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开轩
摘要: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权,必须对刑事诉讼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才能真正改变人们的司法观念,从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人权保护;刑事诉讼;问题
引言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刑事审判是打击犯罪行为、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手段,在实践过程中是国家公权力的象征。随着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必须有效解决基于人权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才能真正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一、刑事司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相关调查和研究发现,基于人权保护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中,刑事司法观念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实践过程中,部分审判人员的司法理念没有及时得到转变,仍然以“惩罚性处刑”作为基本司法理念;二是,在被害人情绪比较激烈的案件中,没有依法进行办案,过于迁就被害人提出的要求,从而使被告人承受的处罚过重,严重的还会直接处以死刑。这种办案方式使被告人的处罚大大加重,同时导致被告人不断上诉启动二审程序,最终加大办案的诉讼成本,影响社会法律的正常发展;三是,过于严重的刑罚和直接处死以刑的极端做法,使被告人对社会产生极大不公憎恨,同时让认识被告人的人和部分群众产生对社会不公的误解。
二、刑事诉讼中影响人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从犯的人权保护问题
一般情况下,在刑事诉讼中或刑事审判中,单人单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是主要审查对象,具有比较特殊的性质,在审查起诉和审判等环节上,他们的人权可以得到直接和有效地保护,但从犯的人权在很多情况下都得不到合理合法的保护。
(二)超期羁押的现实状况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刑事诉讼法没有得到有效贯彻和落实,在公、检和法三个单位,超期羁押现象都存在。虽然时间库有效保证审查的质量,如果盲目的追赶审限可能会出现一些错误,但有效解决超期羁押现象目前是公、检和法三个单位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
(三)无期徒刑的刑期折抵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无期徒刑是从判决确定当日开始执行,而判决之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在折抵的范围内。从相关实践来看,在无期徒刑真正执行前,部分被告人就已经在看守所羁押有四年或者五年,甚至更长时间,如果不可以折抵刑期,使刑事诉讼呈现出对他们的不公。
(四)“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原则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一般情况下,作为两大司法机构的法院和检察院是保持一致对外原则的,而检察机关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一般不作无罪判决,在特殊情况下,由检察机关给以撤诉处理。因此,两大机构的这种不成文的处理条例,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并且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符。
三、刑事诉讼中人权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策略
(一)平衡控诉、辩护和审判三项职能,创设实现社会正义的法律秩序
实现正义的法律制度,必须在自由、平等和安全等方面,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构建一种切实可行的综合体和和谐体,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根据相关发展规律可知,法律的主要作用是为人类共处和满足某些基本需要而提供规范安排,在违法相关规范标准的时候,才会收到应有的惩罚。因此,尽可能少的使用强制制裁,才能真正实现法律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真正目的。在法律制度中,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不同的犯罪行为和犯罪者出现的时候,它的运作功效具有非常重要的必要性,因此,必须高度重视控诉、辩护和审判这三项职能的平衡,以促进我国刑事诉讼法健康发展。
(二)注重以人为本,将维护国家安全、追求社会效率和保障个人人权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在刑事诉讼的实践过程中,只强调或一味追求国家利益的思想和做法必须摒弃,根据实际情况,刑事诉讼法应包含如下内容: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以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利益,以确保社会效率;保障个人人权,以保证社会公正。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基于人权保护的刑事诉讼,必须注重诉讼法价值的转型,不能再把刑事诉讼法作为实现专政的工具。
在实践过程中,刑事诉讼法在实现工具价值的同时,还应注重如下两个方面的价值:一是,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必须保证刑事诉讼活动中,民主、进步、文明和法治等精神得到充分展示,从而提升法治水平高度;二是,刑事诉讼法的社会价值。必须保证每一个诉讼案件、每一阶段的处理的高效、正确、准确和及时,从而避免申冤告状、超期羁押等现象发生,以维护司法公正体制和司法机关的权威,确保司法机关各种案件和纠纷中发挥重要监管作用。
(三)注重真实证据采信,严禁非法取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以充分体现尊重人权
在实践过程中,基于人权保护的刑事诉讼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尽可能的排除一切合理地怀疑,避免任何人被冤枉,以保证没有任何新证据使事实受到怀疑,确保立案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有”或“疑罪从轻”的现象经常出现,在证据不够充分的情况下,给报告人定刑。现代化建设中,基于人权保护的刑事诉讼,侦察机关不能太过看重报告人的口供,而忽略真正的证据,必须确保证据链扎实有效,并且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法律监督力度必须不断加大,以保证刑事诉讼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与此同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必须坚持“有罪定罪,无罪放人”的原则,尽量做到不放过任何一个不法分子,不冤枉任何一个报告人,使人权得到可靠保障。
(四)不断健全羁押性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机制,完善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中,羁押性强制措施主要有拘留和逮捕,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主要有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从弱到强的排列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在实践过程中,基于人权保护的刑事诉讼,必须注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新构建,完善羁押决定权体制。在只有中立的第三方法官拥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决定权的同时,遭受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具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因此,实行羁押的法官审查的做法,与诉讼的构造特征相符,可以使权力得到制衡,从而防范控方滥用侦查权力情况出现,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得到有效保障。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实践过程中,基于人权保护的刑事诉讼,必须注重法律规范,才能真正解决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在人类幸福与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规范作用。(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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