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媒体环境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2014-03-11 20:55张永健马婧怡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儿童信息

张永健 马婧怡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北京102300)

网络新媒体环境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张永健 马婧怡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北京102300)

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数据表明,我国未成年人上网数量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未成年人从网络上接受大量的信息,这虽然有助于未成年人开拓视野,丰富课余知识,但也使网络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发地带。由于相关制度不健全,我国网络环境一直不容乐观,本文从网络环境对儿童的重要影响入手,通过对比世界上其他国家关于保护未成年人上网安全的先进做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切合我国国情的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保护的建议,希望以此引起全社会对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视。

网络;不良信息;未成年人

随着电脑、智能手机等移动终端的普及,便捷的网络技术为人们打开了获得知识的巨大宝库,不断提升着人们获得信息的数量及速度,但这同时也为不良信息的传播打开了方便之门。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制作、传播及观看都能够在短时间内完成,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监管困难等特点,对于生理及心理都尚处于不成熟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大量接触这些不良信息会对他们健康成长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了儿童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即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及受保护权。这四项基本权利在实践中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及广泛关注,各国的立法也应当尽最大努力保证儿童的四项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在四项基本权利中,发展权决定了儿童的成长方向,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发展潜力及竞争力,应当得到高度重视。

一、网络不良信息对儿童发展权的影响

儿童的发展指儿童成长成为一个成年人的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儿童身体的健康成长要得到保障,同时也包括心理、精神、文化、情感、道德和社会认知等方面的提升,即确保儿童成长为一个人格健全的人。《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七条规定,儿童享有获得有利于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权利。①这条规定首先确定了儿童享有获得信息咨询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各缔约国应当确认大众传播媒介在信息传播中应当承担的义务,即确保未成年人获得的是有益于身心健康发展的信息和资料,应当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的侵害。

(一)儿童受不良信息影响的表现

互联网的发展及移动终端平台的不断升级使网络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之一,但网络上充斥着的大量的包含色情、暴力、恐怖的不良信息使得其对未成年人的影响远远弊大于利。2010年,未成年人唐某在网络虚拟游戏中被另一位游戏玩家杀死23次后,在现实中将对方残忍的杀害。①薛艺.我国网络游戏业中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04):36.2011年,未成年人于某在观看某网站淫秽色情视频后,爬入邻家女孩的房间内意图强奸,因女孩惊醒导致犯罪未遂。2013年,未成年人徐某等五人在观看某影片后学习电影主人公盗窃、改装摩托车作为娱乐,被抓获时已先后盗窃7辆摩托车。

(二)网络不良信息的特点

在传播媒介发展的过程中,电视曾一度因其播放内容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成为监管的重点,但相对于网络媒体时代,电视传播信息在大的层面上要经过广电总局的审查,在小的层面上有家长对未成年人的时时监督,所以其传播内容对未成年人不良影响是可以通过法律监管及家长教育降到最低。可是网络新媒体时代,平板电脑、手机都可以成为上网的移动终端,家长无法掌握未成年人上网具体浏览的内容。

根据现实案例不难看出,网络不良信息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网络不良信息传播速度快,相较于纸质的旧媒体时代,网络的海量信息可以实现短时间远距离传输,不受运输方式及审批审查程序的限制;第二,网络不良信息波及范围广,互联网时代国门的限制已基本被打破,如果缺乏有效的信息监管,境外的不良信息很容易传播到境内;第三,网络不良信息隐蔽性强,由于网络不良信息多采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伪装,使得违法事实较难发现及认定,违法犯罪人员较难抓获;第四,网络不良信息容易诱发犯罪,某些不良信息不仅毒害未成年人的思想,而且容易诱发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各国净化网络信息的主要做法

在净化网络信息方面,我国采取的是“一刀切”的方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禁止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传播、贩卖淫秽信息,对于涉及暴力、色情、恐怖的内容则全部禁止传播,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做法限制了全部公民获得信息的自由权,是否可取是值得探讨的。

(一)言论自由权与儿童发展权的博弈

言论自由作为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自由权已得到大部分国家法律的保护,但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及公民权利的尊重,淫秽、暴力等言论是不受言论自由保护的,网络言论也不例外,但仅通过立法解决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不仅需权衡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冲突,而且还需要系统的支持体系。

关于言论自由权与儿童发展权之间的博弈,最典型的就是美国CDA违宪案。美国国会1996年通过了《不良信息儿童保护法案》(Child Decency Act,简称CDA),其中规定在知悉对象年龄的情形下,透过网络传送“淫秽猥亵或粗鄙不雅”的信息给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之行为应受到处罚。但CDA立法通过就在两个地方法院遭受违宪判决,在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Reno.ACLU案中仍被判定为违宪。Stevens大法官指出,CDA本身是透过刑罚制裁的方式规制网络内容,刑法制裁对于网络言论发出者而言则具有更强的吓阻效果,因此,在违宪审查方面,应该接受比较严格的标准审查。换而言之,从言论自由保障的基本原则着眼,如果某一特定政府规制措施的确是为了达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此一极具重要性的利益,而且所采取的规制手段也经过合理的设计,立法内容明确,不至于产生使不具有猥亵性质且适合成年人接受取得的信息大幅萎缩的寒蝉效果者,才能通过合宪的审查。①解永照,李世亭.美国对网络色情的界定及借鉴——从权力保护的角度[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3):72.

在网络新媒体时代,个人的言论自由逐渐转化为网络上一系列的符号和标识,个人的信息和观点通过符号和网络以更加隐秘和快速的方式向外传播,但政府和民众如果不能在新的传播领域和传播方式中就言论自由的程度达成共识就会传化为激烈的社会矛盾,进而导致难以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独立体系。

(二)各国主要做法利弊分析

在保护未成年人净化网络环境的行动中,西方各国采取的是不一样的方法:

1.美国:通过司法强制手段推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除了上文提到了《不良信息儿童保护法案》,美国还制定出台了《儿童在线保护法案》,想通过两部法案净化未成年人网络信息,但与《不良信息儿童保护法案》一样,其也遭受美国最高法院违宪裁决,因其提出的要求互联网用户进行身份核实的方案从源头上对信息自由权进行了普遍性限制,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根据美国各种自由组织及人权协会的观点,他们坚持言论自由有助于思想与资讯的流通,是推动文明进步与发展之原动力。②约翰·密尔.程崇华译.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56.他们认为,言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应受到媒介的限制,政府任何控制互联网内容的行为都是对言论自由的破坏,除非言论自由导致对公民权利不可挽回的危害,否则它是不应被限定的。

美国的两部法案将国家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提升到法律层面,能够带动全民对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重视,由于立法标准不统一、法律条款互相冲突,③约翰·密尔.程崇华译.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56.用词模糊等原因导致均被禁止实施。

2.英国:移动运营商对不良内容的行业自律

2004年,英国多家移动运营商联合发起行动,对新媒体内容进行自我规范,制定行业行为准则,确定标准判断哪些内容不适合儿童,商业内容提供商要根据这一标准对生产内容进行分级并由运营商进行后台控制,根据出售移动设备时对使用者进行的年龄登记,选择性的提供服务内容。

可以说,英国的移动运营商凸显了行业的自律性以及社会责任感,但是否能够一如既往的坚持及自觉遵守还有待时间的考验。

3.澳大利亚:对网络及移动终端平台的共同管理

澳大利亚首先通过立法确定网络内容的管理方案,网络运营商的执业准则包括:(1)对于公共管理者必须由具有经验和资源的管理当局作出法律评价和决定;(2)企业要协助家长加强教育和提升责任;(3)鼓励家长使用技术手段,如下载内容过滤软件等。其次政府通过以下两方面对网络服务商进行监督:一是命令服务商纠正违规行为;二是在服务商行业标准不恰当时有权制定强制性标准;第三,澳大利亚因特网行业协会发起了“家庭友好因特网服务提供商”项目通过激励机制调动行业积极性,向儿童及家长作出质量承诺。

澳大利亚的模式由行业推进、政府提供法律保障、授权于终端用户的共同管理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在共管的基础上协调了各方主体的利益、避免在公共管理的行为中产生或激化社会矛盾,提高了管理效果。

4.比利时:以技术手段保障儿童权益

比利时主要依靠的是技术手段防止未成年人接触网络上的不良信息。政府为12周岁以上儿童颁发电子身份证,儿童可以通过电子身份证进入到“安全”聊天室。但这一方式又受到关于儿童隐私的争议,比利时隐私委员会在2001年就曾提出,要尽可能以不介入公民私人领域的手段解决未成年人与不良网络信息的问题,这种需要登记儿童出生日期、性别、姓名的技术手段明显不符合这项关于隐私的议案。同时,儿童即使通过账号登陆了安全聊天室,但其获得的信息也是局限的,仅限于聊天交流的内容,完全浪费了互联网能够提供海量信息的优势。

总结各国做法主要有法律、自律、共管、技术等四种手段,法律的优势在于权威性和强制力但也暴露其刻板、落后的弊端;自律的优势在于反应迅速但缺乏实施的保证,同时受到利益集团的制约;共管综合了法律及自律的优势,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应谨慎拟定参与框架及程序,避免责任推诿及权利争夺;技术手段在某种程度上说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限制或国家强制介入,需要格外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采取权利限制最小化原则。从本质上说,新媒体环境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是一个社会的系统工程,不是一个简单的办法能够解决,也不是一次管理就一劳永逸,他需要社会各界参与进来,综合法律、自律、技术等多种手段,共同建立维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保护伞。①王英,洪伟达,王政.国外未成年人网络信息行为研究及启示[J].图书馆建设,2013(09).

三、建立我国网络未成年人保护体系

我国是互联网用户大国,截至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特别是手机互联网用户占整体互联网用户比例持续增加。

(一)提高未成年人及家长对网络信息安全的认识

认识决定习惯,习惯决定行为,要抵制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首先未成年人及家长要有拒绝不良信息的认识及态度。未成年人首先要做到不浏览不健康网站,其次要提高对不良信息的辨识能力,对于网络上出现的违法、暴力等内容要进行辨别,做到不学习、不模仿,区分网络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

作为家长也要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中国传统教育对某些问题尤其是性总是保持一种讳莫如深的态度,这样会使未成年人始终抱着好奇的态度通过各种方式探究答案,很容易就会被网上充斥的不良信息带至歧途,如果家长能够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引导和教育,使未成年人能够通过家长、老师及书籍获得想要获取的知识,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就会减少很多。

(二)移动终端用户实名制认证

日本2009年4月实施了《青少年网络环境整备法》,法律要求手机网络运营商在向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时,必须在手机中安装过滤有害网站的软件;电脑厂商在向未成年人用户出售产品时,必须为其安装过滤软件提供便利;在客户提出要求时,电脑网络运营商也有义务为顾客提供过滤服务;监护人则有义务掌握孩子上网情况,并通过过滤软件等手段对上网孩子进行管理。英国的行业自律规定中也有类似的条文:运营商现场出售移动设备时要检查顾客出生日期的证件,非现场交易时要凭有效信用卡以及第三方机构的年龄确认。通过对移动终端使用者的情况确定是否对信息进行特殊处理,也使家长能够实时掌握未成年人思想的动向。

(三)网络信息分级

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多角度教育的同时,我们也应当从制度层面上慎重考量网络信息分级制度,从根本上还青少年文化圈一片净土。我国网络信息无明确的定级之说,所有信息均对全部公众开放,对部分可以对成人开放的信息也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但有些影视剧在内容上体现战争的残酷、体现对敌人使用所谓的“正义暴力”、渲染以暴制暴的复仇情绪等都是无法剔除的,如果再缺少正确的引导就会对青少年产生极其不好的影响。出于对监管难度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考虑,我国应当考虑对信息进行分级管理,即使我国暂时不能推行外国的信息分级制度,也应当在信息审查时基于现实情况进行适当的提醒,如:建议家长陪同观看;本影片中盗窃行为属违法行为,切勿模仿等。在提供娱乐性的同时阐明正确的人生价值取向,有效避免负面信息带来的不良影响。

(四)建立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社会监护机制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是国家发展的动力,促进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将最广泛的人民群众吸收到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大集体中,建立起全社会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的监护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首先要从根本上破除未成年人通过网络探寻未知的好奇心。网络海量信息带给未成年人的是无限的探索空间,在为未成年人建立信息获得的正常渠道的前提下,还要重点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辅导。通过社会力量建立未成年人网络成瘾心理咨询服务指导中心,帮助未成年人正确面对网络成瘾的问题并寻求正确解决方法。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强化后期矫治,帮助未成年人戒掉网瘾回归正途。①赵雅文.网络不良信息对未成年人的危害及对策[J].新闻界,2004(06).

其次要建立最广泛的群众监督监护机制,防止未成年人在脱离家长、老师监护的情况下不正当的接触网络不良信息。社会参与式的未成年人网络监督机制能够最大限度的确保对未成年人的无缝监护,同时,此监护机制也可应用于未成年人禁止令的监督实施,在同一套监督机制作用下既能保证对未成年人戒除网瘾的监督,也可应用于对未成年人判后的监督,可谓一举两得。

(五)建立网络不良信息举报监督机制

网络不良信息不仅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网络整体环境也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净化网络环境刻不容缓。导致网络环境得不到彻底改善的原因很多,其中缺少有效的监督监管机制是很重要的一个因素。社交软件的发展及普及使每一个个体、每一个用户都能够成为一个信息集散地,如果仅依靠网络运营商的监管不仅难以做到面面俱到而且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更容易导致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要强化公民的网络净化意识及监督举报意识,并建立相应的监督举报平台,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促进网络净化,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4-08-20

张永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马婧怡,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①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课题组.关于未成年人网络成瘾状况及对策的调查研究[J].中国青年研究,2010(06).

猜你喜欢
儿童信息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201
儿童美术教育琐谈198
订阅信息
留守儿童
六一儿童
展会信息
“六·一”——我们过年啦!
信息
捏脊治疗儿童营养不良
健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