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权利保护中的监护人责任
——由热点事件引发的冷思考

2014-03-11 01:43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4年6期
关键词:女童监护人监护

关 颖

(天津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天津300191)

女童权利保护中的监护人责任
——由热点事件引发的冷思考

关 颖

(天津社会科学院 社会学研究所,天津300191)

女童权益受侵事件频频被曝光,绝不仅仅是个案,现实生活中存在着更多被人们忽视的女童权益受侵现象,如对女童的性别歧视、把更多的家庭压力转嫁给女童、父母对女童的忽视或教育保护不当。女童权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是父母,首道防线是家庭。当前女童家庭保护问题的症结在于:女童保护意识淡漠;性别角色偏见的影响;监护人角色意识模糊,责任履行不到位。对此,应规范亲职教育,强化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严格对过错监护人的惩戒。

女童;权益受侵;权利保护;监护人责任

去年六一节前,从披露海南万宁发生“小学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开始,十几天内有数起校园内性侵女童案被曝光:安徽潜山校长12年性侵9女童;安徽舒城男教师猥亵、强奸7岁女生数十次;山东青岛幼儿园保安猥亵儿童;河南桐柏54岁教师猥亵女生;湖南嘉禾小学老师猥亵多名女生……女童受到性侵害的案件如此频繁发生令人震惊!一时间,女童遭性侵成为热点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当月,最高法院要求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并公布了教师鲍某强奸、猥亵儿童“人头落地”的案例。

打击是对犯罪者的震慑,是对有害人企图的人的警示。但无论怎样的重刑,对受害者而言,都是在危害发生之后,对儿童甚至会造成无法弥补的、终生的伤害。从那些被曝光的女童性侵事件中我们看到,孩子长期、多次遭猥亵、强奸,父母却不知情或知情不报的情况普遍存在。由此引申想来,女童权利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是父母,首道防线是家庭。这类事件警示我们:比打击孩子的加害人更重要、更具普遍意义的是反思成人社会对孩子保护的疏忽,思考如何更有效地履行对孩子的监护责任。

一、女童权益受侵不仅是个案

儿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女童处于更为弱势状态。遭性侵的女童毕竟是极个别的,在现实社会存在着更多被人们忽视的、甚至是来自监护人本身的对女童权益的侵害现象。

(一)对女童的性别歧视

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8.06,处于严重偏高状态,其重要原因之一是“重男轻女”观念作用下女性胎儿人工流产。在我国的弃婴中,女童始终占了绝大多数,弃婴家庭在面临经济压力、养育困难、生育指标限制时,首先丢弃的是女婴。有些长期遭家人打骂、虐待的女童,只因性别不如长者之意。

(二)把更多的家庭压力转嫁给女童

这类问题与农村家庭贫困相联系,比如父母逼女童早婚是为了收彩礼、为兄长娶妻;让女童当童工是为了减轻家庭生活负担,至少吃穿不用父母管了,也有的为了保障家中男孩的学业支出……女童因此而失学、辍学的比例明显高于男童。

(三)父母对女童的忽视或教育保护不当

父母忽视女童的生理变化和特殊需要,对女童自我保护的教育欠缺,当女童权益受到侵害,比如遭遇性侵、意外怀孕,作为监护人不懂得如何以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对其施以保护。在农村留守儿童中,女童的人身安全和青春期保护问题尤为突出,遇到生理变化母亲不在身边,感觉“无助”、“害怕”的女童不在少数。有的父母过度看重女童的性别弱势,于有意无意中给女童施加了比男孩更大的心理压力……

应当说,这类问题不是个别的,但是给女童的伤害却常常被人们忽视。

二、女童家庭保护问题的症结

保护女童权利,家庭是基础,父母是她们最可信任和最能依靠的人。然而,来自外部和家庭内部对女童权益的侵害现实表明,一些家庭在履行保护儿童职责方面存在很多漏洞,父母不是女童的保护神。其症结在于:

(一)女童保护意识淡漠

仅就性侵而言,许多父母觉得女童防性侵这类事离自己的孩子很远,跟孩子谈多此一举,也难于启齿。在一些性侵事件当事者父母看来,自家女童被猥亵、遭强奸是件不光彩的事,“家丑不可外扬”,即便发现问题也是遮遮掩掩,怕人笑话。有的父母面对学校老师、校长对孩子不轨,不敢直接面对,怕的是孩子在学校遭报复、受挤兑。也有的父母尤其是留守儿童的父母远离孩子,根本就难履行父母保护孩子的责任,对孩子遭性侵的情况全然不知……父母的糊涂和失职,不能说不是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犯罪人的猖狂。

(二)性别角色偏见的影响

在我国,“男尊女卑”是传统社会男权统治的体现,尽管现代社会“男女平等”成为基本国策在国家政策中得到充分体现,但旧观念的影响依然根深蒂固。社会上始终存在男女两性差异的一些约定俗成的看法。比如,“男主外,女主内”、“大丈夫、小女人”、“女性不适合当领导”、“干得好不如嫁得好”、“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在社会生活中,女童与男童往往受到成年人的不同对待,加之高学历女性成“剩女”、女大学生择业难等现实,女孩被认为对家庭和社会的贡献不如男孩,导致女童自我评价偏低,进而限制了自身的选择和发展机会,又强化了种种不利于女性发展的“预言”。尽管近年来对女孩有“招商银行”之说,越来越多的城市人愿意生女孩,但主要是基于家庭支出的考虑,认为养女孩比养男孩更“经济”,而并非对女性认识的根本改变。

(三)监护人角色意识模糊,责任履行不到位

当女童权益受到侵害时,父母常常会抱怨社会的弊端;当父母自己做了有损女童利益的事,常常以各种客观理由为自己开脱。这通常是因为父母作为孩子监护人,并不清楚或者故意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应尽义务。其实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家庭对未成年孩子抚养、教育、保护、代理等责任和义务,而前述胎儿性别选择、弃婴、早婚、童工、义务教育阶段放弃学业、家庭暴力等等,都是法律、规定明令禁止的。也就是说,如果女童的监护人尽职守法,对女童的权益侵害事件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乃至杜绝。

三、对女童监护人的教育、监督和惩戒

当我们揭示在女童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对父母作为监护人在履行职责方面违规、违法、不尽如人意之处进行批评的同时,也应当认识到:父母承担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并非可以“无师自通”,他们在履行对子女的监护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缺乏这方面的教育和必要的指导造成的,很难靠家庭自身的力量予以解决。然而另一方面,当政府和社会认识到女童发展中的问题,通过各方面努力去消除对女童的不利因素的时候,却对其监护人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从社会舆论导向来看,忽视对家庭责任和监护人义务的宣传、引领的问题尤为突出。

一位著名法官当被问及犯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什么责任时,答道:“我们不讲责任,只讲爱心。”在国家七部门联合颁布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对指导对象的表述是“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竟然把“家长”排斥在“监护人”之外。最近重庆市人大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纳入立法规划,相关报道称某教授表示:条例“明确家长及监护人责任义务”,“家长”和“监护人”又是两码事……凡此种种,反映了相关国家机构、社会名流、社会舆论对监护人及其责任传播的缺失和扭曲。如此看来,那些有子女的公民依法履行自身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认识是空白或者是模糊的,在孩子抚养教育中监护职责的不良和缺失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为了保证对女童的家庭保护,在法律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承担的义务的同时,有必要规范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职责履行的社会干预。

(一)规范亲职教育

规范亲职教育,将亲职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为人父母的责任义务、家庭教育基本理念和方法的学习作为国家投入的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在制度上明确承担亲职教育的政府主管机构,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指导服务家庭教育中的作用,建立机构准入制度、指导者职业资格培训和认证制度,以及评价体系、监督措施等等,使亲职教育正规化、规范化,从根本上起到帮助和促进父母正确履行对孩子家庭保护职责的作用。

(二)强化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

强化对监护人的监督机制,构建监督网络,明确责任,并实行“属地管理”。居(村)委会设立儿童保护机构的最基层组织,或者有专职人员,受理任何人对监护人问题的举报;并通过邻里沟通、走访家庭等方式,及时了解家庭监护儿童的情况。同时,强调教师、医生等与儿童直接相关的人士担负保护责任,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和侵害儿童权益的情况及时举报。这是对监护人问题进行干预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

(三)严格对过错监护人的惩戒

那些在孩子抚养教育中有过错的监护人,如果得不到应有的惩戒,往往会加剧对孩子的侵害。前不久南京农村两个女孩饿死家中,父亲犯罪、妈妈吸毒,警方、社区早已介入却依然没能避免孩子的厄运就是一典型案例,充分暴露了女童保护的漏洞。对监护人的惩戒,我国法律有劝诫、制止、行政处罚等规定,但没有具体执行措施;有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国家监护制度作保障,法律在很大程度上犹如一纸空文。对此,相关法律和制度需要完善,执行机构必须落实。

在我国,“家庭的事是私事”的认识根深蒂固,发生在家庭内部的问题很容易被掩盖,从而使儿童得不到及时的帮助和救助。因此,只有强化对监护人的教育、监督和惩戒,家庭对儿童的保护作用才不会落空。

2014-10-15

关颖,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主要研究家庭社会学、教育社会学和青少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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