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泰美感论初探

2014-03-20 12:23孙永康
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7期
关键词:美感主观美学

孙永康

(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安徽芜湖241002)

高尔泰的《论美》和《论美感的绝对性》①《论美感的绝对性》一文收入论文集《论美》时改名为《美感的绝对性》。为了客观反映美学大讨论中对高尔泰《论美》一文观点的部分批评意见,本文引用受到批评的观点选自1957年出版的《美学讨论集》。但是为了更好地论述高尔泰的美学思想,本文又引用了1982年出版的论文集《论美》中的《论美》和《美感的绝对性》中表述更为完整和成熟的观点。两篇论文初次发表于1957年,后来收入论文集时又进行了修订。可能是由于特殊的经历和政治环境,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高尔泰更倾向于对美与自由、美与人的解放以及美与人道主义的内在联系的研究上。但是,他的美学思想的基础却是建立在这两篇论文上的。所以,只有对《论美》与《美感的绝对性》两篇文章有一个深入的探析,才有可能对高尔泰的美学思想有较为正确的理解和评价。

一、美是人的主观感受

高尔泰在1957年发表了他的第一篇美学论文《论美》,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学大讨论中,他观点显得极其大胆而又与众不同。“有没有客观的美呢?我的回答是否定的:客观的美并不存在。”[1]132人在审美时之所以需要物的存在,不是因为这个物本身是美的,只是因为这个物符合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是符合“人”的条件,而这条件有可能引起美感。这里的“人”显然是指人类整体。高尔泰在后来的《〈论美〉之失》中写道:“后来我重读《论美》,发现问题很多。以人为本,却没有区别个体和整体,文中的‘人’字有时是指前者有时是指后者,概念不清造成逻辑混乱(整体的主观可以是个体的客观)。”[2]101马克思在《1844 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关于“人”有这样一段论述:“人是一个特殊的个体,并且正是他的特殊性使他成为一个个体,成为一个现实的、单个的社会存在物,同样,他也是总体,观念的总体,被思考和被感知的社会的自为的主体存在,正如他在现实中既作为对社会存在的直观和现实享受而存在,又作为人的生命表现的总体而存在一样。”[3]84正是因为“人”的这种特殊性,所以对人的个体和整体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是论述上的需要。因此只要清楚了这一点,仔细辨析还是可以比较清楚地明白作者观点的。

高尔泰认为,因为符合人的条件的“符合”是客观的具体的(对个体而言),所以人们常常误把美的条件称为美,这模糊了研究的对象,造成了很多矛盾。如果把美的条件认为是美,而人们又常把这些条件当作物的属性,那么必然造成人们认为美是客观的。而在高尔泰看来,不仅美是主观的、引起美感的条件也是主观的(对人类整体而言)。“如果没有欣赏者,条件只是条件,无法转化为物之属性,亦即无法转化为美。条件不能自成条件,它之所以成为条件,是因为人符合于它(人往往以为是它符合于人),因而能引起人的美感。”[1]133该段论述后一句让人颇为不解,因为它与作者整篇文章的观点不符。如果这里的“人”是指人类整体的话,那么条件即是自成的条件,此句话便前后矛盾。所以这里的“人”只能是指个体,但是这样的话,个体要符合的就只能是对于整体的某种主观的东西。而这正是作者自己反思时所揭示的“整体的主观可以是个体的客观”。因此,后来的论文集中《论美》该句话修正为恰恰相反的表述:“条件不能自成条件,它之所以成为条件,是因为它符合于人(人往往以为是人符合于它),因而能引起人的美感。”[4]3这里的“因而能引起人的美感”的“能”应是可能的意思。另外按照作者的观点,这段话第一句应该说如果没有欣赏者,就没有什么条件,而只有物的属性,因为条件是人的条件,没有人就无所谓条件。同样的东西本来是物的属性,因为符合人的要求,才成为条件。所以不是条件转化为物的属性而是物的属性转化为条件。这与作者下面的观点是相符的:“当物的某一方面引起了人的美感,这一方面就被称为条件。”[4]3“但是如果要把这条件在人心中所完成的事物——在这里即引起美感——反过来作为物之属性,便是荒谬的。”[4]3因此可以这样说,同样的东西对人是条件,对物是物之属性。写《高尔泰美学思想研究》的丁枫教授认为高尔泰把客观事物加上了条件,并用条件取代了客观事物,因此偷换了概念。而条件在高尔泰看来又是取决于主观的,那么事物的客观性就随着“条件”一起,被主观吞没了。①参看丁枫的《高尔泰美学思想研究》,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9页。而高尔泰自己在文中说:“引起美感的条件,是一种人化了的东西,这种东西,应该只把它看成一种可能性。这可能性的形成,是人类漫长的历史性实践的结果。”[4]4在高尔泰看来,美与客观事物在实质上并无关系,美是人附加给客观事物的,客观事物只不过是美得以表现出来的媒介物。在这里,也就是说引起美感的可能性的基础是人化。所以并不存在所谓偷换概念,只是对于“人化”或“历史性的实践”的理解,高尔泰更倾向于精神层面,或者说,他认为“人化”在审美活动中只与主观精神有关。所以他才会说:“美底本质,就是自然之人化。自然人化的过程不仅是一个实践的过程,而且是一个感觉的过程。在感觉过程中人化的对象就是美的对象。”[4]8这里说的“人化的对象”其实相当于前面说的“符合人的条件的对象”。这对象本身只是一种潜在的美的对象,只有当它引起美感时才是现实的美的对象,而这完全取决于个人(把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这里说的“感觉过程中”显然是指人类整体的感觉过程,这种感觉过程中的对象即是没有固定的具体的对象。因为美(美感)只能存在于个人感觉的整体感觉过程中,而且它作为现实性的存在处于不断消逝的过程中。因此这里所谓美的本质只是对于这个过程的描述。美不是一个规定好的、有固定标准的东西,美体现在一个动态的过程中,美是过程中的美。美作为人的主观感受必然是无限丰富的,因为它是不断运动的、变化的。

二、美是一种价值评价

在高尔泰的《论美》发表不久,敏泽发表了《主观唯心论的美学思想——评“论美”》一文直接对《论美》的观点进行了批评。他说:“美感作为人的感性知识的一种形式,它和一般感觉是有差别的,但是,它们都是人对现实的一种认识和判断,它们所认识的内容都是有客观性的,把两者机械地割裂开来,认为前者有客观内容,而后者仅只是主观臆造,这是荒唐的违反生活常识的。”[1]160用《论美》中的一段话与敏泽的这一段话进行对比,恰能反映出高尔泰美学思想的独特之处:“当然感觉有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但美不等于感觉。感觉是一种反映,而美,是一种创造,就感觉的内容来说,是客观事物,而美的内容,是人对客观事物的评价。没有了感觉,物体和它的现象属性依旧存在,但是没有了美感,美就失去了自己。”[1]137在高尔泰看来,美是人的主观感受,但是这种主观感受是对感受的感受。第一个感受即是人对事物的一般感觉,而第二个感受则是对第一个感受的评价所获得的感受(也就是对符合人的条件的感受)。第二个感受受第一个感受的影响却又不同于或者说超越第一个感受。实际上这二者没有先后的顺序,它们是同时进行的,所以美才不同于反映而是一种创造。所以上一节所说的“感觉的过程”的“感觉”实质上是评价的意思。

既然美是人的主观感受,美的内容是人对客观事物的评价,那么美必然带有某种主观价值条件。而在高尔泰看来,这种主观价值条件的基本范畴是善和爱的范畴。他认为:“爱与善,这是美学上的两个基本原则。”[1]140“美如果离开了善与爱,便无法获得自己的意义。”[1]141在20世纪50年代的美学大讨论中,宗白华也发表了一篇题为《读“论美”后的一些疑问》的文章对此观点进行了探讨。他说:“美‘自己的意义’就是‘爱’‘善’。那么,美学应该划归到伦理学的范围了。”[1]154在后来结集出版的《论美》一书中,上面提到的“爱与善,这是美学上的两个基本原则”,便改成了“爱与善是审美心理的基础”[4]9。在两篇《论美》中,与前者相比,后者更加突出和强调“心理结构”这一概念,所以在后者中,爱与善的原则也被归结在心理结构内的变化组合法则里了。也就是说,爱与善的原则只能由心理感受来验证,而不是美学的外在的原则,而且它有极其丰富的感受特征。其实,这只是高尔泰一贯强调的“美产生于美感”的观点的衍生。当然这种表述要比之前更为准确。

三、美与艺术和诗

《论美》一文中,前面所谈的美和美感的问题主要是从自然入手的,在这些核心问题谈完之后便转向了对艺术的探讨。而上面所得出的结论又在对艺术的探讨中进行了相互的印证。“事实上,艺术在创造着美,这美不是在艺术家的劳动过程中,而是在读者受到感动的时候产生出来的。”[1]144关于这些艺术与美的关系的观点,《论美》刚发表时,宗白华对此提出了质疑。①宗白华在《读“论美”后的一些疑问》中说:“上半句说‘艺术在创造美’,下半句说‘美是在读者收到感动的时候产生出来的’。‘创造’和‘劳动过程’和‘产生’分别在那里?”引自文艺报编辑部编《美学问题讨论集》(第二集),作家出版社1957年版第155页。所以后来在论文集《论美》一文中说:“与其说艺术创造美,不如说艺术创造了美的条件。”[4]13艺术作品之所以能引起美感,是因为艺术创造了引起美感的条件(这里的条件不是上文提到的某种人化了的东西,但它是对这种人化了的东西的揭示和再创造),至于它是否现实地引起了某个人的美感(产生美),只能是一种可能性。高尔泰说:“艺术的美和生活的美是一个内容,虽然它们体现在两种不同的东西上,当人感受着美的时候,他的心理活动永远是用同一方式来进行的。”[4]16由此可以看出,在作者看来,无论是艺术美还是自然美都是用同样的心理方式感受到的美感。这样他就把艺术美与自然美通过美感这一中介联系起来了。

按照高尔泰的观点,艺术是一种创造美的条件的活动,而诗则是一种特殊的美感。所以他在《论美》的篇末单独探讨了“诗”的内涵和特点。他说:“同美一样,诗也是一种感受,不过它比美更深微,更复杂,更辽远。诗是美的升华。”[4]19“同美一样,诗也没有固定的物质形式。就像对事物之一般性的认识用概念的形式存在于人的脑中,诗也只是用诗意的形式在感受中产生出来。”[4]19由此可见,在作者看来,诗与诗意实际上是一个东西,正如美与美感实际上是一个东西一样。唯一的区别,只是诗(诗意)比美(美感)更深微。说到这里,我们就发现了一个问题,作者在文中得出一个结论:美(美感)作为人的一种感受是无法比较的。并且,作者还举例说明了欣赏自然物的美感与读一首诗的美感同样是感受,没有区别。但是,在这里谈“诗”时,又说“诗”是一种比美更深微的感受,这不是前后矛盾吗?因为根据作者所说诗(诗意)也是美感呀。我们只能试着做这样的解释:因为诗与美的感受的心理方式是相同的,所以它们没有性质上的差别,都属于美感。但是它们有程度上的差别,这种差别不像“大小”“多少”可以用数量标准衡量比较,而只能通过个人的感受来确证,所以它们不能通过外在的标准来比较。这与高尔泰一贯强调的社会标准对美感没有裁判权、强调个人的切身体验是相符的。而这也正是他在《美感的绝对性》一文中所集中论述的问题。

四、美感的绝对性

从人的起源看,“人的感觉”本来就是自然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其他动物一样。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人的感觉”有了质的变化,它变成了“人的”。“所谓‘人的’的内容是一个巨大的历史尺度,它是在人类征服世界的漫长的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这个意义上,相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它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历史的尺度之所以不同于自然的尺度,正因为它是以个体的差异和丰富性为标志的。”[4]21-22这里对于各个个人的一定的客观性,在作者看来对人的整体来说却是主观的,即所谓“人的感觉”(即上文所说能够引起美感的条件)。因而这句话也恰是对《论美之失》中所说“整体的主观可以是个体的客观”所造成的逻辑混乱的一个修正。这里所谓“人的”,其实在作者看来就是人类发展中所形成的的抽象的精神世界或文化心理结构。作为历史尺度的“个体的差异和丰富性”就是这种心理结构在各个个人身上的独特表现。这即是说作为整体的主观的心理结构对于个体只有一定的客观性而不具有决定性,个人的主观感受才是具有决定性、绝对性的。而这里也可以显现出,在高尔泰后来的美学理论中所不断强调的心理结构中“感性动力”对于“理性结构”不断突破。强调美是主观的,强调美感的绝对性,强调“美是自由的象征”,就是强调个体的差异和丰富性,就是强调“感性动力”对“理性结构”的突破,这些观点是贯通的。

要论证“美感的绝对性”,就不得不面对所谓“美的社会标准”的问题。对此高尔泰说:“一种体验往往反映出一种历史地形成的价值定向,或者说社会标准。但这一点并不妨碍体验只是体验,也不意味着应当用对标准的研究来代替对体验的研究。结果来自原因,但不等于原因,这一点是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的。”[4]26美感的产生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审美感受本身才是事实,其他所有各种原因或条件只能是一种可能性,它对各个个人不会必然引起美感。美感是个人体验来确认的,不被确认的美感不能被称为美感。所以“一种社会标准是一种价值定向,它可以成为美感产生的基础,但它对于美感没有裁判权”[4]25。对于作为对象的客观事实来说,只有引起美感的可能性,无论它根据的是什么标准选出来的。所以说客观事物无所谓美还是不美,因为美不是事物本身的属性,而是人的主观感受。如果某个事物引起了你的美感,你会感觉它是美的,但是只是你的感觉而已,而不能说这就是一个美的事物。一次的经验事实不能证实每次和所有人的经验事实。但是不管美感的内容由于时间和地域的不同有多大变化,美感本身作为一种经验事实具有绝对性。

五、结语

从形成过程的结构上来讲,高尔泰美学中的“美感”可以分为美的条件和美(美感)两个部分。美的条件属于整体,美感属于个体,“美产生于美感”,所以美是人(个人)的主观感受。而“美是一种价值评价”与“美感的绝对性”,只是对“美是人的主观感受”的逻辑推衍。建立在这样的“美感”论的基础上,高尔泰的美学理论发展到后来的“美是自由的象征”“感性动力”对“理性结构”突破,仅仅就理论而言,也是具有一定必然性的。

[1]文艺报编辑部.美学问题讨论集:第二集[M].北京:作家出版社,1957.

[2]高尔泰.寻找家园[M].台北:INK印刻文学生活杂志出版有限公司,2009.

[3][德]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4]高尔泰.论美[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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