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乡族妇女婚姻权利探究

2014-03-18 23:48尚阳
2014年39期
关键词:宗教文化

作者简介:尚阳(1989-),男,东乡族,甘肃积石山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在读研究生。

摘要:东乡族宗教文化对婚姻有着自身的规定,其中,对于妇女婚姻的权利规定包含着主次两个方面,从主要方面来讲,比较重视婚姻自由,在一定程度上对妇女的婚姻自主权利采取肯定态度,允许妇女享有婚姻权利。但是从次要方面来看,又包含着对妇女婚姻权利的限制,尤其是对夫权的维持和对妇女恪守妇道的要求,者实际上强化了夫妻关系中的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的要求和限制实质上是对妇女婚姻权利的约束。

关键词:东乡族;婚姻权利;宗教文化;家庭地位

一、婚姻对象选择权

《古兰经》的一些基本教律无疑影响着东乡族中的穆斯林,首先是体现在择偶对象的选择上,东乡族穆斯林妇女在选择婚姻的对象时,十分看重宗教信仰的异同。共同的宗教信仰成为了男女双方缔结婚姻首要考虑因素,据调查,对于东乡族的大部分妇女而言,她们普遍认为跟相同宗教信仰的人缔结婚姻,无论是在以后的婚姻生活,还是整个家庭(家族)生活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好于跟不同宗教信仰的对方结婚。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民族的融合,这种择偶观念也会相应的产生一些变化,尤其是在城市中,存在着东乡族妇女与汉族人口通婚的现象,但是这也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实际上,在这现象的背后,是通婚后的汉族丈夫要么入教,要么遵循着穆斯林的风俗习惯的情形。

二、婚姻自主权

婚姻自主权是指“在婚姻关系中,男女两性个人对婚姻有支配、决策婚姻生活中的重大事务的权利”[4]。因而婚姻自主权的实质是个人婚姻权利的基本维护问题。具体从东乡族妇女择偶方式、初婚年龄、夫妻性生活自主权、婚姻生活质量、离婚与再婚情况反映。

1.东乡族妇女择偶方式

从《古兰经》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包办婚姻、买卖婚姻是禁止的。然而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之中,这种禁令却没有得到有效和普遍遵守。据统计,东乡族人结婚的年龄普遍很低,甚至出现七八岁的娃娃亲。当这种结婚年龄普遍较低的时候,她们受年龄和认知能力的限制,无法对婚姻作出自己的判断,而只能由父母替代作出决定。而父母包办婚姻和媒人或者他人介绍婚姻的途径成为了多数女性认识男子、进而缔结婚姻的主要途径。这就会产生一种现象,即一些女性在结婚之时才第一次见自己的丈夫,而这样的现象不光存在于目前已是较大年龄的女性中,也遍及较年轻的女性中。

2.东乡族妇女初婚年龄

表1您是多大年龄结婚的

资料来源:美国福特基金项目“西北少数民族妇女生存现状研究”调查资料[6]

从资料中能够看出,东乡族女性的结婚(初婚)年龄主要集中在16岁到18岁之间,其次是19岁到21岁之间。男性的结婚(初婚)年龄主要集中在19岁到21岁之间,其次是22岁到30岁之间。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男性的适婚年龄为22周岁,女性为20周岁。与此相比,东乡族人无论男女、其结婚年龄普遍低于法律的规定。这种现象的产生于东乡族的传统习惯密不可分。在东乡族人看了,子女年龄很小的时候就应当成亲,一直到长大成人。

3.东乡族妇女夫妻性生活自主权

在现实婚姻生活中,东乡族男性还是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着夫妻性生活。在这方面,许多关系到性需要差异的潜在冲突,都在东乡族妇女的被动、顺从中提前解决了。因为妇女们有意的满足她们丈夫的愿望超过了自身需要的满足。东乡族妇女在夫妻性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较其丈夫要小得多,而所尽的义务则比较大。在夫妻性生活中,她们的角色是完全被动的,在她们看来,和谐的家庭生活远比自己的性生活自主权更重要。

4.婚姻生活质量

东乡族女性的社会地位,主要受到三种权力的限制和约束,即族权、父权、夫权,这三种权力构成了东乡族三权合一的宗法权力结构,过去,在东乡族内部的事务上,女性几乎没有什么地位和参与权。男性、尤其是男性长辈的权力最大,决定着家族额内部全部事务,有“天是一大天,男人是一小天”的说法。结婚之后,东乡族的女性在很多方面都要受控于丈夫,比如,回避客人,出门时需要丈夫的允许,而要处理较为重要事情当然要经过丈夫的批准。在财产的划分上,妇女没有财产的继承权利,除极少数的一些特殊情况之外,一般而言,离婚妇女不允许分割任何财产,寡妇再婚时,其原有的财产统一“归前夫的亲属所有”。[7]

5.离婚与再婚权利

出于维持夫妻和睦关系的的考虑,《古兰经》对离婚作出了种种限制,而且多次反复地作出表述,希望夫妻之间和睦共处。一旦夫妻关系破裂,失去感情,难以继续共同生活时,可以寻求公正的第三人的调解,争取挽回,从而重新保持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社会的安定,但是,经过调解之后,仍然无法恢复感情,不能继续共同生活之时,则双方可以要求离婚,而且在离婚的权利上,男女双方没有区别,享受同等权利。妇女不会在离婚的问题上受到娘见家族或者前夫家族的过多干涉,而保有自主权利。并且,离婚之后,或者再婚之后,妇女并不会受到歧视,因而也不用承受过多的压力。因此,我们可以知道,伊斯兰教对妇女的离婚和再婚权利持尊重态度,而且这种态度也得到了现实的认可。

结束语

综上所述,宗教文化对东乡族的妇女婚姻权利和妇女对婚姻的认知、以及夫妻之间的关系都产生着极大的影响,甚至在某些方面成为决定性的因素。依照现代文明的眼光,东乡族宗教文化中针对或者涉及到的对妇女婚姻权利的规定,具有双重性,一方面是开明的、积极和求实的,另一方面有包含着落后的、消极的观念,而且这种消极而落后的观念和思想根深蒂固,已经内化为传统风俗习惯,极大地阻碍着东乡族妇女对婚姻权利的行使。因此,总体来看,宗教文化对东乡族妇女的婚姻权利意识具有双重意义,既有其启示和借鉴的意义,也有束缚和制约的负面作用。(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东乡族自治县地方史编纂委员会编:《东乡族自治县志》,甘肃文化出版社,1996年

[2][3]马坚译《古兰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4]沙吉才等主编:《当代中国妇女家庭地位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4年

[5][6]资料来源:美国福特基金项目“西北少数民族妇女生存现状研究”调查资料

[7]曹建华,陈其斌,《河湟地区穆斯林民族婚姻的文化规制——以东乡族为例》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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