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峰
(德州学院 思政部,山东 253023)
分配公平话语中的哲学层面
□李文峰
(德州学院 思政部,山东 253023)
国内学术界关于分配公平问题的探讨已开始走出偏重于政策性的解释模式,理论视角部分移向了哲学层面的反思。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分配公平标准的难以确定、分配公平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分歧、分配公平与市场体制的内在关系的争论、研究方法上的局限性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对分配公平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仍然是学术界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分配;公平;分配公平
如何缩小收入差距,改变扭曲的分配体系,已成为国内学术界的一个研究热点。围绕着“分配公平的内涵”、“分配不公产生的原因”、“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平分配的途径”等问题,涵盖经济学、心理学、组织管理、法学等各方的社会理论工作者展开广泛的探索和交流。纵观这些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各种不同的声音错综复杂甚至有的针锋相对。随着研究的逐步深入,关于分配公平的探讨已经开始走出偏重于政策性的解释模式,理论视角部分地移向了哲学层面的反思,这使得一些基础性的、带有“元理论”性质的难题浮出了水面,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决定并引导着人们对分配问题的思考方式和解决问题的路径设计。
对于当前我国分配问题的认识,可以从对两个相互依赖的问题的回答上作出考察。一个问题是我国现存的分配状况是否公平?另一个问题是如果现存的分配状况是不公平的,那么什么样的分配状况是我们能够期望的?在第一个问题上,学者们没有实质性的分歧,几乎都认为我国现行的分配方式出了问题,所谓的认识差别仅仅是“量”上的,诸如在关于分配不公的表征、产生的原因、克服的途径等问题上,不同的学者思考的角度、阐述的力度、视界的宽度各有侧重。因而整体上而言,在这个问题上的探讨是比较全面、广泛而深入的。但在第二个问题上,目前的探讨只是经验的和模糊的,并没有提出具体的、量化的、可操作性的标准。这反过来使得第一个问题中涉及到的解决方案都变得大而无当,只能陷入泛泛而论。因此,可以说目前学界在对我国分配是否公平问题的认识上,突出的特征是在否定性解读现实时力道有余,但建设性的探索艰难无力。
这种状况在现实理论探索中表现为只能简单地根据“不公平就是不合理”的判推提出“合理”性标准。学者们无一例外地认为分配上的公平并不是意味着平均主义,分配公平并不排斥收入有所差距,分配的不公只是意味着收入差距已经超出了合理界限,因而要求收入差距必须保持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但什么样的收入差距才是“合理”的呢?或者这个所谓“合理”的“度”具体是多少呢?是一万元还是一百万元或者其他?我们不得而知。既然没有绝对的公平,只有相对的公平,那么究竟应该“相对”到什么程度才是“合理”的?对此我们也不得而知。
在这些探索中,不少学者都使用“基尼系数”作为一个可靠的参照。然而也有不少学者对此提出质疑:基尼系数作为对分配状况的一个事实描述的指标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作为判断与之相应的某种分配模式是否公平的标准?作为分配公平之判断标准的基尼系数毕竟不是自然必然的,而是经验性的总结,而这个建立在西方经验之上的标准在多大程度上能够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也是一个问题。有的学者干脆指出,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为什么能够依然保持发展的基本稳定?再者,基尼系数作为一个衡量社会整体分配状况的标准,能否反映微观个人对某种分配状况的心理感受?如有的学者研究指出,在我国,人们的分配公平感主要不是来自对社会整体分配状况的评价,而主要是通过局部的参照比较来得出自己的分配公平感受的。
寻找我国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的突破口恐怕还要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才能做到。如前所述,要深化对分配公平的历史性、具体性和相对性的研究,以经验性和实证性的方法充分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然后把这个合理的“度”找出来。鉴于到目前为止学界的探索和研究成果,我们在此还没有能力提出一个明确的界限。但是这不妨碍我们思考判断这么一个标准,即是说无论最终这个“度”是多少,它应该要符合某些基本要求,否则就意味着什么样的标准都可以了。实际上,目前学界所进行的关于分配公平标准的探讨,基本上都是围绕着这个标准的标准来进行的。例如,有的学者指出解决分配问题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有的学者指出要符合“三个有利于”或者“三个代表”,有的学者指出要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寻找分配公平标准的依据,然而却不是公平的标准本身。
如果说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问题还没有被学界广泛注意的话,那么是否存在分配公平这个问题就变得有些尖锐了,这就是以形而上学表现出来的分配公平的客观性和主观性问题。这个问题具体以“公平与分配能否联姻”的问题提了出来。客观性论者强调二者的统一,主观性论者强调二者的分离。
主观性论者认为,分配无论就其起点、过程还是结果看来,都是一种经济现象和历史事实,和自然界中的现象一样,它本身无所谓公平与否。公平是一种心理状态,它是人们对某一事物和或现象的主观判定和价值标准。人总是站在主体的立场上,运用主体性的尺度认识、评价、取舍、变革人际关系,依此提出公平与否的问题。换言之,断言某一现象是否公平只是人们对这一现象的道德评价,而这一评价和现象本身并不是或者不必然是统一的,它是人的主观对于客观的强制,就像把吃羊的狼看作邪恶的道德形象一样。因此,分配公平这一概念只是表面上把社会公平问题和收入分配问题统一起来,而实际上这是一种理论误导。我们既然不能根据“狼吃羊”现象得出道德判断,同样也不可能根据收入分配状态得到社会公平准则。具体到现实,收入差别只是表明一种客观的分配事实,其本身不能用公平与否来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并不意味着为贫富分化作辩护,有时它仅仅是反对把经济问题道德化或把道德问题经济化。萨缪尔森在这一点上也曾说过:“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并不能回答好像公平这类伦理的和规范性的问题。我们的市场收入中——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应该有多少份额转移给贫困家庭,这是一个只能由投票箱去回答的政治问题。经济学能有助于设计增加穷人收入的更有效率的方案,但它不能回答多少贫困是可接受的或多少才是公平的。”从历史上看,西方主流经济学自其产生之日起的相当长的时期内并没有将社会公平等伦理学问题纳入自己的研究范围,只是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著名英国经济学家庇古(Arthur Cecil Pigou,1877-1959)建立了“福利”概念之后,经济分析才成为了道德分析的基础。在此之前,研究“分配”问题都是从“价值”发的,和道德没有关系。然而直到目前,这种把经济问题和公平问题统一起来的尝试在理论上依然问题重重。
客观性论者认为,认识是对现实的反映,认识中的分配不公平恰恰是现实中分配状况的表现。目前我国城乡收入差距迅速拉大、个别阶层收入居高不下、某些行业依靠垄断地位获取高额利润、第二职业收入偏高等都是不争的事实。在贫困顽固地存在于富裕社会的今天,分配公平无疑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制度性特质。人们总是通过对“什么被分配”、“分配给谁”、“在经济活动的哪一个阶段进行分配”、“谁进行分配”、“根据什么标准进行分配”等一系列制度安排来保证利益分配的合理和公平,来实现经济社会的高效而有序的发展。因此,分配公平作为人的一种理想目标,只有在现实生活中才能找到最深层的根据,也只有在现实中,分配公平才能够生成。在思考分配公平问题时,必须坚持逻辑与历史、理想与现实、相对与绝对相统一的原则。
目前这两种观点似乎难决高下。主观性论在理论层面上是深刻的,它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很有价值的问题,即分配公平与否是以人们心理上的“同意”、“认可”、“接受”为前提的,否则无论什么样的分配状况,都会被贴上不公平的标签。在一定情况下,这种将外部问题内在化的思考方式有助于缓解社会的矛盾;客观性论直面现实,着重解决实际问题,但有时候容易把人的注意力过多的引向外部环境,从而放大客观现实和主观认识之间的冲突。尤其是客观性论很难解释现实中为什么面对同一种分配形式,不同的人会产生完全不同的价值评判。
分配公平的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关系问题是“真理与价值”、“事实与规范”、“外在尺度和内在尺度”、“现实与理想”等哲学范畴的关系问题在分配领域的具体折射。作为经济事实,分配公平性必然遵循生产力标准,作为价值尺度,分配公平性反映了人们对现实的批判以及对可欲的未来的预期和设计。只要人类意识到自己还有上升的空间,社会和历史还需要发展和进步,那么,不仅在分配问题上,而且在任何社会领域,公平就不是一种实体性存在,也不是一种可以简单拿过来就能实现的完成形态。它就像是一道“地平线”,我们可以看得到它,并且站在此处,我们也可以确定它与此处的真实距离,因而我们的确也可以真实地确定我们要到达的目标位置和具体路线,然而一旦到了那里,它又退向我们的前方。因而,公平理念实质上为社会调试和改进提供一种主观的参考坐标,它在不断被人们达到的同时又不断被自身所超越。但同样明显的是,只要考察点一旦在历史发展的时间线上成为给定的点,公平的主观任意性就有可能被描述,而我国发展到现在的具体国情就是我们描述分配公平的给定的历史之点。
分配公平中客观性和主观性的问题不是仅仅靠简单地在二者之间加上“辩证”一词就可以解决得了的,这只是一种外部的统一,单纯地像客观论者那样断定分配差距的加大就是不公平的态度含有很多武断的成分。真正的内部的统一应该是不仅要从主观性外部即经济事实中确立它的客观性依据(这是目前学界的主要研究路径),更应该在主观性自身范围体内找到它的客观性,换言之,关键在于达成一种社会共识,在最大范围内形成一种关于分配公平的认可。至于如何去做,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艰难探索。
我国3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历程可视为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分配公平问题的产生是与这一转型过程相伴而生的,人们的态度也从起初对拉开差距的鼓励发展到今天对差距过大的指责。随着反思的不断深入,不少学者开始思考分配不公产生的体制根源,这一问题目前已变得格外突出和敏感。问题被这样提出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不公是否可以避免,或者分配公平是否可以达到?简而言之,分配公平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关系如何?学界在这一问题上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声音:
观点一认为,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中关于价值规律的阐述,市场经济必然产生两极分化,因而分配不公是市场经济体制内生的、不可避免的现象,那么要从根本上消除分配不公,就必须让市场经济体制“向后转”,全部或部分地回到计划经济时代。这是对改革开放道路的质疑,认为中国目前的发展道路已经偏离了社会主义方向。
观点二认为,市场和贫富分化不是水火不相容的关系,西方许多“福利国家”的成功实践就是现成的实例。这一观点的极端声音是认为只有民主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中国改革开放的道路没有错,如果非要给它找一个缺点,那就是改革开放得还不够。
可以看出,观点一和观点二都没有正确认识到“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道路”的关系。如果说观点一以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为由否定了改革开放,那么观点二则是以坚持改革开放为由否定了社会主义道路。而他们的共同错误在于对我国目前发展阶段的社会性质作出了错误的判定,都认为我国已经走向了资本主义道路,其差别仅仅在于,观点一认为走错且远了,观点二认为走得没错且还不够。
观点三认为,邓小平已经指出,计划和市场都不是区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标准。既然资本主义能够有计划,那么社会主义也能够有市场。如果说资本主义市场条件下能够实现“普遍的福利”,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让市场达到同样甚至更高阶段的目标。目前中国出现的分配不公等问题,主要不是市场体制本身惹的祸,反而主要是由市场体制外部的因素,即非市场体制引起的,这也是我国目前市场体制不完善的根本之处之一。
观点三颇值得注意,它扩展了我们认识分配公平问题的视野。有的学者研究指出,我国社会中的大多数人已经能够接受和认可纯粹由市场逻辑导致的分配差距,社会中的不公平感主要不是针对于那些通过诚实劳动发财致富的人(如私营企业主、个体经营者、部分企业承包经营者、三资企业和部分民营公司的职工、部分从事第二职业者等)、凭一技之长获利的人(如部分获得发明专利、技术转让高收人者以及创世界纪录或获世界冠军的运动名将)、有特殊才艺的人(如部分影星、歌星,尤其是“名角”、“大腕”)以及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炒股、炒外汇、炒房地产、炒产权等)。老百姓是不会嫉妒那些对社会作出相应贡献者拥有财富的,他们的强烈不公平感和相对剥夺感主要针对于那些特权收入者和违法收人者,诸如通过权力寻租、行业垄断、贪污腐败等非市场化手段攫取社会财富而暴富的现象。
因此,就我国目前而言,由市场逻辑导致的收入差距并没有突破社会的心理承受能力,制造分配不公的最大源头不在于市场方面。现在很多学者在探讨分配公平问题时,都简单地把不公平产生的原因最终归结为“市场体制的不完善”,因而认为只有通过健全市场经济体制,才能实现分配的公平。这一认识夸大了市场因素对于分配差距的调节功能。当然我国当前的市场体制需要不断完善,但是分配不公问题能否通过完善市场得到解决需要仔细考量。这一解决方案预先假设了由市场因素导致的收入差距扩大化是一种不公平,然而这只是这一观点持有者自己的价值判断,不一定代表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心理感受。如上所述,市场体制即便导致收入差距的加大,但在社会普遍认可的前提下,并不必然表现为人们的不公平感。说到底,这仍然是一个分配公平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的关系问题,经济领域中分配的事实表现在人们的价值形式受到文化、历史、风俗习惯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果由于市场因素导致的收入差距扩大还没有受到广泛的社会心理抵触,那么依靠通过市场体制的完善消除分配的不公平实际上就是个虚假观念。因此,必须把一些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市场逻辑的公平性的感受区分开来。
在关于公平问题的讨论过程中,在研究方法的选择上,许多学者在分析我国经济问题时,只是简单地把西方某一理论挪用过来,并冠以“科学”分析的名义,很少顾及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知道,尽管我国和西方一些国家一样施行了市场经济体制,然而由二于者在社会制度、文化背景、历史经历、价值观念等方面都各有自己的特点,因而问题的表现形式及其内容都不会相同。当代西方社群主义最著名的理论代表人物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 桑德尔(Michael J. Sandel)在清华大学的遭遇很能说明问题。2007年5月16日,他在清华大学作了一场以“公正”为主题的学术讲座。其精心准备的鲜活的案例有效地启发和引导了听众的认知和思维,但同时不难发现其中暴露出的一些“水土不服”。有两个互动环节涉及到的问题最为明显。一是桑德尔就“店主因暴风雪而提高铲雪用的铁锹的价格是否公正”作课堂调查时,高达90%左右的人认为店主的做法是可以接受的,而在加拿大、德国和瑞士所做的实际调查中,82%的人觉得那样不公平、不可接受。二是桑德尔就“可口可乐公司推出能够随着气温的升高而自动提高售价的贩售机是否公正”作现场调查时,大多数人举手表示觉得能接受,少数人表示反感,而桑德尔随后道出,实际上当这个机器面世的时候,由于它受到了太多人的反对,以至于可口可乐不得不召回所有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这两个案例的不同遭遇颇令桑德尔感到有些意外,也值得国内研究相关问题者深思,它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前面提到的一些结论,即在我国人们目前对于市场规则导致的分配差距的承受度要强于西方社会。显然,如果把在我国具体国情下出现的经济现象勉强塞进西方学者的理论分析框架,然后演绎出一些所谓的政策措施,这种做法表面上非常科学而严谨,实际上用处不大。这种用外部理论指导内部实践的做法应该引起学界的反思。我们并不排斥西方的经济、社会、心理等理论,但要做好这些理论的本土化。
再就是研究中历史主义视野的相对弱化。许多学者在考察我国居民收入状况时,出于行文和论证的考虑,过多地强调不同个体、群体、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意或无意地避开同一个体、群体或地区在不同历史时期中的收入的变动情况。我们所接受到的信息通常是:我国“贫富悬殊、收入差距的日益扩大”、“城市居民的收入分配差距在不断扩大”、“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加大”、“包括城乡收入差距在内的收人差距仍呈扩大趋势,社会贫困面仍然比较大”、“财富占有的严重不均,城乡差距十分悬殊”、“严重的分配不公问题,……居民之间、城乡之间以及地区之间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等等,类似的表述随处可见。我们不否认这些论断都是事实,也不否认其流露出的担忧的合理性,问题在于这些论断并没有反映出我国经济发展的全貌,因而很难解释为什么我国基尼系数已经在总体上越过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后经济和社会依然保持基本平稳的发展态势,相反地这表明底层民众对不平等的宽容程度超出了流行观点的预期。
另外,在目前关于分配公平的研究中,理想性假设突出,对现实问题关注欠缺。前面提到,同一种分配形式或经济事实,不同地区、不同社会地位的人们可能做出完全不同的价值判断。“分配公平”作为一种衡量社会分配样态的主观性标准,是一种带有个性色彩的理想性存在。许多学者尽管没有明确表示,但都潜意识地把“均等”作为最完美的状态,并在此坐标下选择次优方案。这种面向终极未来的思考问题的方式有其合理之处,但它却反过来阻碍了对现实问题的关注。问题也可以这样表述,我们是要建立更为公平的分配制度?还是要消除不公平的分配现象?这两个问题表面上是同一个问题,但在思考方式和策略设计上却迥乎不同。前者立足于价值理想维度,后者立足于现实问题维度;前者的思考前提是如何实现共同富裕,后者的思考前提是如何消除贫穷落后。要区分对待两种不同的高收入,一是市场的、合法的、诚实的;二是人为的、非法的、特权的。前者在目前我国社会心理中是可以接受的,因而针对的政策仍是预防性的。后者是治理分配不公的根本,它与从最低收入阶层出发思考问题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总之,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的快速增长使我国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经济繁荣的同时,共同富裕的目标并没有实现,由于自身原因或历史的原因,使得经济发展和财富分配呈现不均衡状况。对这些问题,要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作出具体的分析,因此,对分配公平的进一步深入研究仍然是学术界所面临的艰巨任务。 ■
[1]胡锦涛. 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求是,2012,(11).
[2]靳书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对全球化依附性难题的破解[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49(3):36-41.
[3]罗健,夏东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发展模式的内涵及特征[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9(3):42-47.
【责任编辑 谢明俊】
The Philosophical Level of Debat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LI Wen-feng
(Dept. of Ideological & Political Courses Teaching, Dezhou College, Dezhou, Shandong 253023)
The discussion on distributive justice in China's academic circles has swung to the explanatory model which emphasis on policy; research angle has shifted from the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to the reflection of the philosophy. These problems includes the difficulties in determining the standard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 disagreement on subjectivity and objectivit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the argument on internal relations between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market system, limitations on the research methods, and so on. The existence of these problems shows that stud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in-depth is still a challenging task for the academic circles.
distribution; justice; distributive justice
F046
A
1004-4671(2014)03-0051-05
2014-01-06
李文峰(1969~)男,山东东营人,德州学院社科部讲师,哲学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