事、财政顾问,聘请日本人为中国地方警察等等。这样,日本制定了从政治、军事、财政、警察到宗教,从港口到内陆的一套完整的侵略目标。

日本在用条约将侵略构想合法化的同时,还辅以外交演讲进行舆论造势。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以外交理论家而“名声大噪”的石井菊次郎在北美与亚洲之间游走,为制造日本侵略有理竭力做蛊惑性宣传。1915年12月7日,石井在日本第37届帝国议会众议院做了外交演说。他针对袁世凯建立帝制可能引起的“东亚混乱”,强调帝国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维持邻邦“支那秩序稳定、进而确保东洋之安宁现状”。并为其主张作了辩解:“丝毫没有干涉支那内政之意,对支那毫无私心,实乃诚心诚意顾虑支那及列国利害所致”。此后,“确保东亚和平”等口号便成为石井张扬“亚洲门罗主义”的核心内容。可见,这仍然是于遮掩状态下宣传“亚洲门罗主义”的举措。

日本撕去伪装而公开宣称“亚洲门罗主义”的契机,是由1917年6月美国总统威尔逊向中国提出的“劝告中国停止纷争、建立统一负责政府”的照会提供的。1917年6月15日,日本政府在给美国的“备忘录”中,重申了“日本在华政治经济上的特殊利益”,结果遭到美国的反对。美国政府在7月6日回复的非正式“备忘录”中,只承认在“领土接近情况下日本与山东、南满洲以及东部蒙古地方的特殊关系”,并强调不曾承认过任何国家在中国拥有扩张政治势力的权利和拥有“卓越的利益”。双方带有浓厚火药味的“备忘录”交涉,恶化了日美关系。这正是特命全权大使石井菊次郎被派往美国的实际背景。1917年8月23日,石井在白宫拜见了威尔逊总统,以摸清美国政府在中国问题上的立场。此后,石井与美国国务卿兰辛举行了12次会谈*12次会谈的具体时间如下:1917年9月6日、9月10日、9月22日、9月26日、10月8日、10月10日、10月13日、10月20日、10月22日、10月27日、10月29日以及10月31日。[9],始终围绕着“门户开放机会均等”与“特殊利益”以及“日本在华的卓越利益”等问题展开。其中,石井一直将中国全境作为日本行使的特殊利益范围。二人会谈期间,尽管石井渴望将“亚洲门罗主义”作为主张写进双方达成的共识中,但碍于与门户开放政策的抵触而暂时搁置。直到1917年9月27日离开华盛顿到达纽约后,在纽约市欢迎大会的演讲中,石井首次强调:“类似于‘门罗主义’的观念,不仅在西半球,在东洋也存在”[10]。1917年10月1日,他在纽约的公开谈话中,索性直接将自己的外交理念规定为“亚洲门罗主义”。并在1917年11月2日双方签订的《兰辛—石井协定》中,将这一理念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即日本接受美国的提议将“保全中国领土完整,门户开放和机会均等”的内容写入条约;美国方面则承认日本“在中国享有特殊利益”。该协定在某种程度上使紧张的日美关系有所缓和。

从上文的表述可以得知,公法是规范世界秩序的法律,而“门罗主义”则是区域范围内的外交理念。这一理念从诞生的1823年起至二战结束的1945年,发挥了外交指导作用,以侵略为本质。为了完成侵略,公法及其固定下来的带有时代特色的国际行为被视为权威与规范,成为实现“亚洲门罗主义”的法理工具。

三、“亚洲门罗主义”对公法的背离

《兰辛—石井协定》的签订,并不意味着“亚洲门罗主义”有了一劳永逸的法律保障。1921至1922年,列强在华盛顿召开了会议。并于2月6日签订了有美国、比利时、英国、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和葡萄牙等参与的《九国关于中国事件应适用各原则及政策之条约》(简称《九国公约》)[11]。明确提出处理中国问题要遵循美国提议的“门户开放与机会均等”的原则,否定了日本在华的“特殊权益”与“卓越利益”,客观上将《兰辛—石井协定》变为一纸空文。同期,日本、英国和法国分别将胶州湾、威海卫和广州湾交还给中国。从结果上看,《九国公约》以“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达到了由英美等国联手控制日本的目的,列强对中国的侵略由“互竞”转为“协同”。相反,“亚洲门罗主义”一度归于沉寂。可以认为,日本和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列强在中国问题上的博弈,以日本失败告终。

然而,暂时的失败以及归于沉寂,并非意味着没有“东山再起”的可能。1929~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为日本侵华提供了良机,为石井菊次郎等人重新提起并扩大宣传“亚洲门罗主义”提供了契机。他在1930年写下的《外交余录》中披露了与美交涉的细节,回忆并重申了所谓的“在华特殊利益”,将“亚洲门罗主义”作为日本的“外交概念”[12]。也正是在“外交概念”的指导下,日本在1931年发动了“九一八”事变,1932年扶植溥仪建立了伪满洲国。为了保护这一外交上的胜利果实,日本加大宣传“亚洲门罗主义”的力度。李顿调查团来访后,1932年6月21日,石井菊次郎在“东京日美协会”欢迎美国驻日大使格鲁的致辞中,针对当时国际社会流行的美日必将开战的传闻,佯装否认并预示两种可能开战的情况。他认为第一种在“日本妄冀非分干涉西半球事务”的情况下,日美会发生战事;第二种在“美国欲支配中国大陆的情况下”,日本为了维持亚洲的和平,日美有战事冲突的可能[13]。此种致辞带有警告美国的真实用意。实际上,石井菊次郎的此番谈话是针对1932年1月7日美国国务卿史汀生提出的“不承认主义”而言的。根据“史汀生主义”,如果日本违背《九国公约》,破坏门户开放的原则,美国就将发动太平洋战争。

可见,“史汀生主义”的法理依据是《九国公约》,而“亚洲门罗主义”已彻底背离了公约。然而不管其外交主张是否有法理依据,争夺地区霸权是日美交涉的本质。从1931年撕毁《九国公约》而发动侵华战争的那一刻起,日本便在摧毁“欧美系国际公法”的道路上前行。最终,1933年2月27日,日本退出国际联盟,公然对抗国际公法及国际协调组织。之后,1933年4月在华盛顿召开的世界经济预备会议上,日本派出以石井菊次郎为主席的代表团,为使“美国彻底认识日本之地位”即承认日本为“维持远东和平之担当者”,而展开外交攻势[14]。这一时期,美国媒体将石井鼓吹的“亚洲门罗主义”,评价为“非驴非马”的一种存在,并强调不如称之为“石井主义”[15]。

在舆论界骂声连片的浪潮中,“亚洲门罗主义”发展到了顶峰,也走到了尽头。1934年,中国政府与“国联”合作,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技术、军事进行援助,但遭到日本的强烈抗议。日本外务省情报部长天羽英二于1934年4月17日、4月20日先后两次发表《天羽声明》以反对。第一次声明继续强调日本须“全力履行在东亚的特殊责任”,坚决反对“外国以技术或金融援助共管中国或瓜分中国的政治意图”。第二次声明援引日本外相广田弘毅在议会上所阐释的东亚政策,指出“帝国是维持东亚和平的唯一基础”、“如果美国方面也能充分认识东亚的复杂而特殊的情况,谅解我国成为东亚和平的安定势力的原因,则深信日、美间感情上的紧张状态会缓和”、“帝国政府对于维持东亚和平感到责任重大,并且具有坚定决心。”中国政府则发表声明,强调在内部要致力于“肃清匪患”,大搞“生产建设”,对外要致力于维护“国际安全及国际条约如《国联盟约》及《九国公约》”,并呼吁各国遵守国际公法等[16]。可见,在对“国际公法”的认识上,中国政府仍然将其视为“救命稻草”。日本则相反,抛弃了所谓的“国际公法”,以新的东亚政策取代了“亚洲门罗主义”。这一新政策便是建设“东亚新秩序”,即在东亚地区排除任何西方势力,构筑以日本为中心的东亚区域“霸权体系”,并以构想出的“霸权体系”与美国为首的西方“霸权体系”分庭抗礼。这应该是1941年12月7日,日本挑起太平洋战争的政策原因。可见,美国怂恿日本张扬“亚洲门罗主义”的结果,助长了日本称霸东亚的野心,为自己树立了劲敌。

综上所述,当“门罗主义”被当成一种逻辑范式加以泛化宣传时,它本身十分富于蛊惑性与欺骗性。从提供行动指南的角度讲,“亚洲门罗主义”与“万国公法”一样,也是一种外交理念或外交指导思想。“万国公法”的概念大约在19世纪60年代进入日本,“亚洲门罗主义”的概念则初见于日俄战争胜利后。虽然“亚洲门罗主义”在利用与背离“万国公法”的双向维度上有所发展,但最终为“东亚新秩序”思想所取代。而且,一旦“东亚新秩序”的霸权构想成立,日本便积极寻找构筑“霸权体系”的法理依据。这便是多卷本“大东亚国际法”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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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In modern Japan, law of nations was replaced by the concept of public law and international law, meanwhile, in order to achieve open-door policy and form an alliance, Americans proposed promoting Asian Monroe Doctrine, which implied Japan’s intention of expansion and also gave Japan an excuse to develop Asian Monroe Doctrine by making use of public law. In other words, in the early 1930s, Manchukuo was the greatest achievement for the proposal. However, on the issue about recognition of Manchukuo, Asian Monroe Doctrine reached its peak and deviated from public law.

Keywords: public law; Asian Monroe Doctrine; Manchuk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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