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潜在风险隐患亟须关注

2014-03-17 01:23王胜武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信贷资金委托人委托

何 虹 王胜武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潜在风险隐患亟须关注

何 虹 王胜武

由于我国央行对债市杠杆的压缩和银监会对理财投资非标产品的限制,再加上受到类余额宝产品及利率市场化的冲击,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得到迅猛发展。我国央行2014年一季度社会融资规模统计数据报告显示,一季度委托贷款增加7153亿元,同比多增1918亿元;在2014年的社会融资规模贡献度中,委托贷款占比12.8%,同比高4.3个百分点,排名和2013年一样稳居第二位。商业银行发展委托贷款业务促进了政、银、企的协调对接,有效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然而,调查显示,当前银行委托贷款在快速增长的同时,还存在着部分企业利用信贷资金套利、委托贷款风险传导至银行体系等潜在风险,亟须关注。

一、委托贷款发展状况

(一)委托贷款整体规模不大,但以企业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增长迅速

以某市为例,截至2014年6月末,该市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托贷款余额为89.12亿元,比年初增长36.15亿元,增幅为68.25%,同比增幅为86.65%。委托贷款整体规模不大,其余额仅相当于该辖内全部贷款余额(约为1443亿元)的6.2%。剔除住房公积金部分委托贷款(后面的委托贷款专指此部分贷款),6月末委托贷款余额为41.99亿元,其中以企业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企业委托贷款”)余额为31.35亿元,占全部委托贷款余额的74.66%。从累计发放量来看,今年1-6月份企业委托贷款累计发放额为31.99亿元,占1-6月份全部委托贷款累计发放额的76.89%,并且该部分贷款大多为今年发放,呈激增态势。

(二)委托贷款利率水平低于民间借贷,但投向个别行业的委托贷款利率明显偏高

以某市为例,从今年1-6月的统计数据来看,委托贷款加权平均年化利率水平为6.78%,相当于金融机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左右,远低于该市民间借贷加权平均年化利率27.27%的水平,甚至出现无息委托贷款的情况;多以短期甚至超短期形式进行融资,平均期限约为1.6年,大多通过担保公司或民间借贷完成,一般是通过业务伙伴完成的长期资金需求,不以追逐高利率回报为主要目的。从委托人方面看,企业委托贷款加权平均年化利率水平最高,为7.11%;而从借款人方面看,投向房地产业的委托贷款加权平均年化利率水平最高,为10.93%,高于平均水平约60%,其中最高一笔委托贷款年化利率为13.8%。

(三)委托贷款资金主要投向于实体经济,但部分流入宏观政策调控行业

以某市为例,今年1-6月,该市委托贷款资金主要投向于实体经济部门,其中投向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制造业以及房地产业的委托贷款累计发放额为26.75亿元,约占全部委托贷款累计发放额的64.30%。主要是为其子公司及具备长期共存关系的上下游企业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利率较低,多参照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贷款利率甚至下浮。但也存在部分委托贷款投向房地产业等国家宏观政策调控的行业,今年1-6月份共有6笔委托贷款直接投向房地产业,累放金额为3.26亿元,占全部累放委托贷款的7.84%,其中单笔发放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有4笔,占单笔发放金额5000万元以上笔数的29.4%。

二、应关注的潜在风险

不可否认,随着货币信贷政策的调整和社会资金面的趋紧,委托贷款成为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获得融资、解决资金紧张问题的渠道之一,但由于委托贷款的特性决定其受监管程度远低于银行机构自身贷款,潜在的风险隐患值得关注。

(一)易产生运用信贷资金套利的风险,不利于银行信贷资金充分进入实体经济发挥应有效能

今年以来,委托贷款增幅较大,大型企业或资质较好的企业往往容易从银行获取等于甚至低于基准利率的低成本贷款,当其通过委托贷款的形式以较高的利率再转贷给其他企业时,就会产生信贷资金套利的现象,也会使信贷资金难以充分进入实体经济发挥其应有效能,产生的信贷资源错配现象。以某市为例,截至2014年6月份共计有40家企业委托该市辖内银行机构发放了31.35亿元委托贷款,其中有11家企业在该市辖内银行机构存在信贷关系,贷款余额为29.25亿元,可见一边借贷、一边放贷的企业为数不少。

(二)易增加资金绕道监管进入房地产等领域的可能,不利于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和产业升级转型

以某市为例,上述调查材料显示,该市共有3.26亿元委托贷款直接流向了房地产企业,委托贷款已成为不少资金趋于紧张的房地产企业的又一条重要融资通道。通过这一通道,资金可以绕道监管进入房地产领域,不仅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还从另一方面加剧了产业空心化的可能。此外,一部分委托贷款也可能流向“两高一剩”等限制性行业,委托贷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社会资金投向的真实结构,不利于引导资金结构的优化,进而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升级转型政策的实施效果。

(三)易增加信用风险,不利于保障投资者和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由于借款人经营行为的不确定性、经济环境或借款人自身的因素,借款人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不能预见,借款人很可能出现延迟还款或者不能还款的风险。以某市为例,截至2014年6月末,该市辖内逾期委托贷款金额约为1.85亿元(包含住房公积金部分逾期贷款)。根据委托贷款相关规定,这部分逾期贷款风险全部由委托人自身承担,显然对提供委托贷款的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保障构成风险隐患;而且由于众多委托贷款委托人与银行机构存在信贷关系,存在逾期贷款风险最终传导到银行的可能性,从而增加银行的信用风险。

(四)易引发银行声誉及法律风险,不利于维系银行业良好形象

虽然监管部门明确要求在委托贷款中,商业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但商业银行作为委托贷款的中间人,负有协助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监督贷款使用、督促借款人按时还本付息、协助委托人收回贷款的义务,如商业银行在此过程中未尽职(比如违反银行制定的委托贷款相关规定,或者手续不完备等),将可能会给银行自身带来法律和声誉风险,甚至可能带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即便银行方面履行尽职责任、无操作失误,一旦出现对簿公堂的情况,也会给银行造成不必要的时间及精力上的浪费。

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管理规范,明确资金来源、利率等关键性要素

一是明确资金来源,避免出现信贷资金监管真空。规范明确企业“借入资金”与“自有资金”的边界划分,避免企业委托人通过打擦边球方式将“借入资金”转换成“自有资金”进行放贷,使部分信贷资金游离于监管之外。二是规范委托贷款利率,防止变相高利贷发生。建议出具相应的操作指引,对委托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便于银行监督执行,也可防止通过银行委托贷款进行变相高利贷的行为。三是应按有关规定调查、核实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贷款用途的合法性,按照规定流程尽职审查、审批,按各行内部授权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得逆程序操作,超权限审批。

(二)建立委托贷款管理台账,密切监测资金用途

银行机构建立委托贷款管理台账,借助客户风险预警系统的现有数据,逐笔监控委托贷款情况,特别是资金来源和资金投向情况,防止出现信贷资金套利,信贷资金流入房地产、两高一剩、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国家宏观调控或限制性行业,以利于实现资金最优配置。要加强对大型企业集团贷款的受托支付管理,防止信贷资金通过资金池流入房地产市场,在对房地产贷款风险进行评估时,应综合考虑委托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影响。同时,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经风险内控管理制度,使各级人员有章可循,从制度上构筑防范委托贷款风险的防线。

(三)银行机构应积极防范委托贷款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

尽管银行机构作为中间人,不承担委托贷款风险,但在委托资金来源审核、法律文本的签订、贷款资金使用、贷款本息的收付偿还、手续费的收取等具体事项操作中,需按规定和规程办理,完全履行委托协议的义务,或在贷前调查、贷款发放、资金用途监控、逾期贷款催收等方面规范操作,一方面需防范可能发生的声誉风险及法律风险,另一方面也需防范由逾期委托贷款连锁反应传导至银行体系所引发的信贷风险。同时要坚守不垫付任何资金这一底线,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受托行不得替委托方垫付资金,更不能以发放自营贷款的方式代借款人偿还委托贷款本息,切实防范自营授信业务风险。

栏目主持:邵庆义

编辑邮箱:cuihy@hy.ic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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