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市舶香药的抽解与博买

2014-03-11 04:07夏时华
云南社会科学 2014年5期
关键词:职官本钱乳香

夏时华

宋代人们习惯称天然香料为“香药”,常见的主要有龙涎香、龙脑香、沉香、乳香、檀香、丁香、苏合香等数十种,主要产于东南亚、阿拉伯等地。因宋代社会对香药的消费需求较大,东南亚、阿拉伯等地的香药源源不断输入中国,因而香药贸易兴盛,在宋代海外贸易中占有重要地位。宋代政府十分重视香药贸易,规定进口香药须由政府设在广州、泉州、明州等地的市舶司进行抽解和博买,将其纳入政府禁榷经营范围之内以增加财政收入。其中抽解是指市舶司以香药等实物形式向舶商征收进口关税;博买是指抽解之后市舶司又要按一定价格向舶商收购部分进口香药蕃货。可见,抽解与博买是宋代市舶司主要职责之一,也是政府对香药禁榷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至目前为止,前人对宋代市舶抽解与博买问题主要限于一般性论述*这方面的成果主要有:漆侠《宋代市舶抽解制度》,《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1期;黄纯艳《宋代海外贸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141页。,而对于宋代市舶香药的抽解与博买问题尚未有专论。为此,笔者在前人基础上试图从市舶香药抽解博买比例、抽解博买中的细色香药(指精良价高的香药)和粗色香药(指质次价低的香药)问题、市舶香药博买本钱筹措问题、政府对市舶香药抽解博买的管理举措等方面对这一问题作些考察和探讨,以期对相关研究有所补充,并求正于方家。

一、宋代市舶香药的抽解博买比例

宋代不同时期,市舶司对于香药的抽解和博买比例时高时低,变化起伏较大。

1.北宋时期市舶香药的抽解和博买比例

宋太祖于开宝四年(971)在广州设立市舶司,但没有明确市舶香药的抽解博买比例,可能是对市舶收入并不是很重视,正如《文献通考》卷二十记所载:“是时,市舶虽始置司,而不以为利。”[1](卷20,P200)直至太平兴国初(976~977)才规定:“大抵海舶至,十先征其一,其价值酌(香药)蕃货轻重而差给之。”[2](职官44之1)这里指出抽解比例为10%,其中“其价值酌(香药)蕃货轻重而差给之”应当指的是根据香药蕃货贵重情况而进行博买,但还没有明确规定博买比例。宋太宗比较重视市舶香药收入,淳化二年(991)市舶香药的抽解比例开始增加为20%,《文献通考》卷二十记载:“淳化二年,始立抽解二分,然利殊薄。”[1](卷20,P200)而且还开始明确规定博买比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记载宋太宗:“淳化二年四月,诏广州市舶,每岁商人舶船,官尽增常价买之,良苦相杂,官益少利。自今除禁榷货外,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如时价给之;粗恶者,恣其卖,勿禁。”[2](职官44之2)上述两则材料表明,宋太宗淳化年间前后,正是由于“官益少利”,香药蕃货的市舶抽解比例增加为20%。同时,除乳香等榷货全部博买外,其他细良香药蕃货博买比例为50%,而粗恶香药蕃货则不予博买。

然而,在宋真宗时期,市舶香药的抽解比例又降为10%,如蔡襄在张昷之墓志铭中提到大中祥符年间“海外舶舸岁至,犀珠、瑇瑁、诸香奇物,官取十一”[3](卷40,P821)。宋仁宗时,市舶香药的抽解比例继续保持10%,如范仲淹在王丝墓表中就指出仁宗庆历年间,王丝“充广南东路转运按察使,兼本路安抚提举市舶司。凡蕃货之来,十税其一,必择诸精者,夷人苦之。公令精粗兼取,夷人大悦”[4](卷16,P382)。《文献通考》卷二十也记载宋仁宗“诏杭、明、广三州置市舶司,海舶至者,视所载十算其一,而市其三”[1](卷20,P201)。上述记载表明,与宋太宗淳化年间相比,在宋真宗、宋仁宗统治时期,不但市舶香药蕃货抽解比例降为10%,而且市舶博买比例大幅度降为30%。

北宋后期,市舶香药的抽解博买比例又有所变化。例如朱彧在《萍洲可谈》卷二中记载:宋哲宗、徽宗时广州市舶司“凡舶至……以十分为率,真珠、龙脑(香)凡细色抽一分,瑇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抽外官市各有差,然后商人得为己物。象牙重及三十斤并乳香抽外尽官市,盖榷货也”[5](卷2,P17)。这里反映了广州市舶抽解比例情况,其中细色香药蕃货抽解比例为10%,粗色香药蕃货抽解比例反而高达30%,而象牙、乳香作为榷货全部由官市博买,但未提到其他香药蕃货的博买比例。

2.南宋时期市舶香药的抽解和博买比例

绍兴六年(1136)十二月,“户部言:两浙市舶司看详到泉州相度,乞今后蕃商贩到诸杂香药,除抽解外取愿,不以多少博买。其抽解将细色值钱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若依所乞,即于本路委是利便等事,送户部勘当。……其诸杂香药物货,欲依已堪当事理施行”[2](职官44之20)。这里反映出绍兴六年(1136)之前对于香药蕃货的市舶抽解博买比例过高,因而当时户部才提议依法将细色香药蕃货的市舶抽解比例定为十取一即10%,粗色香药蕃货的市舶抽解比例定为十五取一即约6.7%,而是否进行博买则由商人自愿。但是时隔八年后即绍兴十四年(1144),市舶香药抽解比例又大幅提高至40%,“时措置抽解四分”。由于“蕃商陈诉抽解太重”,所以绍兴十七年(1147)十一月宋高宗下诏降为10%,所谓“诏三路市舶司,今后蕃商贩到龙脑沉香、丁香、白豆蔻四色,并依旧抽解一分,余数依旧法施行”[2](职官44之25)。其中“依旧法”指的是上述绍兴六年(1136)细色香药十分抽解一分、粗色香药十五分抽解一分的规定。

宋孝宗隆兴二年(1164)之前香药蕃货市舶抽解、博买比例又曾大幅度提高,正如这年八月两浙市舶司申条具利害时指出:“抽解旧法十五取一,其后十取其一,又其后择良者谓如犀象十分抽二分,又博买四分,真珠十分抽一分,又博买六分之类。”由于抽解博买过重,所以“舶户惧抽买数多,所贩止是粗色(香药)杂货”[2](职官44之27)。接着两浙市舶司提议将抽解比例降为10%,并取消博买:“照得象牙、珠犀系细色,抽买比他货至重,非所以来远人。欲乞十分抽解一分,更不博买。”[2](职官44之27)这一提议获得宋孝宗同意。

宋理宗时期,香药蕃货的市舶抽解博买比例过重现象同样比较突出,例如胡榘在宝庆年间(1225~1227)知庆元(即明州)府事时,就指出明州市舶存在抽解博买比例过重问题:“窃见旧例抽解之时,各人物货分作一十五分,舶务抽一分起发上供,纲首抽一分为脚糜费,本府又抽三分低价和买,两倅厅各抽一分低价和买,共已取其七分。至给还客旅之时,止有其八,则几于五分取其二分,故客旅宁冒犯法禁透漏,不肯将出抽解。”[6](卷6,P82)其中反映了市舶抽解比例为十五取一即约6.7%,按说不算高,但各种博买比例合计却高达十五分之六即40%,从而导致出现商人不断冒犯法禁、透漏走私现象。此外,据《宝庆四明志》卷六记载:“海南、占城、西平、泉(州)、广州船,不分纲首、杂事、梢工、贴客、水手,例以一十分抽一分,般贩铁船二十五分抽一分。细色:麝香、笺香、沉香、丁香、檀香、山西香、龙涎香、降真香、茴香、没药、胡椒……。粗色:暂香、速香、香脂、生香、粗香、黄熟香、鸡骨香、斩剉香、青桂头香、藿香、鞋面香、乌里香、断白香、包袋香……。”[6](卷6,P85)这则材料反映出当时明州市舶司根据不同船只载重量的多少来确定对市舶香药蕃货的不同抽解比例,其中载重量大的海船按十分之一即10%抽解,而载重量相对较小的般贩铁船则按二十五分之一即4%抽解,这个市舶抽解比例是相对较低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北宋时期还是南宋时期,从市舶香药抽解、博买比例的变化起伏,可以看出以下几点:

一是宋代市舶香药抽解比例虽然不同时期前后变化起伏较大,其中细色香药抽解比例高时可达20%,甚至高达40%,但大多数情况下细色香药市舶抽解比例基本上为十取一即10%。而粗色香药抽解比例虽有过高达30%的特例,但大多为十五取一即约6.7%。

二是在乳香等榷货全部博买的情况下,其他市舶香药博买比例变化也较大,最高时比例可达50%,最低时甚至不予博买,完全由舶商自愿。这就表明宋代市舶香药的博买基本上没有一定比例,完全是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是宋代市舶香药抽解博买比例之所以不断变化波动,其背后的主要原因是宋代政府与海商双方在香药蕃货贸易利益问题上的博弈。从宋代政府这一方来说,为增加市舶收入,总想提高抽解博买比例。而从另一方海商来说,固然希望抽解博买比例尽可能降低,以保证并提高自己来之不易的贸易利润,但又不敢直接同政府进行硬对抗和讨价还价,只能根据具体情况被动地应对。例如前述,绍兴十四年(1144)由于香药抽解比例提高到40%,蕃商“陈诉抽解太重”,最后宋高宗只得下诏将比例降为10%。宋孝宗时由于细色香药抽买比例过高,海商无利可图,就以“所贩止是粗色杂货”来抗衡。宋理宗时有的舶商为逃避过重抽买,“宁冒犯法禁透漏,不肯将出抽解”。可见海商在长期与宋代政府在贸易利益的不断博弈中,尽管是被动抗衡,但也迫使政府为了维持自身长久的市舶利益,不得不经常将市舶香药蕃货的抽解博买比例进行调整,使之趋于合理,从而也导致其波动变化。由此可以进一步看出,市舶香药蕃货的抽解博买比例波动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宋代海外香药蕃货贸易的兴衰。如果抽解博买比例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广大海商有利可图,积极经营,则海外香药蕃货贸易必然繁荣;反之,如果抽解博买比例过高过重,广大海商无利可图,毫无经营积极性,则海外香药蕃货贸易必然衰落。

二、宋代市舶抽解博买中的细色香药与粗色香药

为尽可能获得更多市舶收入,宋代市舶司在某些情况下只抽解博买细色香药,因为细色香药价值大,获利多。例如淳化二年(991)四月,“诏广州市舶,每岁商人舶船,官尽增常价买之,良苦相杂,官益少利。自今除禁榷货外,他货择良者,止市其半,如时价给之,粗恶者,恣其卖,勿禁”[2](职官44之2)。绍兴十四年(1144),蕃商贩到龙脑、沉香、丁香、白豆蔻等都属于细色香药,“时措置抽解四分”[2](职官44之25)。然而在多数情况下,宋代市舶司在对香药蕃货进行抽解博买的过程中,往往是注意兼收细色、粗色香药。例如朱彧《萍洲可谈》卷二记载广州市舶司“以十分为率,真珠、龙脑(香)凡细色抽一分,瑇瑁、苏木凡粗色抽三分,抽外官市各有差,然后商人得为己物”[5](卷2,P17)。绍兴十一年(1141)十一月,户部重新裁定抽解博买的细色香药如下:中笺香、没药、丁香、木香、茴香、莳萝、下笺香、熟速香、带根丁香、舶上茴香、中熟速香、乳香、麝香、沉香、上笺香、次笺香、苏合油、龙涎香、荜澄茄、安息香、蔷薇水、阿魏、黑笃耨、笃耨香皮、笃耨香、鸡舌香、金颜香、白荳蔻,龙脑(香)。而裁定抽解博买的粗色香药则如下:胡椒、檀香、夹笺香、黄熟香、生香、断白香、藿香、荜拨、降真香、桂皮、肉荳蔻、碎笺香、次黄熟香、乌里香、中黄熟香、冒头香、下生香、丁香、下等冒头香、下等乌里香、修割香、中生香、暂香、带枝檀香、土茴香、乌香、牛齿香、紫藤香、粗香、黄熟香头、黄熟香片、暂剉香、生香片、大片香、大片水盘香、中水盘香、青桂香、斧口香、丁香皮、土檀香、同亚湿香[2](职官44之23)。

何乔远《闽书》卷三十九记载宋代泉州市舶抽解博买的细色香药主要有:沉香、夹煎香、笺香、亚湿香、安息香、夹煎黄熟香、木香、苏合(香)油、龙涎、金头香、丁香、米脑(香)、笃耨脑(香)、梅花脑(香)、丁香母、白荳蔻、蔷薇水、笃耨(香)皮、鸡舌香、束香、乳香。粗色香药主要有:暂香、檀香、胡椒、黄熟香、生香、丁香、香札、桂皮、茴香、粗熟香、降真香、修割香、丁香皮、鸡骨香、青桂头、乌库香、扶律膏(香)、香沉、麝香木、帽头香[7](卷39,P976)。

宋代市舶司抽解博买过程中,之所以要注意同时兼收细色、粗色香药,其主要原因是政府在后面的香药榷卖中,须照应社会不同层次消费群体的需要。细色香药固然价值高,获利也多,但主要是限于人数有限的上层社会消费群体,而粗色香药虽然价值低一些,但面向人数更多的普通的社会消费群体,可以薄利多销。正因如此,所以绍兴三年(1133)七月宋高宗“诏广南东路提举市舶官,今后遵守祖宗旧制,将中国有用之物如乳香、药物及民间常用香货,并多数博买,内乳香一色客算尤广,所差官自当体国招诱博买”[2](职官44之17)。

三、宋代市舶香药博买本钱的筹措

在宋代,尤其是进入南宋时期,香药进口贸易发达,因而意味着政府需要付出的市舶博买本钱更多。在政府财政困窘的情况下,如何筹措香药蕃货的市舶博买本钱成为当时一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政府除拨付部分现钱外,还采取其他多种途径来筹措本钱,以确保市舶香药蕃货博买能够正常进行。

1.以度牒充当市舶香药的博买本钱

宣和七年(1125)三月,宋徽宗诏“降给空名度牒,广南、福建路各五百道,两浙路三百道,付逐路市舶司,充折博本钱。仍每月具博买并抽解到数目,申尚书省”[2](职官44之11)。当时一道度牒的价钱大约是二百贯左右[2](职官13之23),如果按此折算,朝廷拨付给广南、福建路市舶博买本钱大约各为十万贯,两浙路市舶博买本钱大约为六万贯。进入南宋时期,市舶贸易更为发达,需付出的市舶博买本钱就更多,加上政府财政困难,缺乏现钱,以及其他官司挤占市舶司钱物。这就使得当时市舶司在博买香药蕃货时,经常由政府拨付度牒充当本钱。例如,建炎二年(1128)六月,“诏给度牒师号十一万贯付福建路,十万贯付两浙路,专充市舶本钱”[2](职官44之12)。绍兴二年(1132)四月,户部上言指出:“据提举广南路市舶张书言劄子,近年以来,不蒙朝廷给降本钱,而转运司又取拨过本司见钱五万贯。见今委实阙乏。”为解决广州市舶博买本钱缺乏这一问题,宋高宗“诏令礼部给降广南东路空名(度牒)三百道,紫衣、两字师号各一百道,拨还本司充博买本钱支用”[2](职官44之14)。开禧元年(1205)八月,臣僚赵善谧上言指出:“泉、广招买乳香,缘舶司阙乏,不随时支还本钱,或官吏除尅,致有规避博买……乞下广、福市舶司多方招诱,申给度牒,变卖给还价钱。”[2](职官44之33)

2.允许市舶司变卖部分香药蕃货以作为市舶博买本钱

绍兴十一年(1141)十一月,户部言:“重行裁定市舶香药名色,仰依合起发名件须管依限起发前来,所是本处变卖物货,除将自来各格内该载合充循环本钱外,其余遵依已降指挥计置起发施行。”[2](职官44之21)有时,因博买香药蕃货数量较大,市舶司博买本钱缺乏,只好先将博买的香药蕃货部分变卖,延期支付给蕃商。例如绍兴元年(1131)十一月,大食商人蒲亚里所进香药象犀,在广州市舶库收管,市舶博买需本钱大约五万余贯文。为解决此次博买本钱不足,提举广南路市舶张书言上书就提出:“行在难以变转,即乞指挥起发一半,令本司委官秤估将一半就便搭息出卖,取钱添同给还蒲亚里本钱。”[2](职官44之13)

3.允许市舶司存留部分上供钱物作为市舶香药的博买本钱

按规定,市舶司抽买的香药蕃货以及变卖所得钱物须送纳朝廷府库,但南宋时在市舶博买本钱常常匮乏的情况下,为维持市舶博买正常进行,朝廷往往允许各地市舶司存留部分上供钱物作为市舶博买本钱。如乾道三年(1167)十二月,宋孝宗“诏令福建市舶司于泉、漳、福州,兴化军,应合起赴左藏西库上供银内不以何窠名,截拨二十五万贯专充抽买乳香等本钱”[2](职官44之29)。淳熙元年(1174)七月,户部侍郎蔡诜上奏提出:“乞委干办诸军审计司赵汝谊往临安府、明秀州市舶务将抽解博买合起上供并积年合变卖(香药)物货,根括见数解赴行在所属送纳,趁出卖。”建议得到宋孝宗同意,后来“(赵)汝谊申若尽数起发,切恐无本博易,乞为量留。诏存留五分”[2](职官44之30)。其中宋孝宗“诏存留五分”,即允许存留一半上供钱物用作临安府、明州、秀州市舶务博买本钱。

4.防止侵用市舶钱物并节次条理以确保市舶香药的博买本钱

南宋时,转运司等官司有时会取拨侵用市舶库钱物,或者市舶司自将钱物挪作他用,这对于本钱本来就紧张的市舶博买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因此,朝廷屡下类似禁令,并要求节次条理以确保市舶香药蕃货的博买本钱。例如建炎四年(1130)二月,宋高宗“诏诸路市舶司钱物,今后并不许诸官划刷。如违,以徒二年科罪”[2](职官44之13)。绍兴三年(1133)六月,户部上言就指出:“今相度欲乞委浙西提刑司取索市舶司自建炎四年以后应支使钱物窠名数千,照并许支条法指挥,逐一仔细驱磨,将不合支破钱数,依旧条追理,拨还入官,添助博买钱本。”[2](职官44之16)同年(1133)九月,因提举广南市舶姚焯上言,市舶本钱多为转运司画旨取拨,致无以应付蕃商。为此,宋高宗又“诏广南市舶库钱物除朝廷制定取不合应付外,其余官司今后并不得取拨支使,虽奉特旨亦听本司执奏不行。”[2](职官44之17)绍兴六年(1136)十二月,户部上言要求两浙、福建、广南三路市舶司契勘条理,不能占压市舶香药蕃货的博买本钱。户部这一要求得到宋高宗同意:“仍仰今后博买(香药)物货,照应前后节次已降指挥博买施行,毋致枉有占压本钱。除象牙、乳香、真珠、犀系是实宝货之物,合依旧分数抽解外,其诸杂香药物货,欲依已堪当事理施行。”[2](职官44之20)

四、宋代政府对市舶香药抽解博买的有效管理举措

如前所述,对市舶香药蕃货进行抽解和博买是市舶司主要职责之一,也是宋代政府对香药禁榷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为确保其正常进行并增加市舶收入,宋代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对市舶香药的抽解博买这一重要环节进行有效管理。

1.招诱奖赏蕃商或推赏市舶官,以增加市舶香药抽解博买收入

早在雍熙四年(987)五月,宋太宗就派遣内侍八人齎敕书、金帛分四纲各往海南诸蕃国,“勾招进奉,博买香药、犀牙、真珠、龙脑(香),每纲齎空名诏书三道,于所至处赐之”[2](职官44之2)。天圣年间因广州蕃舶罕至,市舶香药蕃货的抽解博买收入聚减,宋仁宗于天圣六年(1028)七月下诏广州市舶司与转运司招诱蕃商[2](职官44之4)。政和五年(1115)八月,因提举福建路市舶施述招诱蕃商,抽解博买(香药)宝货收入增羡有功,宋徽宗下诏奖赏施述升转一官[2](职官44之10)。绍兴三年(1133)七月,宋高宗“诏广南东路提举市舶官,今后遵守祖宗旧制,将中国有用之物如乳香、药物及民间常用香货,并多数博买,内乳香一色客算尤广,所差官自当体国招诱博买。仍令户部限三日将市舶司抽解博买旧法,参酌重别立定殿最赏罚条格,具状申尚书省”[2](职官44之17)。绍兴六年(1136),因大食商人啰辛贩乳香价值三十万缗,纲首蔡景芳招诱香药等舶货收息钱九十八万缗,各补承信郎作为奖赏。同时,知泉州连南夫在给宋高宗的奏书中更是详细提出如何奖励和推赏纲首商人和市舶监官及其相应奖赏标准:“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舟、抽解物货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闽、广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及一百万两,转一官;又招商入蕃兴贩,舟还在罢任后,亦依此推赏。”[8](卷185,P4537)上述可见,朝廷多方招诱奖赏蕃商或推赏市舶官,其目的主要是为增加市舶香药抽解博买收入。

2.加强对市舶司及其官员的检察管理

第一,市舶司抽解博买香药蕃货,依条计纲,及时上报朝廷。如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九月规定:“自今遇有舶船到,广州博买香药及得一两纲,旋具闻奏。”[2](职官44之4)熙宁四年(1071)五月宋神宗下诏:“广州市舶司每年抽买到乳香杂药,依条计纲,申转运司召差。”[2](职官44之5)宣和七年(1125)三月宋徽宗诏令广南、福建、两浙市舶司“仍每月具博买并抽解到数目,申尚书省”[2](职官44之11)。

第二,市舶司对香药蕃货抽解之后,不准再立名目收税。例如隆兴元年(1163),宋孝宗同意臣僚提出的建议:“舶船(香药)物货已经抽解,不许再行收税,系是旧法。缘近来州郡密令场务勒商人将抽解余物重税,却致冒法透漏,所失倍多。宜行约束,庶官私无亏,兴贩益广。”[2](职官44之26)第二年(1164),又有“臣僚言:迩来州郡官吏趋办抽解之外又多名色,兼迫其输纳,货滞则减价求售,所得无几。恐商旅自此不行。欲望戒敕州郡推明神宗皇帝立法之意,使商贾懋迁以助国用。(宋孝宗)从之。”继而户部“欲行广南、福建、两浙路转运司并市舶司,鈐束所属州县场务遵守见行条法施行,毋致违戾。”[2](职官44之27)开禧三年(1207),宋宁宗“申饬泉、广市舶司照条抽解和买入官外,其余(香药)货物不得毫发拘留,巧作名色,违法抑买。如违,许蕃商越诉犯者,计赃坐罪”[2](职官44之33)。

第三,对市舶司香药蕃货抽解博买账籍进行驱考检察,以防违规陷失财计。例如绍兴三年(1133)户部上言就驱考检察两浙市舶司抽解博买账籍问题提出:“昨承朝宜取会两浙市舶司已前酌中年分起发上京(香药)物数若干等数、权往起发往来抽解转买及一面卖过(香药)物数、所用本柄收到利息钱,并依此开具供申,仍分明声说曾如何支使见在之数,于何处桩管,候比照驱考有无亏损侵隐”,但因两浙市舶司所属临安府、明州、温州等市舶务账籍因兵火已烧毁,无账可查,户部因此要求两浙市舶司:“及自绍兴三年为始,岁终取会逐务开具的实买到(香药)物货名色数目、用过本钱营运利息、应支使钱物,夹细帐状保明申浙西提刑司,从本司取索驱考。如稍隐漏不实之数,并依无额上供法施行。”[2](职官44之16)

第四,市舶通判与监官躬亲点检,相互监督,防止舞弊。例如熙宁七年(1074),宋神宗下诏:“诸舶船遇风信不便,飘至州界,速申所在官司城下委知州,余委通判或职官与本县令佐,躬亲点检。除不系(香药)禁物税讫给付外,其余(香药)禁物,即封堵差人押赴随近市舶司勾收抽买。”[2](职官44之6)绍兴三年(1133),宋高宗同意户部上言提出的规定:“仍乞令诸通判自今后遇市舶务抽买客人(香药)物货,须管依条躬亲入务,同监官抽买。……若逐州通判不依法躬亲入务同监官抽买,亦乞令提刑司按劾施行。”[2](职官44之16)

第五,屡颁禁令,禁止市舶官员私自强买香药蕃货,以免妨碍市舶抽解博买的正常进行。例如至道元年(995)六月,宋太宗“诏市舶司监官及知州通判等,今后不得收买蕃商杂货及违禁物色。如违,当重置之法。先是南海官员及经过使臣多请托市舶官,若传语蕃长所买香药多亏价值”[2](职官44之3)。政和三年(1113)七月,宋徽宗同意两浙提举市舶司所奏,重申至道元年禁令:“至道元年六月二十六日,敕应知州、通判诸色官员并市舶司官使臣等,今后并不得收买蕃商香药、禁物。如有收买,其知通诸色官员并市舶司官并除名,使臣决配,所犯人亦决配。缘止广南二路指挥。”[2](职官44之9)绍兴五年(1135)闰二月,宋高宗“诏市舶务监官并见任官,诡名买市舶司及强买客旅(香药)舶货,以违制论,仍不以赦降原减,许人告,赏钱一百贯;提举官知通不举,劾减犯人罪二等”[2](职官44之19)。

五、结 语

抽解与博买系宋代市舶司主要职责之一,也是政府对香药禁榷经营的一个重要环节。宋代市舶香药抽解比例虽然前后变化起伏较大,但大多数情况下细色香药市舶抽解比例基本上为十取一即10%,而粗色香药抽解比例大多为十五取一即约6.7%。在乳香等榷货全部博买的情况下,其他市舶香药博买比例变化也较大,且基本上没有一定比例,完全是视具体情况而定。宋代市舶香药抽解博买比例的不断变化,反映了宋代政府与海商双方在香药蕃货贸易利益问题上的博弈。然而正是双方的这一博弈,促使宋代市舶香药抽解博买比例在大多数情况下趋于合理,从而有利于宋代香药蕃货海外贸易持续繁盛。市舶香药抽解博买比例的波动变化,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宋代海外香药蕃货贸易的兴衰。

因宋代政府在国内香药榷卖当中,须照应当时社会不同层次消费群体的需要,所以宋代市舶司在抽解博买香药蕃货的过程中往往同时兼收细色、粗色香药。在财政困窘的背景下,宋代政府一方面除拨付市舶司部分现钱外,还采用其他诸如拨付度牒、允许市舶司变卖部分香药蕃货或存留部分上供钱物充作本钱、防止侵用市舶钱物并节次条理等多种途径来筹措市舶香药蕃货的博买本钱;另一方面采取了诸如招诱奖赏蕃商或推赏市舶官、加强对市舶司及其官员的检察管理等一系列措施,对市舶香药抽解博买这一重要环节进行有效管理,以确保其正常进行并增加政府自身的市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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