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职教育的意义、特点及其制度构建

2014-03-11 20:55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监护人监护犯罪

关 颖

(天津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天津300191)

亲职教育的意义、特点及其制度构建

关 颖

(天津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天津300191)

未成年人犯罪都能从其父母监护职责缺失、家庭教育不良找到直接或间接的原因,而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又与亲职教育缺失不无关系。亲职教育有利于其明确和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有利于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支持,有利于监护人自觉学习和参与。亲职教育制度构建应以理清基本思路为前提,着力做好顶层设计;以政府机构为统领,着力管理和执行体系构建;以规范化管理为依托,着力加强指导者队伍建设;以专业化支持为手段,着力预防和化解家庭问题。

亲职教育;家庭教育;监护干预;制度构建

近年来,当我们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深切感到家庭背景的不良和家庭教育功能的缺失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巨大伤害。当我们探讨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家庭的基础作用和监护人的重要作用凸显出来;当我们回首我国的亲职教育不难看到,其正规化、规范化存在诸多障碍,制度建设甚至还是一个盲点……构建亲职教育制度,强化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和家庭的教育功能,对问题家庭实施有效的社会干预,成为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当务之急。

一、亲职教育:未成年人监护干预之必需

笔者曾参与2001年、2010年10年间两次全国性的未成年犯调查,对未成年犯的家庭问题做过系统分析。①研究发现,尽管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动机、目的、手段以及犯罪轨迹等各有不同,但都能从其父母监护职责缺失、家庭教育不良找到其犯罪的直接或间接的原因。而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问题又与亲职教育缺失不无关系。

以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前不久,广州日报报道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杀人事件,14岁的姐姐在家中用水果刀将9岁的妹妹残忍杀死。②一个花季少女淡定地杀死自己的亲生妹妹,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然而当我们从事件报道的一个个细节中则不难发现,这一杀人事件发生并非偶然,是父母对孩子教育的失职和失误制造了这一悲剧,害了两个孩子。

失职表现为父母监护职责缺失,对孩子的忽视导致亲情冷漠。儿童对父母的依恋是亲子关系的特点决定的,从父母那里孩子可以获得一种安全感,这是亲子关系稳固的标志,也是保持健康心理的基本条件。而父母外出打工,姐姐从小不与他们一起生活,她在大山里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家轮流住。从出生到八九岁,除了过年,很少有机会见到父母。长期与父母分离使其心理上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体会不到父母亲情和家庭的和谐温馨,即便后来到了父母身边,也难以弥补缺失了的亲情,表现为双方在一起时彼此都不适应,进而产生情感危机,成为不良的心理积淀。与此相联系,父母对孩子的忽视还表现在对孩子的心理问题置若罔闻。姐姐早就有杀死妹妹的想法并跟父母说过,却没有引起他们的重视。正是父母的失职,使孩子对父母的依恋关系遭到破坏,甚至产生报复父母的行为。如此对孩子的忽视是当今农村留守儿童普遍存在的问题。从长远看,亲情缺失、情感冷漠,将成为留守儿童心中永远的痛伴随其一生,并影响一生的发展。价。姐姐不如妹妹学习好,从父母那里得到的总是批评多于鼓励。上初一时经常旷课跑出去玩,甚至偷家里的钱,父母决定让她辍学。父亲生气时曾说:“你不好好做事,我就把你赶走,不要你了。”这种负面刺激使姐姐更加失去了改变自己的信心,致使其“破罐破摔”,不良心理和行为步步升级,直到走向极端。

从这个极端的案例中不难看到,杀人女孩的不良心理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源自父母对其教育的缺失和不良,然而遗憾的是,这对父母毁了两个孩子也没意识到自身的问题。大女儿杀了小女儿后妈妈说:“她自己犯了法,她自己去面对。”父亲说:“小女儿死了,大女儿被抓了,这个大女儿就当没生过,不管她了。”这个血的教训充分暴露了父母对孩子责任意识的淡漠和自身教育素质的缺陷。尽管这一案例是个别的,但从中我们再次看到我国亲职教育缺失的弊端,即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了解对孩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不懂得做一个合格父母的底线,对孩子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问题始终存在。而面对孩子的问题,有更多的父母是无能为力、无可奈何、痛苦无助。

近年来,一个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一次次对其父母的谴责和对家庭教育问题的反思,也提出了在未成年人保护与司法制度改革大的框架中亲职教育制度构建的问题。应当说,探索亲职教育制度构建的举措是建立在我国多年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与实践的基础之上、针对未成年人特点和家庭教育的特点提出的,是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之必需,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大势所趋。

二、亲职教育的意义及特点

关于“亲职教育”,《教育大辞典》的定义是“对父母实施的教育,其目的是改变或加强父母的教育观念,使父母获得抚养、教育子女的知识和技能。”①顾明远.教育大辞典(增订合编本)[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7:1216.按照这一解释,与其相关的表述有“父母教育”、“家长教育”,在我国官方有关家庭教育法律、文件中称为“家庭教育指导”。笔者认为,从法律意义上认识“亲职”,应当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职责,亲职教育的对象既包括父母也包括父母以外承担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其他监护人。“家长”通常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别称,指与孩子有互动的人,多用于学校、幼儿园等机构,与学生、孩子相对应;而“家庭教育指导”是指由家庭外的社会组织及相关机构组织的教育活动,更多侧重家庭教育的外部影响和社会支持。因此,“亲职教育”比“父母教育”、“家长教育”、“家庭教育指导”涵盖面更广、其对象和内涵更明确。具体说来,亲职教育必要性及特点在于:

其一,亲职教育的对象是法定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利于其明确和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家庭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体,具有重要的、特殊的作用,监护人是否认真履行其职责、其水平高低,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影响家庭教育的效果,也关系到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什么样的人。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民法通则》等多部法律中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义务和权利,然而在30多年来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普法宣传中,有关监护人的教育则是一个盲点。就连国家七部门联合颁布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对指导对象的表述是“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竟然把“家长”排斥在“监护人”之外。官方对“监护人”如此的扭曲和漠视,有子女的公民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认识是空白或者是模糊的、在孩子的抚养教育中监护职责履行的不良和缺失也就不足为怪了。事实上,近年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流动儿童、单亲家庭子女等未成年人犯罪和儿童安全事故的高发群体,从根本上说都存在监护缺失和不良的问题,而亲职教育的被忽视难辞其咎。通过亲职教育强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敦促其认识并履行责任,了解不履行监护责任、监护不当的法律后果,是对其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行为给予事前干预,使未成年人监护在国家制度的指导和约束之下,才有可能确保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其二,亲职教育是监护干预制度的组成部分,有利于对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支持。家庭教育是在家庭私域中发生的,但是在现代社会已经不是家庭的私事。家庭是社会结构中最基本的成分和具有多种社会功能的初级社会群体,能够满足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多方面需要,也因此而形成社会发展必需的人力资源基础。一个个小家庭构成了大社会,要达到个人、家庭与社会整体的协调发展,社会支持必不可少。尤其需要指出的是,许多未成年人的父母之所以在子女教育中陷入困境,总有其自身和社会的原因。有些困境是个人原因造成的,比如自身道德水平和教育素质的缺陷;有些是社会原因,比如国家决策层对家庭问题的忽视和教育大环境的不尽如人意等等。不管是个人还是社会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他们依靠自身的力量难以改变的,尽管他们并非不想改变自身在家庭教育中的困境。因此,要改变他们的弱势状况,使其有能力正确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责任,需要国家和社会力量给予帮助乃至救助。亲职教育是引导他们增强自信、提升他们自身能力的必要前提和基础条件,包括家庭教育观念上的引领、方式方法的传授、行为能力的训练、不良教育行为的矫治等有助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素质提升的直接支持,也包括为达到这样的目的而创造的各种物化条件,是一种为监护人赋权的社会支持。

其三,亲职教育是一种成人教育,有利于监护人自觉学习和参与。亲职教育与家庭教育的区别在于,家庭教育主要是家中的成年人与孩子之间的互动,以未成年子女为主要对象,家庭教育指导更多的是指导家长如何教育孩子。而亲职教育是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主要对象,以提高其自身教育素质、改善其教育行为为直接目标,以此保障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也可以说亲职教育是实施家庭教育的基础、前提和必要条件。而且,亲职教育作为成人教育,正如20 世纪 60 年代后期美国成人教育专家诺尔斯提出的假设,具有成人学生的独有特征:(1)具有独立的自我概念,能够指导自己学习;(2)积累了丰富的生活经验,这些经验是其后继续学习的资源;(3)具有学习需要,这些需要与改变自我的社会角色密切相关;(4)以问题为中心,希望能立即运用自己所学的知识;(5)学习为内在动机所驱动而非外在因素。①周小粒,黎奕林.美国成人教育的发展及特点[J]. 中国成人教育,2008(10).正是这些特点,也决定了亲职教育是一种自我导向的学习,比“家庭教育指导”被动地接受“指导”更强调“自我指导”,即承认成人学习者在多数情况下有能力自己选择学习内容、制定学习计划并采用自己喜欢的学习方式。组织者的作用是在保障基本、基础学习的前提下,更多地创造可供选择的条件和内容,帮助成人学习者掌握自学的方法,给予他们自主权和选择的机会,这也是家庭教育“有法而无定法”的特点决定的。

据此,亲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而言,不仅仅是一般性的教育孩子知识的积累和技能的增加,而是通过系统的学习、反思和实践过程,明确自身的角色职责和定位,进而实现自身观念和角色行为的转变,其终极目标是发挥他们的潜能,促进其成为自主学习者,使其在孩子的抚养教育中更理性、更具有家庭责任感、社会责任感,其教育行为更具效能,以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三、亲职教育制度构建的瓶颈和着力点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的无能为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对家庭预防的忽视、官方和社会舆论对监护人问题的误导,使家庭成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短板”。②关颖.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基础在家庭[J].青少年犯罪研究,2013(02).有鉴于此,亲职教育的制度构建成为改变这一状况的当务之急。

五个流态化反应器串联在一起形成环形系统,当首槽料层含镉达85%以上或尾槽后液镉持续超出0.001g/L,首槽退出,其后反应器作首槽,新并入反应器作尾槽。

“亲职”是与未成年人监护相关联的,强调监护人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仅关系到被监护人的权益,也是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社会、对国家的一份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认识,亲职教育保障监护人责任履行,是国家和社会不可推卸的公共职责。正是亲职教育的社会性、公共性,我国在法律和政策层面都有与其相关的规定。

在国家法律层面,《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都有对“亲职”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社会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职责提供的基本法律保障。在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有若干个涉及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如国务院1992年、2001年、2011年颁布的3个《中国儿童发展纲要》都有关于家庭教育指导的具体指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200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都对家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提出具体要求;家庭教育工作主管机构更有一系列规范、指导家庭教育的文件。如1996年开始至今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相继颁布了4个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五年计划或规划,制定了3个关于指导和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意见,国家七部门联合颁布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等。我们不难看到,国家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逐渐增强。随着社会的发展,从我国有关家庭教育政策制定取向来看,在强调父母、家庭对孩子的责任的同时,越来越注重支持家庭、为父母更好地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职责提供帮助,这也为亲职教育制度构建打下良好的基础。

制度一般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辞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第6版)[Z].商务印书馆,2012:1678.具体来说,亲职教育制度是国家制定的、实施亲职教育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这一制度构建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指导性,即明确亲职教育的方向和任务范围;二是规范性,即规定亲职教育执行机构及其岗位责任、工作程序及准则;三是约束性,即亲职教育制度具有一定程度的强制和监督成分;四是系统性,即亲职教育制度构建体现与相关制度的相互作用机制。从目前我国亲职教育的现状来看尚存诸多发展瓶颈,有鉴于此,其制度构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一)以理清基本思路为前提,着力做好顶层设计

从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来认识,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②李志昌. 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N].学习时报,2012-11-09.就亲职教育制度构建而言,体现其价值目的的实体性制度,首先要在明确“为什么”的基础上规定“做什么”。

如前所述,我国多部法律、文件都有关于“亲职”和家庭教育指导的规定,并于近年提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基于以往国家法律、文件规定和家庭教育的现状,相关机构的立法调研、研讨活动、试点、以及法律文本的起草等正在积极推进,这也是亲职教育制度构建的基础。从近期全国妇联家庭教育立法课题研讨会发布的研究成果来看,预计年内出台的立法建议稿倾向于称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其功能定位具体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保障。通过立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得到实现,保障未成年人全面健康发展,保障每个家庭特别是有特殊需求的家庭获得必要支持;二是指导、服务。通过立法,使国家承担责任,最大限度调动资源为家庭提供系统、科学、专业的指导,提供全面、充分、多元的服务;三是规范。国家不仅要对家庭教育工作加以指导、引导,还要通过立法加以必要规范,包括规范家长行为、规范服务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行为等。①李想,陈丽平.专家谈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国家不应缺席[N].法制日报,2014-06-23.由此可见,“家庭教育促进法”延续以往“家庭教育指导”的要求,更多的是关注孩子的教育和保护、以及围绕孩子对家长行为的规范和社会支持,对“亲职”本身的强化并没有在研究“家庭教育促进法”功能定位中充分体现,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二)以政府机构为统领,着力管理和执行体系构建

多年来,我国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主要是由妇联系统牵头。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各级妇联组织、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担负起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的责任。”在此后国家相关机构有关家庭教育工作分工中,再次明确妇联牵头家庭教育工作,但妇联作为群众团体没有代行政府职责的功能。笔者参与的“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现状调查”机构调查数据显示,15个省级家庭教育领导协调机构第一负责人只有三分之一是省政府或省委领导,常务负责人基本是是妇联领导。然而从省级妇联自身的情况来看,家庭教育工作有独立机构的只有1个省,其他均属妇联儿童工作部的一项职能。从调查反映的家庭教育工作内容来看,多数省妇联只掌握妇联系统自身的情况,而对其他系统和社会机构的情况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这些问题暴露出妇联“牵头”家庭教育工作常常只停留在发文件和一般性号召或要求的层面,缺少宏观视野和统筹力度,自身存在人力、财力、协调能力等方面的缺陷。

近年来,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缺失和不良而导致的未成年人安全、犯罪等严酷现实,诸多国家机构关注家庭教育和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据新华社今年1月报道民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民政部在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中,力求建立监测、预防、报告、转介、处置“五位一体”的联动反应机制,推动构建以家庭监护干预为核心的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其中,制定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干预政策,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衔接机制,创新社会保护工作机制等是工作的重点之一;①新华社.中国拟建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 父母失责或被诉[EB/OL].http://news.xinhuanet.com/video/2014-01/21/c_126036473. htm. 2014-01-21.在今年2月初团中央以“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为主题召开的座谈会上,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秦宜智指出,构筑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伞,家庭监护是第一道防线。建议推广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强化家庭的监护和教育职责;②刘洪侠.团中央与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面对面共议未成年人保护[EB/OL]. http://qnzz.youth.cn/gzdt/201402/ t20140224_4741168_1.htm.2014-02-24.在2014年5月《中国少年司法》、《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社及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举办的“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经验交流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云腾谈及探索构建“大少审”工作格局,“用好相关制度”时首先强调的便是“探索开展亲职教育制度,为失足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系统、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③唐亚南. 胡云腾在少年司法与预防青少年犯罪交流会上强调探索构建"大少审"工作格局[N].人民法院报,2014-05-21.

从总体上看,诸多相关机构重视未成年人家庭监护和监护人问题,在实践层面都做了积极探索,有利于广大家长和相关制度构建。但各自从自身工作特点出发,而缺少政府统筹的结果:一是“政出多门”难免重复、冲突;二是容易造成有些事都做造成资源浪费,或都不做而产生空白;三是对工作对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而言,难以受到系统的教育和规范化的约制;四是亲职教育整体运作系统不衔接,而使各自工作效果大打折扣等等。

弥补这种统筹协调缺陷的根本是政府不能缺位。在亲职教育制度构建中,在解决“做什么”的前提下,必须明确规定“怎样做”,解决制度的实施机制即建立程序性制度,才有实施的可能性。这其中首先需要明确的就是政府负责机构及其统筹协调职能。我国台湾地区《家庭教育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主管机关:在中央为“教育部”;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本法涉及各自的事业主管机关职掌时,各该机关应配合办理。”并逐一确定了各级政府机构的具体职责。在台湾地区,亲职教育由“教育部”终身教育司统管,在这一系统中将相关机构都纳入其中,值得我们借鉴。

亲职教育是监护干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成人教育活动,由政府教育行政机构统管亦在情理之中。但就目前情况而言,我国政府相关规定中,多是将家庭教育作为“德育”内容提出的,公检法司系统从未在其视野之内。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只是在“义务教育”一章“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中涉及对家长的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没兴趣、也不具有统筹协调职能,学校教育、学生教育的陈旧观念、机构设置空缺、统筹能力弱等是亲职教育制度构建首当其冲的最大障碍。有鉴于此,首先应当力争在“家庭教育促进法”起草中明确政府职责和相关机构;其次,探索区域推进亲职教育的整体运作机制,整合区域内资源,建立相关机构各负其责、优势互补的工作体系,为亲职教育的有效实施和监护干预制度的完善提供现实依据;第三,对相关机构、社会组织、队伍状况等进行摸底调查,以利于亲职教育制度执行体系中各自的角色定位、责任承担和整体运作。

(三)以规范化管理为依托,着力加强指导者队伍建设

亲职教育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事业。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家庭教育的重要性逐渐被社会所认识,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开始提上日程。学校、社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大众传媒、相关社会组织都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从事家庭教育指导的人员持续增加。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家庭教育指导者队伍专业化程度比较低;师范院校与家庭教育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从事家庭教育研究与指导的寥寥无几;一些教育工作者兼做家庭教育指导多是业余爱好或不得不做的德育任务;社会上某些热衷于家庭教育指导的人士大多没有专业背景或没有经过系统培训;更有少数人把家庭教育指导仅仅作为自己谋利的职业而非事业,具有很强的功利性等等,给家庭教育指导制造了混乱,也成为正规化亲职教育实施的“软肋”。

因此,亲职教育制度建设不能回避的是指导者队伍建设问题,这是亲职教育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长远之计,应当由亲职教育统管机构和专业社团具体组织实施。一是实施指导者培训工程,对象包括家庭教育工作骨干、儿童教育工作者、中小幼教师和管理者、相关司法干警等国家干部、家庭教育媒体人、相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从业人员等等。围绕家庭教育基本理论和方法、相关法律文件、家庭教育指导的基本原则和内容等进行系统性强化学习、能力训练。主管部门制定培训计划,统一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必修教材,严格掌控师资力量;二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家庭教育指导者资格认定制度。主管部门制定资格标准、岗位责任规范等,具备相应条件,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再培训,逐步实现指导者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三是实行家庭教育指导相关机构准入制度和载体规范化。总之,通过队伍建设,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推进亲职教育有序发展。

(四)以专业化支持为手段,着力预防和化解家庭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之相伴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丛生,各种与家庭相关问题不断发生,对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日趋明显。每一个家庭都构成一定的家庭环境,对未成年子女而言,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可以使其活泼开朗、勤思好学、积极向上,打好做人的基础;不良的家庭环境会使孩子自私狭隘、行为放任、品格堕落,乃至成为社会的叛逆者。各种家庭环境因素的综合作用,会形成一种具有共振性和弥散性的家庭氛围,对孩子施加一种无形的影响,使其产生某种心理评价,形成某种思想状态,进而支配其行为,这是家庭环境影响人的主导因素。家庭教育现实告诉我们,在孩子身上表现出来的种种问题,往往有多方面的原因,尤其与父母自身素质和家庭整体环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咨询指导只针对孩子难以解决根本问题。因此,亲职教育制度构建尤其应注重以专业化支持为手段,以预防和化解家庭问题作为指导与服务的重要着力点。

在亲职教育程序性制度构建中体现以专业化支持为手段应突出几个结合:一是与家庭社会工作结合,以缓解婚姻与家庭中的矛盾,增进家庭的福利,使家庭更好地发挥功能为目的;二是与心理咨询、家庭治疗等结合,促进受助者自发性改变;三是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矫治相结合,敦促和帮助监护人发挥在孩子转化中的作用;四是与公民普法相结合,为未成年人监护人正确履行其职责打好基础、提供法律常识支持;五是与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监督、监护人失职和失误行为的惩戒相结合等等。此类专业化支持不仅是亲职教育的手段,其相关机构或社会组织亦应成为亲职教育执行体系的一部分,并能提供可供政府购买的专业化服务。

总之,亲职教育制度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开阔视野、转变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以社会治理创新的思路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新的突破。

2014-08-10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主要研究家庭社会学、教育社会学和青少年问题。

①关颖.城市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关颖. 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全国未成年犯调查[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02).②汪万里.14岁姐姐杀死9岁妹妹[N].广州日报,201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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