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唐纳德·布朗
(威得恩大学,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哈里斯堡PA 17011)
气候政策成本效益分析的伦理批判*
[美]唐纳德·布朗
(威得恩大学,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哈里斯堡PA 17011)
成本效益分析是当前反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主要理由,但成本效益分析本身存在着难以克服的伦理问题。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气候变化政策不仅违背分配正义的原则,忽视人权,同时还忽视程序正义的原则。因此,在制定气候变化政策时,应在伦理的基础上确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仅仅将成本效益分析用于确定何种应对政策能够实现成本最小化。
成本效益分析;气候变化政策;分配正义;人权;程序正义
目前,关于反对气候变化政策的原因,有些人认为气候变化政策的制定缺乏确定的科学依据,但最主要的还是由于实施气候变化政策的成本太高。反对者列举了很多理由,例如将应对气候变化写入法律会导致工作岗位减少、GDP下降、煤炭和石油等特定的商业领域遭到破坏、燃料成本增加等等,简单地说就是公众无法承受气候变化政策的代价。
当然,有些关于成本的争论有利于开明气候变化政策的推出。经济学家能够帮助决策者以最低成本将温室气体排放量降至目标值,通过经济手段使人们能够有效完成气候变化的环保目标,从而回答如何在不影响人类自身发展的前提下分配减排负担这一问题。毫无疑问,就减排政策进行经济成本效益分析,对于寻求有效途径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巨大威胁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低成本的应对措施越多,人类就越有希望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巨大威胁。
然而,人们应该看到,许多被用来反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成本效益分析,无论从伦理上考虑,还是从事实上考虑,都是站不住脚的。全面评价成本效益分析,不仅要考虑其存在的伦理问题,还要考虑许多其他问题,本文将集中探讨应对气候变化中成本效益分析的伦理问题。
成本效益分析是帮助决策者比较一个项目的成本和效益的各种方法的通用术语。主流的成本效益分析理论认为,如果一个环境计划的成本大于其产生的环境效益,那么就不应该实施该计划。从经济角度看,运用成本效益分析的原因在于社会必须最有效地使用稀缺的资源。如果一项环保计划产生的经济效益低于该计划的成本,那么这个计划就不合理,不应得到支持。[1]成本效益分析理论对此的解释是,公共资金应当用在能产生最大效益的计划上。
丹麦政治科学家比约恩·隆伯格(Bjorn Lomborg)支持在成本效益分析的基础上应对气候变化。他认为,人们不应该投入过多资金应对气候变化,如果利用这些资金解决其他的社会弊病,如贫困、艾滋病、饮用水等问题,人们将获得更大的收益。例如,遵守《京都议定书》的成本高达1 800亿欧元,这些资金可以用来解决世界上因贫困而导致的其他更严重的问题,由此产生的效益要高于应对气候变化而产生的效益。[2]
然而,在说明国家应如何根据成本效益分析来应对气候变化时,其他成本效益分析者得出的结论与隆伯格截然不同。英国首席经济学家尼古拉斯·斯特恩(Nicholas Stern)在其报告中指出:如果对气候变化不加以抑制,将导致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的总额每年减少5%以上;如果将突发气候变化发生的可能性考虑进去,全球经济损失将可能占全球GDP的20%;如果人类现在就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其应对成本只占全球GDP的1%。[3]
斯特恩在报告中建议,应尽快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应对气候变化,如果现在就采取行动,全球总福利将实现最大化。这份报告以追求全球共同福祉为前提,因而与其他许多成本效益分析一样,也是以政策选择或不作为引发的可测量性结果及其价值作为结论的依据。但同时,斯特恩承认成本效益分析确实蕴含一些潜在的伦理问题。
《斯特恩报告》赢得了很多人的赞同,但也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例如著名经济学家威廉·诺德豪斯(William Nordhaus)通过计算比较了气候变化政策的成本和效益,据此提倡适当地投入开支应对气候变化。[4]诺德豪斯并没有意识到,运用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制定气候变化政策的规定性指南存在一定的伦理问题。[5]《斯特恩报告》的亮点在于,不仅承认成本效益分析理论具有潜在的伦理问题,而且提出了如何应对这些伦理问题的建议。因此,在协调成本效益分析及其存在的伦理问题之间的矛盾方面,《斯特恩报告》迈出了积极的一步。即便如此,该报告并没有就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本效益分析进行伦理批判。
斯特恩指出,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所产生的伦理问题之一,就是决策者也需要考虑公平、正义和权利引发的伦理问题。[6]尽管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决策有可能最大限度地提高人类总福利,但也可能违背分配正义的原则。分配正义要求,应对气候变化的负担和利益应该根据公平或其他相关伦理准则进行分配。因此,抵制人类总福利最大化应该是制定气候变化政策的唯一准则。
如果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计算出预防气候变化的成本大于潜在的总收益,就不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那么伦理问题就会随之产生。因为气候变化的主要责任者往往不是受气候变化的影响和危害最大的人。气候变化的受害者没有得到益处,而气候变化的主要责任者也没有付出成本。从大多数气候变化受害者的角度看,将所有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益处与采取预防措施的成本进行比较是不公平的,因为气候变化的责任者违背了避免伤害他人的义务,并且预防危害的成本和收益也没有根据分配正义的要求进行分配。因此,斯特恩认为,当支持用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制定气候变化政策的依据时,人们必须将伦理问题视为一种潜在的限制。[7]
有人认为,应该根据伦理的相关准则分配气候变化的收益和成本,但是,目前并没有一个公认的道德公式能精确地规定正义分配。研究气候变化伦理学的专家认为,可以根据不同的伦理理论来分配减排义务,补偿人为气候变化受害者的损失。[8]主流的伦理理论原则上可以指导人们如何分配温室气体减排指标,但是其前提是气候变化的责任者对受害者负有责任,应当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而不仅仅是对自身利益负责。伦理学家可能对于如何分配减排义务有不同的看法,但可以负责任地说,利己主义的成本效益分析经不住道德的检验,因为那些认为气候变化的责任者不应付出成本的人根本不承认气候变化的责任者对受害者负有责任和义务。
选择气候变化政策时,政府可以将效率最大化的目标和伦理义务结合起来。然而,即使实施这些政策,人们仍然需要处理各种各样其他的伦理问题,例如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要求气候变化的受害者参与制定可能影响他们的政策。
气候变化政策具有全球意义,当其作为一个伦理问题时,尤其复杂。有些国家借口本国承担气候变化政策的成本过高,因而拒绝减少排放量,无视本国给他国造成的危害。假设一个能合法地代表整个国际社会采取行动的国际机构,遵循福利最大化的原则,为了使全球经济效益最大化而允许一些国家或地区遭受因其他国家或地区某种行为而导致的损害,这种做法是存在道德问题的。除非潜在的受害者一致同意,否则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权代表整个国际社会采取行动。因此,在拒绝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之前,各国需要授权一个全球性的权威机构,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指导国内的气候变化政策。除非该全球性的权威机构认为可以选择不作为,否则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以成本效益分析的结果为借口不应对气候变化,从而危害其他国家和世界各国人民。
利用成本效益分析判断是否实施全球变暖的应对计划,从道德角度看同样问题重重。因为在全球变暖的应对计划中运用成本效益分析,可能忽略这样一个问题:气候变化政策的成本和收益应该如何分配给全球变暖的受害者。一些成本效益分析理论的支持者认为,只有当现有决策带来的环境效益大于计划成本的时候,才应该采取行动保护环境。因全球变暖的应对计划未能实施而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和为实施应对计划而支付成本的人,双方受到的影响是不一样的,但是,这些影响对于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进行决策的支持者们来说没什么不同。按照这样的逻辑,如果美国承担环保计划的成本高于世界其他国家可能遭受到的危害,美国就不应该实施全球变暖的应对计划,这正是美国许多反对温室气体减排的人的观点。世界上一些最贫困的国家会因为气候变化的责任者拒绝实施减排计划而遭受全球变暖的严重危害,对此,反对温室气体减排者并不在乎,但是,正义要求气候变化的责任者必须阻止这种危害或对受害者进行补偿。[9]
一些气候变化的成本效益分析结果显示,世界最贫困国家遭受气候变化的危害要大于美国等世界最富有国家。美国的一份成本效益分析提要发现,二氧化碳浓度增加导致的全球变暖,使得发达国家的GDP减少1%—2%,而发展中国家的GDP减少2%—9%。[10]然而在美国,有些人认为应对气候变化的计划其成本将阻碍美国经济的增长,因而反对采取行动应对全球变暖,他们并不承认美国应该对世界其他国家遭受的气候变化的危害负责。
斯特恩在其报告中指出,如果气候变化违背了人权,那么不管根据成本效益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什么,出于道义,对气候变化造成最大影响的国家或地区都有责任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因此,如果气候变化被看作是违背人权的,那么所有人都只能排放极少的温室气体,并且每个人的排放份额相等,没有人有权超出这一限额而不对他人进行补偿或赔偿。[11]
美国学者亨利·舒(Henry Shue)认为,人权保证了正义的理性基础,权利拥有者能真正享受到相应的权利,并且该权利能受到社会的保障。[12]换言之,拥有权利就是能向他人要求自己应得的权利。正如舒所主张的,如果一个人享有某项权利,那么他就可以正大光明地坚持自己的权利。[13]同时,权利拥有者也有理由期望,确实有人能够保障他享有权利。因此,如果一个人有权免受他人造成的气候变化的危害,那么他就可以期望,能够采取行动阻止这种危害的人将会采取保护措施。这项义务不应该出于效益的考虑而有所改变,也就是说,如果气候变化违背人权,高排放者就不应该利用成本效益分析来逃避他们的减排责任。
这可以很好地证明,人为因素引起的气候变化侵犯人权,因为气候变化造成的危害具有破坏性。如果人们认识到人权是保护人格尊严的必要形式之一,那么人们也会认识到,不完善的气候变化政策侵犯了人权,因为气候变化不仅践踏了世界上数千万人的尊严,还直接威胁到人类的生存以及维持生存的各种资源。也就是说,不完善的气候变化政策违背了人权,因为它对生命、健康、食物和财产造成了巨大危害,也侵犯了人们居有所乐的权利。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表述了这样一个共识:气候变化的危害正在影响世界上数以千万计的人,同时还将影响数以百万计的未来世代的人(由于气候系统的滞后性,一些已经排放的温室气体还未显示其危害);除非温室气体排放量大幅减少,否则这些危害会在未来急剧增长。这些危害包括疾病、干旱、洪涝、高温等造成的死亡,风暴和海平面上升带来的损失,高温对农业的负面影响,动物的死亡甚至灭绝,资源的日益减少引起的社会纠纷,各种疾病,传统食物来源的中断,水资源供应的短缺,人们难以维持正常生存,等等。气候变化更是威胁着一些小岛屿国家的存在。
气候变化造成的死亡不仅是个未来问题,更是当前的问题。《自然》杂志的一篇报道指出,人为因素导致的气候变暖已经造成每年15万人死亡,并诱发500万例疟疾和腹泻,而这大多数都发生在世界最贫困的国家。随着全球变暖的加剧,死亡和患病人数还有可能猛增。[14]这些事实表明,气候变化已经损害了人们的生存、自由和人身安全,政府不完善的气候变化政策显然将加剧这些危害。
目前人为因素导致的气候变化显而易见,正在危害人类、动植物以及全世界的生态系统。世界上部分地区气候变暖的速度高于其他地区,但气候变化造成的危害在某些地区表现得更为显著。[15]例如,极地地区永久冻土层的融化破坏了当地民众的家园,热带和亚热带地区的传染性疾病也在明显增加。
在不同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人均排放量的差异相当大,目前,全球温室气体浓度的不断增加主要应归咎于发达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在不断增加。[16]此外,受气候变化影响最严重的往往是温室气体排放得最少的国家。[17]
气候变化已经威胁着许多国家的生存,而这些国家往往对气候变化的影响非常小。在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地区,贫穷的人们排放很少量的温室气体,但气候变化却会导致当地农作物减产,甚至迫使人们流离失所。在世界的许多地区,极度贫穷的人们无法拥有足够的水资源,当地的气象条件也不再适合农业活动。
气候变化带来的危害很有可能远远超过其他恶劣行为,甚至包括反人类罪、战争以及国际公法确认的其他侵犯人类基本权益的行为。在卢旺达大屠杀事件中,约有80万人遇害,[18]然而在2012年,仅非洲角地区便有1 240万人受到干旱的威胁。[19]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预计,随着气候的变化,数百万人的健康状况将受到影响:例如营养不良的人群将扩大;极端天气事件导致的死亡、疾病和伤害增加;腹泻等疾病蔓延;气候变化导致地面的臭氧浓度增加,从而使心肺疾病的发病率上升;某些传染病的分布空间可能发生改变,等等。[20]
成本效益分析忽略了个人或国家有权免受温室气体过量排放所导致的气候变化的伤害,也忽略了高排放者有保护他人人权不受侵犯的义务。成本效益分析忽略了责任和义务,而认为采取何种行动的决定因素只有成本,如果成本过高,就根本不存在防止气候变化危害的责任。如果较富有国家应对气候变暖计划的成本高于该计划给较贫穷国家带来的利益,那么无论较贫穷国家如何请求免受危害,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进行判断的决策者都无动于衷。要考虑人权,就要在运用成本效益分析进行决策时,考虑权利或其他伦理理论。如果排放温室气体会侵犯人权,就应该停止排放,而不管其代价有多高。[21]
综上,如果仅遵循成本效益分析会侵犯人权,那么以成本效益分析来指导并制定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就存在极大的伦理问题。
程序正义要求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需要遵循公平的程序。最低限度程序正义的标准是:类似的事例要一视同仁地处理,同时又要公正地关注其不同之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所有人都要公平、公正;直接受到相关决定影响的人在决策过程中拥有发言权;决策过程要公开、透明。[22]
成本效益分析程序通常违背程序正义的原则。程序正义要求决策的潜在受害者有权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然而,成本效益分析者认为这是完全没必要的。他们认为不用了解受害者自身的健康状况和对所处环境的看法,也不用关心受害者是否同意一项有可能危害他们利益的气候变化政策。因此,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决策通常会破坏程序正义的原则,尤其是当成本效益分析被某些国家用作拒绝履行减排义务的借口时。
考虑到生命、健康和安全等基本人权,气候变化政策的潜在受害者有权在知情的前提下自愿同意接受气候变化的危害或风险。[23]潜在受害者必须是自愿同意的,他们要知晓所有的相关信息,并了解政策的制定程序。
然而,有些政府以成本效益分析为由,拒绝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他们既没有保证潜在受害者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同意该不作为决定,更谈不上征求潜在受害者的意见。
国家在基于成本效益分析制定气候变化政策时,有责任让所有可能受该政策影响的人理解成本效益分析得出的结论,并让他们参与决策过程,因为成本效益分析有可能会危害他们的健康、安全乃至生命。也就是说,想要依据成本效益分析制定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政府有责任让潜在受害者知晓成本效益分析得出的设想和存在的不确定性,这样潜在受害者才有可能在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接受该决策可能带来的伤害。
因此,要想让潜在受害者同意接受风险,政府就应该保证他们知晓根据成本效益分析得出的决策以及相关信息,并对他们进行解释。[24]
根据成本效益分析判断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存在伦理问题,因此,以成本效益分析的结果作为不采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理由,从伦理角度来看也是问题重重。有一些经济学家意识到,在制定应对全球变暖的政策时,成本效益分析存在诸多伦理限制。出于各种伦理方面的考虑,对成本效益分析的批判意见十分深刻。[25]为应对全球变暖而制定政策时,一些经济学家承认,成本效益分析存在根本性缺陷,他们认为,成本效益分析不能用来决定政府是否应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26]反之,应在伦理的基础上确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而成本效益分析只是用来确定何种应对政策能使成本最小化。如此,在制定应对全球变暖的政策时,才能既慎重地考虑经济成本问题,又遵循伦理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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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沈 丹〕
Ethical Problem s w ith Cost-benefit Analysis of Climate Policy
Donald Brown
(Widener University,Harrisburg PA 17011,U.S.A)
By far cost-benefitanalysis ismost frequently used to oppose proposed climate policies.However,a host of ethical problems existwithin cost arguments.Climate policies based on cost-benefit analysis will not only violate principl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butalso ignore human rights and the requirements of procedural justice.Target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s should be determined on the basis of ethical considerations and cost-benefit analysis should be used to determine which policy responseswillminimize costs.
cost-benefit analysis;climate policy;distributive justice;human rights;procedural justice
B82
A文章分类号:1674-7089(2014)01-0019-06
2013-12-10
[美]唐纳德·布朗(Donald A.Brown),男,博士,美国威得恩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气候伦理与环境法研究。
*译者简介:史军,男,湖北郧县人,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从事气候伦理学研究;胡思宇,女,江苏淮安人,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气候伦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